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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2007/10/26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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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城乡环境整治工程获世行1亿美元贷款 广西南宁市利用外国贷款改善人居环境项目——南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获得世行贷款1亿美元。这是继世行贷款南宁市朝阳溪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日元贷款南宁城市水环境项目、亚行贷款南宁市城市环境改善项目实施后,南宁市获批的又一个利用国外贷款改善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 此次申请世界银行贷款的南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括内河生态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和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两大类共9个子项目.其中内河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包括西明江、石埠河和石灵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个子项目;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包括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武鸣县、宾阳县、横县、上林县和马山县污水处理厂工程6个子项目、处理总规模为43.5万吨/日。项目总投资约19.33亿元,其中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亿关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0.25%。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内河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和城乡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及设备采购。 (来源: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2007年10月11日) “......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包括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武鸣县、宾阳县、横县、上林县和马山县污水处理厂工程6个子项目、处理总规模为43.5万吨/日......” (此帖子已被作者于2011-5-10 16:50:02修改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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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09/11/1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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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入 日 期: 2009-10-30 截 止 日 期: 2009-12-04 贷款编号:P108627 招标编号:0703-0910CIC5Y0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从世界银行得到一笔贷款,用于支付上述项目下的费用,其中部分贷款将用于下述两个合同工程的合格支付。世行颁布的现行“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中仪国际招标公司(招标代理)受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业主)委托,邀请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密封投标,为下述两个合同工程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劳务、材料、施工机械和服务: 两个工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横县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t/d)土建工程,宾阳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土建工程(2万t/d)(具体建设内容详见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和工程量清单),合同号:WWTC2; (2)将上林县城原有雨污合流管进行截污送至污水厂进行处理,以及污水厂至青光坝下排放口的压力出厂管(具体建设内容详见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合同号:WWSC4。 3、招标文件在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地址如下)自2009年10月31日起每天9:00至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发售,每个工程每套收费人民币1500元,售后不退。 4、所有投标书使用汉语编制,每套一正四副,并应附有:(1)不低于数额为人民币4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合同号:WWTC2);(2)不低于数额为人民币16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合同号:WWSC4)。 投标书必须分别在2009年12月2日9:00时(合同号:WWTC2)及2009年12月4日9:00时(合同号:WWSC4)前送到广西 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南宁市金花路3号 ) 。迟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5、将分别于2009年12月2日9:00时(合同号:WWTC2)及2009年12月4日9:00时(合同号:WWSC4)在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南宁市金花路3号)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可以出席。 业 主: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体育路4号) 电 话:0771-4816823 传 真:0771-4816823 采购代理: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002室) 电 话:+86-10-63348403/63348310 传 真:+86-10-63373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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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09/11/19 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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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评审会召开 2009年2月20日,马山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审查会在南宁召开。会议由广西工程咨询中心主持,吴赳赳等五位专家应邀出席了会议,市发改委、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单位的代表以及马山县政府、县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编制单位——南宁市南水市政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编制人员、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梁侠津、副总工程师贝德光、基建工程部、生产技术部、污水项目办等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上,南宁市南水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介绍了马山县污水处理厂的编制及设计情况。随后,与会专家及代表就项目初步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等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了会议纪要。 此前,横县、宾阳、武鸣、上林四县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已于1月19日和2月19日分别召开,至此,五县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初步设计的评审。目前,该五项工程项目用地手续正在办理。 (来源: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3-11) “......此前,横县、宾阳、武鸣、上林四县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已于1月19日和2月19日分别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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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0/2/10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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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入 日 期: 2010-02-10 截 止 日 期: 2010-03-23 项目名称:武鸣县、上林县和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招标编号:0703-1010CIC5Y027/01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受买方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第1包:武鸣、上林、马山污水处理厂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 2、招标文件售价:2500.00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0年2月8日 4、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0-03-23 10:00 6、开标地点: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邮编:100055 E-mail:liuxiaolin@cniitc.genertec.com.cn 电 话:010 63348403 传 真:010 63373642 联系人:刘小林 开户银行(人民币):交通银行阜外支行 帐 号(人民币):11006023901800234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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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0/3/29 2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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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包号: 0703-1010CIC5Y027/01 招标机构: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业主: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10-03-23 评标结果公示时间: 2010-03-27 评标公示截止时间: 2010-04-06 评标结果公示状态: 无质疑 推荐中标商: 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制造商: 安徽铜都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泉溪环保有限公司,埃梯梯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制造商国家及地区: 中国 项目名称:武鸣县、上林县和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项目编号:0703-1010CIC5Y027/01 武鸣县、上林县和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供货、安装 业主: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2010-03-23 10:00:00.0 评标结果公示状态:无质疑 推荐中标商: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制造商:安徽铜都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泉溪环保有限公司,埃梯梯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制造商国家及地区: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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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0/3/29 2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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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包号: 0703-1010CIC5Y027/01 招标机构: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业主: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10-03-23 评标结果公示时间: 2010-03-27 评标公示截止时间: 2010-04-06 评标结果公示状态: 无质疑 推荐中标商: 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制造商: 安徽铜都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泉溪环保有限公司,埃梯梯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制造商国家及地区: 中国 项目名称:武鸣县、上林县和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项目编号:0703-1010CIC5Y027/01 武鸣县、上林县和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供货、安装 业主: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2010-03-23 10:00:00.0 评标结果公示状态:无质疑 推荐中标商: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制造商:安徽铜都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泉溪环保有限公司,埃梯梯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制造商国家及地区: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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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10/10/19 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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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五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通水运行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10月19日讯)国庆节前,总投资近4亿元建设的南宁市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通水运行,彻底结束了这5个县城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历史 这5个污水处理厂是自治区对南宁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的考核项目之一,也是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子项目。2008年,南宁市和五县政府将这一神圣使命交给建宁水务集团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要求务必在今年9月底前通水运行。 五县污水项目均使用世行贷款,而世行贷款申请手续繁琐,项目评审时间长。该公司一方面与世行官员保持紧密接触、沟通和催促;一方面积极拓宽融资平台,争取追溯贷款和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办法,给工程建设垫资,确保了项目开工后工程进度按质按量按时推进。 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县城污水将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污水集中处理率由零提高到60%以上,大幅度减少了污水对江河的污染。 (来源:广西日报,作者:黄承启,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1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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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10/10/19 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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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胡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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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五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通水运行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10月19日讯)国庆节前,总投资近4亿元建设的南宁市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通水运行,彻底结束了这5个县城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历史 这5个污水处理厂是自治区对南宁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的考核项目之一,也是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子项目。2008年,南宁市和五县政府将这一神圣使命交给建宁水务集团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要求务必在今年9月底前通水运行。 五县污水项目均使用世行贷款,而世行贷款申请手续繁琐,项目评审时间长。该公司一方面与世行官员保持紧密接触、沟通和催促;一方面积极拓宽融资平台,争取追溯贷款和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办法,给工程建设垫资,确保了项目开工后工程进度按质按量按时推进。 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县城污水将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污水集中处理率由零提高到60%以上,大幅度减少了污水对江河的污染。 (来源:广西日报,作者:黄承启,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1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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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8/8/13 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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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与上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89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桂01行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 诉讼代表人李玉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蓝宗耿,县长。 委托代理人覃艳琼,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德官,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上塘狂经联社)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宾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和辩论。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的诉讼代表人李玉固,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覃艳琼、陈德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上林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2008年1月23日得到了南宁市发改委南发改(2008)2号立项批复,批准在上林县新城区东南面县城规划范围内实施。2008年11月15日,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土地进行征收调查,制作了《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原告上塘狂经联社对该表调查情况盖章确认,同意土地征收。2009年6月20日,上林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告部分群众代表达成《征地协议书》,征收原告耕地16.322亩,土地三费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每亩50000元计付,原告有15户代表在协议书签名,其中一队有1户,原告法人代表没有签名,没有盖该经联社公章,一队大部分农户未签名。2009年6月25日,上林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得到了广西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09)288号《关于上林县200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用地批准,批准征收原告18亩农用土地。2009年7月1日,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同年7月10日,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50000元/亩,附征收农户土地面积及补偿情况表,该表上被征农户有33户和经联社集体1户。按照规定,被告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给被征单位,钱款须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为了土地补偿费支付工作,使用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公章开设银行信用社专户,将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被征土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转入设立的专门帐户。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制作了《上林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情况表》,表上有皇主村委会及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盖章和当时的经联社主任李树发及二农户签名。原告有十多个农户同意签名领取了征地补偿费,但大部分农户没有签名领取。原告认为,对被告征收土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没有异议,但是同属城镇规划区内,其他村庄被征土地可以得到每亩4万元补偿和宅基地安置,而原告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不一样,没有同等待遇。被告刻用一队公章强行设立帐户强迫群众接受安置方案,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建设上林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征收原告18亩农用土地,已得到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征收土地工作应由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具有行使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征收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听取意见、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及方案公告和落实等,对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属于征收土地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使用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公章开设银行信用社专户、落实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属于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工作范畴。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认为原告起诉超过了期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得到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履行了在被征地原告所在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征地补偿费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对被征地的单位及农民给予补偿安置等手续。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的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合法有效。被告使用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公章,仅是为了设立财务专户和落实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并没有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是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资金费用转移的一个工作程序和环节,没有改变原告业已确定形成的补偿安置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一队公章以强征落实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土地征收方案没有异议,但不赞成被告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应当通过被告或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依法提起诉讼,但对补偿标准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正常实施。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上塘狂经联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塘狂经联社负担。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上诉称,一审法院判非所诉,强行认定上诉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事实上,上诉人是对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伪造上诉人所辖的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公章,用于实施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有异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十分明确,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伪造公章以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彰显法律威严。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撤销。为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伪造上诉人所辖的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公章以实施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无效。 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上林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是公共服务项目,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上诉人集体土地合法。被上诉人已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履行和办理了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在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后,已在被征所在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征地补偿费用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对被征地的单位及农民给予补偿安置等,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没有在《征地协议书》上盖章,并不代表经联社没有签订征地协议,该《征地协议书》上有十多户经联社的群众代表签字,且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及经联社负责人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上林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情况表》上签字盖章,这是对被上诉人征地补偿工作的同意和确认。至于部分群众未领取补偿款的问题,因征地补偿费已于2009年7月27日转入上塘狂经联社一队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该补偿费的兑付属上诉人内部分配管理问题。根据《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第十二条“需支付给被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地单体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规定,上塘狂经联社一队为了开立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经联社负责人及一队代表在县征地工作组的同意协助下,刻置了上诉人一队的公章,一队公章是为了办理征地补偿费而刻置的,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伪造”上塘狂经联社一队公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涉案土地行为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上林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已于2008年1月23日得到了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并于2009年6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桂政土批函(2009)288号《关于上林县200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予以批准。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中,依照上述规定,先后发布了《上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即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所在的乡(镇)、村及上诉人所在地进行张贴告知。2009年6月20日,上林县土地储备中心又与上诉人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虽然该协议书没有上诉人的负责人签字,但有上诉人的部分村民代表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且上诉人及当年的经联社负责人亦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上林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情况表》上签字盖章。此后,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又发布了《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告知没有与被征地单价办理征地补偿费兑付手续的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逾期将征地补偿费依法提存。2009年7月27日,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征地补偿款转入上诉人所管辖的一队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综上,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在征收涉案土地的过程中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了征地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认为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土地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土地行政征收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使用“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的公章,仅是为了设立财务专户和落实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148号第四条第二款“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并没有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使用“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一队”公章以强行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及的无法领取涉案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向被上诉人申请解决。 综上,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府组织实施的征收涉案土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上塘狂经联社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文勇 审 判 员 彭晓霞 代理审判员 林国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丽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审判决查明,上林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2008年1月23日得到了南宁市发改委南发改(2008)2号立项批复,批准在上林县新城区东南面县城规划范围内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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