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2012-05-14 截止日期:2012-05-18 招标编号:JDS201205006 1、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鑫源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江都区污水处理厂改造及提标工程(环评、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已经上级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工程的资格预审。 2、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江都仙女镇上黄庄; (2)工程规模:污水处理厂扩建4万m3/d,原一期项目提标达到一级A标准; (3)计划开、竣工时间:2012-12-20 至2013-12-20(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3、本工程为1个标段:江都区污水处理厂改造及提标工程(环评、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凡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对上述招标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具备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同时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甲级资质; (2)投标人中标后可以选择具有甲级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组成联合体完成本项目的环评工作; (3)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高级工程师 (4)企业业绩、信誉:信誉良好。 (5)项目负责人业绩、信誉:需承担过1个及以上同规模污水处理厂施工图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原件)。 (6)投标保证金在资格预审前缴纳至专用帐户。 (7)提交单位及投标项目经理(总监)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并符合《扬州市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其他条件: a、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b、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c、业主有权拒绝既往工程中业绩、信誉不佳及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 d、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请于2012年5月18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3时至5时到江都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报名时必须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a、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b、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近一年内养老保险证明; c、营业执照; d、资质证书; e、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 f、投标保证金收据; g、提交单位及投标项目负责人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h、其他。 报名同时进行资格预审。 6、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前从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保证金只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具体为: a、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名称:扬州市江都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吉银村镇银行 帐号:568881053888888 b、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单位基本户缴入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c、投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截止时间前将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递交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并将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带至资格预审现场。 d、第一次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携带本单位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留存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江都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审核、备案。 e、投标保证金收据获取方式:采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方式转帐的投标人提供进帐单;采用电汇方式转帐的投标单位提供银行电汇凭证,投标人凭以上单据原件、复印件到江都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核实确认投标保证金到账后,由江都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f、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的均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g、资格预审不合格或未被确定 入围的单位在确定潜在投标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收据退还至原投标人基本帐户。 h、资格预审合格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后5日内由江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确认,无息退还至其公司基本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五天内无息退还至其公司基本户。 7、评标细则: (1)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细则如下:由专家评委会分别对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各自写出评审意见,排出名次,加权平均汇总后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单位。 (2)对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候选方案,招标人将给予一定金额的方案费补偿,具体奖励如下:第一名为中标人,第二名补偿贰万元人民币,第三名补偿壹万元人民币,其他未中标单位补偿伍仟元人民币,其投标方案招标人买断,无偿归招标人。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鑫源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都市仙女镇 联系人:张平 电 话:0514-86721160 (此帖子已被作者于2012-5-29 16:46:37修改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