索 引 号:01104343-6/2010-00357 发文日期: 2010年06月23日 名 称: 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建设内容: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近期处理规模为3万吨/日,远期达到5万吨/日;主要采用厌氧池+奥贝尔氧化沟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1 座(粗格栅间、进水泵站、细格栅间、涡流沉淀池、巴氏计量槽、厌氧池、氧化沟、二沉池、加药间、紫外线消毒池、回流污泥房、污泥浓缩脱水间、)及辅助工程(综合楼、机修.仓库、车库及食堂等);建设污水收集主干管41.99公里,其中一级干管18.15公里,二级干管23.84公里; 建设地点: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污水管网建设地点位于蒋家堰镇、中峰镇与城关镇,污水处理厂位于水坪镇船形寨村; 建设单位:竹溪县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总 投 资:7759万元; 建设时间:2008年6月开工,2009年9月投入试生产 环评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监测单位:十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公司建立了环保机构,制订了详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监测的pH在7.21~8.25之间,化学需氧量的日均排放浓度在21~45mg/L之间,生化需氧量的日均排放浓度在5.2~6.6mg/L之间,氨氮的日均排放浓度在1.09~2.21mg/L之间,悬浮物的日均排放浓度在10~19mg/L之间,总氮的日均排放浓度在5.89~7.10mg/L之间,总磷的日均排放浓度在0.31~0.61mg/L之间,动植物油的日均排放浓度在1.1~1.2mg/L之间,石油类的日均排放浓度在0.8~1.5mg/L之间,总铬、总砷、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均未检出,色度为5~10倍,粪大肠菌群数在600~940个/L之间。废水排放各项指标的日均值均满足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B标准的要求。废水日处理量为22780吨。 尾水排放口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在线监测)比对监测结果PH、COD、NH3-N、T-P监测比对结果相对误差,均满足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 2.废气 本工程主要废气为: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布设1#、2#、3#三个监测点,监测结果表明1#、2#、3#监测点的浓度均满足GB390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臭气浓度10—19,氨0.27mg/m3,硫化氢0.02mg/m3。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对照点、监控点的浓度均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标准要求。 3.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按照监测规范厂区周围设6个监测点位,3月10日~11日1#、2#、3#、4#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为51~54 dB(A)、夜间噪声、43~47dB(A),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5#、6#敏感点昼间噪声为40~49 dB(A)、夜间噪声、39~40 dB(A)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格栅渣、沉砂渣、生活垃圾、污泥等,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由竹溪县环卫部门进行清理。对于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产生的污泥,由竹溪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处理。 5、污染物排放总量结果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的实际去除率分别为84.2%、90.4% 、75.2%、37.8%、86.7%。达到设计处理指标。湖北省环保厅对该项目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为:COD:660t/a,氨氮:87 t/a。本次验收监测实际排放量为:COD246t/a、氨氮13.8 t/a,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6、公众参与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26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的要求,本次监测的公众参与采用填写《环境保护公众意见调查表》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交流。发放调查表50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对该工程的了解程度及所持的态度,公众认为工程施工及运营后将产生哪些环境影响, 公众认为主要环境问题等。调查涉及的人员文化程度从初中到大学不等,年龄从青年到老年不等,大部分为本次技改单位周边的群众。调查结果对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满意的。 四、验收结论:验收组经现场检查并审阅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认为竹溪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同意通过环保验收并按验收管理程序予以公示。 五、建议和要求 1、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责任,保证各种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排放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2、全面落实污水处理厂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 3、严格废水在线监测仪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标定和校准,确保排污口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4、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设置废水排放标志牌。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27-87167121 传 真:027-87861455 联 系 人:胡安义 邮 箱:huanyi@hb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