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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信息论坛』>> 『中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拟在建项目汇编』 | 本分论坛共57571贴 | 99234回复 | 分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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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2007/10/7 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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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计划四年内再建12座污水处理厂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6月18日讯)记者日前获悉,西安市政府已经列出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到2010年底前再建12座污水处理厂。届时,除了城六区统一规划建设外,西安周边7个区县每个区县都将拥有一座污水处理厂,西安市的水环境将得到很大改善。
  
据西安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文汉介绍,作为西安市现有三个污水处理厂的主管单位,污水处理公司基本完成了事业到企业的改制工作,各方面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特别是污水处理量比去年同期有了较大提升。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三个污水处理厂还不能满负荷运行。一是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严重超出设计指标,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为了确保出水水质达标,他们只有降低处理量,而作为企业,只有增加处理量才能降低运行成本,这个问题靠自身已无法解决。二是污水处理设备长期一直处在腐蚀环境下运行,部分设备运行能力已严重下降,影响了污水处理量;三是新建成的第三污水处理厂正在调试阶段,城市配套管网的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因此造成进水量的不足。为了保证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有效运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上述问题对污水处理量所造成的影响。
  
据悉,西安市还将加快调整污水处理费,市级污水处理费已调整至每吨0.8元,区县污水处理费不得低于每吨0.6元。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运行和维护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区县所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用于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和管网铺设建设,不得挪用。
  
12座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
  
2007年建成:临潼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
  
2008年建成:西安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西安南郊污水处理厂、北郊泾渭污水处理厂、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大学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高陵县污水处理厂、长安区污水处理厂、阎良区污水处理厂、户县污水处理厂
  
2010年建成:周至县污水处理厂、蓝田县污水处理厂

(来源:华商报,作者:记者靳曼,2007-6-18)

“......2007年建成:临潼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
(此帖子已被作者于2015-3-21 6:47:07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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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07/10/7 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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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潼污水处理厂正式通水调试 日处理污水2.5万吨

http://www.waterchina.cn 2007-6-8 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袁超群通讯员蔡君丽)记者昨日获悉,临潼区一个日处理量达到2.5万吨的污水处理设备已经建成,并正式通水调试,计划8月份正式投入运行。届时,可解决临潼区因生活污水而带来的水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净化水质,减少城市废水污染。

  据了解,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是临潼区重点建设工程,是西北第一家区(县)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位于临潼区行者街道南村,占地约30亩,投资48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综合办公楼、粗格栅、细格栅、变配电室及鼓风机房,还有集泥池、污泥脱水机房、加氯间、接触池、自控室、化验室、进出水管网及高低压供电设施等。总建筑面积7510平方米,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日处理污水2.5万吨。项目采用国内一流的活性污泥生化反应池处理污水,处理设备为进口先进设备,处理后排放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处理后的尾水将排放至河道,2万吨中水将作为新区景观用水以及周边农田灌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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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08/7/24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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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将再建7个污水处理厂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7月9日讯)从今年10月至明年6月,西安市将有7个新的污水处理厂相继建成,每天多为西安“消化”80万吨污水,并与原有的4个污水处理厂一起,使我市的集中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0%,从而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

成绩

7条入渭河流污染明显下降

2006年、2007年,我市共关闭了31家造纸厂,在每年节约地下水资源1.5亿吨的同时,还减少排放污染物COD3.7万吨。与此同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使我市目前日污水处理能力已经达到了43.5万吨。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我市的河流正在逐渐清澈起来。数据显示,我市2007年流入渭河的7条支流,污染均呈下降趋势,其中沣河、氵皂 河、涝河、新河降幅最为明显,分别为42%、58%、76%、33%。

“如今,涝河里又能见到鱼虾了。今年上半年监测数据表明,黑河、沣河、涝河主要污染物指标已经达到国家要求标准。”昨日,市环保局局长罗亚民高兴地说。

问题

距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仍有差距

当然,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依然艰巨,一些指标距离创建国家环保城市的指标还有差距。在列入国家24个监测断面中,仍有14个不达标,达标率仅为42%。伴随着城市经济和人口的增长,我市每年新增的污染物COD为1.5万吨,再加上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每年4000吨的减排指标,我市每年需要削减排放COD1.9万吨,任务十分艰巨。此外,现在运行的3个污水处理厂,由于处理量已经达到设计能力,高峰期无法完全处理,只好溢流,影响了周边环境。

对策

一年内7个污水处理厂将竣工

目前,我市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共有4个,分别为北石桥污水处理厂、邓家村污水处理厂、第三污水处理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合计污水处理能力为43.5万吨/日。还有7个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当中,合计污水处理能力80万吨/日。其中5个预计今年建成,分别为第四污水处理厂、高陵县污水处理厂、长安区污水处理厂、西南郊污水处理厂、阎良污水处理厂。

另外两个也将于明年6月建成,分别为户县污水处理厂、北郊泾渭污水处理厂。其中,处理能力最大、达到25万吨/日的第四污水处理厂一期土建工程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装修;预计今年9底完成设备安装调试、10月底试运行。

除了在建项目外,我市还有4个污水处理厂正在筹备建设当中,分别为第五污水处理厂、蓝田县污水处理厂、周至县污水处理厂、西安航天基地污水处理厂。如此算来,未来几年,我市将有11个污水处理厂相继建成投用,仅从数量而言,就相当我市过去建设总数的近3倍。

(来源:西安晚报,作者:记者 张瑾,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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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08/8/28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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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年内将开工建设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8月28日讯)陕西省发改委日前批复了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第五污水处理厂概算总投资4.5亿元,日处理污水20万吨的一期工程今年年内将开工建设。

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规划厂址位于灞河河堤以西,浐水西路以东,规划占地400亩,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45402万元,总投资服务区域45平方公里,服务范围为我市东北郊、北郊及南郊部分地区。第五污水处理厂远期规划日处理城市污水40万吨,深度处理每日10万吨。工程分期建设,一期工程日处理城市污水20万吨,处理后出水最终排至灞河。

据了解,我市每天排出的生活污水和工业生产废水量有100万吨,但目前我市投入运行的北石桥污水处理厂、邓家村污水处理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临潼区污水处理厂合计污水日处理能力只有43.5万吨,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今年以来,我市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目前有7个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当中,合计污水处理能力80万吨/日,其中5个预计今年建成,分别为第四污水处理厂、高陵县污水处理厂、长安区污水处理厂、西南郊污水处理厂、阎良污水处理厂。第五污水处理厂年内开工建设后,可以进一步增加我市的污水处理能力,方便我市东北郊、北郊及南郊部分地区的群众生活。

(来源:西安日报,作者:记者袁超群,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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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08/9/17 2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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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采用工程措施严控水气污染 四类项目不批建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9月17日讯)“十一五”时间过半,但我市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却未过半。为此我市将通过一系列工程措施,为完成任务加速,并明确了四类项目不予批准建设,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污染减排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时间过半

污染削减未过半

按照省上下达的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末,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需要控制在10.61万吨以内,比2005年削减1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需控制在4.98万吨以内,比2005年削减27%。但是到今年6月底,“十一五”时间已经过去一半,我市却并未实现“时间过半、削减任务过半”的预期目标。截至2007年底,化学需氧量减排只完成“十一五”削减比例的4.2%,占总任务的30%,二氧化硫只完成“十一五”削减比例的4.88%,占总任务的18%,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减少水污染

一批污水处理厂将上马

如何能让水中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得到有效的削减呢?我市将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上着力。其中,去年开工建设的长安、高新、阎良、高陵等4家污水处理厂,今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经开区和户县污水处理厂最晚不超过明年6月底建成运行。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抓紧调试,今年10月底要进入试运行。临潼区污水处理厂10月之前完成整改任务。周至县和蓝田县污水处理厂,年内开工建设,确保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邓家村污水处理厂和北石桥污水处理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力争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力争在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此外,我市还将建设一批小污水处理厂。争取明年开工建设六村堡、新筑等污水处理厂;率先在全省百镇建设中启动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市政管网没有铺设到位的大学园区也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实现中水全部回用。

减少空气污染

热电厂集中供热站重点监控

如何能让大气中的污染物——二氧化硫得到有效削减呢?我市瞄准了一些热电厂及集中供热站的减排工程建设。年内,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项目“上大压小”减排方案,确保2009年底完成脱硫工程并运行。户县热电厂小机组,今年12月完成拆除。太华、朱雀、雁东集中供热新建供热站,将实现主体工程与脱硫工程同步投入运营。此外热力管网覆盖不到区域的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要完成脱硫改造工程。

严格准入

建设项目“四不批”

今后,我市将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坚持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不批、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的项目不批、不符合污染减排要求的项目不批、没有同时建设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涉水项目不批。此外,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和超总量排污,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县,要实行区域限批、流域限批或挂牌督办。

(来源:西安晚报,作者:记者 张瑾,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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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08/11/21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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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北郊、东郊污水不再直排渭河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11月21日讯)日处理城市污水25万立方米的西安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经过近两年的建设投入试运行。今后,西安市城区、北郊及东郊45平方公里区域内的生活及工业污水须经过该厂处理后才可排入渭河。昨日,西安市市长陈宝根、副市长杨广信参加了通水试运行剪彩仪式。

解决北郊地区水质污染

这一花园式污水处理厂坐落在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辖区,占地585亩,一期项目总投资3.4亿元,是目前西北地区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今年10月28日,成功实现了厂区进水总管与市政排污管线的对接,并顺利完成了水区设备超载负荷联动调试。

据统计,西安市日产城市污水约100万立方米,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约60万立方米。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了邓家村、北石桥、第三污水处理厂和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43.5万立方米。第四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后,可以使西安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有效解决西安市北郊地区水质污染问题,极大地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

处理后的水可浇花

昨日上午,记者在现场看到,第四污水处理厂的输水管张开大嘴,开始往新落成的沉砂池中灌“黑油”一样黏稠的污水,经过清除污染物和初步沉淀,污水又流入刚刚竣工的生物池内,继续接受处理。在经过8道工序后,最后污水都成了清澈的水。

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生物池需要一定的时间培育和优化净水微生物,所以还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尾水才可满足景观和附近工业用水的需求。经过处理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可以下降95%左右,处理后水质达一级B类标准。可养鱼、浇花、灌溉等,并可直接排入渭河。

污水淤泥可以制作地砖

“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淤泥,除了填埋外,我们将对它再利用。”污水处理工程筹建处处长陈鸿介绍说,第四污水处理厂将在淤泥上大做文章,处理生活污水后产生的淤泥经过浓缩、消化,可烧制成建筑用的地砖。另外,还可以利用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自用供暖。

(来源:三秦都市报,作者:记者 高峰,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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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08/11/21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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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waterchina.cn/shwater/upload/20081121139818715.jpg
 
   
  图为: 在生物反应池里,经过处理的污水泛起一层层白沫.

陕西省西安市日减污水25万吨 有效解决北郊水质污染问题(图)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11月21日讯)渭河将再次“减负”。今后,西安市老城区、北郊及东郊等区域内的生活及工业污水,将经过净化处理后排入渭河。昨日,西安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举行通水试运行剪彩仪式,市长陈宝根、副市长杨广信等领导出席仪式。

西北最大总规模日处理污水50万吨

西安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位于未央区汉城街办辖区内,总占地面积585亩。项目设计总规模日处理城市污水50万吨,分两期实施,规划服务面积约45平方公里,建成后将是西北地区最大的污水处理厂。

目前完工的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3.4亿元,于2006年12月开建,今年10月28日提前进入通水试运行阶段。据介绍,一期工程主要接纳包括西安市旧城区、东郊经九路、太华路以西区域,漕运明渠以东、北三环以南区域以及漕运明渠以西部分区域和北三环沿线区域的污水,可日处理污水25万吨。

8道工序 处理后的水可养鱼浇花

记者昨日在现场看到,第四污水处理厂的沉砂池已开始接收像“黑油”一样黏稠的污水,空气中弥漫着阵阵刺鼻的气味,在经过清除污染物和初步沉淀后,污水又流入刚刚竣工的生物池内,继续接受处理。经过8道工序,最后污水变成了清澈的水。“经过处理的水可以直接用于灌溉,浇花也没问题!”工作人员介绍,污水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工艺,由于生物池需要一定的时间培育和优化净水微生物,所以还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可满足景观和附近工业用水的需求。经过处理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可以下降95%%左右,水质达一级B类标准。处理后的尾水可养鱼、浇花、灌溉等,并直接排入渭河。污水厂还将设置臭气收集系统,经生物除臭系统进行净化处理,解决空气污染。

据污水处理工程筹建处处长陈鸿说,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淤泥,除了填埋外还将再利用,可制成建筑用砖。另外还可以利用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建立发电厂,进行供暖。

污水处理率全市已达65%以上

据统计,西安市日产城市污水约100万吨,其中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60万吨。西安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是西安拟建的6个城市污水处理厂之一。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邓家村、北石桥、第三污水处理厂和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达43.5万吨。第四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建成,可处理西安市1/4的城市污水,可以有效解决北郊地区水质污染问题,极大地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也使西安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

西安年内有望再添四座污水处理厂

今年年底前,西安市将再添四座污水处理厂。

据了解,除投入试运行的第四污水处理厂外,长安、高新、阎良、高陵等4家污水处理厂今年年底有望建成,合计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1.5万吨。到2009年底,西安市污水日处理能力将达98万吨。

明后两年,西安市将有灞桥、新筑、草滩污水处理厂和西安市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北石桥污水厂二期改扩建、邓家村污水厂二期改扩建、第三污水厂扩建等7个污水处理项目陆续开建,建成后将为西安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9.08万吨/天。

(来源:华商报,作者:记者 赵伯平,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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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09/7/29 1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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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waterchina.cn/shwater/upload/200972914103513067.jpg
 
   
  陕西省西安市7个污水处理项目竣工试运行(图)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07月29日讯)昨日,西安市泾渭新城污水处理厂等7个地处渭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集中竣工并通水试运行。它们的投入运行将形成每日54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至此,西安市城市总体污水处理能力达到每日95万吨。

7个厂日处理能力达54万吨

2007年初,省政府提出到2010年,渭河流域内所有的市县都要建成或基本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整个流域规划到2010年新建污水处理项目40个。昨日竣工的7个项目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泾渭新城污水处理厂等7个污水处理项目建成运行后,将形成每日54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使我市污水处理厂达到10个,城市总体污水处理能力达到每日95万吨。基本消除和大大减少区域内企业污水排放对水体的污染,对于保护渭河“一波清水”、建设绿色生态西安,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10年新建污水处理项目40个

陕西省在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总体规划以来,流域内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四个城市,已有29个污水处理项目具备通水试运行的条件。包括西安7个、宝鸡10个、咸阳9个、渭南3个。截至目前,规划内有60%的项目已经建成,新增污水处理能力96.7万吨/日,占规划设计能力的61%。在2010年前,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实现2010年底规划项目全部达标稳定运行。在不远的将来,渭河流域将再现水清、路通、堤防牢固、林草成荫的绿色景观长廊。

新闻链接

渭河流域7个污水处理项目

泾渭新城污水处理厂:西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的子项目之一,项目建设规模日处理10万吨,服务范围25平方公里左右(含高陵泾河工业园)。

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西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的子项目之一,规划日处理城市污水50万吨。主要担负西安旧城区及北郊、东郊经九路、太华路以西区域、漕运明渠以东、北三环以南区域以及漕运明渠以西部分区域和北三环沿线区域约45平方公里面积内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处理任务,处理后的污水经漕运明渠排入渭河。

高新区西南郊污水处理厂:西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的子项目之一,位于我市高新区内,西三环与南三环交界处,日处理城市污水8万吨,总投资29876万元。

阎良航空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规模日处理污水6万吨,中水2万吨。

高陵县污水处理厂:位于县城东区,设计日处理污水1万立方米,污水管网16.5公里。

长安区污水处理厂:位于我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张堡村村北,规划日处理污水10万吨,总投资约1.34亿元。分两期建设,一期日处理污水5万吨。运行后,韦曲城区约36平方公里的污水可得到处理。

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建设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0万吨,一期建设2.5万吨/日,并对建设规模的扩容和中水回用进行了预留。

(来源:西安晚报,作者:记者王彬、李博海,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9年07月29日)

.....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建设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0万吨,一期建设2.5万吨/日,并对建设规模的扩容和中水回用进行了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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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旺云的回复(2009/9/1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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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污水厂建设驶入快车道 3年后城市污水95%净化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09月01日讯)每天,我们这座城市都会产生上百万立方米的生活污水,如何为它们找到一个好的出路呢?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生活污水引入其中进行净化。到2012年,西安市将力争让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让渭河告别黑臭。  
  
近年成绩

三年污水处理能力翻三倍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西安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就已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但是,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却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在2006年以前,我市只有两座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不足40%,大量没有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排放,最终汇入了渭河。

2006年以后,我市加大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先后投入资金7.6亿元,分别建成并投入运行西安市第三、第四、西南郊、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高陵县及北郊泾渭组团8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4万吨。同时,还相继开工建设了第五、户县、周至县、蓝田县、国际港务区5座污水处理厂,北石桥和第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灞桥污水处理厂目前也已启动了前期筹建工作。

为了让生活污水能够顺畅流入处理厂,从2006年至今,我市还相继投入资金2.3亿元用于全市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截污管网737.72公里,全市污水管网总长度已达到1054.83公里,为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满负荷运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我市污水日处理能力已达到91万吨,与2006年相比翻了三倍。

细节表现

大学13万师生生活污水得到处理

在抓污水处理厂大建设的同时,一些细节问题也得到了点对点的突破。

细节问题一:西安高等院校众多,其中不少距离市区相对较远,因此排水管网还未与城市对接。

针对这一情况,西安市明确要求此类学校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对中水进行回用。据了解,目前21所应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大学中,已经有10所完成了处理厂建设工程,污水处理能力2.83万吨/日,年削减COD2300余吨,13万师生的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部分回用。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校区,经过处理的中水全部用于学校的绿化灌溉、道路喷洒和冲厕,污水治理不仅节约了水资源,保护了河流,更节省了学校的开支。

细节问题二:由于中国人的饮食习惯,餐饮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食用油脂等污染物,因为超标倍数太高,使得污水厂难以处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市要求市区范围内30座以上的餐饮单位,必须建设安装污水治理设施。到2008年底,有一半以上的餐饮单位完成了污水治理,目前全市已完成1249家,正在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已达到设计标准。

前景展望

2012年 城市污水处理率将达95%

伴随着我市污染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西安市河流水质有了明显改善。去年,渭河出境断面COD的浓度比2005年下降了37%。为了让渭河西安段消灭黑臭,重现清澈,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渭河城市段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决定在2012年底,封堵设置在■河、漕运明渠、幸福渠及618渠沿岸除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污水排放口,将沿线生活污水全部引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

我市将继续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加快北石桥、邓家村、第三、第四、第五、六村堡、新筑、草滩、灞桥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在2012年前,使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对处理后的污水,我市还计划利用渭河现有河滩条件,并请芦苇等天然植物“帮忙”,充分发挥湿地的净化作用,进一步降低水中COD的含量。

(来源:西安晚报,作者:记者张瑾,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9年09月01日)

......2006年以后,我市加大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先后投入资金7.6亿元,分别建成并投入运行西安市第三、第四、西南郊、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高陵县及北郊泾渭组团8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4万吨。同时,还相继开工建设了第五、户县、周至县、蓝田县、国际港务区5座污水处理厂,北石桥和第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灞桥污水处理厂目前也已启动了前期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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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一)首部
  1.判决文书号:

  一审判决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松,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武,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福林,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峰 代理审判员:任小娟 、戴小妹

  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向红 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郝海辉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2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设备供货。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交货总价值为973.066万元,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提起诉讼,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万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潼区法院作出(2009)临民初字427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供货条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现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质保期限已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质保金129.691万元。被告反诉该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被告反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所述的通知及问题并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陕西省高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且均发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该工程经三方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之前。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提交质量权威部门检测或者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来证明,且质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根本无事实依据。从其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反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未提交任何所谓修复或更换的记录单,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和确认。故对其反诉请求法院驳回。

  (2)、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及实质条件,“合格后18个月”是时间条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装了部分设备后,于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不合格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的认定,最终只判令被告支付经三方开箱验收合格后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条款的意义就在于保证质保期间工程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没有质量问题。但双方除2007年8月24日进行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外,就质量问题多次向原告提出维修和技术服务,至今未作处理,双方再未进行过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其要求支付质保金利息的请求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现场签证单》是被告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进入负荷运行系统调试合同量的确认,并提请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但验收并未最终实施。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原告应承担其拒绝对建设工程、设备维修、更换的法定责任,故被告反诉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103.15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总价1296.91万元的30%的预付款后,多次要求交货,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设备。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继续供货,一方面要求对已供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多次通知要求派人处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

   2、一审事实和证据

  西安市临潼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2004-05-02。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设备的供货、并对所供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96.91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达工地现场,经三方(业主、监理、安装单位)开箱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该部分设备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在验货及质量方面约定为:应按双方的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验货,如遇设计变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变更后的质量标准验货。被告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七日内组织验货,否则视为原告供货合格。现场验货合格不代表产品最终合格。如被告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应在7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证所有设备符合《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项目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招标编号:LT-05-01)、《招、投标文件的澄清、回复》要求及工程设计图纸。如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要求原告赔偿、换货或退货,原告应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质量保证期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8个月。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先后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约定的设备,经双方核对原告实际供货为973.066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总计580.2万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设备清单中剩余部分设备于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货完毕,确保3月20日联动试车,并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已进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不管什么理由,均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被告方自行采购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统联动试运转》单中载明: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存在脱水机主电机跳闸、螺杆泵工作异常问题。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临潼污水处理厂运行中设备存在问题的通知,要求原告对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应池,变配电室存在问题尽快处理解决。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在共同确认现场签证单上载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规定的试运行内容,经我方自检出水水质已达标,我方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等待验收。建设单位代表在现场签证单记载意见:完成合同内容属实。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2008年5月14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12月2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万元。在法院处理纠纷期间及之后,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货,被告亦未再给原告支付过货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载明: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虽因故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遂裁决由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1075.3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125万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万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211095.35元。本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29.691万元,并从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又拒绝对建设工程及设备履行维修、更换的责任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后于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发出要求原告处理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对此,原告称从未收到过通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原告提交的2007年8月24日现场签证单,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设备在运转时存在问题,限期治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

  (3)、原告提交的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单,证明工程已经三方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应从此时开始起算质保期。

  (4)、原告提交的2008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程进度款的一审判决,2008年12月2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万元。

  (5)、原告提交的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载明: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虽因故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遂裁决由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1075.3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125万元。

  (6)、原告提交的2009年临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供货条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

  (7)、被告提供的先后于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发出要求原告处理设备存在问题的通知。

  (8)、被告提供的自认为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照片。

  3、一审判案理由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后,履行中因纠纷原告先后两次诉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临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162.3768

万元货款。依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此双方约定质保期起始日期应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虽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故应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现原告以质保期限已满,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双方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后再未进行联合试运转主张抗辩,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确认,且在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仲裁裁决中均载明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辩称不符合支付质保金条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对迟延支付质保金承担利息的请求,因质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约定。加之合同中对延迟付款约定为:在总包工程款设备费由业主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按照每七天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计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该部分合同价格的2%。原告无证据证明业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设备费。故被告不构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的请求,因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反诉符合合同约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通知中虽有要求原告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等要求。但该通知中扣款、罚款等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原、被告协商达成,因此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故该通知不能成为被告反诉扣款的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加之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限。总之,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29.691万元。

  2、驳回原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2元,反诉费7042元,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二审情况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12月19日为其支付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驳回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多次诉讼未提出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1、3项,改判或发回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届满,条件已成就是客观、正确的,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混淆了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断章取义。上诉人仅提供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照片及书面证明外,未提供维修的证据。上诉人没有按约提出设备有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或进行证据保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四)、二审事实与证据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决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截止2007年9月,

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总量4744.23万元,这些工程已通过12次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的方式得到被申请人

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等。另,双方当事人对下欠的质保金数额无异议。

  (五)、二审判案理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利嘉公司与西北设计院公司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该合同第5条3项约定: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规定。西北设计院公司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07年12月19日共同确认验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定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承认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故原审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西北设计院公司主张不应以该日为起算日,拒绝支付质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抵扣相应的质保金103.157万元问题。西北设计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后,不能提供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已修复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华利嘉公司对此又予以否认。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华利嘉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西北设计院公司给付预付款389万元一案中,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未就质量问题为由且未提起抗辩。综上,西北设计院公司反诉华利嘉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质保金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6元,由上诉人西北设计院公司负担。

  (七)解说

   1、该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质保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该规定的第二条对质保金有这样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由质保金的规定可以得出工程质保期其实是承包方对所交付工程质量缺陷的担保期。同时在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缺陷是这样规定的:“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因此我们认为:建设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质量无缺陷的保证的期间,也就是说承包方保证交付的工程是合格的。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像一般商品质量是能够在交付时通过一定的仪器检验发现质量缺陷。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其质量缺陷要通过一定的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内对暴露出来的质量缺陷问题承担所交付工程为“不合格”引起的责任。而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质保期和质保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质保金的预留主要是承包方担保其交付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至质保期限届满前的质量问题。因此,质保金从本质上讲是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质保金的数额、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作用是担保施工方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及发现质量缺陷后的保修义务的履行情况。质保期间没有质量缺陷,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无条件返还质保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后施工方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方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的质保金。

  2、该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建设项目的质保期如何起算。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同时在工程款结算的相关规定中亦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即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日期。该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而没有将竣工验收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该约定没有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为解决该当事人间纠纷的“法律”。 合同是双方意思的体现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起算和质保金的预存比例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质保期的起算日。该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应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起算日,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该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合同约定质保期与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与联系。质保期由合同双方依合同约定,与质量缺陷有密切联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针对工程可能产生的质量缺陷约定,承包方应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预留质保金的数额。质保期届满,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或者发包人在该期限内因自己原因未及时向承包方提出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该案中,质保期约定为18个月,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但审理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加之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限。总之,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保修期与质保期并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产品提供者对其提供产品应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间,保修期来源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它不象质保期与质保金联系在一起,它与金钱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期间。质保期与保修期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承包方交付的工程就实质被视为“不合格”。承包方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不履行维修义务造成发包方自已维修的,发包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同时因承包方交付的工程“不合格”构成违约,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依双方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而在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能引起维修义务,承包方不维修的,发包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承包方履行维修义务。因为在质保期没有发现缺陷且质保期已过的工程,就视为承包方交付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是符合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与质保期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质保期出现的质量缺陷,既是质保责任也是保修责任。但在质保期外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则只能是保修责任,只能产生维修问题。

  该案中,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但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因此被告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同时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因此,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来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网,作者:立案庭、任小娟,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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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结果择日将向社会公布。

(来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作者:基投公司郑亚丽,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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