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威海市经区污水处理厂扩建搬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4〕141号 威海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威海市经区污水处理厂扩建搬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请示》(威水投请字〔20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搬迁扩建,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与疏港二路交汇处西南、中航威海船厂对面,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15万t/d,预留5×104m3/d的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初沉池+分点进水多段A2O+周进周出二沉池+混合反应池+连续砂滤池+加氯消毒”,预留中水回用能力12万t/d。近期中水回用量5万t/d,尾水排放量为10万t/d。设计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污水经处理后,仍然采取离岸深海排放方式,全部依托现有工程天乐湾深海排放系统。拟建项目服务范围包括威海市中心区及经区,具体服务范围为西北山路和古寨东路连线以东,古陌岭南,威石路以北的区域,服务面积77km2。项目总投资65330.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691.78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严格完善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方面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100m范围内禁止存在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空气敏感性建筑物。配合当地管理部门,确保服务范围内各类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强服务范围内各企业的监督管理,服务范围内工业废水应进行预处理,须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加快污水管网、中水回用设施等配套工程的建设,使之与本工程同步实施并在本工程试运行前完成,否则不得批准本工程试运行。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在道路两旁种植高大乔木,并搭配种植灌木、草地,以减轻噪声和恶臭对附近居民生活的影响。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并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对产生臭气的各构筑物进行加盖(罩)密封、负压收集臭气。各处理单元,均采用生物除臭法处理臭气,共设置5套除臭装置,其中预处理单元1套、生化处理单元3套、污泥处理单元1套。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要求。 厂界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原则设计和建设服务范围内的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及相关参数,控制进水水质要求,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有效稳定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回用水应满足污水再生利用相关标准要求。 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对废水收集、输送、贮存、处理以及物料、固废贮存场所等采取严格的防渗、防腐、防流失等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五)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出现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全过程要严格执行环保部环办《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中有关规定要求。污泥经鉴定后,如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处置;如不属于危险废物,脱水污泥、栅渣、沉砂等送至山东安绿能源科技公司统一处置。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等相关要求,优化污泥处理处置途径,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山东安绿能源科技公司建成正式投产运营,是批复污水处理厂试生产的前提条件。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执行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采取密闭、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规范污泥运输。当地环保部门应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采用有效措施控制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挥发性气体污染等,减少无组织排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进出路线,避开夜间施工,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防止噪声扰民。 (七)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设立标志牌、建设生物指示池等,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项目及影响区域附近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的动态监控,防止不良环境影响产生。 (八)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强化服务范围内涉水单位水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制定区域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及应急联动机制,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向威海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威海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威海市环保局和威海市环保局经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