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污水处理二期及中东部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投资人采购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编号:GXTC- CZ-1672005) 招标人:温岭市水环境治理中心(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6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3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7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16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22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温岭市污水处理二期及中东部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 投资人采购 资格预审公告 1、竞争性磋商条件 温岭市水环境治理中心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岭市污水处理二期及中东部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投资人进行采购,采购形式为竞争性磋商,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欢迎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温岭市污水处理二期及中东部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 项目实施机构:温岭市水环境治理中心。 项目性质:新建+存量项目。 项目位置:城南镇、松门镇、箬横镇、石塘镇、滨海镇、石桥头镇、坞根镇、东部新区。 项目规模: 温岭市观岙污水处理厂(座落在城南镇)在建二期规模7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详见附件一);已建一期规模7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执行二级标准,需提标至一级标准的A标准;(注:深度处理单元中的高密度沉淀池、高效纤维束滤池、紫外线消毒、加药加氯间土建已按14万吨/日的规模建设,设备按7万吨/日的规模安装,因此一期提标改造时高密度沉淀池、高效纤维束滤池、紫外线消毒、加药加氯间剩余7万吨/日土建的设备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另行购买,并与二期设备相配套。) 松门镇污水处理厂规模1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需提标至一级标准的A标准(详见附件一);新建泵站1座,新建污水管网约3.5公里。 箬横镇污水处理厂已建一期规模0.5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需提标至附件二出水标准;新建二期规模0.5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参照附件二。 石塘镇(上马)污水处理厂规模1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新建二期规模0.98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滨海镇污水处理厂规模0.1万吨/日,现需将污水处理厂改造成提升泵站,规模0.5万吨/日;新建泵站1座,新建污水管网约6公里。 石桥头镇污水处理厂规模0.1万吨/日。现需将污水处理厂改造成提升泵站,规模0.3万吨/日;新建管网约6公里。 坞根镇污水处理厂规模0.1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执行附件二出水标准。 东部新区北片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1万吨/日,南片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1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均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新建东部新区北片污水处理厂二期规模0.9万吨/日,南片污水处理厂二期规模0.9万吨/日,出水排放标准均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注:上述项目规模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投资规模:总投资约89667.63万元,其中存量约53656.52万元;增量约36011.11万元(包括污水处理厂改扩建约30861.11万元,新建管网、泵站以及污水厂改泵站约5150万元)。 注:上述投资规模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合作期: 20年,建设期约1年,运营期约19年。(工程在2016年11月份开工,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并通过环保验收,其他工程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运作模式:本项目存量部分(已建或在建的污水处理厂)采取TOT运作模式,增量部分中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采取DBFOT运作模式,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职责;新建管网、泵站以及原污水处理厂改成泵站等,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建设,在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交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政府参与定价服务管理、服务质量监管等,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单位。 合作范围:在合作期限内,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 资金来源: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共同出资。 股权比例:社会资本方占股大于等于80%,政府方占股小于等于20%(具体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投资人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2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壹亿元人民币;(如为联合体的,运营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伍仟万元人民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壹亿元人民币。) 3.3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及以上; 3.4企业业绩:运营公司具有单体设计规模3万吨/日的运营业绩不少于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单体设计规模1万吨/日施工业绩不少于一个; 3.5 2014或2015年度公司负债率在75%以下(如以联合体参与磋商,则要求运营公司负债率在75%以下)(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3.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申请人自行罗列清单); 3.7 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去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8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申请人承诺函) 3.9 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包括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运营公司; (3)如是联合体的,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资料;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 。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年 9 月 13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2:30 时至 5: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下载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元,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 5.3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资格预审文件服务。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14时30分,地点: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国信招标窗口)。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温岭市水环境治理中心 联系人:陈峥、江刚、陈立钧 联系电话:13958663908 15888639191 13606866699 2、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国信招标窗口 联系人:章茜、胡继军、蒋星晖 联系电话:025-86602545、1536511051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温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6086511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温岭市水环境治理中心 联系人:陈峥、江刚、陈立钧 联系电话:13958663908 15888639191 13606866699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联系人:章茜、胡继军、蒋星晖 电话:025-86602545、15365110513 1.1.4 项目名称 温岭市污水处理二期及中东部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投资人采购 1.1.5 建设地点 浙江省温岭市 1.2.1 资金来源 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出资 1.2.2 股权结构 社会资本方占股大于等于80%,政府方占股小于等于20%(具体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1.3.1 建设规模 总投资约89667.63万元,其中存量约53656.52万元;增量约36011.11万元(包括污水处理厂改扩建约30861.11万元,新建管网、泵站以及污水厂改泵站约5150万元) 1.3.2 合作期限 20年,建设期约1年,运营期约19年。(工程在2016年11月份开工,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并通过环保验收,其他工程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1.3.3 运作模式 本项目存量部分(已建或在建的污水处理厂)采取TOT运作模式,增量部分中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采取DBFOT运作模式,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职责;新建管网、泵站以及原污水处理厂改成泵站等,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建设,在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交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政府参与定价服务管理、服务质量监管等,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单位。 1.3.4 合作范围 在合作期限内,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 1.4.1 申请人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壹亿元人民币;(如为联合体的,运营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伍仟万元人民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壹亿元人民币。) 3、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及以上; 4、企业业绩:运营公司具有单体设计规模3万吨/日的运营业绩不少于一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单体设计规模1万吨/日施工业绩不少于一个; 5、2014或2015年度公司负债率在75%以下(如以联合体参与磋商,则要求运营公司负债率在75%以下)(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申请人自行罗列清单); 7、 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去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8、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申请人承诺函) 9、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包括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运营公司; (3)如是联合体的,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资料;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6年9月13日17:30 2.2.2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3.1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份数 5 份 4.1.2 封套上写明 封套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注明“评审时启封”字样。 4.2.1 申请截止时间 2016 年9月14日14时30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国信招标窗口)。 4.2.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5.2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解释权 本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股权结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运行模式、合作范围 1.3.1 本次项目建设规模: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项目建设期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次项目运行模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次项目合作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申请人资格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 预审。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 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由申请人自行查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2.3 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在接到澄清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文件后,应在接到修改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企业业绩; (5)财务审计报告;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申请人自行罗列清单); (6)申请人过去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7)申请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申请人承诺函); (8)申请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3项至第3.2.9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联合体法定代表人为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 3.2.3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2.4运营公司单体设计规模5万吨的运营业绩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2.5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5万吨施工业绩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2.6提供2014或2015年度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原件备查。 3.2.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申请人自行罗列清单); 3.2.8申请人过去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原件。 3.2.9申请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申请人承诺函)。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4.1.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相关规定组建。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2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 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人 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密封检查情况 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标识检查情况 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申请人代表 日期 招标人代表 日期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申请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申请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申请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2.2 详细审查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注册资金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审计报告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是 □否 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去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是 □否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是 □否 联合体申请人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温岭市人民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是 ■否 3 审查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9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审查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资格审查工作,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A1.基本程序 资格审查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A2.审查准备工作 A2.1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 审查委员会成员到达资格审查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审查委员会的分工 审查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人或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3.2审查委员会主任应组织审查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资格预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资格审查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所需时,审查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资格审查工作所需的表格。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A2.4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A2.4.1在不改变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明显文字错误、资料遗漏等存在明显异常、非实质性问题,决定需要申请人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的问题,准备问题澄清通知。 A2.4.2申请人接到审查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申请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审查委员会开启。 A3.初步审查 A3.1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 A3.2提交和核验原件 A3.2.1本章前附表约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3.2.9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将提交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 A3.2.2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核实。 A3.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3.4申请人有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A4.详细审查 A4.1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A4.2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前附表)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 A4.3联合体申请人 A4.3.1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A4.4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5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2.2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6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本章第3.2.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A5.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5.1汇总审查结果 详细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填写审查结果汇总表。 A5.2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凡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应被邀请参加投标。 A5.3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 A5.4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4.1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说明; (4)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5)审查结果汇总表; (6)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7)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审查活动暂停 A6.1.1审查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审查的原则,按审查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审查工作无法继续时,审查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审查暂停情况时,审查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审查的条件时,由原审查委员会继续审查。 A6.2 关于中途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 A6.2.1 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审查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中途退出审查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审查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审查环节中,需审查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1、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五、企业业绩 六、审计报告 七、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九、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十、申请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传 真: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1、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资格预审、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资格预审和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并分别加盖对应联合体成员的公章) 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本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 注 注: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需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同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提交原件核查。 五、企业业绩 (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并分别加盖对应联合体成员的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此表后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同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提交原件核查。 六、财务审计报告 (提供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最新一期经审计的年度(2014或2015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若为联合体,需要运营公司提供,并逐页加盖运营公司公章) 七、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自行制作表格并填报,加盖公章,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成员各自填报并加盖公章 八、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检察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分别提供) 九、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近三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人公章:[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分别提供。 十、申请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附件一:一级标准的A标准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编号 项 目 分类标准值 1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 / 4 高锰酸盐指数 ≤ / 5 化学需氧量(COD) ≤ 5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10 7 氨氮(NH3-N) ≤ 5(8) 8 总磷(以P计) ≤ 1(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 0.5(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 9 总氮(湖、库.以N计) 15 10 铜 ≤ 0.5 11 锌 ≤ 1.0 12 氟化物(以F- 计) ≤ / 13 硒 ≤ 0.1 14 砷 ≤ 0.1 15 汞 ≤ 0.001 16 烷基汞 不得检出 17 镉 ≤ 0.01 18 总铬 ≤ 0.1 19 铬(六价) ≤ 0.05 20 铅 ≤ 0.1 21 氰化物 ≤ 0.5 22 挥发酚 ≤ 0.5 23 石油类 ≤ 1 2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5 25 硫化物 ≤ 1.0 26 粪大肠菌群(个/L) ≤ 103 27 悬浮物(SS) ≤ 10 28 动植物油 ≤ 1 29 色度(稀释倍数) ≤ 30 注:1、本表格参考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GB3838-2002)。 2、氨氮、总氮指标项目中,每年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附件二:出水标准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编号 项 目 分类标准值 1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 / 4 高锰酸盐指数 ≤ / 5 化学需氧量(COD) ≤ 3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6 7 氨氮(NH3-N) ≤ 1.5(2.5) 8 总磷(以P计) ≤ 0.3 9 总氮(湖、库.以N计) 12(15) 10 铜 ≤ 0.5 11 锌 ≤ 1.0 12 氟化物(以F- 计) ≤ / 13 硒 ≤ 0.1 14 砷 ≤ 0.1 15 汞 ≤ 0.001 16 烷基汞 不得检出 17 镉 ≤ 0.01 18 总铬 ≤ 0.1 19 铬(六价) ≤ 0.05 20 铅 ≤ 0.1 21 氰化物 ≤ 0.5 22 挥发酚 ≤ 0.5 23 石油类 ≤ 0.5 2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3 25 硫化物 ≤ 1.0 26 粪大肠菌群(个/L) ≤ 103 27 悬浮物(SS) ≤ 5 28 动植物油 ≤ 0.5 29 色度(稀释倍数) ≤ 15 注:1、本表格参考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GB3838-2002)。 2、氨氮、总氮指标项目中,每年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