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第二册) 招标编号:0625-144014006003 招标设备:工艺设备 招标人: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 本册内容: 投标邀请 投标资料表 合同专用条款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6日
第五章 投 标 邀 请 日 期:2014年1 月26日 招标编号:0625-144014006003 1.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邀请合格投标人就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的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招标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工艺设备的供货、现场预埋及安装、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供应、专用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和试运行、最终验收、技术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达到验收标准要求,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2. 有意向的合格投标人可在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3.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2月7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在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500元人民币或240美元,售后不退(邮购须另加60元人民币或40美元,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将及时用快递邮寄招标文件,但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将不对邮寄文件的迟交或丢失负责)。 4.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4年2 月28日10: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5. 定于2014年2 月28日10:30时(北京时间),在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6.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应在投标截止前15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通知到招标人要求给予解释和澄清。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 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站 (www.chinabidding.com) 免费注册、开通成功。 招标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邮 编:310003 联 系 人:汪江洪、马健飞、徐建 电 话:0086-571-85860242/85864736/85860269 传 真:0086-571-85860230 电子信箱:85860242@163.com 开户银行:杭州市工商银行武林支行 帐 号:1202021209006759843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1.1 业主名称: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 1.1 贷 款 号:不适用 贷款金额:不适用。 1.1 项目名称: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工艺设备项目)。 1.1 合同名称:采购工艺设备合同。 2.1 买方名称: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 招标机构名称: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1 业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830号 电话:0086-579-82069501 传真:0086-579-82383359 招标机构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邮编:310003 电话:0086-571-85860242/85864736/85860269 传真:0086-571-85860230。 3.1 合格货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投标人均可投标。 4.2 项目现场勘察: 1、为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投标人应参观并观察工程所在地及周围环境,并有责任获得一切必要资料,但买方及其招标代理人不对此承担责任。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投标人在获得招标人允许的情况下,可进入工地和建筑物进行上述考察活动,投标人及其职员应免除招标人及其代理人对考察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投标人及其职员负责自身的伤亡或人身损伤,财产的遗失和损坏及其其他遗失、损坏、费用及其它支出。 7.4 招标文件的修改: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前后互有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当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投标人应书面提出,招标人予以书面答复。否则招标人拥有最终决定权。 8.1 投标语言:中文和/或英文。英文的投标文件应翻译为中文。若有冲突,以中文为准。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11.2.1 投标报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为:交钥匙工程价(包括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其中设备报价为用户工地落地价。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须全面负责整套工艺设备的技术、设备及材料的供货、现场仓库建设和保管费(投标人自费在现场建立仓库并保管货物)、现场预埋及安装(包括设备吊运、用水用电、所需的材料、连接管道、附件、人工等所有内容,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第1.2.1款中注明只需供货,不含安装的除外)、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供应、专用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和试运行、最终验收、技术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等全部责任、风险和义务。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整套工艺设备包括本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中所要求的所有设备以及专用工具、辅助设备、材料等货物。 相关费用:报清内陆运输、装卸(至工地指定位置落地为止)、保险费(包括内陆运输、装卸保险以及运至工地直至完工移交前的货物丢失、损坏等一切风险)和伴随服务费(包括安装费及所需材料费、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及招标文件中合理隐含的其他伴随服务等)。 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投标文件中若包含招标文件以外的产品,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文件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文件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或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凭经验估算的分项价格计入其投标总价。 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报价变更声明(包括以百分比形式声明的折扣或涨价),则应同时声明具体的报价变更方式和变更环节,否则在评标时将一律按所有分项报价作同比例变更的方式来加以考虑。 11.2.2 投标报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为:交钥匙工程价(包括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其中设备报价为DDP用户工地落地价(包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的关税和增值税)。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须全面负责整套工艺设备的技术、设备及材料的供货、现场仓库建设和保管费(投标人自费在现场建立仓库并保管货物)、现场预埋及安装(包括设备吊运、用水用电、所需的材料、连接管道、附件、人工等所有内容,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第1.2.1款中注明只需供货,不含安装的除外)、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供应、专用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和试运行、最终验收、技术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等全部责任、风险和义务。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整套工艺设备包括本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中所要求的所有设备以及专用工具、辅助设备、材料等货物。 相关费用:报清内陆运输、装卸(至工地指定位置落地为止),保险费(包括海运、内陆运输、装卸保险以及运至工地前的货物丢失、损坏等一切风险)、伴随服务费(包括安装费及所需材料费,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外贸代理费,银行开证费,转单费等银行财务费,报关、清关、提货等其它所发生的港口费用、法定商检费用及招标文件中合理隐含的其他伴随服务等),以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投标文件中若包含招标文件以外的产品,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文件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文件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或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凭经验估算的分项价格计入其投标总价。 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报价变更声明(包括以百分比形式声明的折扣或涨价),则应同时声明具体的报价变更方式和变更环节,否则在评标时将一律按所有分项报价作同比例变更的方式来加以考虑。 12 投标货币:使用单一币种,人民币。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13.3.3 资格标准: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则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1、投标人须为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及服务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小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外币汇率按2013年12月1日计),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标人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提供证书(有效期内)。 4、、投标人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以来至少具有对1个中国大陆规模8万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成功提供过成套工艺设备(单项设备除外),且单个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汇率按合同签订之日汇率计)的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和/或用户证明复印件)。 5、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称项目负责人)自200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以来必须负责过至少1个中国大陆规模8万吨/天及以上污水处理厂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须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汇率按合同签订之日汇率计)的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和/或用户证明复印件; 6、投标人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为招标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 7、投标人具备执行本合同的财务能力,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2011、2012二个审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投标人在2011、2012二个审计年度必须是盈利的。 8、对招标文件第一分册中注明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条款的任何偏离将导致废标。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明文件(若系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盖上有效的公章,原件备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反映和证明上述资格标准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如未按此要求提供,则被视为不能满足要求。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资格标准将导致废标。 14.3.2 投标人应提供工艺设备设备正常使用和维护所需的专用工具(所需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以及在二年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计入在投标总价中),并提供备品备件详细清单和单价,说明备品备件用途,招标人有权对列出的备品备件的数量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其合计价格和合同总价;投标人应书面承诺确保其在二年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情况下足够更换使用,若二年质保期内在正常使用状况下需增补备品备件,中标商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二周内免费提供。 投标人还应提供“质保期满后三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报价表”,报明备品、备件价格(无需计入投标总价),并承诺在质保期满后三年内,当市场价格上升时,所报的价格不变,当市场价格下调时,所报的价格按比例下调;在上述期限后,卖方将以不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长期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 投标人不得将从第三方采购设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需要另行收费的备品、备件,否则在授予合同时将从授标对象的投标价格中扣除这部分费用,但在计算评标价时这部分费用将不予扣除。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点五(1.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为银行保函/电汇/银行汇票/保兑支票。 *16.1 投标有效期:开标日后100天。 17.1 副本的份数:4 份及电子文档1 份。 *17.2 投标文件的下述部分必须逐页小签,否则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1、证明投标人满足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13.3.条)的部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部分要求提供的内容。 3、技术响应部分(技术文本)及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 4、商务响应部分(商务文本)。 17.3 任何行间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方为有效。 18.2.1 投标文件递交至: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18.2.2 招标邀请的标题和编号:工艺设备国际公开招标, 0625-144014006003。 19.1 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2月28日 时间:10:30 (北京时间)。 22.1 开标时间:2014年2月28日 时间:10:30 (北京时间)。 地 点: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12室。 评 标 23.1 评标办法:本次招标将按照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26 一、评标办法: 1、评标程序按商务部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产发[2007]395号(《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 2、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3、所有标注“*”号的商务条款为关键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对这些关键条款有任何的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4、第八章技术规格书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关键技术参数,对这些参数有任何的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对这些关键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否则将导致废标。 5、对第八章技术规格的一般技术条款允许不满足,但总不满足项不得超过4条,否则将导致废标。 6、如果投标总价中包括的内容少于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每缺少一项功能与配置,其评标价将在投标总价上增加其它投标人相应分项价格中的最高价或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凭经验估算的分项价格。如若中标,该缺漏项费用将由中标商自行承担,并不得增加其投标总价。 7、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有分项报价的,投标商必须根据要求进行分项报价。否则,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上增加其它投标商相应分项价格中的最高价,或以招标人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其价格,并计入评标价中。 8、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各项商务、技术要求包括综合打分评价的项目作出一对一应答,要求真实、准确,应答要有具体内容,并应有相应材料证明,不能简单地以“满足”或“符合”进行应答,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相关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本次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之和,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其中商务3分,技术22分,价格70分、服务及其他5分。 10、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打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的各分项得分的“最终评分”等于没有评分偏离的评委的分项(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分加上有评分偏离的评委的分项(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分修正值再算术平均,若所有评委的分项(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分均未出现本办法第11条第(一)款所述的偏离或者均出现本办法第11条第(一)款所述的偏离情况,则“最终评分”等于“全体评委分项(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分均值”。 1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遵循以下调整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意见表上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意见表中阐明。 12、当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1)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40%以上的; (2)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30%以上的。 13、评标委员会将推荐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时,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为推荐中标人。 14、评标过程中所有数值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制),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制)。 15、本办法所称均值是指算术平均值。 二、评分细则: (一)、商务评价(3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1 投标人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以来对中国大陆规模8万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成功提供过成套工艺设备(单项设备除外),且单个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汇率按合同签订之日汇率计)的业绩【业绩须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和/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1分) 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反映和证明合同签订时间、污水处理厂规模和合同金额,否则不予认可。 提供1个得0分,每增加1个加0.5分,最多得1分。 1 2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称项目负责人)自200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以来负责过中国大陆规模8万吨/天及以上污水处理厂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须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汇率按合同签订之日汇率计)的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和/或用户证明复印件;【业绩须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和/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1分) 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反映和证明项目经理(或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合同签订时间、污水处理厂规模和合同金额,否则不予认可。 提供1个得0分,每增加1个加0.5分,最多得1分。 1 3 投标人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环保机电设备安装二级资质得为0.5分。 投标人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环保机电设备安装一级资质得1分。 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按规定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不予认可)。 1 小计 3 (二)、技术评价(22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1 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指标满足以及优于招标文件的程度(5分) 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每优于一项得0.5分,最多得5分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3分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 5 2 投标工艺设备工艺方案、工艺系统供货成套性及系统设计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优化程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工艺设备工艺方案、工艺系统供货成套性及系统设计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优化程度进行优劣评价)(5分) 3.5分≤“最优”得分≤5分,2分≤“较优”得分<3.5分,1分≤“一般”得分<2分,0分≤“差”得分<1。 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 5 3 投标设备部件和材料满足以及优于招标文件的程度(3分) 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每优于一项得0.5分,最多得3分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 3 4 设备功能、配置的优化程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设备的技术指标高低、功能和配置的优劣和合理性以及满足用户要求的优化程度进行优劣评价)(5分) 3.5分≤“最优”得分≤5分,2分≤“较优”得分<3.5分,1分≤“一般”得分<2分,0分≤“差”得分<1。 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 5 5 投标文件质量(2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质量进行优劣评价,“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得0分。 投标文件质量“好”的得2分:投标文件结构清晰、内容清楚准确、技术商务条款的响应详尽 2 投标文件质量“一般”的得1分:投标文件结构一般、内容清楚准确性一般、技术商务条款的响应较详尽 投标文件质量“差”的得0分:投标文件结构差、内容表述差、技术商务条款的响应一般 6 工程进度和安装施工组织实施方案(2分) 工程进度安排合理,满足招标文件及项目要求;设备供货有保证,设备的进场能够根据项目场地的要求及土建工程的完成情况有计划、分批次地进行,现场协调及验收工作安排科学合理,能够保障项目按进度进行:得2分 2 工程进度安排一般;设备的进场安排一般;现场协调及验收工作安排一般:得1分 未能按要求提供合理工程进度;设备的供货及安装的组织计划有缺陷,设备进场及协调计划不能保障项目顺畅地按进度进行:得0分 小计 22 (三)、价格评价(70分): 商务报价评分应在投标报价统一成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的评标价基础上进行。若有缺漏,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统一调整投标报价的内容和口径,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价。 以全部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为最佳报价值。最佳报价值为满分。高于最佳报价值的,每偏离最佳报价值一个百分点,价格分扣减0.5分,减完为止。以上价格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四)、服务及其他评价(5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1 售后服务方案和保证措施(2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右边所列四项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优劣评价,对于此四项内容的每一项评价内容,“好”的得0.5分,“一般”的得0.2分,“差”的得0分。 (1) 在中国大陆设有的常驻专业售后服务设施情况 0.5分 2 (2)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修复时间 0.5分 (3) 售后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配备情况0.5分 (4) 售后服务承诺和履约保证 0.5分 2 技术培训(1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0分。 1 3 备品备件的合理性及对价格的承诺(2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的合理性及对价格的承诺进行优劣评价,“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得0分。 2 小计 5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可能有的图样、图片等),如果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发现有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对其中内容不理解而未向招标机构提出,由此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投标人如果中标,将在收到合同定金或合同生效后15日内,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关于货物招标的收费标准下浮20%向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第三条 价格 第四条 支付 第五条 履约保函 第六条 交货和保险 第七条 包装和标记 第八条 技术资料 第九条 设计和设计联络 第十条 标准和检验 第十一条 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及验收 第十二条 保证 第十三条 索赔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技术改进与回授 第十六条 保密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税费 第十九条 仲裁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买方”(也称“业主”)为“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法定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830号” 。 1.2 “卖方”(也称“承包商”),指被授予本合同的承包商。 1.3“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4“工作现场”即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现场。 1.5“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合同项目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项目中的任何部件。 1.6“合同项目”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项目,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7“合同产品”指合同项目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8“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的要求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9“技术服务”是指合同项目设备供货、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方面承包商给予业主的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协助及监督等。其范围和要求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10“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承包商给予业主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11“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安装”内容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承包商必须为在本合同项下采购的设备安装和调试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和要求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12“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试运行”内容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承包商必须为在本合同项下采购的设备在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和要求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13“投料试生产”是指为进行合同项目的性能考核,在公用工程设施已经接通并已将原材料投入合同项目后进行的初步生产。“投料试生产” 内容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承包商必须为在本合同项下采购的设备在投料试生产期间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和要求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1.14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项目和合同产品是否达到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5“验收”是指合同项目在性能考核中达到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业主对合同项目的接受。 *1.16“质量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承包商保证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质量保证期为自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72小时性能考核测试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17“合同货币”即人民币。 1.18“合同价格”是指在承包商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价款。“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 1.19 “合同生效日”见合同协议书。 1.20“日”是指日历日数。 1.21“月”是指日历月数。 1.22“监理”指业主委托的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承包商应提供技术部分中要求的所有设备的供货以及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包括提供合同设备、所有设备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如有)、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和承包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承担的义务。 2.2承包商应提供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及为达到合同项目性能指标所需的合同技术规范所列业主供货范围以外的所有设备、工具及零备件。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合同技术规范。 2.3承包商负责合同设备的设计、成套工作,内容和要求详见技术规范。 2.4承包商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保证及技术资料提交详见技术规范。 2.5承包商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和要求详见技术规范。 2.6承包商应根据双方技术联络会议,安排业主有关技术人员在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车间与合同项目类似的其他工厂和/或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2.7承包商应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及72小时性能考核测试合格并验收后正常生产24个月所需的备品备件,若所供备件不足,承包商须无偿提供补齐。 根据业主的要求,承包商应长期以优惠价格向业主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件。如果承包商停止设备备件的生产和供应,承包商应提前通知业主,以便业主采购所需的备件;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应免费向业主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2.8 承包商负责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伴随服务费(包括进口设备的外贸代理费,银行开证费,转单费等银行财务费,报关、提货所发生的港口费用、法定商检费用及招标文件中合理隐含的其他伴随服务等,包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2.9本合同期满后,承包商应确保业主有继续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权利(如有),使业主免受由此导致的任何伤害。 2.10承包商应负责所有设备的堆放、储存及保管,直至竣工交付。 第三条 价格 3.1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的设计、采购及安装调试、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如有)、设计和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等的合同总价为承包商投标函中所报的价格,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除由业主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和业主风险责任范围内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3.2 合同设备的价格如下: 交钥匙工程价,包括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工艺设备的技术、设计、制造、采购、运输保险、交货、现场仓库建设和保管费(投标人自费在现场建立仓库并保管货物)、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供应、专用工具、运输保险、安装(包括设备吊运、用水用电、所需的材料、连接管道和电缆、附件及人工等所有内容)、调试和试运行、最终验收、技术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保证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等全部责任、风险和义务。承包商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 设备价格中包括设备在现场仓库中出库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同时设备现场安装调试服务费、培训费以及每台设备在安装调试及24个月质保期内的易耗品(包括润滑油、齿轮油等)以及设备正常维护所需更换的材料、零部件、附件及备品备件价格包括在设备价格内。 3.2.1合同设备价格 3.2.1.1设备价格 3.2.1.2保险费、运输费、工地装卸费(已包含在3.2.1.1款中) 3.2.1.3技术资料费(已包含在3.2.1.1款中) 3.2.1.4专用工具费(已包含在3.2.1.1款中) 3.2.1.5外贸代理费,银行开证费,转单费等银行财务费,报关、提货所发生的港口费用、法定商检费用(已包含在3.2.1.1款中) 3.2.1.6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的关税和增值税(已包含在3.2.1.1款中) 3.2.2 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及相关技术资料费;(已包含在3.2.1.1款中) 3.2.3设备备件价格 3.2.4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费及相关技术资料费以及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有关的设计费及相关技术资料费设计费;(已包含在3.2.1.1款中) 3.2.5承包商人员的所有技术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以及安装调试、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等); 3.2.6其他费用 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费用。如工程师费用、设计联络会费用、技术人员培训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3.3本合同第3.2.5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是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服务的全部价格。 3.4所有的设备和零备件价格均为工地落地价,即到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现场的指定存储或堆放地点的价格(至工地落地为止)。设备价格中包括设备在现场仓库中出库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5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查清并在其投标文件中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a) 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b) 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可能性; (c) 现场综合情况。 承包商不应对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但要对从各种渠道收到的信息的解释负责。 *第四条 支付 4.1 本合同项下业主对承包商的支付将通过合同中指定的银行以合同货币进行。 4.2 业主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后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4.2.1 预付款 在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之内,业主应当将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五(15%),即支付给承包商: A. 以业主为受益人的等值的不可撤销预付款担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预付款保函应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 B. 注明应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C. 由承包商递交,监理、业主现场代表、业主代表签署的计价单一式五份。 D.承包商已按合同技术部分要求提供了设备技术资料的证明文件。 4.2.2 合同设备价款的支付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四十五(45%),应当由业主在设备到达现场指定地点后并且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按比例支付给承包商: A. 注明应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B. 由承包商递交,监理、业主现场代表、业主代表签署的计价单一式五份。 C. 与设备配套的技术资料已按技术资料递交进度计划和合同专用条款交货计划按时递交的证明文件以及设备承包商已按照业主要求提供设备安装现场技术服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D.运输单据或业主出具的货物收据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E. 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 4.2.3合同设备安装及单机调试完成后的付款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应当在设备安装及单机调试完成,并由业主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承包商: A. 由承包商递交,监理、业主现场代表、业主代表签署的计价单一式五份; B. 注明应付金额商业发票一份; C. 承包商提供的厂家现场安装、调试、培训等技术服务的确认单。 4.2.4合同设备验收的付款 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差额(即累计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五),应当由业主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并经审计中心出具审计结论后30日内支付给承包商: A. 由承包商递交,监理、业主现场代表、业主代表签署的计价单一式五份; B. 承包商、业主双方授权代表按合同签署的系统设备最终性能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C. 注明应付金额商业发票一份; 4.2.5 质量保证期满后的付款 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5%)作为质量保证金,应当由业主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并且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承包商: A. 由承包商递交,监理、业主现场代表、业主代表签署的计价单一式五份; B. 注明应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4.3 承包商违约金的扣除: 4.3.1 承包商的违约金由业主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下一次支付中扣除,业主扣除的违约金金额应根据本合同条款计算并经监理、业主现场代表和业主代表签署认可。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若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承包商必须在一周内补足履约保证金金额。否则业主有权停付工程款直至承包商补足履约保证金。 5.2 如果承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承包商的义务,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每次、每项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及以上。 5.3 履约保证金采用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5.4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为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在此有效期截止日后14天内此履约保证金(如有剩余)退还给承包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5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之前提交。 5.6合同条款中提及的承包商违约金,业主有权选择从履约保证金中或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 交货和保险 6.1在合同生效日后14天内,承包商应按进度计划所规定的要求,向业主和监理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 初步交货计划应包括合同号、分项号、合同设备的名称和类型、大约总重量、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和总体积、交货时间、装运地(港)、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超大和/或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和/或易燃品在运输、储存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最大重量不超过二十吨,体积最大限度为12米长、2.7米宽、3米高。对于超过此限度的合同设备,承包商应在设计联络会上向业主提交上述设备的草图一式六份供双方讨论。为便于内陆运输,凡超过四十吨的设备的制造均需事先得到业主的确认。 初步交货计划应在设计联络会上由双方当事人讨论并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基础。 在合同生效日后14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一式六份所有设备的预埋件清单,包括确认 以下事项: 设备是否需要预埋件 预埋件是否由设备制造商提供 如预埋件不在本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应提供预埋件的技术资料如加工图纸、安装条件以及土建条件等。 承包商应对其所提供的预埋件或技术资料的偏差和遗漏负责,不管这些预埋件是否征得监理、业主的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现预埋件遗漏或偏差由承包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一切费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一式八份所有设备满足设计和安装所需资料。 *6.2 交货工期:合同生效后100天内安装调试(含设备交货期)完毕,其中阀门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60天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最短交货期,最短安装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供货和安装进度计划。 6.3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其内容包括合同号、 合同设备名称、合同设备分项号、规格、类型、数量、每台合同设备的大约毛重、净重、单价/总价、尺寸(长、宽、高)、每件货物的大约体积、装运地(港)和预计的装运日以及超大、超重设备的包装草图。 6.4 承包商应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10日通知业主如下内容: A. 合同号; B. 货物备妥待运日; C. 货物总体积; D. 货物总毛重/总包数; E. 装运地名称; F. 每件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12×2.7×3立方米的货物的名称、总毛重和尺寸; G. 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重量。 6.5 合同交货条件为工地落地价,承包商应负责所有设备从制造商仓库到现场指定储存和堆放地点之间的运输、保险、装卸、仓储、保管等手续。 6.6每件合同设备应整套装运。安装该设备所使用的专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6.7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最终交货计划及时将货物运至现场指定地点,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百分之一;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百分之二;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百分之三。 在计算迟交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6.8 如果承包商在合同签署后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将设备预埋件(预埋由承包商负责)及其技术资料及时交付业主,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每天的迟交违约金为2000元/日。承包商支付的预埋件及技术资料迟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6.9如果任何合同设备中包含危险品和/或易燃品,承包商还应提供关于上述货物的中文说明一式六份,内容包括:货物名称、特性、特殊保护方法和意外事件的处理方法。 6.10如有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承包商应提供中文说明一式六份,说明在内陆运输和储存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6.11承包商负责办理下列保险。所有保险费已包括在投标设备报价内。所有保险必须由业主事先批准的一流的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单不含有抵免条款。 1)货物及运输保险 货物及运输保险包括在从供货商或制造商的工厂或仓库至抵达现场的运输途中,出现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到现场之前的一切险、战争险和甲板险(如需要))及对承包商提供的施工设备的丢失或损坏的保险,保险金额为设备及备件价格的总和,加上其百分之十(10%),支付给业主和/或承包商。 2) 第三方责任险 在与工程的供货及安装调试有关时发生的造成第三方(包括业主的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及财产(包括业主的财产和已由业主接收的任何部分的设施)的丢失或损害的保险,不计任何免赔率,并且保险单应继续有效直到完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2个月。 在承包商投保的所有保险单上应写明业主为共同保险人。同时在这些保险单中,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的丢失或索赔的共同承保人的有关取代的权利将被放弃。 第七条 包装与标记 7.1合同设备应由承包商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内陆的长途运输。承包商应对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担责任。 7.2 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承包商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7.3 承包商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地标明以下内容: A. 合同号; B. 目的地; C. 收货人; D. 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E 箱号/件号; F. 毛重/净重; G. 尺寸。 7.4 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A. 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 B. 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 C. 相关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一份; D. 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 7.5 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承包商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承包商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 7.6 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承包商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承包商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承包商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第八条 技术资料 8.1技术资料提交的要求和内容在技术规范中有详细说明,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中文陈述和解释。 8.2承包商应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予以妥善包装,使其适合于多次搬运、长途运输并能防潮、防雨。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表面应注明下述内容: A. 合同号; B. 收货人; C. 箱号/捆号。 8.3 承包商应按技术资料递交进度计划表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的交货要求的时间和批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 8.4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为技术资料到达现场交付使用的日期。 8.5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承包商未能及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按下列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 每天的迟交违约金为2000元/日; 承包商支付的预埋件及技术资料迟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8.6承包商应对所提供资料中的不符点、错误或遗漏负责,不管这些设备样本和技术参数是否征得业主、监理的同意,同时承包商有义务对业主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和核对,如承包商事前发现业主提供的材料存在明显的错误或遗漏,应及时通知业主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设计与设计联络 9.1 合同双方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9.2 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合同技术规范以及技术资料递交进度计划及设备交货计划的规定。 9.3 设计联络会的内容、日程安排、地点、费用和参加人的人数及其资格详见相应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 9.3.1投标人在中标之后将与业主进行设计联络会议,联络会议将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设计联络会的地点在中国金华市,承包商将自己承担费用派遣技术人员到中国浙江省金华市参加设计联络会议,此部分费用包含在相关的报价中。 9.3.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商需要与业主再次或多次进行设计联络,可由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要求,另行安排时间和地点与业主进行联络。会议需要的所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包括业主和设计院参加会议人员的交通费用和膳宿费用等。 9.3.3 根据业主要求,承包商应自费派遣其技术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并在会前向业主提交满足设计联络会要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格在内的有关资料。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双方应在设计条件会上确定这些标准和规范,并签署设计条件会议议定书,该议定书将作为设计的基础。 9.3.4 根据业主的要求,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派遣其技术人员参加设计交底会,并签署设计交底备忘录。 9.4 在设计联络会期间,承包商应协助业主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业主提出的与合同项目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9.5承包商应按经业主批准的培训计划对业主指派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系统组成、系统及设备工作原理、使用和操作、检查及故障排除、系统及设备在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处理办法以及系统软件编制和调整等,使其能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及能对一般故障进行维修,并向培训人员提供维修所需的特殊工具、口令、图纸、软件及维修手册。 卖方在业主工地现场安装的同时及设备调试运行后,还有责任按上述内容免费为业主指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至业主指定人员掌握设备正常运行所应需要的操作维护等知识。 第十条 标准和检验 10.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双方在设计联络会上签署的纪要进行合同设备的设计、选材、制造和检验。技术标准和规范详见合同技术规范,如技术部分中没有的则必须与GB(国家标准)或其他相当或更高的标准相符,并根据上述标准之规定内容进行生产、试运行。 10.2承包商或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承包商负担。承包商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提交给业主。业主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承包商会同承包商检验人员对主要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承包商应免费为业主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等。承包商应提前1个月通知业主检验日期。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14天日内确认是否派检验人员参加检验。 交货前的质量检验不能代替在工作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主要设备应在业主检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装配。业主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有关合同设备质量的会议。 如果发现合同设备有任何缺陷和/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业主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承包商对这些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当缺陷消除后,承包商应再次进行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如果业主的检验人员由于非承包商的过错而未能按时到场,承包商有权自行进行设备装配和检验。 10.3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须在工作现场进行,货物抵达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工地现场后,业主、监理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验收,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同时出具证书。所有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在开箱检验前7日将检验日期通知业主和监理现场代表。承包商可以自费派遣其代表在开箱检验时到场。如果承包商的代表未能到场,业主有权在承包商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该证书应作为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10.4 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能被视为开箱检验。 10.5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满前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业主均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10.6 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业主有权决定按照中国国家的现行标准和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 10.7如果双方由于材料或部分工程考核和/或检验,或在其过程中产生争议分歧且不能在一般合理的期限内得到解决,将根据有关规定裁决。 第十一条 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及验收 11.1 合同项目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应根据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由承包商进行;承包商提供的有关合同项目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的技术服务的范围详见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 11.2 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项目现场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等工作的协调。现场项目负责人的名字将在合同中明确。 11.3合同双方应将合同项目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及验收工作的详细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 11.4 安装工作包括在承包商的合同工作范围内,承包商必须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工作和培训,并在其提供的设备安装完毕后签字确认安装工作符合设备制造厂商的要求。 11.4.1承包商应在安装前2周向监理及业主提供详细的安装计划,包括时间、步骤、人员、设备、图纸及需业主提供的配合等,并征得监理及业主的同意。 11.4.2安装是指设备的就位、固定和设备之间的连接工作,不包括单台设备各部件的组装。包括设备安装在土建施工过程中所需预埋件的预埋。 11.4.3承包商采购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均需附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产地证明(进口设备)、商检证明(进口设备)、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经双方检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对设备材料的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如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用由提出复验方负责。如复验不合格,复验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11.4.4承包商应熟悉有关招标图纸和设计精神,确保本系统设备满足安装要求,且保证提供与厂区其他相关工艺、供电、自控设备的连接要求。今后若因连接要求增加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1.4.5所有穿墙孔、穿砼板孔,不得乱打,不得打断内部钢筋。确实需要开孔,须得到设计院和招标人的同意。 11.4.6成套系统内所有的控制接线、电源接线及相关的功能编程等工作均由承包商完成并提供包括电缆表在内的相关设计资料。所有与自控系统直接进行通讯的设备,通讯协议必须无条件开放,承包商应提供与自控系统要求一致的通讯接口。 11.4.7安装所需的一切费用及进入现场施工安装的施工水电费、设备吊装费和墙洞修补费等费用均须全部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11.4.8承包商必须服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总承包管理,包括计划进度安排、质量监督、工程资料、协调管理、施工配合、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等方面,总承包服务费(含总包管理费、配合费)已由发包人承担。 11.4.9安装除应执行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外,还应按供货厂家的具体安装要求进行。 11.4.10所有安装工作结束后,承包商委派的技术人员应和业主、以及其他承包商一起对所完成的安装内容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委派的技术人员就应准备进行下一步的设备调试工作。 11.4.11承包商还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安装、调试的相关工作: (1)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已完成设计工作,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工作日内应提交所供设备的技术资料,以满足相关部分的施工图设计,由于提交技术资料延误而造成的工期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负责,并且业主保留追究由于此延误造成项目总工期延误的索赔权力。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承包商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违约金:按合同工期或经批准的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计罚违约金; (2)工程总进度计划按双方的约定施行。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和形象进度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师。 (3)安装、调试期间的安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商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商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业主的人员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简易消防设备。 承包商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否则承包商负全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4)需承包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污水排放许可、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承包商自行办理,相关费用亦由承包商自理。 (5)本工程承包商应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和现场交通围护,保持现场道路的通行;施工围护应结合图纸及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固定围护与活动围护相结合,达到市区道路整治围护标准和金华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为此所发生的交通组织、交通便道、现场围护及临时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等相关费用,承包商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费用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和设备,由承包商负责采取措施保护,保护费用由承包商负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商承担修复费用。承包商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事先未知的自来水管、通讯电缆、其他地下管线、文物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护好现场,承包商应与自来水、通讯等部门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自来水管、通讯电缆的正常运行。具体由承包商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或竣工验收前,承包商应按金华市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条款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应经工程师检查为合格为止,所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及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要求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 a. 施工现场形象:确保工地文明、安全,负责工地形象建设,达到金华市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 b. 承包商对施工场地周边一定范围环境负有责任,如:施工中不得随意排放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各类垃圾、建筑材料等杂物;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等。 各类垃圾、建筑材料和外运工程渣土必须运至环卫部门规定的场所弃置,严禁随意抛掷,否则业主将提出警告要求整改并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c. 承包商应及时从签发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自身及承包商管理范围内分包单位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在保修期结束之前,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设施自行保管。 d.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e. 临时道路:承包商为进出现场和施工运输所需的临时道路由承包商自行修建(或和土建总承包单位协商借用已有临时道路),同时承包商应负责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将上述费用计入总价。 f. 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雇员的安全。结合并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及救护设施,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为一切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作出必要的安排。 g. 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如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商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h. 承包商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并在施工现场配置安防用监控设备,保证对各出入口及现场施工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防措施,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i.承包商应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费用承包商已充分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j.施工期间的排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由承包商根据现场情况充分考虑防汛、防台及其他措施的需要,制定措施方案,所需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今后不得因此类事件进行相关费用的索赔。若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上述规定,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责任自负。 k.承包商应与其它承包商(如建筑安装标等)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当工作面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安排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并不得因此提出有关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11.5 所有设备单机、联动调试工作完成后,试运行工作应在联动调试工作完成后20天内进行并完成。如果试运行顺利完成并且符合技术资料的要求,双方现场代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5日内签署试运行合格证书。 试运行工作包括在承包商的合同工作范围内,承包商必须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现场调试技术指导和操作培训。 11.5.1 承包商应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参与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 11.5.2在调试期间的所有测试工作必须有承包商、监理和业主各方的有关技术人员在场,对测试的内容及参数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11.5.3以上所有的签字确认并不排除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11.5.4如在调试期间发现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与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不符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更换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11.5.5在调试期间发现应承包商原因引起设备和或零备件等损坏,承包商应立刻更换确保试运行的顺利进行。 11.6 试运行完成后,应进行投料试生产。在投料试生产期间承包商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取样和分析测试应由监理在双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投料试生产期间,如果合同项目未能达到合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对此负有责任的合同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投料试生产顺利进行。 11.7 如果合同项目在投料试生产期间达到良好和稳定的运行状态,双方应确定性能考核的开始日期。承包商应确认业主提供的性能考核和投料试生产的详细程序。如果合同规定的所有保证指标在72小时性能考核测试中都已经达到,双方现场代表应在考核完成后5日内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1.8 在性能考核期间(性能考核以本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和经济要求为准),如果有任何事项未能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合同双方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按以下方法解决: 11.8.1 如果在任何一次性能考核中由于承包商原因未能达到任何性能和保证指标,承包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项目中存在的缺陷。所有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设备和原材料费、将设备和材料运往和/或运出工作现场所涉及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技术服务费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在缺陷消除以后,应尽快进行再次性能考核。 性能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在第三次性能考核有任何性能和保证指标仍未能达到,业主有权向承包商索赔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为性能未达到要求部分的设备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当由于性能未达到要求的设备导致出水水质和能力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违约金的比例可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30%),接受违约金后,业主应签署合同项目的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但是,承包商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项目达到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承包商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其在质量保证期内所负的义务。 如果在再次性能考核中因业主原因仍未能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业主应对合同项目进行验收并由业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项目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 11.9 如果试运行和/或投料试生产和/或性能考核因承包商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业主有权就因迟延发生的损害和损失和/或任何额外费用请求赔偿。 11.10对合同设备的验收不得免除承包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11.11提供工程竣工后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其他部分所要求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均需6套和电子版2套。 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应符合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并遵守下述规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商在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业主。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商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业主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商加盖竣工图章交业主。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业主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4)竣工资料中应包括工程声像和图片资料。 第十二条 保证 12.1承包商应保证合同项目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技术规范。 12.2 承包商保证它是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和/或持有者并且有权向业主授予有关许可。 如果业主因在许可区域内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承包应承担全部责任。业主通知承包商后,承包商应以业主名义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承包商应弥补业主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 12.3 承包商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业主能继续安全使用。 12.4承包商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2.5 承包商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12.6 承包商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2.7 如果业主因在许可区域内使用合同设备和/或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任何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承包商保证在得到业主通知后将以业主名义并在业主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承包商应弥补业主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 12.8 设备质量保证期为自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72小时性能考核测试合格之日起24个月。对合同设备的保证详见合同技术规范。承包商在收到业主通知后应立即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免费修理或无偿更换。修理或替换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在业主验收后重新起算。承包商在质量保证期的最后1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常规的维护保养,承包商对该期间所发生的设备维修、保养、更换费用负责。 当设备质保期满之后,承包商依然能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及备件供应。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承包商原因使合同设备停机,保证期应相应延长。保证期满后,业主应出具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第十三条 索赔 13.1如果设备在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承包商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罚款并寻求下列救济: 1) 由承包商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承包商不能解决的,业主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2) 由承包商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同时承包商应在重新起算的质量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作出质量保证。承包商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如有必要,对于急需的设备,承包商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 3) 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业主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 4) 赔偿由承包商违约引起的其它损失。 13.2 如果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3.3 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索赔要求后14日内作出回复。如果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索赔要求后14日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承包商接受。承包商应在业主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按照业主同意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承包商需承担的索赔费用在下一次支付或从承包商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时扣除。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4.1 如果承包商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业主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A. 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30日内仍未能交付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或者, B. 承包商未能使合同项目达到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最低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或者, C. 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业主违约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4.2 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 14.3 如果业主认定承包商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A.“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业主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14.4 在业主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承包商应承担业主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承包商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第十五条 技术改进和回授 15.1 如果承包商或设备制造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作出了任何改进,承包商应许可业主免费使用该项改进。为使该项改进能够在合同项目中投入使用,承包商应给予免费技术协助。 15.2 在使用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过程中,业主有权对该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进行改进。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商并免费将该项改进回授给承包商。这些改进应归业主所有。 15.3 合同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对另一方授予的改进技术保密并保证不将其再许可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 保密 16.1 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后5年内。合同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6.2 对于合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合同任何一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16.3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A.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B.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合同一方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C. 合同一方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17.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税费 18.1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承包商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第十九条 仲裁 19.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争议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金华市按照金华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 19.2 除非另有协议,诉诸仲裁不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仲裁以外部分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 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20.2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日后3年。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20.3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0.4 没有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5 任何一方在执行任何合同条款和条件时准予另一方的放松、宽容、延迟或放纵或时间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那一方在合同之下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任何违背、任何免责也不应导致对任何后面或延续的合同分项的免责,或弃权。 20.6 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仅供参考使用,不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文的解释。 20.7合同构成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就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合同签订前所有关于这方面的通讯、协商、协议(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20.8 如果合同条件的任何规定被禁止或宣布无效或不可实施,这样的被禁止、无效或不能实施,不应影响其它条件的有效性、可实施性。 20.9 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 业主: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承包商: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和合同变更 21.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2)所有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商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 (3)承包商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商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4)投标截止日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所规定的有关费用及风险引起的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属于承包商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 (5)其他招标文件明示的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 (6)除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按合同文件约定)、现场工程师按合同文件精神对工程量签证、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均为本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 21.2合同变更 关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承包商需事先将变更方案和所涉及的金额报送业主和监理现场工程师审批,在得到现场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以变更设计施工图审核量为准,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有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无投标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套用2010版预算定额,综合费用按投标报价同口径计取。新增材料价格有信息价(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正刊,下同)的执行信息价并经业主审定,无信息价按市场价签证确认。 (2)其他情况引起新的变更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并经业主审定后执行;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套用2010版预算定额,综合费用按投标报价同口径计取。新增材料价格有信息价(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正刊,下同)的执行信息价并经业主审定,无信息价按市场价签证确认。 第二十二条 现场服务 22.1 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为: 22.2 现场项目负责人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85%以上,即26天/月,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考核,现场项目负责人现场到位率不满足要求,业主将对承包商按2000元人民币/日进行罚款。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85%以上,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考核,未达到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人在现场。其他项目班子人员现场到位率100%,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考核,未达到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22.3 现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由业主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和每月的现场工程协调会。 合同附件
目 录 附件1 合同协议书格式 附件2 承包商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供货清单(包括合同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性能保证及保证期) 附件3合同设备交货进度计划(略) 附件4合同设备分项价格清单(略) 附件5设计联络安排和技术资料递交进度计划(略) 附件6设计标准和规范(略) 附件7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8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承包商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商”) 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业主为获得以下有关的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即 (合同项目名称)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承包商以总金额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总价”) 提供上述合同设备的投标。 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以下文件应构成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询标纪要); (6)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答疑纪要);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等设计文件; (9)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优先执行。 3. 考虑到业主将按照本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承包商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4. 考虑到承包商将按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业主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5.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生效日期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最晚日期为准: (1)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 业主收到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完成其负责落实的上述条件; 6.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业主和承包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所写日期和地点签订本合同。 业 主: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承 包 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附件7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开立日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地 址: 邮 编: 事 由: ______ 号不可撤销保函 关于贵公司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于____日签订的购买_________(工厂或项目名称)、总金额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 整)的第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承包商要求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该保函金额为________(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整)以及相关利息,我行将向贵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在贵方告知承包商未能交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和/或技术资料并且贵方已经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在收到贵方的首次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论承包商做出任何反对,我行将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_______的款项,包括从贵方向我行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至我行向贵方实际支付该笔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_______%计算的利息。 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将自动地和按比例地随着承包商交付和贵方接受每一批货物的发票价值而递减。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设备交货验收之日起60日后失效。自该日起,无论是否被退还本行,保函都将自动失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立保函银行名称)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姓名及职务) (盖 章) 附件8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无条件) 开立日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地 址: 邮 编: 事 由: ______ 号不可撤销保函 关于贵公司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于____日签订的购买_________(工厂或项目名称)、总金额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 整)的第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 而且本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银行保函; 本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我行还同意:在雇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 担保人签字盖章: 银行名称: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附图纸) (单独包装) 第九章 投标文件补充格式
1.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格式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项目技术服务人员资历情况表 4.2008年1月1日以后承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类似的合同情况一览表 5.设备交货进度计划表 6.技术资料递交进度计划表
1. 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格式 (承包商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致: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 (承包商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本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务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从事现场项目负责人年限 近 五 年 完 工 和 在 建 主 要 工 程 情 况 序号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工程描述 开竣工 日 期 工程质量 情 况 1 2 3 4 5 6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3. 项目技术服务人员资历情况表 姓 名 本工程 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 学历 专业年限 现任职务职称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类似工程的经历、业绩 或另附简历 注:1、我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合同管理以及各主要专业工种负责人均已列入。 2、列入本表人员的更换须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4. 2008年1月1日以后承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类似的合同情况一览表 每个合同要单独具表 1. 合同号: 合同名称: 国家: 2. 业主名称: 3. 业主地址: 4. 业主联系电话 5. 合同总价: (货币名称) 6. 类似工程的性质和特点: 7. 合同授予时间: 8. 完工时间: 9. 合同工期: 10. 特殊要求: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5. 设备交货进度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时间 到达时间 到达地点 备注 1 特殊预埋件的递交时间 2 第一批设备装运时间(包括设备名称、数量) 3 第二批设备装运时间(包括设备名称、数量) 4 第三批设备装运时间(包括设备名称、数量) 5 第四批设备装运时间(包括设备名称、数量) 6 第五批设备装运时间(包括设备名称、数量) 7 其他需增加的时间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6. 技术资料递交进度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时间 备注 1 技术联络时间安排 2 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设备资料 3 满足安装调试要求的设备资料 4 设备安装调试说明提供时间 5 设备操作运行手册提供时间 6 设备培训资料提供时间 7 其他需增加的时间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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