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 光财公开招标【2015】134号 采 购 人:光山县公用事业局 日 期:二零一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1. 说明 9 2. 采购文件 11 3. 投标文件 12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5. 开标 15 6. 评审 15 7. 合同授予 16 8. 重新招标 17 9. 纪律和监督 17 10. 政府采购政策 18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 第三章 PPP项目合同 19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20 第五章 评审方法 25 评审方法前附表 26 1. 评审方法 28 2. 评审程序 28 3. 投标文件初审 28 4. 澄清有关问题 29 5. 比较与评价 29 6 评审结果 2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0 一、投标函 31 二、投标函附录 33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7 四、授权委托书 68 六、项目总投资 70 七、偏离表 72 九、资格文件 75 十、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78 注:投标单位购取招标文件后,对其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招标文件有缺少份数、漏页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投标单位应在领到资料后2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更正,若超过期限,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第一章 采购邀请 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PPP项目采购邀请书 致: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PPP项目 投标。 1.采购文件的获取 1.1请于2016年 5 月 27 日至2016年 6 月 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3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持本采购邀请书、授权委托书、确认通知购买采购文件。 1.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 年 6 月 30 日 15 时00分。 2.2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 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 。 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回函予以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且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确认通知原件递交到代理公司。 采 购 人: 光山县公用事业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光山县县城 地 址: 信阳市羊山新区 联 系 人: 苏先生 联 系 人: 池女士 电 话: 0376-8875018 电 话: 0376-6181701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969031628@qq.com 2016 年 5 月 27 日
确认通知 光山县公用事业局: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已收到你方2016年 月 日发出的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PPP项目 采购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或不参加)本项目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3 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名称:光山县公用事业局 地址:光山县县城 联系人:苏先生 电话:0376-8875018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 联系人:池女士 电话:0376-6181701 1.4.1 供应商资格条件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各潜在供应商。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财务要求: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为准)具有本项目要求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 3、 信誉要求:以银行信用AA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或企业信用AA级以上等级证书为准; 4、业绩经验要求:具有在国内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3年及以上的业绩经验,至少具有一个日处理规模不低于3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经验(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协议为准); 5、其他要求:各潜在供应商注册地检察院出具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6、 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5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 否 1.5 项目概况 详见实施方案 1.6 采购需求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社会资本方 1.9.1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不组织、不召开 2.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 15 时 00 分 2.2.2 供应商提出疑义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3.3.2 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 报价方式:每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费 污水处理服务费控制价(人民币):1.12元/立方米, 大写:每立方米壹元壹角贰分,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的85%,按无效报价处理,其报价得分为零分。 3.5.5 采购人特殊要求 为加快建设进度并保证建设质量,中标社会资本须缴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进度保证金2500万元人民币,于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签订合同前存入县财政指定账户。 缴纳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3.6.1 投标有效期 36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算) 3.7.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40万元/投标单位。 并注明 “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PPP项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要求以银行电汇、转帐等非现金方式从企业银行基本帐户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帐号详见附表“投标保证金缴付通知单” 3.8.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陆份,其他:电子版U盘一份。 3.8.6 装订要求 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或打孔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地址:光山县县城 采购人名称:河南省光山县公用事业局 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PPP项目 投标文件 在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地点: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6.1.1 评审小组的构成 评标小组构成:评标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名;法律专家:1名;技术专家5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 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6.3.3 评审小组推荐候选供应商排名的人数 3名 7.1.3 项目合同不可变的细节 1、回报机制 2、合作期限 3、运营模式 4、风险划分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及进度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建设期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及进度保证金2500万元人民币,于签订合同前缴纳,于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签订合同前存入县财政指定账户。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的规定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情形“当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社会资本方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建设资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项目前期工作及相关审批的投入,包括征地(含青苗拆迁补偿),围墙、进厂道路、附属房等建设投入,经评估后,作为政府入股份额,超出10%部分的占股余额由项目公司返还县财政(公用事业局垫付部分据实返还公用局)。公用事业局争取到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则用于厂区外污水管道建设。用地性质为政府划拨,由光山县产业集聚区办理手续。 3、污水处理处理费调整方式:自运行开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处理费调整要求。运行五年后如因物价指数变动需调整补贴标准时,由项目公司提议,物价部门测算并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4、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住建规划局对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审计局对竣工决算及运行进行年度审计,环保局对项目进度进行环保验收及进出水水质、水量运营在线全程监管,公用事业局代表政府方股东参与建设、运营过程监管。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行政监管。 5、污水保底水量:考虑到产业集聚区目前发展趋势等前景,提出项目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设计处理能力的 60%、70%、80%、85%,即日处理量分别为1.50万吨、1.75万吨、2.00万吨、2.125万吨。作为入厂保水量。运营期第5年至第12年为设计能力的90%,即日处理量2.25 万吨。运营期第13年至项目运行期末每年按设计处理能力的95%,即日处理 2.375万吨计算保水量,并以此作为满负荷保水量计付处理费。 6、厂区坟地拆迁、青苗补偿、进场道路施工及环境协调工作由光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壹拾万元由成交供应商缴纳。 附表:投标保证金缴付通知单 光 山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标保证金缴付通知单 年 月 日 代收单位 光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收款人户名 光山县财政支付中心 收款银行及帐号 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02515601018) 帐号:00000004935025654012 缴款项目及标段 缴款事由 投标保证金 缴款人 缴款金额 大写 备注: 1、缴款人须由投标单位(法人)原始账户转款,不得现金缴入; 2、请缴款人在款项到帐后,将此单交回行政服务中心(加盖收款银行业务章); 3、退款时,缴款人持行政服务中心开具授权支付申请书到县财政支付中心办理。 1. 说明 1.1 定义 1.1.1 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1.1.2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1.1.3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1.1.4全生命周期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1.5产出说明,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1.1.6物有所值是指一个组织(多指政府)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 1.1.7公共部门比较值,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1.1.8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1.1.9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1.10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1.1.11 PPP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等。 1.2 PPP项目采购须具备条件 1.2.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2.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1.2.5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 1.2.6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3 采购当事人 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并按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社会资本方。 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合格的供应商: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1.4.1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供应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4.4联合体供应商(本项目不适用) 1.4.5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概况 1.5.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项目概况:见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6 采购需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7 费用承担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8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1.9.1 采购人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组织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 2.1.1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 (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11)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2.1.2 本采购文件包括: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PPP项目合同(草案)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所有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为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如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2.2.1条执行。 2.2.3潜在供应商收到书面答疑后,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3.1.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3.1.2 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2供应商应将任何不同于采购文件的招标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采购文件为准。 3.3 投标价格 3.3.1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3.2 投标价格可以是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可以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投标价格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投标价格中。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3.3.3 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3.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4.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4.2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投标前、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3.5 供应商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3.5.1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5.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3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3.5.4 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3.5.5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6 投标文件有效期 3.6.1投标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以予以否决。 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6.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7 投标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3 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3.7.3 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7.4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内。 3.8.4投标文件必须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投标文件内容缺页或遗失对供应商造成的影响供应商自行承担。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8.5 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8.6 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提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8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启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不出席,视为同意此次开标结果。 5.2 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设有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的,公布PSC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评审小组共7人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1名法律专家和5名技术类专家。 6.2 评审原则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 评审 6.3.1 本项目不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6.3.2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3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供应商排名,评审小组推荐候选供应商排名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4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3.5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7.1.2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7.1.3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排名,依次与候选供应商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供应商即为预中标供应商。 7.1.4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供应商进行重复谈判。 7.1.5 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供应商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供应商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7.2 中标通知 采购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项目合同必须报请光山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7.4.2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7.4.3 采购人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4.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纪律要求 9.1.1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1.2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1.3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9.1.4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1.5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1.6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2 质疑、投诉处理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0. 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PPP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位于光山县城南部小潢河以南,滨河南路与龙山南干渠交叉口南。项目占地面积约80亩,设计处理规模为2.5×104m3/d,污水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处理后的污水首先排入紫水河,然后排入小潢河,最终汇入淮河。 1、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计日处理量为2.5万吨,出水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在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对光山县城和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内的城市污水进行综合治理,使污水达标后排放,最大限度降低城市污水对地下水源的污染。 2、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2.1、可行性 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08号)等现行政策要求,前期已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可行的。 2.2、必要性 我国污水处理项目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BOT模式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化运作,培育了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社会投资人。社会合作投资人具有专业的处理技术、运营管理经验和投融资能力,通过PPP模式合作,社会资本能够为光山县的污水处理产业带来先进的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的出水标准和处理达标率。而且社会资本能够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社会资本具有丰富的融资渠道,能够为光山县的污水处理产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3、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解决日益增长的污水处理需求,改善水污染状况。 4、水质要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5、污水保底水量:考虑到产业集聚区目前发展趋势等前景,提出项目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设计处理能力的 60%、70%、80%、85%,即日处理量分别为1.50万吨、1.75万吨、2.00万吨、2.125万吨。作为入厂保水量。运营期第5年至第12年为设计能力的90%,即日处理量2.25 万吨。运营期第13年至项目运行期末每年按设计处理能力的95%,即日处理 2.375万吨计算保水量,并以此作为满负荷保水量计付处理费。 6、污水处理费服务费控制价1.12元/立方米,公开招标选定合作社会资本。政府补贴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理费用调整方式:自运行开始五年内不得提出处理费调整要求。运行五年后如因物价指数变动需调整补贴标准时,由项目公司提议,物价部门测算并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7、监管架构。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住建规划局对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审计局对竣工决算及运行进行年度审计,环保局对项目进度进行环保验收及进出水水质、水量运营在线全程监管,公用事业局代表政府方股东参与建设、运营过程监管。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行政监管。 8、项目公司股权:本项目须在光山县设立项目公司,由县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光山县公用事业局作为光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出资代表,持有项目公司10%的股权,并按所占股权比例出资。剩余部分由公开招标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出资。 9、资金来源:政府方出资10%,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出资90% 。 10、投资规模:约7000万元人民币。 11、特许经营期25年(含建设期2年)。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风险种类 风险产生的原因 分摊机制 发起风险 项目本身的可行性、发起人的相关经验;项目未获审批; 政府承担 政治风险 项目没收、征用、国有化;政治不稳定、腐败即政府内部矛盾 政府承担 经济风险 经济环境变化、通货膨胀 共同分担 社会风险 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文化与信仰 政府承担 拆迁风险 拆迁腐败风险(拆迁公司的选择、拆迁运作程序、拆迁人员的行为) 政府承担 建设风险 设计失误或变更、技术应用不成功、建设的质量或安全或进度风险、费用超支风险 社会资本 法律风险 产权、公众责任、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法律适用、法律执行的公平性即执行力度、法律体系调整的应对机制 共同分担 运营维护风险 成本超支风险、出现竞争性项目风险、技术过时、计划外的设备升级、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成本过高 社会资本 不可抗力风险 政治不可抗力(战争、内乱、恐怖事件);自然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罢工事件、抵制事件、骚乱、暴动、疫情) 共同承担 协作风险 组织协调风险、PPP项目管理经验不丰富、工作方法分歧 社会资本 风险责任分配不当、权利分配不当 共同承担 融资风险 融资不成功,融资成本过高,融资期限和政府购买服务期限的不匹配,还本付息金额与政府支付服务费金额的不匹配等对社会资本方收益的影响以及对项目公司自身财务运营持续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社会资本 政策风险 政策、法律变更、特许经营权收回、征用、税收等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承担相应部分,法规未明确规定,双方协商分担 管网配套建设风险 政策变化、财政预算不足、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 政府承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公开招标选定社会投资方,在光山设立项目公司,由县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25年(含建设期24个月)。特许经营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应将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施的使用权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光山县政府或其指定执行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当成交社会资本具有与本项目匹配的建设能力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四、交易结构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即项目公司通过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水质、水量等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政府方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水量和水价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项目公司依此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光山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县住建规划局对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县审计局对竣工决算及运行进行年度审计,县环保局对项目进度进行环保验收及进出水水质、水量运营在线全程监管,光山县公用事业局代表政府方股东参与建设、运营过程监管。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行政监管。 七、附件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 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第五章 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 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 资格证明文件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且不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3.2 符合性检查评审标准 文件签署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有效期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6.1条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1条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5.2 详细评审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价格: 30 分 综合实力: 20 分 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4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投标价格(30分) 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的85%,按无效报价处理,其报价得分为零分。 综合实力(20分) 认证体系(3分) 企业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具有一个得1分,满分3分。以证书原件为准。 荣誉(2分) 荣获高新技术企业荣誉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本项满分2分。以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为准。 财务状况(4分)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5%得4分;不超过60%得3分;不超过65%得2分,不超过70%得1分,高于70%得0分。 (以2014年或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项目组组成(11分) (1)拟投入项目团队中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的,得1分,不累计,满分1分; (2)拟投入项目团队中每具有一名中级职称人员得1分,每具有一名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得2分,每具有一名注册环保工程师得2分,满分10分(同一名人员的证书不累计)。 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45分) 融资方案(6分) 依据融资计划、融资方式、融资成本的合理性、经济性、可执行性,在0—6分范围内打分。 融资能力(6分) 提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文件,融资支持额度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以相关融资支持文件(上市公司可提供董事会议决议,其他公司可提供银行初步合作意向书等,公司自行出具的承诺不予认可)原件为准。 建设方案(6分) 依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在0—6分范围内打分。 建设能力(8分)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环境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得2分; (以资质证书原件为准,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视同原件) (2)具有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业绩)建设经验,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4分。 (以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为准) (3)具有与本项目主要工艺技术氧化沟相关的发明专利(需注明应用位置)得2分。(本项满分2分,不累计得分,以资质证书原件为准) 运营方案(6分) 依据运营管理组织机构、运营维护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在0—6分范围内打分。 运营能力(8分) 1、每具有一份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业绩)运营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以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为准,与建设能力中的业绩不重复累计) 2、依据特许经营期内的设施运营管理手册的合理性在0-2分范围内评分; 3、依据特许经营期内设施相关的检验与维护手册合理性在0-2分范围内评分。 本项满分8分 投资回报分析(2分) 依据投资回报分析的合理性,在0—2分范围内打分。 移交方案(3分) 依据移交范围、移交标准、移交程序等的合理及可行性,在0—3分范围内打分。 其他评分因素(5分) 1、供应商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得3分; 2、供应商出具的免费为政府提供人员培训服务的承诺得2分;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合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供应商排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优劣顺序推荐。 2. 评审程序 2.1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 (2)澄清有关问题; (3)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2 评审小组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程序中的前一项程序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 3. 投标文件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资格性检查 3.1.1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3.1.2当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审小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的,评审小组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3.2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4. 澄清有关问题 4.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 比较与评价 5.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投标总价;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报价。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文件可能被否决。 5.2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5.3 评审小组按规定的量化指标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审得分。 5.4 汇总全体评审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打分并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 5.5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 评审结果 6.1评审小组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供应商。 6.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的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投标函 2.联合体协议(如有)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开标一览表 7.偏离表 8.供应商投标资格证明材料 9.项目实施方案 10.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含本项目的所有补遗、澄清和变更资料),我们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立方米(¥ 元/m3)的投标价格,按合同约定对本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运营及移交等进行实施和完成。同时做出以下声明: 1.我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我方投标有效期为360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360天。 3.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4.我方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供应商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6.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招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 8.我方承诺不泄露招投标活动中获取的项目信息、商业秘密。 9.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与本招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PPP项目 供应商名称 投标价格 元/m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期限 2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3年) 合作模式 BOT模式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其他内容 (可提供供应商自愿提供的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行为我方均予以认可,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金额 提交形式 时间 投标保证金凭证: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六、项目总投资 序号 项目阶段 融资方式 进度计划 资金使用 计划 备注 1 项目前期 2 项目采购期 3 项目建设期 4 项目运营期 5 项目移交 6 合计 注:除按上述表格填写外,本表应附投标价格构成(单价构成及分析)、全生命周期内各期现金流、成本分析、财务内部收益率、经济效益分析等。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价格构成 序号 项目 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用构成( 元/m3) 1 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2 药剂费 3 污泥处理费 4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5 维修费 6 折旧费 7 摊销费 8 管理费 9 财务费用 10 利润 11 税金... 12 ........ 合计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七、偏离表 序号 采购文件 条款号 投标文件 条款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注释 1 2 3 4 5 6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八、项目公司设立方案 设立方案中至少应包含股东简介、股东出资方案、拟组建的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范围、拟派驻项目公司的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 (一)拟组建项目组织机构组成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本项目所担当职务 备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九、资格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基本户开户证明;纳税凭证;社保缴纳证明;资质证书副本(如有)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组成联合体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指标名称 年 年 年 备注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 注:本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政府主体 项目情况简述 1 2 3 4 5 6 7 8 9 … 注:应附上述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政府主体出具的运营情况说明。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十、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融资方案及融资能力证明 1、融资方案的内容: (1)融资计划安排; (2)融资方式:融资种类,风险及控制措施; (3)融资成本:项目公司融资结构,加权资金成本; (4)其他内容。 2、融资能力证明材料: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文件:贷款承诺函、初步合作意向函等,其中明确描述对本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具体方式、金额、期限和条件。 二、建设方案及建设能力证明 1、建设方案的内容: (1) 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及投资控制方案; (2)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拟组建管理机构、岗位要求及职责。 2、建设能力证明材料: (1) 建设资质证明材料,需提供供应商或联合体成员公司所具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资质。 (2) 建设经验证明材料,需提供供应商或联合体成员公司过往类似建设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 (3)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运营方案及运营能力证明 1、运营方案的内容: (1) 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要求及职责: (2) 运营维护方案:经营期内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设计方案;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检修制度、计划,维修验收方案等。 2、运营能力证明材料: (1) 供应商类似项目经营管理经验及案例; (2)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设施相关的运营管理手册; (3) 特许经营期内的项目设施相关的检验与维护手册。 四、投资回报(收益)分析 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收益分配(含绩效考评和定价及其调整机制相结合) 五、风险责任划分 1、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 2、政府承担的风险(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 3、项目融资风险(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方); 4、其他合理共担风险(不可抗力)。 六、移交方案 1、移交范围 2、移交条件和标准 3、移交程序 4、第三方出具的性能测试、资产评估报告 5、转让 6、风险转移 七、其他,如保险、审计、安全、劳务等法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一、声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被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黑名单处罚期已过。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二、其他材料 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