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资(预)函[2011]17号
关于沈伦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沈伦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沈伦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该项目建议书为兴发改审发〔2011〕203号。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拟选址沈伦大道东与沈南路交界处;你单位申报面积为:50.0亩;经初审该项目已列入《兴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单独选址项目清单,拟占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 二、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用地规模应控制在50.0亩之内。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四、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沈伦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有效期为两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用地报批,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用地预审 意见 抄送:市发改委 、规划局、建设局 兴化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4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