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钦市建城函(2013)20号 关于污水处理费拨付情况的答复。 广西钦州市政府被指失信争利截留千万污水处理费 民营资本陷困境(图)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2月22日讯)日前,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润水清)负责人向紫荆网记者反映,2004年公司在广西与钦州市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投巨资兴建公益环保工程——钦州河西污水处理厂(简称河西污水厂),钦州市政府给予了30年建设、经营和收费授权。但当企业财务状况刚有所好转,政府便要以极低的价格回购自营,遭公司拒绝后,政府部门违背合同,开始截留本应全额拨付的污水处理费。 招商引资建设环保工程 企业风险自担 2004年,广西钦州市政府通过公开招商引资的形式,寻求河西污水处理厂的投资方。当时钦州市污水供水量每天为3万吨左右,污水处理费为0.3元/吨,要求河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为8万吨/天。 据国润水清负责人介绍,大部分投资商为确保投资收益,均提出最低80%的保底处理水量要求,即每天最低按6.4万吨的规模向其拨付污水处理费,如达不到,短缺部分由市政府补贴。由于当时钦州市财政困难,钦州市政府提出对处理水量不承诺,对污水处理费不保底,采用将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全额拨付,风险由投资方承担的方案。国润水清基于对国家政策利好和对钦州市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冒着项目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与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政府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书》中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投建、运营以及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10月28日,钦州市政府向国润水清出具了污水处理相关权益的授权书,授权期限为30年。 就钦州市政府参与企业签约并给予授权一事,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在接受紫荆网采访时表示,国润水清与钦州方面在2004年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旨在通过授予国润水清特许经营权达到有效处理污水这一公共目的,并授予该公司收费权等特别权力,因此这一合同本质是政府以合同形式行使行政权力。相关方均应当尊重协议,并切实履行合同。由于涉及行政权力行使,政府的管理行为也应遵循合法行政的要求。 钦州市政府欲低价回购项目 遭拒后截留污水处理费 据了解,2006年,河西污水厂建成并运行,前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直到2008年广西自治区出台的《广西民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下称“408号”文),钦州市于2009年将污水处理费统一上调至0.8元/吨,财务状况才略有改善。 而2010年5月,国润水清负责人称他本人突然接到钦州市政府所属的开发投资公司通知,表示要以企业在2004年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成本,再加上部分利息作为回购污水厂的价格,回购河西污水厂自营。理由是现在污水处理费上调了,政府有关部门想要收回自己经营,对此无理要求公司自然无法接受。但令他们感到吃惊的是,随后不久,钦州市住建委便强行不再按合同约定全额拨付污水处理费。 紫荆网记者从国润水清负责人提供的材料中得知,截至目前,钦州市政府部门截留国润水清污水处理费已逾千万元。因截留、侵占了巨额的污水处理费,企业职工工资、保险、电费、维修费、原材料费的支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设备经多年使用后已到了更新期,无法购置;之前筹划上马的污泥减量化工程也难以实施;因无法及时缴纳电费,供电局将企业诉至法庭。 国润水清负责人强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钦州市自来水公司等各相关单位代收或者托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无条件划入在银行开设的污水处理费专门账户。国润水清曾向钦州市住建委提出申请,要求清偿之前拖欠的污水处理费。但被告知:根据广西自治区“408号”文件的要求,按照“运营实绩”拨付污水处理费,不存在截留、拖欠污水处理费的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对“408号”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2008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和财政厅制定出台的“408号”文件涉嫌超越职权范围,所制定文件的合法性值得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也认为,现阶段我国部分行政机关在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中,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客观存在且并不罕见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国润水清可以在对钦州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对该“408号”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 钦州住建委单方违约 自治区文件瑕疵引歧义 国润水清负责人强调,钦州市住建委的答复事实上单方面改变了2004年公司与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政府三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对企业本身的财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且不论广西自治区出台的“408号”文件是否违法,对于“408号”文件本身内容他们也有质疑。 国润水清负责人指出,引起双方歧义的是文件第十四条中的一段话:“未实行供排水一体化的,由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单位按建设和运营实绩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使用污水处理费。” 国润水清负责人称:钦州政府部门的意见就是据此内容中“运营实绩”为由,以实际污水处理水量为标准,向企业划拨污水处理费用;而企业认为“建设”规模和运行“运营实绩”本身就是很难相等的两个数据,而自治区物价局的文件中“按建设和运营实绩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使用污水处理费。”的说法,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是不严谨的。再者,企业与钦州市政府签订的合同,是有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背景情况的,当时收的污水处理费少,而政府又不愿意补贴,才把风险转嫁给了企业,而企业千辛万苦熬过了困难期,现在污水处理费多了,政府又要抢走,不但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钦州市政府的政治信誉,让人很难理解。企业一直向钦州市政府建议:若钦州市政府确实因客观实际情况,执行不了合同,双方也应该通过协商解决,而不是钦州市政府所采用的“要么接受他们的条件,要么一概不谈”的蛮横态度。在法治社会条件下,政府怎能做“山大王”? 国润水清负责人称,该公司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钦州市人民政府多次反映和汇报,要求钦州市政府制止其下属单位钦州市住建委的滥用职权行为,恢复外来投资企业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但截至目前为止,作为给予国润水清污水处理相关权益的授权主体以及钦州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签约主体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对于国润水清的正当合法请求,既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审查和制止钦州市住建委的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告诉紫荆网记者,钦州市政府是给予国润水清《授权书》的授权主体,也是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市政府有义务维持《授权书》和招商引资合同的有效性。 鉴于协商无果,国润水清向广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公司负责人告诉紫荆网记者,2013年11月4日,广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维持了钦州市住建委的决定。 起诉政府不作为 法院不立案法官建议“协调” 2013年11月17日,国润水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钦州市政府不作为。 国润水清负责人告诉紫荆网记者,在规定期限内,接到企业诉状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案,也没有给予国润水清不予立案的正式回应。个中缘由在某位法官与企业交流中被道出:法院桌椅板凳都是政府提供的,你们起诉政府,我们怎好立案?甚至有个别法官向企业“建议”:你们以人民来信的形式写一封信交给法院,然后由我们去和政府做协调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接受紫荆网记者采访时指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润水清的诉状不予答复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一般情况下,诉状上交7天之内,法院要给予明确答复是否立案。如果不予立案或不予答复,国润水清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递交申请,并将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附上。对于个别法官提出以“人民来信”的形式由法院协调,他认为可信度不高。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告诉紫荆网记者,国润水清与钦州双方产生的歧义和纠纷,具体到法律途径下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行政复议,另一种是行政诉讼。 紫荆网记者了解到,23年来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多年来人民反映强烈的几个问题:三大顽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加强保障“民告官”权利;减少行政机关干预。以从根本改变国内大部分地区“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据国润水清负责人称,2013年12月24日,他们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就钦州市人民政府单方面变更行政特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对广西自治区“408号”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迄今尚未得到回复。 紫荆网记者于2013年12月30日,向广西钦州市市委宣传部发去采访函,拟采访当地涉事的有关部门。但该部门工作人员先是告知向领导汇报,后又称需要向各单位了解情况。2014年1月14日,记者再次询问钦州宣传部门对此事的回应意见时,该工作人员仍然称在调查过程中,并已将函件转到了“河东污水处理厂”。记者随即告知,材料反映的是“河西污水处理厂”,而不是“河东污水处理厂”,该工作人员忙道:“是我说错了”。截至发稿时记者没有得到钦州官方任何回应。 2014年2月19日,紫荆网记者又试图联系采访钦州市相关部门与“408号”文件发布主体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和物价局,但上述单位对外公开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刚刚结束不久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加快转化政府职能一项提到: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紫荆网记者发稿前得知,钦州市另一座污水处理厂—河东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设计日污水处理量达8万吨,该市主要领导亲临现场视察并讲话。国润水清公司负责人质疑,一座污水处理厂的满负荷运转都不能满足,为何又新建一处污水处理厂,其中缘由不得而知。 近年来,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地方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然而在此过程中,有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和个别官员“短视招商” 、“关门打虎”,人为造成投资者伤心、政府公信力受损的“双输”局面,给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 建立法治社会、树立契约精神,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是中央政府着力推进的工作。只有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放权让利,才能真正有效地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才能真正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良性、永续发展。 紫荆网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紫荆网,作者:记者许游,上海供排水项目网戴晓红编辑,2014年2月19日) “......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润水清)负责人向紫荆网记者反映,2004年公司在广西与钦州市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投巨资兴建公益环保工程——钦州河西污水处理厂(简称河西污水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