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绩、商务、报价投标文件格式[明标] 1. 开标一览表(格式1) 2. 投标函(格式2) 3. 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 4. 投标人声明(格式4) 5. 投标保证金(格式5) 6. 承诺函(投标人要提供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含注册资本)的投资承诺函,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合同签订前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自定格式) 7. 投标人资质和管理水平(评分依据,自定格式) 8.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2投标人企业概况(自定格式); 8.3 投标人的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 (原件备查,没有提供原件的,技术文件不得分); 8. 商务方案(评分依据,根据格式6要求编制,自定格式) 9. 合同、协议条款响应方案(格式7) 10.1 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 10.1.1 投标人应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做出逐条响应,按条款顺序将建议修改的内容填入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偏差表(详见附件)中,对条款的不接受或修改将影响评标结果。 10.1.2 投标人如提出下列要求,则建议的变更不会被接受: (1)要求招标委员会提供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或其他固定回报的保证; (2)对招标文件中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包括有关特许期、基本水量、进水水质标准、保函、污水处理价格调整、预定违约金、补偿、保险等内容的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10. 投标报价(格式8) 11.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注:所有投标文件(指明标)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不接受无加盖公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1、开标一览表(格式1) 开标一览表 1 项目总投资 万元 2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 3 每吨污水处理服务费报价 元/m3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 投标函 6 建设期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法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投标函(格式2) 投标函 致:广东省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 (投标人名称) 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职务) 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陆份,投标书的电子文件一份。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经研究,我方投标报价为: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特许经营污水处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立方米(保留小数点两位)。 特许经营期为25年(不含建设期及试运行时间),项目竣工时间:2011年12月15日(暂定)。 我方在此声明并同意: 1)本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 3 个月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如果在投标截止日后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贵方将有权没收我方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2)我们已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如果有)及参考文件,并完全明白,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方明白并愿意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 3)我们在此与本投标函一并提交以下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的文件和资料,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函;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投标人声明; (五)投标保证金; (六)承诺函; (七)投标人基本资料的文件; (八)商务方案; (九)合同、协议条款响应方案; (十)投标报价; (十一)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4)我方承诺投标书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项目公司及筹措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6)我们在此确认,我们遵守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提交的各合同、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对招标文件中上述合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所提出的任何变更建议已明确标出。对于每一项变更建议将对我们项目融资或招标人在项目的有效实施中的利益所带来的净效益,我们都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7)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8)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9)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报挂号: 传 真: 代表姓名: 职 务: 投标人(法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授权代表姓名(签名或盖章): 日 期: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广东省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区)的 (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编号: )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4、投标人声明(格式4)
投标人声明 投标人声明已充分了解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项目法人负责的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总承包的项目下的工程概况、工程范围、环境条件、现场条件、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愿意在以上条件下接受竞争投标,如果中标,在此条件下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得到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投标人(法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 5、投标保证金(格式5) (不定格式) (以开标会现场确认为准)
6、承诺函(自定格式) 承诺函 (投标人要提供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含注册资本)的投资承诺函,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合同签订前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自定格式)
7、投标人企业资质和管理水平文件(自定格式) 投标人资质和管理水平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 2、投标人企业概况(自定格式); 3、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研发实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6、运营业绩复印件; 7、其他; (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没有提供原件业绩的不得分)。
8、商务方案(格式6) 商务方案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及评审办法,提交一份商务方案。 由投标人填报、编制的本方案将作为评审的主要考虑因素。投标人如果中标,应按其在本方案中的承诺安排各阶段工作的实施,本方案将招标人对作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项目商务及实施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补充,以便能更清楚表述有关内容。 (一) 合同、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响应方案(格式详合同、协议条款响应方案(格式7)) (二) 背景资料 1、投标人实力和融资能力的介绍: 投标人业务经营范围介绍(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关于投标人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表和盈利状况的最新年度报告,或对资格预审财务状况的补充和确认;提供有关资信状况;信贷支持程度(如有),包括保险范围或保证的详情、银行或其他资信评价单位的支持函(原件或原件备查); 2、预期的贷款人的情况介绍。 3、本项目主要承包商的介绍(如果有的话)。 4、投标人财务状况,提供投标人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 项目公司组建计划 投标人应说明组建项目公司的时间、注册资金、注册地点、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办公地点、公司规模、公司主要领导成员等等。 (四) 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 投标人应说明项目公司的各部门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范围等,设置机构人员。 (五) 项目资金筹措、融资方案 包括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的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两方面的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投入、使用计划。投标人应提出符合本项目实际的融资方案,制定详细的项目融资计划和实施步骤;项目资本金的明确承诺,说明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的来源、筹措方案、银行贷款或其他筹资渠道等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招标文件规定之外,对招标人作出的额外承诺(如果有) 9、合同、协议条款响应方案(格式7) 合同、协议条款响应格式 我方根据投标的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及附件的条款内容作全面响应,除下述变更描述需协商外,其余全部条款我方均接受。 (注:对某一条款完全满足的则不填写,若有变更在下表“变更描述”栏中写明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及解释。) 合同条款响应情况一览表 协议名称 条款号 变更描述 解释 中标合同 特许经营协议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10、投标报价(格式8) 投标报价 致:广东省阳西县环境保护局(招标人) 我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处理、环保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含税收政策)以及2010年阳江市阳西县的价格水平计算,对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报价,即: 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元/立方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投标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1、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五章 技术投标文件(正本为明标,副本为暗标,格式自定)
第六章 相关批复及前期资料
A、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略) B、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略) C、 相关文件 (略) 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资料,仅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若由于采用该资料而导致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七章 中标合同书 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法人招标 中标合同书 甲方(广东省阳西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中标人): 甲方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决定选取乙方为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人,由乙方负责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投资建设营运管理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下称“本项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于 年 月 日前在广东省阳西县注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名称初定为××公司(以工商行政局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 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负责解决。在乙方向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要求乙方对部分或全部借款提供担保,乙方将提供担保。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向金融机构及时贷到足够的资金或贷款条件不合理,或者如果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乙方应增加注册资本并及时投入,以确保满足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乙方对项目总投资额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已经对《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附件进行了认真及充分的讨论,对其实质性内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签署本合同的时候一并确认文本。乙方承诺和确保经确认后的特许经营协议文本、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文本及其他附件文本,非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甲方保留对其中的非实质性条款、用语、合同条款的排列顺序、表达方式、语言进行修正的权利。乙方确保项目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7天内在广东省阳西县环境保护局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附件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实施本项目。 第四条 项目公司将按下述日期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事项 进度日期 甲方向项目公司交付项目用地及相关手续 签订中标合同后10天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审批 签订中标合同后10天内完成编制,编制后甲方协助10天内完成审批。 组建项目公司 签订中标合同后1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公司组建工作。 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 甲方基础资料提供齐全的前提下15天完成编制,编制完成后甲方协助5天完成审批。 三通一平 开标前完成。 施工图设计编制及审批 签订中标合同后45天完成编制,编制完成后甲方协助5天完成审批。 项目报建 甲方同意后,协助办理报建手续。 工程竣工(不含试运行) 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2011年12月15日(暂定)前竣工,总处理规模工程工期,具体根据污水量的增长情况和甲方另行要求的时间扩建完毕。 项目通水试运行 3个月 项目商业运营 年 月 日前 …… 注:本项目的事项及具体进度日期由中标人根据工程竣工(不含试运行)时间自行进行调整。 乙方对项目公司按上述日期完成项目的建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甲方将在乙方和项目公司遵循招标文件及其所附的特许经营协议等一系列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权,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维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特许经营期为25年(不含建设期及试运行时间),项目竣工时间:2011年12月15日(暂定)。项目公司将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阳西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乙方确保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交金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可为保函形式)。 第七条 甲乙双方均受以下文件的制约: (1) 本中标合同书; (2) 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文本;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 招标文件及附件; (6) 其他投标参考资料。 应当将招投标文件与《特许经营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招投标文件与《特许经营协议》互为补充,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参考招投标文件的相关陈述,招投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明的应当参考《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兑取乙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作为预定违约金,并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向其他中标候选人授予中标人资格,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或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3)项目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它附件,而并非因政府部门无理拖延或不可抗力事件所致。 第九条 本合同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报送有关单位。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6 第二章 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 9 一、总 则 9 二、资格后审申请 9 三、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9 四、利益冲突 10 五、申请书提交 10 六、其他说明 10 七、附件 11 第三章 投标须知 35 一、投标须知附表 35 二、投标须知 37 三、开标与评标 48 四、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评分细则 57 第四章 业绩、商务、报价投标文件格式[明标] 60 1、开标一览表(格式1) 62 2、投标函(格式2) 63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 65 4、投标人声明(格式4) 66 5、投标保证金(格式5) 67 6、承诺函(自定格式) 68 7、投标人企业资质和管理水平文件(自定格式) 69 8、商务方案(格式6) 70 9、合同、协议条款响应方案(格式7) 72 10、投标报价(格式8) 73 11、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74 第五章 技术投标文件(正本为明标,副本为暗标,格式自定) 75 第六章 相关批复及前期资料 76 第七章 中标合同书 77 第八章 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80 第一章 总 则 86 第二章 术语定义 87 第1条 术语定义 87 1.1 术语定义 87 1.2 其它 90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90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90 2.1 特许经营权 90 2.2 特许经营期 91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91 3.1 甲方的声明 91 3.2 乙方的声明 91 3.3 项目的建设的和投资 91 3.4 融资完成 92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 第四章 项目建设 93 第4条 土地使用 93 4.L 土地使用 93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93 4.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93 第5条 设计 94 5.1 设计要求 94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94 5.3 施工图变更 94 5.4 甲方的责任 94 第6条 建设 95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95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95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5 6.4 项目进度计划 96 6.5 进度报告 96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97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97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97 6.7 不可免除 97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97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97 第7条 竣工 98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98 7.2 出水水质监测和环保验收 98 7.3 开始商业运营 98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99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99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99 8.2 污水处理范围 100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100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100 8.5 运行与维护手册 101 8.6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01 8.7 水量的计量 101 8.8 污泥处理 102 8.9 暂停服务 102 8.10 环境保护 102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103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103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103 9.1 污水处理收费的确定 103 9.2 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调整方法 104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104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105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105 9.6 处理水量不足和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 105 9.6.1 违反规定数量的违约金 105 9.6.2 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 105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106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6 10.1 移交委员会 106 10.2 移交范围 106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7 10.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107 10.4 备品备件 108 10.5 保证期 108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108 10.7 移交效力 108 10.8 移交保证金 108 10.9 风险转移 109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09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09 11.1 不可抗力 109 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09 11.1.4 费用 110 11.2 保密 110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110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11 12.1 项目前期工作 111 12.2 不干预 111 12.3 其他义务 111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11 13.1 遵守适用法律 111 13.2 劳动安全标准 111 13.3 项目文件的协调 111 13.4 税金、关税及收费 112 13.5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112 13.6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112 第14条 保险 112 第八章 违约赔偿 112 第15条 违约赔偿 112 15.1 赔偿 112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113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13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113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113 第16条 终止 113 16.1 甲方的终止 113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14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114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15 16.6 终止后的移交 115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116 17.1 甲方的变更 116 17.2 乙方的转让 116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116 第18条 解释规则 116 18.1 修改 116 18.2 可分割性 117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17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7 19.2 仲裁或诉讼 117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117 19.4 继续有效 117 第十一章 其它 118 第20条 其他条款 118 20.1 通知 118 20.2 附件目录 118 20.3 不弃权 119 20.4 协议文字 119 20.5 生效日期 119 附件1 进水指标 120 附件2 出水指标 121 附件3 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 122 附件4 技术规范和要求 122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方案(计划) 122 附件6 项目所需的政府和企业相关文件 124 附件8 履约保函格式 125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碧水蓝天”的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保证高效、优质地处理广东省广东阳西县城市污水,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兼顾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的实际情况,签署本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和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建造-运营-移交)特许经营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要求签署,以规定项目公司据以享有特许经营权的条款和条件。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广东省阳西县环境保护局。)(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达成如下条款并签署本文本。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建造-运营-移交)特许经营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为每日1万立方米,地址为:阳西二中西南侧,南至育才路(三十米街),西至教育北路(二十二米街)。 “本协议”或“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本特许经营协议的所有附件(含招标和投标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法律变更” 指: 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或设计日处理能力”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 1 万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将污水厂用地移交给乙方30天内。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款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适用法律”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 两个百分点。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阳西二中西南侧,南至育才路(三十米街),西至教育北路(二十二米街)。总规划占地约1.432ha,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管网建设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与污水处理厂区工程同步进行。 其它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g) 甲方认为协议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根据阳西县人民政府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的、乙方进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除土地外的固定资产所有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本项目固定资产抵押、出租、转让。 在特许经营期内,除本协议约定外,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为26年(不含建设期,项目必须于2011年12月15日竣工(不含试运行时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由××××公司(持股××%)、××××公司(持股××%)投资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乙方或乙方股东不会于协议约定之外将项目通过转让股权方式向乙方股东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处置; (2)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7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实际项目投资总额的30%。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等必须全新、符合技术标准,价格最合理。 (6)如遇上级部门(或社会团体)对污水处理等环保方面有新的拨款、资助,全部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3.3 项目的建设的和投资 (1)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设计规模为 1 万立方米/日。 (2)项目投资 根据初步测算,本项目总投资为2582.79万元。 (3)协议生效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 3.4 融资完成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等工作,前期相关费用共60万元由中标人支付。 (2) 负责项目厂区和管网工程的征地拆迁以及厂区内三通一平等工作。 (3)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4)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5)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6)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7)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8) 组织审查乙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满,项目全部固定资产的产权归阳西县人民政府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抵押、出让和转让。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5) 乙方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无偿提供该项目需用的土地给乙方建设该项目使用,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甲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土地的项目选址、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工作及承担相关费用。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也不得用于抵押。 4.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项目公司被视为已察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并已对该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表示满意。 除另有规定外,关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甲方不对项目公司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项目公司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以及所有缺陷。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1)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设计图纸要经甲、乙双方及相关机构会审,严格控制造价。 (2)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质重大差异或政府原因产生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出现重大变化,经有资质单位确认,总投资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3)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5.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 施工图变更 (1)设计变更均须经甲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对周围环境、设施等造成的影响或损坏均应由乙方负责。 (2)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 10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5.4 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 (a) 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接到通知之日起10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或作出说明; (b) 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经甲、乙双方核实确定是错误的仍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 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a) 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b)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交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道程序,所需的相关费用乙方支付,按国家、省、阳江市、阳西县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省污水项目统一使用的、全新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c)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d)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分包和采购合同、审批文件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e)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a)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 依法及时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c) 所有报批文件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及地面附着物的迁移与拆迁工作应按工程进度完成,保证项目用地按时移交。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本项目要求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5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 项目进度计划 6.4.1 项目计划 本项目建设工期: 年 月 日前竣工。 双方应根据附件5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5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本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 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c) 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d) 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10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与6.4.4对等)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 (a) 提出附件5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b)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1000元。 (c) 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6.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与6.4.3对等)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1000元。 6.5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本协议所述的保密条款执行。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 2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 2 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 2 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 2 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C)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 第7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本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如未能达到规定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 乙方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 5 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包括设备、土建、水电、消防、环保等各方面的工程验收。在成功完成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将最终完工通知甲方,连同合理详细地列明竣工验收结果的证书,表明工程已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出水水质监测和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前,取得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合格报告。并在商业运营后 90 天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a) 项目完工后进行不多于 3 个月的试运营,在合理期间内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 5 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水质监测合格报告之日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b)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 5 日内解决;如 5 日内仍未能解决,乙方从第 6 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通知甲方。 (c) 污水处理厂竣工后 90 天内,因甲方无水或排入水量不足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实施出水水质调试和环保验收,则从第91天起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 (d)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e) 如因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6.4.1(2)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0 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3)在商业运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项目建设工程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或 (4)未能在商业运营日后30日内开始商业运营。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收回项目,并没收履约保函全部款项。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 (a)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 附件5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规划给本项目的污水提供处理。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障提供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管网的接收点,如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 1 万m3/日和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自通知发出 5 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或省级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5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8.6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a)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满足附件4的相应要求; (b)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8.7 水量的计量 8.7.1 乙方应在进水和出水位置安装计量检测装置(由计量部门核准),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 1 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8.7.2 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监测装置要与省、市联网在线监督。 8.8 污泥处理 乙方污泥排放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项目公司在厂内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后临时存放,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定期转移至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公司负责承担处理费用。 8.9 暂停服务 安排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 12 月 15 日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 50 %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 18 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30分钟内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 24 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 24 小时,乙方应按9.6条款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8.10 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果乙方不立即采取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采取措施,费用由乙方负责。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收费的确定 在进水调试和试运行期间,甲方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正式运营期开始的第一个月甲方开始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污水处理服务费不高于 元/立方米(以投标承诺为准),并依据下列条款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元/立方米。 (一) 项目建成投入商业运行或视为商业运行后,第一年内,甲方提供进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将达到设计日处理量的70%或以上,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实际处理水量结算(若实际污水进水量达不到设计日处理量的70%,按设计日处理量的70%作为保底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 第二年内,甲方提供进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将达到设计日处理量的80%或以上,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实际处理水量结算(若实际污水进水量达不到设计日处理量的80%,按设计日处理量的80%作为保底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三) 第三年内,甲方提供进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将达到设计日处理量的90%或以上,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实际处理水量结算(若实际污水进水量达不到设计日处理量的90%,按设计日处理量的90%作为保底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四) 第四年开始,甲方提供进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将达到设计日处理量的100%或以上,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实际处理水量结算(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达不到设计日处理量的100%,按设计日处理量的100%作为保底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五) 当甲方引入的实际污水量超过设计日处理量的1.2倍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增建生产线扩大处理能力。 9.2 污水处理收费单价的调整方法 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根据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污水处理服务合同计算调整。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9.3.1 支付流程。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 10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 10 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应依照第19条解决。 9.3.2 支付保证。为保证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正常运作,并确保乙方能收取约定费用,甲方承诺: a.甲方负该项目纳污区域内的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存入专用账户。 b.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费将从专用账户中优先提取。 c、甲方负责提供由甲方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当专用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费额度时,由该市(县)政府财政统筹差额资金调配划拨。 9.3.3 支付违约。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3.4 费用支付需由业主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20%,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补偿。 (a)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 5 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免除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甲方在知悉或合理预见在工程所在地区发生通过水传染的疾病时,可随时通过向乙方发出合理通知,要求乙方加强对污水的净化和消毒,对于因遵守此类要求而必需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支出,乙方应有权向甲方申请支付额外污水处理服务费。 9.6 处理水量不足和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 9.6.1 违反规定数量的违约金 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甲方违约,在运营期间,乙方如未能处理任一运营日实际可获得的污水数量(超过设计规模的处理能力的除外),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按如下公式计算的受影响期间的违约金: 违约金=30%×(该运营日实际可获得污水数量对应的处理服务费-己处理污水量对应的处理服务费) 9.6.2 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 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计划内停产或甲方违约,在运营期间的任一营运日,项目公司如未能使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甲方照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但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减按如下公式计算的受影响期间的违约金: 以出水水质主要考核项目中的超标比例的最大值按下述梯度等级计取违约金。 超标10%以内(含10%),违约金为超标时段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乘以对应的超标比例值; 超标10~20%以内(含20%),违约金为超标时段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20%; 超标20~50%以内(含50%),违约金为超标时段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50%; 超标50%以上,违约金为超标时段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100%; 以上均以实际超标的时段流量计算。 环境监测执法部门按国家政策执行的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超标排污费或罚款,与上述违约金的处罚无直接关系。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 6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0.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 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使用权利和利益,包括: (i) 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 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 第 10.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iv)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 土地使用权、项目产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乙方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乙方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由乙方负责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 2 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 1 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 6 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无法正常运营的重大破损。 10.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附件4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果未达到这些参数标准,乙方应修正污水处理厂设施的任何缺陷,并重新进行性能测试。如果乙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最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若甲方这样做时则须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10.3.3 最后恢复性大修基金 在特许经营期满的倒数第二年开始,乙方应从每月的营业收入中预留百分之五(5%)设立“最后恢复性大修基金”,为此,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从每月应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5%,汇入乙方与甲方共同设立的“最后恢复性大修基金”账户内,如果乙方不能根据第10.3条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应有权提取“最后恢复性大修基金”和抵扣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以支付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如果最后恢复性大修基金不足支付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乙方应补足 10.4 备品备件 10.4.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4技术规范要求的在 3 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0.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协议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0.7 移交效力 除10.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0.8 移交保证金 项目移交前最后 12 个月甲方在每月应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留 30% 作为移交保证金。移交保证金担保的期限一直到项目移交日之后 12 个月(即乙方按照第10.5条款应承担的保证期间)。移交保证金在满足偿付甲方的索赔要求、支付乙方违约金以及兑取修补缺陷的费用后如有剩余则退给乙方。 10.9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和协议履行过程中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大规模流行病、瘟疫爆发;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项目供电中断。 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 c)和( d) 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1.3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 如果双方在 10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 10 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向对方送达终止通知。 11.1.4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1.1.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30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 2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 10 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项目前期工作 甲方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及相关费用。由于项目前期工作延期导致整个项目延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2.2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2.3 其他义务 按约定的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使该项目可享受当地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按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工作。 协助乙方办理融资机构要求的应由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3.2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3.3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3.4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可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享受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相关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的优惠。 13.5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13.6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第14条 保险 14.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自费购买和维持所有足额的财产、人员和经营风险的保险。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5条 违约赔偿 15.1 赔偿 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取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b)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c)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d)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连续五天; (e)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f) 乙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g)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或履行义务达不到协议约定,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经乙方书面催收后仍未支付; (c)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3.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3.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i)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ii)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6.6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5.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6.1条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足额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污水处理设施状况、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 16.5.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6.2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足额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污水处理设施状况、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5.3 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政策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6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污水处理设施状况、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6 终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据16.6.2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0.2条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6.6.2 乙方应于终止日起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 10 日内按照16.5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10 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转让 17.2.1 资产或协议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 解释规则 18.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 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10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9.2条的规定。 19.2 仲裁或诉讼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在项目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9.4 继续有效 第19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条 其他条款 20.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0.2 附件目录 附件1 污水处理项目进水水质设计指标 附件2 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质量指标 附件3 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 附件4 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方案(计划) 附件6 项目所需的政府和企业相关文件 附件7 保险 附件8 履约保函格式 20.3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4 协议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三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20.5 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当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职务: 职务: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进水指标 污水处理项目进水水质设计指标 进出水水质及处理程度 污染物名称 BOD5 (mg/L) CODcr (mg/L) SS (mg/L) T-N (mg/L) T-P (mg/L) NH4+N (mg/L) 类大肠菌群(个/L) 设计进水水质 110 245 160 30 4.5 25 107 注:上述标准为正常情况下的进水水质标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附件2 出水指标 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质量指标 本项目的出水水质指标: 污水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中严者执行。 主要指标如下: 污染物 名称 BOD5 (mg/L) CODcr (mg/L) SS (mg/L) T-N (mg/L) T-P (mg/L) NH4+N (mg/L) 设计出水水质 ≤20 ≤40 ≤20 ≤20 ≤1.0 ≤8
附件3 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 由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建设及运营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BOT项目运营及维护,招标人将授予其特许经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期为25年(不含建设期及试运行时间),项目竣工时间:2011年12月15日(暂定)。 附件4 技术规范和要求 主要内容: (1)、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中严者执行; (2)、《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4号); (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城[2001]77号); (4)不限于……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方案(计划) (一)建设方案由项目施工单位完成 (二)运行技术方案及安全管理 1、乙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在广东省阳西县设立负责本项目运营、维护的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政府将组织负责或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运营监管、水质检测、计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3、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运营日记,记录每日进水水质指标、出水水质、出水排放量等指标,以及主要构筑物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检修等事项。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运行记录。 4、在项目的运营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量、出水水质的监测。每日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一份上月的监测汇总统计记录。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出水口的排放量、水质进行定期或随机抽查监控。 5、本项目的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每年安排一次不超过18天的时间进行污水处理厂主要设施、设备大修。 6、本项目的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对投入使用的生产设施、设备、仪表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维护、保养、更换,以保证正常运转。 7、项目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部门和岗位应持证上岗。 8、项目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项目公司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标志要明显,并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2、不管出现任何不正常情况,项目公司都需及时通知项目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项目公司承担。 13、本方案为概略方案,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的运作技术规定予以补充。 附件6 项目所需的政府和企业相关文件 (一)项目政府审批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环评批复 3、项目土地使用批复 4、项目施工许可证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甲方提供政府财政同意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承诺函 7、甲方提供填埋场同意接收承诺函 8、项目其他资料 (二)投资企业资料 1、投资人(乙方)的营业执照 2、投资人(乙方)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投资人(乙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各种相关资料 (三)项目公司资料 1、项目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 2、项目公司税务登记; 3、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及有关协议; 4、项目公司章程; 5、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附件8 履约保函格式 (格式) 致: (建设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 “受益人”) 鉴于 (承包人的名称与地址) (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保证按 (工程名称) 承发包协议( 年 月 日签订)的规定实施; 根据上述协议(招标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协议总价的10%即人民币 (RMB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申请人履行上述协议的担保。 我方 (银行名称) ,受申请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消地在受益人出具本保函原件且提出因申请人没有履行上述协议规定,而要求扣划保证金的书面要求后,为受益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RMB 元)的保证金。 我方还同意,任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可能对协议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协议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直至保修责任证书发出后二十八(28)天内一直有效。 担保银行: (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