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庆环发〔2009〕21号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办、各中直企业环保处: 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对我市各污水处理厂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改造、更新或维修需暂停运行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量、水质、药剂用量、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三、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东城、西城、乘风、石化、八百垧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9月前,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 四、正在建设的大同、陈家大院、肇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计划建设的肇州、杜蒙、林甸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建设时同步完成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就要与市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主要指标和中间控制系统各参数的全面监控。 五、各县区、高新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环境监察部门每月至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环境监测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同时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要及时记录并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环境监测、运行状况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七、各县区、高新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对其污水排放情况排查,及时、准确掌握水质、水量变化情况,保证所排污水满足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杜绝因工业污水超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形成不良冲击。 八、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污泥产生环节的管理和收集,建立与污水处理量相协调的污泥处置台账,将各污泥源的产生量、贮存量以及最终处置情况形成数据报表。污水处理厂与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污泥运输管理,采用密闭车辆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投放污泥。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制定并实施污泥综合利用方案,确保污泥处置符合国家要求。 以上各项内容,由各县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办,相关企业环保处对其管辖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贯彻落实,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陈家大院、肇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计划建设的肇州、杜蒙、林甸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建设时同步完成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