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清溪净水厂PPP项目延期、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市清溪净水厂PPP项目”(项目编号:2014CGFZ2452)答疑及延期公告如下: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1、由于本项目招标期间恰逢春节假期导致工艺设计、图纸设计及设备询价等工作都受到影响,本着为此项目负责的态度以便更好的准备此次投标申请将开标日期顺延2~4周。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原开标时间为“北京时间2015年3月24日9:30”现延期至“北京时间2015年4月9日9点30分”; 原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要素交易市场A区3楼10号开标室” 。 2、请问何时提供控制价、项目预算、项目概算? 答复:本项目控制价为2.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无项目预算和项目概算。若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价,将作废标处理。 3、 1)投标人须知第40页提到的中标服务费,请明确本项目的中标金额指土地出让金还是测算的项目总投资? 2)招标文件给了中标服务费的计算文件,共有设备、服务、工程招标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此工程按那种类型计算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 答复:招标代理费按照服务采购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收取基数=运营期(27年)理论污水处理量(20万立方米/日×27年×365天)×中标价(污水处理价格:元/立方米)。 以2元/立方米为例计算,本项目收取基数为39.42亿元,按照服务采购的标准收取,最终招标代理费为769360元。 4、关于专家聘请事宜 该项目聘请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是否会是投标人聘请的设计单位中的人员?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 5、投标人业绩核算条款的表述不够清晰,“联合体成员之间的业绩不累加”是指只能核算一个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业绩,还是指联合体成员曾经合作的业绩不重复计算? 答复:对于投标联合体,只评审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绩。 6、请问本项目技术标是否为暗标? 答复:否。 7、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7.2.2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请明确:“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中“异常一致”具体如何判断? 答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8、关于联合体投标事宜 联合体成员是否都需要是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 答复:不需要。 9、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章:第 7.2.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7.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请明确: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阶段对设计单位不做要求,同一设计单位与两家潜在投标人合作,仅设计方案等某一部分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并非全部投标文件,是否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答复:投标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五章第7条纪律与保密的规定。一旦违反,将提交督查部门依法查处。 10、 1)不同投标人之间并非全资子公司,也非同一集团,但存在交差持股情况,是否可以同时参与投标,不认定为串通投标? 2)请澄清相互间存在股权关系的投资人是否为“特殊厉害关系”,是否可以同时作为不同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如有违反,可能导致当事投标人投标无效。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如实陈述的,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11、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第23页“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优惠,评标时才予以考虑。”请明确其具体所指。 答复:此为通用条款,指招标标的。 12、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服务的方式、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请澄清:适当调整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答复:此为通用条款,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13、招标文件第34页中要求,方案设计采用A3打印,技术标采用A4打印,由于技术标中包含设计方案,请问如何装订? 《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34,21.1中有述“方案设计(如有)、技术标、商务标的正本分别单独封装”,其中的方案设计是指污水厂的方案设计,还是指其他?请明确。 答复:本项目方案设计属于技术标组成部分,与技术标合并编制,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若需要使用A3纸打印的,A3与A4纸张分开装订,同时须建立索引,方便专家评审。 14、因全地下箱体污水厂构筑物设计复杂,为方便专家评审,设计方案附图可否采用A3或A2打印? 答复:根据投标人自身需求选择纸张大小,但需方便装订与专家评审。 15、《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P45中关于“投标文件 技术标”是否可按照投标人的格式,参照“技术标资料清单”的内容,分卷分册编制,请明确。 答复:应按照技术标资料清单编写,可分卷分册编制。 16、投标文件的概算是否需要编制连续页码?若需要,是否统一采用打印机打印? 答复:格式自拟,自行考虑打印方式,但需确保内容完整,方便专家评审。 17、关于设计单位事宜 1)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中是否需要签署设计单位名称? 2)评委在评比设计方案时是否考虑设计单位的业绩和资质? 答复:不需要签署设计单位名称。评审内容按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18、招标文件P47表2投标人组织机构表后的“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股权关系证明等其他资料格式自拟。”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的是否就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的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股权关系证明可否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出具一个说明文件,说明都有哪些控股子公司以及股权比例各是多少,并加盖公章。 答复:是。股权关系证明可以由投标人出具说明文件,并须附上符合法律要求的第三方(如工商部门或审计机构或法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9、招标文件P18投标人财务实力中“若审计报告为复印件的,需由出具报告的机构加盖公章(签署)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此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投标文件中为复印件,带着原件备查,则不用由出具报告的机构加盖公章(签署)并注明与原件无异;如果投标文件中为复印件,带着备查的也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则需由出具报告的机构加盖公章(签署)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20、招标文件P22评分表中“融资进展”一项中要求出具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函,可否用银行开具的针对我公司的银行授信。 答复:不可以。 21、本项目投标人须知第20页评分标准中运营方案第2分项,“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和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此提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是否为投标人须知中第56页的运营业绩用户证明? 答复:是。 22、招标文件要求电气元件为施耐德,LS,ABB品牌,是否为主要一次元器件采用这些品牌? 答复:指一次元器件采用这些品牌。 23、 招标文件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设备配置方案”中潜水类设备“威乐”是否视为国际知名品牌?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4、招标文件P22和P57地埋式业绩要求提供地埋式污水厂业绩的结构设计图纸,这些图纸是否单独提供,需要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吗? 答复: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 25、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地埋式污水处理厂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万吨/日规模以上(含2万吨/日)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或运营业绩,有1个得1分”。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类似项目业绩应从项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所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等角度设置。2万吨/日(含)的业绩与本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差异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10万吨/日规模以上(含10万吨/日)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业绩,有1个得1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6、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地埋式污水厂业绩用户证明备注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附上地埋式污水厂的结构设计图纸(包括剖面图、平面图)、项目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备查”。 请明确:是否需要提供深基坑支护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提供时,为了保证图纸的真实性,请问是否要加盖施工图审图专用章?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27、“投标人须知”P55-58:“业绩要求”中“正式投产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其中是否包含以下非由我方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 A:BOT项目,处于商业试运行阶段但按BOT协议已开始收取污水处理费; B:委托运营项目,实际已运营并收取运营管理费超过两年,但由于委托方遗留的建设问题,项目至今仍处于调试期,未取得商业运行批复。 如包含以上两种情况,“正式投产运行”时点是否可以从收取污水处理费或委托运营费的时点开始计算?《运营业绩用户证明(格式)》是否可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略作文本修改?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业主出具的证明为准。《运营业绩用户证明(格式)》不可修改。 28、 1)投标人须知P13页规定“污水处理价格应覆盖土地出让金、清溪净水厂工程、地上景观及附属工程、供水集团回水塘改建和还建工程、本项目选址范围内现有泵站拆除、前期费用等所有投资人投资建设内容的工程总投资及投资回报和清溪净水厂及地上景观的运营维护成本。”但是,P67页中指定的水价构成表中无“地上景观的运营维护成本”,请问此项费用是计入其他管理费用,还是可根据需要进行单列? 2)关于报价事宜 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第三章第一条“7)项目运营维护”中要求设备更新由投标人测算考虑,而在报价要求和水价构成明细表中却没有“设备更新”科目,请明确该项费用是否需要考虑? 3)P67页的单位费用是否包含(水、电、药等)相关费用,请明确。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29、投标人须知P86页4,投标阶段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资料,与投标技术标中方案可能存在重复,技术资料是否需要另行装定成册提供?如是,请问提供的份数? 答复:不需要,与技术标合并编制。 30、“投标人须知”P86:a、完整详细的设备供货清单(包括规格、型号、材质、重量、制造商、数量、产地、品牌等),设备性能描述(按照表7格式要求填写),是否只是设备供货清单按表7格式填写? 答复:是。 31、关于回水塘改建和还建 1)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回水塘改建和还建的技术要求,请提供回水塘场地的地质勘探报告; 2)回水塘和沉淀塘如何与三水厂相衔接,请提供三水厂与回水塘和沉淀塘相衔接部分的相关资料; 3)请提供三水厂目前运行的废水排放情况。 4)请提供现状回水塘的施工图纸,对改建和还建回水塘的结构和防渗的要求? 答复:回水塘改建和还建相关资料由投资人自行收集。 5)本次招标关于回水塘改建和还建部分是否包括远期工程,请明确; 6)建设单位对水塘的结构形式是否有具体要求,请明确; 7)合肥三水厂回水塘是否需要在本次投标设计方案中阐述改还建方案及图纸,还是仅以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估算投资额即可? 8)“投标须知”P10,还建回水塘后,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的的临时回水塘如何处置? 9)还建项目偏多且标准不明确 答复:回水塘改建和还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近、远期工程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具体方案。改建和还建工程全部费用应包含在投资测算中,中标后实际工程投资额增加由投资人承担,污水处理价格不作调整。 32、红线范围内占用的回水塘的面积和清淤的深度分别是多少?清淤后的污泥如何处置以及运输距离是多少,是否需要处置费?处置费单价是多少? 答复:回水塘的面积和清淤的深度详见招标文件及参考资料。清淤污泥处置应满足地方相关要求。所需资料自行收集。 33、请提供本项目适用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若在特许期内,土地使用税发生变化,水价是否应相应调整?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研。土地使用税发生变化,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请明确:本项目地下箱体结构是否缴纳房产税、计税方式。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研。 35、关于土地使用权与项目匹配的问题,因为一般土地使用权时间为50年,而本项目特许经营期29年。土地使用权时间是否与合同一致,具体按多少年计算。请给予明确说明。 答复: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特许经营期保持一致,详见招标文件。 36、请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答复:土地出让合同(范本)见采购中心发出的补充参考资料。 37、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79.94214亩,土地出让金参考价35万元/亩,已经包含了占用三水厂回用塘用地18亩的出让金,还建回水塘另新征18亩(按20万元/亩)的土地费用也需要投资人出?针对该笔费用是否有相应的发票还是新征的土地也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并需支付后续的土地使用税? 答复:还建回水塘征地费用按20万元/亩计入投资;新征土地不属于项目公司所有,无需支付土地使用税。 38、“投标人须知”地块出让金参考35万/亩,可研中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计算表参考45.575万/亩,地块地价参考标准不统一。 投标人须知:通过“定地价、竞水价”的方式,公开招标一并选择社会投资人和项目用地的受让人。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为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土地出让金参考价为35万元/亩,项目公司按照将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支付,详见附件1。 可研: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计算表:45.575万/亩 答复:可研仅供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 39、 1)招标文件规定:清溪净水厂占地约90亩(含代征市政道路和绿地)。 招标文件又规定: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为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土地出让金参考价为35万元/亩。 特许权协议第5.1.2项约定:市城乡建委协同市国土部门通过招标出让的方式供应本项目建设用地。 请澄清:如最终土地使用权证出让面积小于90亩,其余土地是否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由项目公司无偿使用?项目用地采用招标出让方式,如何保证项目公司一定取得项目用地?如土地出让金高于35万元/亩,超出部分政府是否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2)根据投标人须知P9页,项目出让土地面积为79.94214亩,而P75页景观设计的面积为90亩,两者相差的土地作为公共用地,使用权属如何处理,是否包含征拆工作? 答复: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项目代征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但本项目招标范围应包含代征地的绿化。土地出让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0、《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8页,一、项目概况中有述“清溪净水厂地上布置……,含道路绿线范围,约90亩”,《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9页,1)厂区土地出让金中有述“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为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所提供的附件4附图1所提供的CAD版的红线图中,红线所围面积94.4399亩,《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所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红线所围面积94.6609亩,且与地形图中的红线范围有出入。关于占地面积的疑问,请明示上述几个面积的差异,并请提供厂区退红等厂区规划要求。 答复:占地面积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件4附图1为准。经复核,未发现附图1面积与招标文件描述不符的情况。城市道路及建筑退让: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退让标准执行,其中,沿清溪路道路一侧厂区构筑物退让代征绿地边线不小于4米。 41、 1)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厂区范围内及回水塘补偿地的青苗补偿费用、除了清一二冲泵站的拆除以外其他建、构筑物的拆除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如是,请提供当地青苗补偿费用标准? 2)《招标文件-第一卷招标人须知》P9页中关于拆迁——拆迁费用。根据地图,目前厂址处现有花卉、加油站、汽修服务站等,是否有相关的拆迁费用,需商务核实,如产生相关拆迁费用,由哪方承担,请明确。 3)特许权协议第6.1.1项约定:市城乡建委协同有关部门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场内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请澄清:该项目场内征地、拆迁和补偿费用由谁承担? 4)本项目政府负责场地的拆迁和补偿工作,请明确项目区域内的房屋拆除、树木砍伐工作由谁负责、费用由谁出;房屋拆除及树木砍伐是否还有其他的收费。本项目土地出让金参考价为35万元/亩,请明确此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含征地拆迁费用?是否含地面树木的移栽费用?当地树木移栽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复:场地的”三通一平”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已覆盖项目的征地拆迁和补偿费用。选址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政府负责,详见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如涉及树木迁移,则由投标人向当地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迁移费用,费用标准自行调查获得。 42、“投标须知”p8关于投标人的服务要求较为苛刻,中标人须在合肥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且经营范围仅为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合肥市清溪净水厂及地上景观。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3、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的地上景观设计方案应获得合肥市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批,因方案优化或调整可能引起的工程费用不作变更。 请澄清:因方案优化或调整可能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是否有一定金额范围的限定?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4、合肥市园林局能否提供合肥当地乡土树种。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查收集。 45、招标文件P12中3.10:“若实际投资额低于中标文件测算的工程投资额的90%)”,描述的是否有问题?建议用公式形式描述。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46、投标文件是否需要完全响应可研报告? 答复:可研仅作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 47、请问试运营期的水量按照多少计算? 答复:投标人自行测算。 48、“投标须知”P11试运行期间处理的污水是否也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9、现有厂区内垃圾清运的具体运距?是否考虑填埋等处理费?清运费及处置费用是否均由投资人承担?当地垃圾处置费单价是多少? 答复:投标人自行考虑、自行调研,相关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50、请澄清:望塘污水系统管网是否全部敷设完成?预计何时完成?服务人口是多少?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研。 51、《招标文件-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P11页政府方开展相关工作中e条款中关于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可以提供。请明确。 答复:目前无防洪影响评价成果。 52、工程现状场地内的清一二冲泵站仅为拆除,还是需要在标书中阐述改迁方案及图纸? 答复:现状清一二冲泵站仅为拆除。 53、请提供要拆除的清一二冲泵站的竣工图纸,待建的清一二冲泵站请提供土建图?现有泵站拆除后污水如何接入新建厂区?本项目选址范围内现有泵站拆除后是否新建? 参考资料中未提供投标人须知文件P87页,5节附图中所述的附图4:现状清一二冲泵站施工图,请提供? 答复:要拆除的现状清一二冲泵站资料见采购中心发出的补充参考资料(仅供参考)。待建泵站相关资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附件4附图3,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待建泵站。 54、请提供投标人须知P20页所述合肥市项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地方标准。 答复:详见参考资料8-合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导则。 55、本工程是否考虑再生水利用及其设施?如考虑,规模及要求请明示。 答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56、本工程为全地埋式污水厂,地面为公共绿地景观,请问全地埋式污水厂是否要求多层叠加布置?地上管理用房是否为污水厂综合管理用房,有无特殊功能要求?总变配电室能否设置在地面上? 答复:关于全地埋式污水厂是否要求多层叠加布置,招标文件已做详细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地上管理用房应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总变配电室应放在地下箱体内。 57、净水厂布置形式可研与投标人须知描述不统一。 可研:P9为集约节约用地,减小污水处理厂对周边建设用地的环境影响,清溪净水厂采用全地埋式设计。 P101 清溪净水厂布置形式实际上属于半地下式布置方式。 投标人须知:清溪净水厂,采用全地埋式设计。 答复:可研仅供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 58、请问在水厂构筑物上方可否设计建设景观构筑物? 答复:投标人自行考虑,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9、地上建筑及景观对通风设施有无要求?可否在地面以上安装同时满足通风及排烟系统的消防双速风机或者是建设风机小室? 答复:地上建筑及景观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通风设施布置,须满足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 60、地下厂房的防烟分区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执行?(由于暂时还没有有关工业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1、招标文件中所述的厂区外工程相关用地指的是哪部分用地? 答复:厂区外工程主要指厂外供水、供电工程,进出水、对外交通等。 62、 1)双回路电源架空线路施工期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投标人负责,但施工期间协调难度大,建议由招标人负责协调。 2)外电的施工需要牵涉到线路的土地征地问题,是否可以申请相关政府协调解决,请明确。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3、请明确本项目双回路永久性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 答复:双回路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请参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皖价服[2004]223号文执行。 64、供电外线敷设方式为架空还是直埋电缆? 答复:投标阶段投标人自行调查并考虑供电外线敷设方式,中标后最终敷设方式以供电部门批复为准,污水处理价格不因此调整。 65、 1)对于项目所需的厂区外永久性供电(双回路,含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参考资料中“合肥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是否可行? 2)“合肥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中,答复意见为待四里河变投产后再议,是否意味着“合肥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不可用,本项目所需电源需重新申报? 3)可研文本中,提到“两路10kV电源由就近10kV市政变配电站不同母线段专线供给,外线长度约为5公里”,本次投标供电外线按此说明配置,此说明与“合肥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中由两个变电站引来专线有差异,是否可提供外线进厂费用? 答复:各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现场查勘,确定施工方案和报价。项目建设期间,供电方案如有变更,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6、 1)《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80页中要求设置6KV系统设置配电设施一套,为4台6KV鼓风机配电。是否必须设置6kV系统设置配电设施?是否可以采用10KV的鼓风机,选用性能和运行更稳定的10KV电机,进而全厂取消6KV电压等级系统,这样可节省设备投资及占地面积。请明确。 2)工艺设计的鼓风机在250kw以下,电压380v,建议招标文件中6kv的供电系统取消 答复:根据供电部门要求,高压电机须设置6kv配电系统;低压电机无特殊要求。 67、请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的具体接入地点? 答复:投标人自行踏勘获得。 68、《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72页1.10项中关于市政给水厂外设计的边界条件,是否可以提供详细说明,请明确。 答复:投标人自行踏勘。 69、《招标文件-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P9页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范围中关于尾水外排管线工程(尾水排放口方案设计及审查),相关部门对于尾水排放口的位置、形式等是否有要求,请明确。 答复:尾水排放至南淝河,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中标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70、请提供标书中对于中控系统要求的“《关于完善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的通知》(合环[2010]186号)”及“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污水厂信息化标准要求”两份文件。 答复:《关于完善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的通知》见采购中心发出的补充参考资料。信息化标准,招标文件已做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71、 1)请提供水厂所在地块区域的相关规划资料(例如:合肥市总体规划、包含有项目地块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等)。 2)规划部门能否提供用地上位规划图(周边功能用地性质)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查收集。 72、能否提供可研、环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国土、规划等前期所有手续都齐全? 答复:项目已获得的批复文件详见招标文件及采购中心发出的补充参考资料,仅供参考。 73、请提供:当地的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价格分别是多少?自来水费单价是多少?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查收集。 74、“投标人须知”中P71:“①进水中溶解性不可降解COD值小于20mg/L时的条件下保证该出水指标;不可降解COD值大于20mg/L时,出水COD值按照≤40mg/L考核。”不可降解COD怎么检测?没有检测“不可降解COD”的国家标准方法。不可降解COD如果远远大于40mg/L,是无法保证出水COD≤40mg/L。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5、“投标须知”P71“进水中溶解性不可降解COD值小于20mg/L时的条件下保证该出水指标;不可降解COD值大于20mg/L时,出水COD值按照≤40mg/L考核。”可研中P5“按照月平均出水COD值达到该指标进行设计,且进水中溶解性不可降解COD值小于20mg/L时的条件下保证该出水指标;不可降解COD值大于20mg/L时执行括号内指标。”即CODCr≤50mg/L,应执行哪个标准? 答复:可研仅供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 76、出水总氮≤5mg/l指标偏高。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7、“投标人须知”P71表2中的项目“类大肠菌群”应改为是“粪大肠菌群”。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78、请提供厂区防洪标准。 “投标须知”P72文件提供了20年一遇洪水水位和100年一遇洪水水位,请问招标要求按照何种标准执行? 答复:厂区应满足百年一遇防洪要求。 79、“投标须知”P72“净水厂尾水直接排入南淝河,排放口水流速度不得对河流产生冲刷。南淝河百年一遇洪水位16.20m,20年一遇洪水位14.60m。本项目无排放费用。”如果特许经营过程中增收排放费用,如何解决成本增加问题?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0、“投标人须知”P72页,净水厂至少有四个对外出入口。这些出入口是指地下箱体的出入口还是地上景观公园的出入口? 答复:出入口指地下箱体的出入口。 81、北边和西边的规划道路标高为多少?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查收集。 8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厂外道路由投资人负责,请问如何界定场外道路的始点和终点? 答复:厂外道路应能够满足地下箱体与市政道路的衔接。 83、请问招标人提供的净水厂场地是否是已完成场地平整?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4、用地红线右上角那块角设计时是否考虑?水沟保留? 答复:不考虑。 85、厂区东北角处有一处排水口,本项目是否可用?若使用此堤是否有行政性收费? 答复:厂区尾水排放应新建排水管,不得与其他管渠合用。 86、“投标须知”P80,对变压器容量是否有具体要求,考虑到运营的安全性,建议采用一主一备方式。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外一台变压器能承担全厂全部负荷。 答复:投标人可根据工艺设备容量自行考虑设计变压器容量,考虑到运营的安全性,变压器全部采用一主一备方式,满足全部负荷正常生产要求。 87、 1)可研8.2工艺设计中粗格栅间钢丝绳抓斗式粗格栅数量是否应为1套抓斗小车加4套固定格栅? 2)可研P135、P150对30KW以上电机采用变频器还是软起动器存在要求不统一。 可研:P135根据变压器容量及电业部门和甲方对电动机启动的要求,低压电机类设备中,全厂功率大于30kW的电机类负荷均采用变频运行,其它电动机则采用直接起动方式。 P150 根据工艺布置,安装一台户外动力配电柜AP,均能满足该装置的用电。该装置厂家配套的电气柜,对四40kW潜水泵(三用一备),采用软起动器起动(一托一方式),内含PLC装置。 3)可研、附件1对建设工期限制不统一。 可研:P6建设工期20个月(不含试运行)。 可研:P11本项目建设期自交付场地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行日前一日止,计划24个月(含3个月的试运行期)。 附件一:建设周期15个月。 4)可研提供的污水厂出水水质都是三年前的,能否提供近两年的? 5)可研中缺少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相关资料。 6)可研P13“依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预测2020年:规划中心城区服务范围内污水总量为181.50万m3/d,其中中心城区360km2范围内污水量为144万m3/d,超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污水量为37.50万m3/d。”如何得出的? 7)立项批复中TP、TN、氨氮COD出水分别稳定达到0.3mg/L 5mg/L 1.5mg/L 30mg/L,没有补充说明,是否与招标须知中出水水质执行标准存在前置条件有区别? 答复:可研及立项批复仅供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对于第2)条意见,全厂功率大于30KW的电机类负荷均采用软启动或变频启动运行(全部为一拖一的方式),小于30KW其它电动机则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88、由于本污水厂是全地下污水处理厂,基坑开挖土方比较大,建议业主指定土方堆放地点,并且提供堆放地点至污水厂的运输距离,以便各投标人统一标准测算投资。 答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89、拟建范围内已存在的地面和地下管线在施工前改线等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答复:投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90、厂内是否不设置雨水泵站。 答复:投标人自行考虑,应满足防洪要求。 91、是否设置传达室围墙大门。 答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92、是否考虑设置光导照明系统? 答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93、标书要求“组态软件应与信息中心现运行程序保持一致”,请明确信息中心现运行组态软件品牌型号。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查收集。 94、标书要求“WEB发布功能程序应部署在信息中心服务器上并二次开发显示”,可研设计中WEB服务器部署在水厂,请明确。 答复:可研仅供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 95、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2.5自控仪表设备要求”中提到:“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生产经营辅助决策子系统、生产调度管理指挥子系统、设备管理子系统、综合办公管理子系统等。由管理管理计算机、WEB服务器、打印机、以太网络交换机等组成。上述子系统应具备接入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后台的接口协议并进行二次开发显示”。请提供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后台支持哪些接口协议?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查。 96、请明确:数据传输排管办信息中心后台显示二次开发费用是多少?及50M网络链路租赁费是多少? 答复:二次开发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调查。50M网络链路方式采用MSTP,租赁费用见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价格仅供参考)。 97、上位系统是否考虑与原一二期工程的信息共享。 答复:否。 98、进出水水质监测内容的要求(即测量哪些指标)。 答复:详见招标文件第三卷。 99、P72页1.7控制标高“要求净水厂顶层(结构层)标高不高于20.00m”。地面标高是否可以高于20.00m?是否明确给出净水厂规划地面标高?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卷特许权协议: 100、“特许权协议”P32:工期是否合理,项目初设、设施、招标时间不足。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1、“特许权协议”P34:水量不足导致无法环保验收,如何设定正式商业运营期。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2、“特许权协议”P42:终止收购金额不合理。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3、“特许权协议”P52:法律变更导致成本增加,如除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增加,在一般补偿和条件中均未体现服务费的补偿。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4、按照特许权协议“清溪净水厂工程”指: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地下空间工程净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工程、净水厂进水管道工程、尾水外排管线工程及项目所需的厂区外部及项目所需的厂区外部供电、水、对外道路等相关配套工程。其中“净水厂进水管道工程”是否是指配套管网工程?但是在市政西南院的可研报告中“第十九章财务评价财务”中,在测算初始单价和内部收益率时,为何仅考虑净水厂投资作为测算前提,为何不包含配套管网部分? 答复:净水厂进水管道工程界定及说明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件4附图2。可研仅供参考。 105、特许经营合同》3.3.3条仅约定的是运营期内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但未对第3.3.2条建设期内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进行明确。 是否可以理解为:建设期履约保函有效期自特许权合同第 2.2.2 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止。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6、特许权协议第4.2.4项约定:在运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运营、维护净水厂和地上景观,保持充分的污水处理能力、保证按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不间断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购买运营期保险。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第4.1.2项约定:从开始商业运行日起,乙方应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从接收点连续接收污水(第6.1.1条款项下的计划内暂停期间除外)。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第1.2.1项约定:特许权协议与服务协议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在不一致的范围内应以特许权协议为准。 请澄清:上述表述以特许权协议为准还是以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为准?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107、 1)特许经营协议条款5.1.7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益,是针对10.1市建委主张的提前终止,其中某些条款的提前终止导致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益似乎不妥,应有所区别; 2)特许经营协议条款5.1.9由于不可抗力10.3导致的提前终止,支付剩余年限评估价值的一半不妥,应该是全部;因为政府收回土地后可以继续进行土地出让; 3)特许权协议第6.2.1项约定: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望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3.5万元和合肥市望塘污水处理厂重建工程可研报告编制286.09万元。请澄清:上述两项费用属于望塘污水处理厂项目,并非本项目,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是否包含上述两项费用? 4)特许经营协议条款7.2.2提及“项目公司可直接委托符合7.2.1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7.5.1的c)提及“招标选择总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请明确总承包或施工单位是可以直接委托还是须通过招标程序选取? 5)特许经营协议条款7.3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聘请监理,是招标还是可以直接委托? 6)特许经营协议条款 7.7.1 的“f)未能在市城乡建委同意的开始试运行日后三十(30)日内开始试运行。”就视为放弃不合理,因为延误本来就违约,已有罚则,所以建议取消; 7)《特许权协议》8.5.2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 a) 按第8.4.1条款的规定项目工程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由于进水量不足导致环保验收未通过的除外; 建议“增加进水水质不合格导致环保验收未通过的除外”。 8)特许经营协议条款10.2的c)“发生服务协议第13.2条款规定的市排管办违约事项。”,服务协议13.2乙方主张的提前终止,没有规定市排管办违约事项; 9)《特许经营协议》第8条规定:调试、验收和完工。 请明确如因水质超标、水量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调试、验收、完工和商业运营,是否会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0)特许经营协议条款10.7.1对于市建委主张的提前终止的收购金额A,只补偿尚未偿还的贷款,而不包含任何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入,请予以考虑。如果出现市建委主张的提前终止,假如按照收购金额A,其实等于对项目公司是一种很重的惩罚,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还按照10.9仍需保证提前终止日后履约保函12个月有效; 11)特许经营协议条款11.3.2,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项目公司应确保关键性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100%),过于严格。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8、招标文件:第二卷 特许权协议 “b)在提交开始商业运行申请前清溪净水厂连续稳定运行三(3)个月以上,出水水质连续三十(30)日满足服务协议第8.2.1条款项下的标准,出水水质以市排管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为准,项目公司承担检测费用;” 请明确:第三方机构检测项目及频率。 答复:检测项目与商业运行期间一致,详见招标文件第三卷;连续30天每天检测一次。 109、特许权协议第10.9款约定:在本协议因第10.1条款和/或第10.3条款的规定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通过按第3.3.2条款的规定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一份有效期至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的新履约保函,以确保履约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内继续保持有效。 110、请澄清:新履约保函的金额。 答复: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 第三卷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111、污水服务协议P22:进水水质由投标方确定,业主有无指导或要求。 答复: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卷附件4。 112、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第7.2.11项约定:运营期内,甲方协同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不低于两年。请澄清:中期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答复:乙方不承担评估费用。 113、 1)污水服务协议P23:污泥处置不畅通,如何解决污水处理量和水质问题。 2)项目公司是否仅仅只承担污泥外运费及其车辆购置费用,不承担污泥处置费用。 3)请明确一下规划中的剩余污泥可能的集中处理处置地点。 答复:污泥运输详见招标文件,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由政府统一负责。 114、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条款8.3.2,“对超出50公里后的运输费用按1元/吨•公里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是否包含路桥费? 答复:含路桥费。 115、招标文件:第三卷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9.1.2“a)在进水水质检测点,监测CODcr、氨氮、TP指标和进水流量;b)在出水水质检测点,监测CODcr、氨氮、TP指标和出水流量。特许经营期内,因政策调整导致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新增监测指标或监测设备,相关成本由乙方承担,污水处理价格不作调整。” 鉴于环境保护标准、监测指标越来越高,新增监测指标或监测设备将会提高乙方投资和运营成本,建议将:“污水处理价格不作调整”改为“污水处理价格作相应调整”。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6、 1)污水服务协议P26:进水水质超标处理不达标,建议环保部门也要免除处罚。进水超标程度能否合理的明确下。 2)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乙方因此承担了相关责任或罚金,建议甲方给予乙方补偿? 3)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条款9.2.6的d),“甲方有权亲自或委托水质检测机构采取瞬时水样,抽查的出水瞬时样不达标,出水按超标处理。”,与9.2.3的a)24小时混合样矛盾,此外,出水TN是按照月均值考核,瞬时样很难保证达标; 4)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条款9.3.2,“进水中某一指标超标的情况下,……,乙方无需承担该指标处理不达标的违约责任,但因此引起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建议改为,“同时甲方应负责协调免除乙方因此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7、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条款9.4.4,“其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出水污染物的实际浓度×当日出水水量”,建议改为环保部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出水污染物的实际浓度-出水水质允许达标排放的浓度)×当日出水水量”;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8、 1)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第10.3.1项约定:本项目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任一运营年的月保底水量按照日设计处理能力60%的负荷率和月正常运行天数计算。 特许权协议第8.4.1项约定:项目公司应在试运行期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 而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约定整体环保验收的前提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请澄清:本项目月保底水量是否应调整至日设计处理能力的75%的负荷率。 2)请明确本项目处理水量在几年内达到满负荷。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人自行分析测算水量。 119、《服务协议》第11.2条规定:甲方如未按照第11.1.2条款的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书后预计五(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乙方协商延期付款,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建议对延期支付设定一个最后期限。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0、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条款14.2.1,“甲方根据实际进水水量对实际处理水量进行校核,若实际处理水量小于实际进水水量的95%,且实际进水水量不大于日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则乙方需缴纳日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由于本项目存在深度处理,滤池反冲洗水量大约占5-10%(工艺不同会有差异),加上脱水机房的排水,很难保证实际进水水量和处理水量差距在5%以内;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1、 1)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条款14.3.1,d),“由于违犯谨慎运营惯例、操作规程或管理决策不当,造成瞬时出水水质超标的。”,建议改为按照9.2.3水样采集当日出水水质超标的; 2)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条款14.3.1,e),同上 3)条款14.3.1,f),“栅渣没有进行很好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建议改为“栅渣没有运输到政府指定地点,从而造成二次污染的”;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2、“污水处理服务协议”14.2污水处理量不足的违约金“b)正常运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甲方根据实际进水水量对实际处理水量进行校核,若实际处理水量小于实际进水水量的百分之九十五(95%),且实际进水水量不大于日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则乙方需按照如下公式缴纳该日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实际处理水量(即出水水量)和进水水量本来就有一个差值(造成原因很多),小于95%这个不能确定;实际进水量不大于日设计污水处理量,这个很多时候也受管网等原因影响,属于不可控条件,应该更细化划分一下原因。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3、污水处理服务协议P50页中所述的“安全系数对应负荷”、“超设计水量”与P31页中“最大负荷系数”、“超负荷水量”是否相同?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124、污水服务协议P51:贷款利率未进入调价公式,风险是否太大。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5、污水服务协议P52:a,b,c,d,e的值第一次是否按投标文件确定,不在经审核。以后前三年的值,是要审计确定吗?ch值如何确定。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6、关于服务费计算方式 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附件1中,正常商业运营期间的计算方式,在“累计设计处理量的1.1倍≥月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量”时,政府不需要支付此范围内的服务费。 请明确处理水量超过设计水量时,政府不支付该部分电费、药剂费、污泥运输费等变动成本,而实际发生的该部分成本费用如何补偿?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附件二:补充参考资料(电子版提供,仅供参考) 1、关于清溪净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清溪净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溪净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 4、关于清溪净水厂PPP项目在线监控和中控系统环保部门意见 5、关于完善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的通知 6、现状清一二冲泵站相关资料 7、清溪厂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 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832 传 真:0551-66223694 网 址:www.hfggzy.com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