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重庆市涪陵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2.6 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1.1.2.8 发包人代表 (1)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3)驻工地现场代表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1.2.11 独立承包人: 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同通用合同条款。 1.1.3.3临时工程:包括所有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其中包括施工场地内及周边的车行道、库房、办公用房、工人宿舍等临时设施。 1.1.3.4单位工程:以施工图为准。 1.1.3.10 永久占地: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提供相关图纸。 1.1.3.11 临时占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占用。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1.1.4.8 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按《合同协议书》第1条执行。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且承包人提供合同价金额10%的履约担保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订立书面合同后一次性或分批次提供。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开工前10日提供施工图纸2套,电子文档资料1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不迟于实施前7天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份 (4)监理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工程资料后7天内应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14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5)其他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均必须提供完整的电子文档。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送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第一次工地例会的确定为准。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第一次工地例会的确定为准。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第一次工地例会的确定为准。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第一次工地例会的确定为准。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5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前,必须提交完整的图纸会审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否则,由此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的影响完全由承包人负责。 2.8 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配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无。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1)各类工程索赔的批准权;(2)工程量的审批权;(3)宣布工程停工权;(4)承包人撤换管理人员的批准权;(5)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支付的审批权;(6)承认工程竣工合格验收权。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10 其他义务 (1)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施工图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内容以及详图和大样图。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①免费为监理、业主提供办公室、办公设备、交通便利;②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并完成发包人指定的其他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含施工手续办理)。③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押证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如果需要更换投标文件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而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按签约合同价的1%扣取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承包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而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变更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在册人员)的,不扣取违约金;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在监理人建议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但同时按签约合同价的1%扣取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④本项目资格审查时组建的项目班子,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如存在有其它在建项目的情形,导致发包人项目建设手续无法办理将扣取承包人贰万元整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及损失。⑤承包人应主动与当地政府、村社及农户就土地征租、临时占地及青苗补偿等事宜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并及时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好与周边居民、农户的关系。 4.2 履约担保 (1)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按本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价总额的10%(万元取整)交纳,以承包人银行账户转账或电汇方式进入发包人指定银行账户。 (2)履约担保金的退还:工程完成50%进度(即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完成合同产值的50%)后返还履约担保金的50%,工程完工返还履约担保金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履约保证的20%。 4.3 分包:无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业主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除外。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30日内提出工程材料的具体数量、规格、品牌送监理人审查,所报材料品牌应当是招标文件清单中约定的品牌(不包括假冒产品)。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发包人工程量清单明确项目执行。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凡是为本工程施工服务的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修建,其修建费用及青苗补偿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发包人在开工前5天提供水、电源接口,由承包人根据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由接入点接至施工现场,并由承包人负责现场使用水、电费用及接入点后所有的费用(承包人承担的此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承包人自行负责自备施工用电、施工用水费用,发包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使用及维护、维修、管理等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负责施工,其修建费用及青苗补偿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无。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3天。 9.2.8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3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前3天。 9.4.7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进度计划必须编制时标网络图,否则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工期索赔权。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必须制订专项工程进场施工时间节点的网络图。否则,由此造成的施工现场的混乱导致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当有分项工程及分阶段的时标网络图,并明确表示出关键线路。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实施前10天。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施前10天。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接到正式报告后3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3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只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且必须是发包人的责任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按投标时承诺的工期要求、本工程特点编制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书和月度进度计划书,报监理和发包人备案。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进度计划工期延后,从工期延误的第一天开始,按每天5000元(人民币)扣取承包人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14天(含第14天),从工期延误的第14天开始,按每天10000元(人民币)扣取承包人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20万元。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后,则合同工期顺延。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与施工方案同时提交。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5天。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自检合格的当时或者次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所有自检内容均自检合格,且报表格式符合要求,内容真实可信。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自收到报表之日起5天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所有施工期间形成的工程档案资料。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自收到检查报告24小时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经发包人认定的工程设计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逾期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价款补偿,结算时不再计算。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与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按本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依据及计算规则执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结算审计明确后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无。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项工程:按发包人工程清单明确的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均不作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在合同承包范围内即设计施工图(含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所包含的所有内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相关内容内的工程项目按发包人工程量清单计量。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计量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09〕27号)。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按月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按节点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无。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节点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实体性消耗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非实体性消耗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非实体性消耗的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并书面提交给发包人审核。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不执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节点,按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伍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及资料。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合同名称、编号及金额;(2)本次申请付款及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及根据合同总价款的余额;(3)承包人意见及签章;(4)监理人意见及签章;(5)发包人意见及签章。 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不执行。 17.3.5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的形象进度支付完成核定合格工程量的70%。 (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元)在签订合同进场后10日内支付50%并单独开具建安发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0%。 (3)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发包人累计支付决算投资的80%;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并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最长保留期限为两年,质量保证金最长保留期限满后一次性全部退还质量保证金(退还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4)结算审计时间控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收到承包人完整合格的陆套竣工资料,并经监理审查后60天内,中介机构应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中介审计后90天内由涪陵区审计局明确审计结果,如到期未明确审计结果,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到中介审计总价的90%。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审定结束后扣留。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生效后14天内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除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在本款增加下述内容: (1)竣工条件:①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②达到专项验收合格标准并齐备验收手续。 (2)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竣工图纸及说明,地勘资料等。 (3)投标人的中标总价即为本工程的合同包干价。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外,其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变动。 (4)人工费按照投标中标价所报人工费执行,不予调整。 (5)材料价格调差:均不作调整。 (6)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7)工程施工中如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或实施项目发生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监理方、施工方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竣工图和经监理方、设计单位、发包方确认的工程变更进行调整。其价格按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②.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施工前书面报发包人核定同意后实施,结算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相关定额(2008年)及其配套文件以工程量清单模式组成综合单价下浮10%执行,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涪陵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同期信息价的平均值计算(不另计采管费)执行,《涪陵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同期信息价的平均值计算(不另计采管费)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仍然没有的材料价格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质核定的价格为准,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作为预算及竣工结算价款依据。 (8)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的规定标准进行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① 凡因施工发生的一切质量责任及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第三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② 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影响交叉施工单位的施工和相邻单位以及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若发生影响,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竣工结算程序:①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照计价原则一次性提交完准确的结算资料送监理人审查并书面告知发包人,监理人在60日内(不在结算审计时间范围内)完成审查并交发包人,发包人在中介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由涪陵区审计局明确审计结果后30日内,按审定总额扣除5%的质保金后将结算工程款余额支付给承包人;②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以发包人组织审核并以双方认可为准;③本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组织审计,承包人必须一次性提供合法、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计算中的漏项或漏量均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在结算审计期间不予增补或补签证;结算审计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双方对账时间不在结算审计时间范围内)出具结算审计报告;若审减金额超过承包人所提供的结算金额的5%时,由承包人承担50%审计费;若审减金额超过承包人所提供的结算金额的10%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承包人应承担的审计费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承包人应一次性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不得后续补交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未按期提交结算资料则本工程按发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送审计机构,以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被批准后3天内。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书。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除满足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满足工程档案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全部完成,且经过合法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提供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应提交一式六份竣工资料(包括完整的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支付。 18.3 验收 18.3.5经初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初验收合格日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凡是承包人安装或者配合安装的设备,均应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在施工期间进行试运行,直至运行的技术指标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18.6 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应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的特殊检验试验或功能性试验费用除外)。 18.7 竣工清场 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承包人应撤离全部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责任及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的规定及专用合同条款1.1.4.8目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害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保险。办理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建筑工程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建筑工程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发包人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接收证书为止。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按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按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项保险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所投各种保险和生效证明。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和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28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永久工程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双方协商解决,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无。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双方协商解决。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向发包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2)在有工作面或可以改善、扩大工作面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按要求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合理要求限期整改或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指令后,承包人不得因成本或其它原因拖延或抵触,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发包人按2000元/天扣取承包人违约金。 (3)承包人承诺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双方意见分歧为由停止施工。 (4)除本合同规定或承、发包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工程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拒绝签证为由拖延工期。 (5)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承包人必须以本企业建制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力量为承建主体。否则,在履行施工合同阶段,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更换投标文件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而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按工程款总额的1%扣取违约金。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承包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不扣取违约金,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在监理人建议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扣取工程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 (7)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当月在现场不得少于 天,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当月在现场必须全勤,否则按1000元/天人扣取违约金,由发包人现场代表考勤。同时若因行业主管部门考勤发生不在岗情形而受到相关处罚,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及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同时发包人将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标准对承包人进行再次经济处罚。 (8)以上扣取款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约定足额缴纳履约担保金。 (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按月足额缴纳经发包人相关部门核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11)承包人应做好民工工资的发放,督促其参建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及办理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卡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因承包人原因,一旦发生投诉而引起群访、集访等闹事事件,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扣取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发包人保留由此造成损失的追究权。 (12)承包人在与材料商签订《供货合同》时,必须明确材料款的支付办法并按其约定足额支付材料款。因承包人原因,一旦发生投诉而引起群访、集访等闹事事件,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扣取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发包人保留由此造成损失的追究权。 (13)项目若需弃渣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再承担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招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大写) (小写¥ :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壹拾贰份,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壹拾份,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贰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 编: 邮 编: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承建 (项目名称)工程的施工。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担 保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土建工程为贰年,装修工程为贰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的防渗漏为伍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场内综合管网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贰年; 7、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为贰年; 8、园林绿化达到100%的成活率为壹年; 9、其他约定:其余项目均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所留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承包人须补足余额。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 5 %。质保金不计利息。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周内,按土建、安装、屋面防水等所占投资比例将保修金退还承包人。 七、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1、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无银行利率。质量保证金的付清不能免除承包人在上述质量保修期内须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5、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主动每月回访一次,每次必须签署保修回访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保修期结束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附件四: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作好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业主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1.2严格执行 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外出旅游或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6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年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邀请当地检察机关作为对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参与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察。 第六条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失效。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二O一二年 月 日
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与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人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安全生产合同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项目负责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承包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分析表只需提供电子版,纸质版可不提供。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详见本工程施工图。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10项主要工程量清单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分析表只需提供电子版,纸质版可不提供。)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六)信誉声明 (七)其他资料 四、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一)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暂定金额 元。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三)10项主要工程量清单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分析表只需提供电子版,纸质版可不提供。 三、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六)信誉声明 (七)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粘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五)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六)信誉声明
注:1.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中的信誉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其他资料 四、技术部分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