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工程 石环发〔2014〕5号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泰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泰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河北泰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和元氏县环保局初审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4年第1期)研究,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泰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工程位于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元氏区内,陈朝宇村东北310m处,厂址北侧为空地,西侧邻乡间公路,隔乡间公路为空地,其余方位均为农田。该项目占地面积26666.7m2(40亩),总投资40000万元,主要建设污泥干化焚烧车间1座,内设2条污泥干化焚烧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完善的余热利用系统和废气处理系统等,生产规模为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湿污泥(80%含水率)600t/d。该项目属于鼓励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元氏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出具选址意见,符合规划。 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一并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1、污泥来源:本项目所接收的污泥为作为一般固废进行管理的污泥: ①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②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且所接收的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所接收的工业废水稳定排放,未发生重大变化); ③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污泥。本工程所处理的污泥在污泥产生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内进行深度脱水,污泥含水率降至60%,然后外运至本工程厂内进行干化焚烧处理。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车辆、地面冲洗废水和职工生活废水,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职工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排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协议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废气: ①污泥干化废气:污泥干化系统内部和污泥干化间保持微负压,以防臭气外泄。桨叶干燥器的废气出口设置分离器,将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与水蒸汽分离,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返回焚烧窑内焚烧,水蒸汽与未分离的少量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直接进入焚烧炉烟气洗涤塔内经两级洗涤(水洗+碱洗)净化、除臭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共用)。 ②焚烧炉烟气:采用“烟气急冷+旋风除尘+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两级洗涤(水洗+碱洗)”工艺,净化后烟气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 ③无组织废气:污泥暂存间设为密闭贮存间,仅留污泥进出口,并设置密闭大门,污泥进出暂存间后立即关闭大门,防止臭味逸;暂存间设置为微负压,由高压引风机抽气将贮存间内含有臭味的气体引至回转焚烧窑,作为焚烧炉的助燃空气。为保证暂存间内恶臭气体不排入周围大气,暂存间另外设置一套高压引风机抽气+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暂存间臭气备用处理装置,在焚烧窑停产的情况下应急使用,确保恶臭气体不外排。干化焚烧车间设置为微负压,防止车间内臭味逸出。 ④灰渣、飞灰:本项目产生的焚烧炉产生的炉渣为一般固体废弃物,储渣仓暂存后,送往砖厂制砖或附近的水泥厂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料。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飞灰和余热导热油炉、急冷换热器内沉积下来的飞灰暂存于储灰仓中,储灰仓为密闭设备。 焚烧炉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标准。二噁英类参照欧盟关于废物焚烧指令中规定的排放限值0.1ngTEQ/Nm3。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噪声:主要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5、固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对项目产生的固废进行分类处理、处置。对飞灰进行鉴定,若属于一般固废,与炉渣一并综合利用;若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送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碱液循环水沉淀池底泥返回干化焚烧系统进行干化焚烧,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处理。 三、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措施。落实厂区、生产区及罐区的防腐防渗工作,规范建设消防废水收集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类风险源管理和安全生产。 四、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居住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11t/a,氨氮:0.14t/a,SO2:44.35t/a,NOx:73.18t/a。 六、项目建成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向我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试生产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该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由市重点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元氏县环保局负责,建设单位须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建设进展情况,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元氏县环保局负责。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15日 抄送:石家庄市重点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元氏县环境保护局,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发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2014-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