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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信息论坛』>> 『中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拟在建项目汇编』 | 本分论坛共57578贴 | 99258回复 | 分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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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0-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第一阶段工程 (2011/2/7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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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大桥开发区将建污水处理厂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报告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据悉,该污水处理厂建设近期规模为日处理12万立方米,远期总规模为24万立方米,推动CODcr、SS、BOD5等污染物减排,实现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第一阶段工程主要建设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等。工程计划于4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力争一期第一阶段工程6万立方米2012年竣工使用。
  
评审会上,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污水水质、污水处理厂规模的确定、污水处理工艺选择、污泥处理等进行了探讨,认为符合大桥开发区发展定位和实际。根据规划,大桥新区将重点发展化工产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发展。本着“绿色发展”的理念,该区在谋划“十二五”发展大局时,把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基础设施先行,超前谋划,积极拓展区域发展环境容量。

(来源:芜湖日报,作者:记者王磊、实习生王晨,2011-1-13)

“......近期规模为日处理12万立方米,远期总规模为24万立方米,推动CODcr、SS、BOD5等污染物减排,实现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第一阶段工程主要建设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等。工程计划于4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力争一期第一阶段工程6万立方米......”
(此帖子已被作者于2011-2-7 17:58:19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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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1/2/7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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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桥开发区将建污水处理厂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报告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据悉,该污水处理厂建设近期规模为日处理12万立方米,远期总规模为24万立方米,实现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第一阶段工程主要建设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等。工程计划于4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力争一期第一阶段工程6万立方米2012年竣工使用。

(来源:安徽芜湖广播电视总台,201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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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大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要求,现对本项目的公众参与进行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大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2、项目性质:新建
3、项目单位: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建设地点: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新区北端、化工大道与纬七路交叉口的西北角。
5、项目建设规模及工程内容:2009年12月芜湖市政府将繁昌县新港镇的高安、义合、矶山、草山、裕民、白象6个村委会和泥埠居委会划归三山区管辖,设立三山区高安街道办事处,委托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成立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新区。根据《新区总体规划》,新区总体功能分为“一带三区”,“一带”为徐福高速两侧防护隔离绿带。“三区”分别为化工材料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和配套区。其中项目在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中,拟在新区北端建设一座近期处理能力为12万t/d的污水处理厂。其中一期工程总投资为2.5亿元,占地面积为15.73hm2,建设规模为3万吨/d,服务范围是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面积43.7km2,污水处理厂采用“水解酸化+A/A/O+深度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6、本项目在工程运行期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有:本项目在实际营运过程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废水:pH、COD、BOD5、55、TN、TP、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色度等;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等;噪声:以及各种泵(包括取水泵、冲洗水泵、集泥井提升泵、送水泵等)、鼓风机、脱水机等产生的噪声;固废:格栅渣、沉砂渣、生活垃圾。本项目对上述均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实现达标排放,届时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项目单位: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总
电 话:0553-3916577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A座2201室
联系人:叶海水
电 话:13865567559
传 真:010-58673550
E-mail:ahpj2008@126.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这是第一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评价重点,确定个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2)正式工作阶段:这是第二阶段,主要工作为环境现状调查和建设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
(3)报告书编制阶段:这是第三阶段,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得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2、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进行建设项目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分析区域环境影响源,通过现状评价明确现有项目的主要环境问题;
(2)通过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明确各主要污染物源强,并提出相应的减缓污染影响的措施;
(3)对拟建项目的污染影响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价;
(4)对项目选址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5)进行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进行公众参与;
(7)提出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该地区拟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城市发展;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普通邮件的方式以及直接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交意见。请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您的意见和建议。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2011年3月7日

(来源:芜湖市环境保护局,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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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1/10/21 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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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waterchina.cn/shwater/upload/2007962125112709.jpg
 
   
  图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综合设计研究院钱勇总工程师(左)与中国净水技术网和上海供排水项目网主编尤文玮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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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1/10/21 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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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2/4/19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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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O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附件一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二0一0年九月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 3 -
第二条 期限 - 6 -
第三条 声明和条件 - 6 -
第四条 商业运营日 - 8 -
第五条 各方的义务 - 9 -
第六条 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 - 10 -
第七条 运营维护手册 - 10 -
第八条 暂停服务 - 11 -
第九条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 - 12 -
第十条 污水处理 - 13 -
第十一条 水样采集和检测 - 14 -
第十二条 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 - 16 -
第十三条 开票和付款 - 19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 21 -
第十五条 一般补偿 - 22 -
第十六条 违约金 - 24 -
第十七条 违约赔偿 - 26 -
第十八条 协议的终止 - 27 -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 29 -
第二十条 其他条款 - 29 -
附录一  污水处理厂场地平面图(授权方提供) - 33 -
附录二 调价公式 - 34 -
附录三: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 37 -
附录四  水质标准 - 38 -
附录五  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 - 40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零一零年[ ]月 [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签署:
(1)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授权方”),法定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华山路1号],邮政编码:[241080],法定代表人为:[   ],由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的[   ]先生/女士正式代表;
(2) [   ](下称“项目公司”),是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投资设立的企业。法定地址为:[       ],邮政编码:[241000], 法定代表人为[   ],由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的[    ]先生/女士正式代表;
(3)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祯公司”),是在安徽合肥  设立的,法定地址为:合肥市科学大道91号,邮政编码:[230088], 法定代表人为[李炜],由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的[    ]先生/女士正式代表。
(4) 本协议首先由国祯公司与授权方在本协议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
 国祯公司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应无条件在本协议签署页签字盖章,确认并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项目:系指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O项目。
项目设施:系指项目公司经营污水处理厂内污水处理业务所占有、使用的一切必要设备、设施、建筑物等。
项目协议:系指与项目有关的,由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包括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和它们的附件。
备用水样:指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采集并保存的水样。
出水:指经污水厂处理、经出水点排放的污水。
出水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出水的交付点。
出水取样点:指经双方认可的项目公司为检查污水厂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出水水样之处。
出水水质超标:具有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
基本污水处理量:是指本协议第[12.4(1)]条款所指水量。
监测机构:是指授权方指定、并经项目公司认可的有权对本项目的水质情况进行监测的机构。
监督员:是指授权方按照本协议第[ 11.4 ]条款的规定派出的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人员。
进水:是指项目公司从进水点接收的污水。
进水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的接收点。
进水取样点:是指经双方认可的项目公司为检查污水厂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
进水水质标准:是指本协议第9.1条款规定的污水进水水质标准。
进水水质超标:具有本协议第10.2(4)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日实际处理水量:是指按照本协议第12.1(4)条款所计量确定的污水厂在一个运营日内实际处理的水量。
商业运营日:是指本协议第四条所表述的日期。
设计处理能力:是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厂设计处理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
项目公司:是指国祯公司为履行项目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投资设立的企业。
月实际处理水量:是指按照本协议第[12.1(6) ]条款所计量确定的污水厂在一个运营月内实际处理的水量。
违约: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此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
违约利率:是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再加上百分之二(2%)。
污水处理服务费:是指因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依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其附录二约定的由授权方定期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单价,按人民币元计算。
运营记录:是指本协议第[11 ]条款规定的运营记录、报表等资料。
运营年:是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
运营期:是指自商业运营日起,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协议至提前移交日。
运营日:是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当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运营维护手册:是指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第7.1条款的规定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手册。
运营月:是指运营期内任何一个公历月份(1月和12月除外)的上月26日至该月25日的期间。对于1月份而言,指从1月1日至1月25日的期间;对于12月而言,则指从11月26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
政府部门:指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政府职能部门。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批准:系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设施进行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等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熟练和有经验的污水处理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补偿事件:是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1)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 “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和受让人;
(3)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
(4)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 “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7)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二条 期限
本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同日生效,并与《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一致。
第三条 声明和条件
3.1 国祯公司在此声明:
(1) 国祯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并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及履行所有必要的手续;
(2) 国祯公司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 国祯公司保证将依据中国法律申请在安徽省芜湖市以企业形式设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项目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国祯公司保证在项目公司设立完成后三十天内,项目公司应无条件签署本协议。
(4) 国祯公司保证向授权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 国祯公司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对其他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利益损害;
(6) 国祯公司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授权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项目公司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授权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录也随之自动终止。
3.2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
(1) 项目公司在依本协议第20.5(3)条款的规定签署本协议时已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并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足够的资金;
(2) 项目公司于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 项目公司保证其向授权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 项目公司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对其他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利益损害。
(5) 项目公司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授权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项目公司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授权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录也随之自动终止。
3.3 授权方的声明
授权方在此声明:
(1) 授权方有权签署本协议,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授权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 授权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 授权方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对其他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利益损害。
(5) 授权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项目公司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项目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录也随之自动终止。
3.4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本协议下的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义务以及授权方接受污水处理服务并为此付款的义务,应自商业运营日开始。
第四条 商业运营日
商业运营日是指项目公司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开始处理污水,并使出水水质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的日期,授权方和项目公司应于商业运营日签发一份书面文件,表明自商业运营日开始,项目公司依本协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授权方依本协议计支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条 各方的义务
5.1 项目公司的义务
(1) 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特许经营协议》和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按照谨慎运营惯例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营。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从商业运营日起,在运营期的每一运营年,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将从进水点接收的进水经处理并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后,排放至出水点。
(3)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必须达到本协议第9.3条款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本协议第9.5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及处置。
(4) 公司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适用法律;
(b) 特许经营协议及本协议规定;
(c) 运营维护手册及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操作手册、指导和建议;
(d) 谨慎运营惯例,除非另有规定。
(5) 自商业运营日后第二(2)个月起,公司应于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5)日内向授权方提交按附录五格式填写的污水处理厂该运营月的相关运营记录报表。
(6)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从事与污水处理无关的业务。未经授权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处理授权方以外人士提供的污水。
(7) 项目公司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5.2授权方的义务
(1) 为项目公司在进水点提供污水,并在出水点接收项目公司处理后的污水。
(2) 协调安排相关部门或公司将污泥运至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地点;
(3)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其他款项。
(4) 按本协议的约定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六条 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
6.1监督员
授权方和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依据本协议及适用法律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就相关违约或违法行为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公司应接受相应监督和检查,但授权方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6.2监督员的权力
监督员或指定代表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项目公司回答的权力,并有权检查包括项目公司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及有对进水和出水水量、水质检测的权力。
第七条 运营维护手册
7.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商业运营日开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经授权方同意后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授权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7.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 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3) 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暂停服务
8.1计划内暂停服务
(1) 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授权方提交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其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通知授权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提前至少三十(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授权方。授权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七(7)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项目公司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授权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七(7)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2) 授权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项目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使污水处理厂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内保持日均达到基本污水处理量的百分之五十(50%),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15)日。
(3) 如因完善工程、升级改造工程、中水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授权方应与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暂停服务期限,该暂停服务期限将不计入8.1(2)款中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但因项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4) 项目公司提供的暂停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b)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c)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
(d) 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8.2 计划外暂停服务
(1)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授权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项目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2)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项目公司应采纳授权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3)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项目公司应通知授权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4) 如因项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在该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第16.1条款的规定向授权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
9.1进水水质标准
按照本协议附录四的有关约定执行。
9.2出水水质标准
出水水质应按照本协议附录四的要求执行。
9.3污泥排放标准
污泥排放标准应满足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且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等于百分之八十(80%)。
9.4水质限制
如进水水质有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a) 进水水质标准之PH值小于3或者大于12且持续10分钟以上;
(b) 进水水质标准之PH值在3~5之间(含3和5)或者在10~12之间(含10和12)且持续20分钟以上;
则第10.2(1)条款的规定适用。
9.5污泥处置
项目设施所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由项目公司运至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地点,项目公司承担污泥运输费用。污泥受纳场地与污水处理厂运距不超过20公里,污泥的运输费用暂按20元/吨考虑,特许经营期间,如上述运距和费用发生变化,授权方将对项目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据实予以调整。污泥处置方式由授权方确定,污泥处置费由授权方据实另行支付给项目公司。
第十条 污水处理
10.1一般情况下的污水处理
在实际进水水质符合第9.1条款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的情况下,处理后污水的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第9.2条款约定的相应出水水质标准。
10.2特殊情况下的污水处理
(1) 在实际进水水质有第9.4条款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则双方可视污水处理工艺造成的损害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需要的恢复期间。
(2) 恢复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进行污水处理运营,处理后污水的出水水质标准和水量不达标的,不视为项目公司违约。《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完善工程、升级改造工程、中水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期间内的处理后污水的出水水质标准,由授权方和项目公司双方于建设期间开始前协商确定。
(3) 自商业运营日开始六(6)个月内为试运营期,试运营期间处理后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适用下述之规定。
A、试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尽力通过运营调试,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处理能力达到或接近设计的污水处理能力;
B、试运营日开始两个月后,项目公司应使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C、试运营日开始四个月后至试运营期满,项目公司通过运营调试使污水处理厂出水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D、授权方(包括协调环保部门)应允许污水处理厂在10.2(3)A、B、C项下出水水质间断不达到前述条款的水质要求,但不允许长时间连续出水不符合要求;
(4) 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9.1条款所列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水质标准应按照附录四规定作相应调整。
(5) 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过出水水质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
(6) 项目公司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督员:
(a) 任何一种进水水质指标超标;
(b) 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标。
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项目公司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情况的原因,包括项目公司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第十一条 水样采集和检测
11.1检测项目和考核方法
(1) 项目公司应设立水质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检测。
(2) 对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应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表20.1.1-1和表20.1.1-2的规定;如果有新的国家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
11.2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 11.2(2)和11.2(3)所列水样的采集和储存标准为现行的国家和行业;项目公司运营期间,如果有新的国家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
(2)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
(3)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I12999-91》的要求;
(4)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进水检测点和出水检测点采集。
(5) 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2)小时。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
(6) 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项目公司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人、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
11.3 水样检测结果的报告
(1) 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按照本协议第5.1(5)条款的规定向授权方提供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报表及其电子文档;并且
(2) 如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实际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者出水水质指标超标,项目公司应立即按照本协议10.2(6)条款规定书面通知授权方或监督员。
11.4 授权方的核实和抽查
(1) 授权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2) 授权方有权随时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利用第11.2条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项目公司提供的结果。
(3) 授权方有权随时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或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进水检测点和出水检测点按第11.2条款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授权方抽查采样时须有项目公司人员在场。经通知后,项目公司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4) 授权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项目公司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5) 授权方或受其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授权方承担,但是如果该等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项目公司应负担该等费用。
第十二条 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
12.1水量的计量
(1) 在联动调试日之前,项目公司应安装好污水厂进出水流量计(由项目公司负责安装并承担费用),并由双方共同校核后投入运转。进出水流量计安装位置下面表述中分别称“进水计量点”和“出水计量点”。进水流量计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出水流量计计量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量。
(2) 进出水流量计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分别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进出水计量点的水量。项目公司应确保进出水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项目公司的中心控制室和授权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3) 在污水处理厂计量设施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电脑自动记录项目公司的进出水水量。如计量设施出现故障,则由项目公司抄表记录进出水水量,但应将计量设施出现故障的事项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授权方;该等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抄表记录应经授权方认可。水量将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算。
(4) 在出水流量点所计量的水量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实际处理水量。
(5) 授权方和项目公司每半年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对进出水流量计进行校验;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得对进出水流量计进行任何调整。授权方每月应根据进出水流量计确认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的准确性。
(6) 任一运营月(n)内实际处理水量(VWM)应等于出水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VW)减去出水流量计上个运营月(n-1)记录的水量。计算方法如下:
即:VWM(n)= VW(n)-VW(n-1)
项目公司应以每一个运营月结束后的第一日凌晨0:00点的电脑记录确定该运营月的实际处理水量。
(7) 一个运营年内的实际处理水量等于当年各运营月实际处理水量之和。
(8) 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月份(0)或于随后可行时,双方应立即将所有进出水流量计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VW(0)值。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项目公司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授权方。流量计归零时,需有授权方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
12.2 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和调价办法
(1) 在商业运营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立方米。
(2) 第12.2.(1)条款所述污水处理服务费,包含项目公司可能支付的所有税费。
(3) 在试运营期,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按照12.4条款支付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
(4) 芜湖市自来水公司(暂定)将根据芜湖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代收污水处理费,然后将其转到在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设立的污水处理费专门结算帐户上,由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按月支付给项目公司。
(5)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见附录二。
12.3基本污水处理量
(1) 基本污水处理量系指在本条款列明的某一运营年所适用的、用以按照第12.4(1)条款计算该运营年某一运营月的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设定水量数值(立方米/日)。
(2) 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基本污水处理量为每日实际处理并达标的实际处理水量,并且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不得少于设计处理能力的50%,否则,项目公司应按本协议第16.1条款规定承担实际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
12.4污水处理服务费
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和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1)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
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为前提,授权方应就基本污水处理量支付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每一运营月的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运营月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运营月所属运营年适用的基本污水处理量(立方米/日)X污水处理服务费X运营月天数
(2) 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水量超过该运营月所属运营年适用的基本污水处理量,则超过的部分即超额水量。授权方应就超额水量支付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每一运营月的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运营月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超额水量(当月各运营日的实际处理水量之和-当月各运营日的基本污水处理量之和)X污水处理服务费X60%
(3) 运营月污水处理服务费
项目公司于每一运营月应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该运营月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和。
(4)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授权方应从商业运营日起每月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低出基本污水处理量运营月的服务费: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由于进水水量不足,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水量低于该运营月所属运营年适用的基本污水处理量,则低出的部分即低出水量。授权方对该运营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低出基本污水处理量运营月服务费=实际处理水量(当月各运营日的实际处理水量之和,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费(元/立方米)+低出水量(当月各运营日的基本污水处理量之和-当月各运营日的实际处理水量之和,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费(元/立方米)×70%。
第十三条 开票和付款
13.1 账单和票据
(1) 项目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授权方或授权方授权指定的部门提交上个月污水处理的数量及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数额的书面报告,经授权方或授权方授权指定的部门认可。项目公司按照上述金额,向授权方开具污水处理服务费账单(下称“账单”),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附录五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的复印件)以便授权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2) 授权方应在收到账单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过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支付项目公司无争议的金额。
(3) 项目公司应在收到授权方的付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授权方开具发票,确认收款。
(4) 如授权方对账单持有任何争议,应在收到账单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下称“争议通知”)。如果授权方未在收到有关账单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发出争议通知,有关的账单应视为无争议账单。
(5) 如果授权方根据上述第13.1.4条款对账单的任何部分持有争议,项目公司应当给予解答。如需要,双方应就此进行协商,协商期为收到争议通知起七(7)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时间。如果在该协商期结束时授权方对账单的任何部分仍然持有争议,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
13.2逾期付款
(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2) 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十九条解决之后,实属到期应付的,授权方应支付给项目公司,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按违约利率计息;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由授权方支付,则项目公司应立即归还给授权方,或由授权方选择从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并从授权方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按照违约利率计息。
13.3地点
(1) 一方根据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公司和授权方应在生效日期之后七(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为本协议之目的而设置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
(2) 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的处所须在安徽省芜湖市,一方如需改变银行账户,应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3.4 货币
本协议项上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4.2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4.3时间表的修改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示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4.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4.5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公司无法处理污水或污水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等不可抗力持续期间,授权方应按照污水处理厂在该等期间内的实际处理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限度内免除因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和/或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
14.6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 如果双方自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特许经营协议》第12.5(1)条款适用。
(2)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特许经营协议》第12.5(2)条款适用。
第十五条 一般补偿
15.1补偿事件
在特许期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补偿事件”):
(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b)根据附录四第三段进行的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项目公司资本性支出或运营费用的增加,
则项目公司有权依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获得补偿。
15.2补偿原则
(1) 第14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时的补偿
(i) 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的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十五(35‰)时,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增加部分,授权方不予补偿;
(ii) 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的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的金额超过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十五(35‰)时,授权方将只对增加的运营成本和/或资本性支出超过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十五(35‰)的部分的50%给予补偿;。
(2) 发生进水水质超标事件时的补偿
(i)因发生附录四第三段所述的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不超过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十五(35‰)时,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增加部分,授权方不予补偿;
(ii)因发生附录四第三段所述的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的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超过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十五(35‰)时,授权方将对全部增加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给予补偿。
15.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项目公司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授权方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部分提供补偿:
(1) 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2) 公司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3) 授权方按照本协议其它规定或以其它方式提供补偿;
(4) 法律变更使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项目公司。
15.4 补偿方式
(1) 一般补偿可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i)一次性补偿;
(ii)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2) 补偿方式的优先
授权方优先采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向项目公司进行补偿,在项目公司提出书面文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情况下,授权方可采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15.5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根据本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进行补偿的补偿事件发生后,项目公司应书面通知授权方,描述该等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费用、亏损或责任的性质及估计金额(下称“一般补偿通知”)。
15.6补偿的决定
(1) 授权方在收到项目公司一般补偿通知后二十(20)日内,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对项目公司进行一般补偿,以及一般补偿的形式、数额和时间。
(2) 若授权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项目公司发出一般补偿通知之日起四十(40)日。
(3) 上述协商期结束后十(10)日内,双方仍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双方也可以协商终止本协议。
15.7责任的限制
项目公司同意,如果授权方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一般补偿,授权方不再承担有关一般补偿事件的任何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金
16.1项目公司违约
(1) 正常运营期内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在未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计划外暂停服务、不可抗力事件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临时接管和提前接管的运营期(以下称为“正常运营期”),如项目公司在某运营日出水水量小于当日的进水水量,项目公司应向授权方支付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水量不足违约金=(进水水量—该运营日出水水量)×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
(2) 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项目公司在某一运营日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则项目公司应向授权方就当日出水不达标支付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根据附录三的规定计算。
(3)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
(a)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内,如果项目公司日平均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基本污水处理量的百分之五十(50%)(但因授权方当日向污水处理厂提供的进水水量未达到基本污水处理量的百分之五十(50%)导致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基本污水处理量的百分之五十(50%)时除外),则项目公司应向授权方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日基本污水处理量×50%-当日的出水水量)×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
(b)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如果项目公司在某运营日的出水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项目公司应向授权方支付按照本协议第16.1.2条款规定计算的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4)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
(a) 如因项目公司自身过错导致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如果某一运营日进水水量未超过设计处理能力,而项目公司因计划外暂停而导致部分或全部污水未得到处理,项目公司应向授权方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日基本污水处理量-当日的出水水量)×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 (b)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如果项目公司在某运营日的出水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项目公司应向授权方支付按照本协议第16.1.2条款规定计算的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5) 若项目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则须按违约利率计付违约利息。
(6) 特许经营期间内,如项目公司同时出现16.1条款项下处理水量不足和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事件,则授权方有权选择适用处理水量不足或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任一违约金来对项目公司计罚违约金,但两种违约金不累计加罚。
16.2授权方违约
若授权方未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就该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违约利率计付违约利息。
16.3项目公司违约金的支付
项目公司应根据第16.1条款计算其应向授权方支付的违约金,并在根据第13.1条款向授权方开具账单时将该等违约金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16.4违约金的争议
双方如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第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
第十七条 违约赔偿
17.1赔偿
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17.2免责
如果一方能够合理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第14.1免责。
17.3减轻损失的措施
(1)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的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2)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3)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7.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的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的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对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7.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负责。
17.6 其他补救措施
本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协议的终止
18.1授权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授权方违反项目协议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称“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授权方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第14.1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要求终止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除非《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第15.1(2)条款中所述协商期内得以避免终止并继续履行:
(1) 项目公司在第3.2条款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
(2) 未经授权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连续72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336 ]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完全终止运营污水处理厂,上述时间不包括第八条项下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3) 项目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或者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4) 项目公司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报表或报告超过五(5)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实的信息;
(5) 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6) 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其他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授权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7) 项目公司发生《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有关项目协议有权被终止。
18.2项目公司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项目公司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授权方违约事件(下称“授权方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第14.2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要求终止包括本协议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除非《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第15.1(2)条款中所述协商期内得以避免终止并继续履行:
(1) 授权方在第3.3条款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
(2) 授权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或其他经济组织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和/或其他经济组织能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项目公司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3) 授权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第十三条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实质性违约,在收到项目公司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六十(60)日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8.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授权方违约事件、第14条款项下所述情形,则适用《特许经营协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服务协议的争议解决事项应适用《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条款
20.1完整的协议及修改
本协议(包括下述所有附录)构成了双方对协议主旨的全部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有关本协议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审批机构批准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对本协议附录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本协议的附录包括:
附录一:污水处理厂场地平面图(标明进水点和出水点)
附录二:调价公式
附录三: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
附录四: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
附录五: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
20.2通知
(1) 地址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签发各方:
[   ]
地址:[    ]
收件人:[ ]
邮政编码:[ ]
传真:[ ]

项目公司
地址: [ ]
收件人:[  ]
邮政编码:[ ]
传真:[  ]
(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授权方或项目公司更改第20.2(1)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0.3非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上述权利的放弃。
20.4协议文字和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解释和执行,正本一式叁份,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祯公司、项目公司各执壹份;副本一式玖份,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祯公司、项目公司各执叁份。
20.5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6生效
(1)本协议由国祯公司与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对签署协议各方有约束力。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在本协议上无条件签字、盖章以确认协议对其生效。
(2)本协议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有效,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0.7签署
(1) 本协议由授权方与国祯公司在本协议文首所列代表于注明的日期签署。
(2) 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协议签署页所注明日期签署本协议。

[签署页]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一  污水处理厂场地平面图(授权方提供)


附录二 调价公式
1. 调价程序
自商业运营日起的第二个财政年度起,每两年调整一次。项目公司根据调价公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并书面报送授权方,授权方收到项目公司的书面调价报告后,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调价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是将当时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乘以按下述公式算出的调价系数。即:
Pn=Pn-2×K
其中:
Pn =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Pn-2 =第n-2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K  =调价系数
K=a(En/En-2)+bLn/Ln-2+cChn*Chn-2+d(Taxn/Taxn-2)+ eSln/Sln-2+fCPIn*CPIn-2
其中:
a=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b=人工成本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c=化学药剂费消耗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d=企业所得税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e=污泥处置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f=价格构成中电费、人工成本、化学药剂费、企业所得税及污泥处置费用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a+b+c+d+e+f=100%
a、b、c、d、e、f各自取值由授权方每两(2)个运营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污水处理服务费构成的变动)和项目公司调价报告(如前所述)列举的财务分析进行一次修订。
n   =第n年是调整价格的当年
En  =第n年项目公司的电费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按当年电价的算数平均数计算)
En-2  =第n-2年项目公司的电费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按当年电价的算数平均数计算)
Ln   =第n年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第n-1年“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Ln-2  =第n-2年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第n-3年“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hn  =第n年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第n-1年化工原料价格指数
Chn-2 =第n-1年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第n-2年化工原料价格指数
Taxn  =第n年时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该税率为一般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不考虑使用法律规定的减免或其他优惠情况,即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因项目公司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而作调整)
Taxn-2 =第n-2年时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该税率为一般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不考虑使用法律规定的减免或其他优惠情况)
Sln  =第n年时项目公司的污泥处置费用标准
Sln-2 =第n-2年时项目公司的污泥处置费用标准
CPIn =第n年时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第n-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n-2 =第n-1年时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第n-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调价方法:
1、 每两年调整价格一次,如果调价系数K-1的绝对值超过10%,则按10%对价格进行调整;
2、 如果非价格调整年度的K中的构成因素中有任意一项因素变动超过15%,则当年价格也可以按当年的调价系数K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3、 如果非价格调整年度的调价系数K-1的绝对值超过10%,则当年价格可以按10%对价格进行调整;
4、 如果非价格调整年度的调价系数K-1的绝对值不超过10%,则当年价格不得调整。
签署日各调价因素的权重比例
a=36%
b=11%
c=7.5%
d=7.5%
e=9%
f=29%
E、L、Ch、Sl、CPI于商业运营日的值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确认。
如果上述任何指数不能自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资料中得到,则采用安徽省统计部门公布的该指数替代。自芜湖市统计部门提供上述指数之日起,改为采用芜湖市统计指数。
如果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和移交日之间上述指数被芜湖市或安徽省统计部门修改或者不再可以得到,则授权方与项目公司可以商定替代指数,如果不能商定一致,则根据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确定。
如果Ln、Chn、CPIn指数的基点在任何时候有变化,所公布的Ln、Chn、CPIn值应相应调整,以提供相对于上一次公布的指数值。
附录三: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1 某一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物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其中: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浓度×出水水量

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见下表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1.化学需氧量(CODcr) 1
2.生物需氧量(BOD5) 0.5
3.悬浮物(SS) 4
4.氨氮(NH4-N) 0.8
5.总磷(TP) 0.25

2 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当出水水质超过本协议第 9.2条款和第9.3条款约定的标准(视情况而定)时:
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四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污水处理服务费×1

附录四  水质标准
授权方与项目公司现就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水质的有关标准具体约定如下:
一、进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的进水水质应符合GB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二、出水水质标准
1、当进水水质的主要指标符合下表附表I的指标限值以内时,污水处理厂出水的质量标准应执行GB18918-2002一级A;
附表I
项号 参 数 单 位 指 标
1 化学需氧量(BOD5) ㎎/l <350
2 生物需氧量(CODcr) ㎎/l <160
3 悬浮物SS ㎎/l ≤400
4 总氮(以N计) ㎎/l ≤45
5 氨氮(以N计) ㎎/l ≤30
6 总磷(以P计) ㎎/l ≤5
7 PH ㎎/l 6-9
8 色 度 ㎎/l ≤80
9 石 油 ㎎/l 30
2、当进水水质的任一指标超出在附表II的指标限值范围内时,污水处理厂出水的质量标准应执行GB18918-2002一级B;
附表II
项号 参 数 单位 指标
1 化学需氧量(BOD5) ㎎/l 500>CODcr≥350
2 生物需氧量(CODcr) ㎎/l 300>BOD5≥160
3 悬浮物SS ㎎/l ≤400
4 总氮(以N计) ㎎/l ≤45
5 氨氮(以N计) ㎎/l ≤30
6 总磷(以P计) ㎎/l ≤5
7 PH ㎎/l 6-9
8 色度 ㎎/l ≤80
9 石油 ㎎/l 30
三、如污水处理厂进水主要水质连续超出附表II规定的水质指标限值时,则项目公司可与授权方就修改出水质量标准、工况调整、设备改造及有关的费用或修改进水质量标准进行协商。
  四、当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时,城市中水的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序号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1 pH 6.0~9.0
2 色/ 度 ≤ 30
3 嗅 无不快感
4 浊度/NTU ≤ 5 10 10 5 20
5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0 1500 1000 1000 -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mg/L) ≤ 10 15 20 10 15
7 氨氮/(mg/L) ≤ 10 10 20 10 20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1.0 1.0 1.0 0.5 1.0
9 铁/(mg/L) ≤ 0.3 - - 0.3 -
10 锰/(mg/L) ≤ 0.1 - - 0.1 -
11 溶解氧/(mg/L) ≤ 1.0
12 总余氯/(mg/L) ≤ 接触30min 后≥1.0 ,管网末端≥0.2
13 总大肠菌群/( 个/L) ≤ 3


附录五  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
附表5-1   污水处理厂水质日检项目月报表
项目 出水流量计 处理水量 进水指标(㎎/l) 进水指标(㎎/l)
日期 显示值 立方米 BOD5 SS COD NH4-N PH BOD5 SS COD NH4-N 粪大肠菌群(个/l)






主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附表5-2  污水处理厂水量、泥量月报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项目 数值 备注
污水处理量(千立方米) 本月累计量
本年逐月累计
本月日最高处理量
本月日最低处理量
出水水质 达标日数
不达标日数
耗电量(度) 本月
本年累计
COD消减量(吨) 本月
本年累计
干污泥量(吨) 本月
本年逐月累计
污泥泥饼月均含水率
注:干污泥量指污泥经脱水后固体物质的含量
主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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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皖BF(1)2012-403

工程名称: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

项目业主: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一、招标内容
1、项目内容: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本工程规模:近期规模6万m3/d,中期规模12万m3/d;其中近期一阶段规模为3万m3/d。工艺采用:多模式A/A/O+连续流砂滤池污水处理工艺。厂区工程实体主要为:工艺构筑物、生产建筑物、工艺管网、工艺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设施。工期540个日历天。工程招标控制价79807507.83元。本次招标为监理项目招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须是具备市政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项目总监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专业须为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
2、本工程禁止挂靠投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2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9:00至17:00(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售价:售价人民币贰佰元,售后不退。
3、报名地点:有意向的合格投标人可委派代表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总监职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于报名时间至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办理报名登记缴费手续,并同时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3年1月8日9:30。
开标地点: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二楼当天显示屏)

五、保证金及开户信息
1、所有投标人均需提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宜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以转帐、电汇或汇票方式从投标单位帐户汇入到下述指定帐户,开标日资金未到达指定账户的投标恕不接受。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或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汇款账户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账户汇出,否则拒绝其投标行为。
2、本项目须缴纳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其中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仟整,诚信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3、开户单位: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    
账号:1101801021000093720

六、招标机构及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whzbb.com.cn/
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        
传 真:0553-3121507
地 址:芜湖市文化路29号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邮 编:241000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方海燕          业主联系人:马正法
招标代理机构电话:0553-3121941        业主联系电话:0553-3930094
保证金窗口电话:0553-3870671         报名窗口电话:0553-3121815

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                 
2012年12月14日

“......1、项目内容: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本工程规模:近期规模6万m3/d,中期规模12万m3/d;其中近期一阶段规模为3万m3/d......”
(此回复已被作者于2022/9/4 9:16:20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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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皖BG(1)2012-388

项目名称: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项目业主: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一、招标内容
1、项目内容: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本工程规模:近期规模6万m3/d,中期规模12万m3/d;其中近期一阶段规模为3万m3/d。工艺采用:多模式A/A/O+连续流砂滤池污水处理工艺。厂区工程实体主要为:工艺构筑物、生产建筑物、工艺管网、工艺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设施。(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项目招标控制价:79807507.83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①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②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③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须是同时具备以上条件①和②或条件①和③资质的独立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且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须取得安全生产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并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2、本项目外地投标单位中标后须根据芜市建[2010]164号文,在芜注册子公司。
3、本工程禁止挂靠投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2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9:00至17:00(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售价:售价人民币伍佰元,售后不退。
3、报名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报名时间内至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办理报名缴费手续,同时领取招标文件。(本项目适用有效最低价法,采用无记名报名方式)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3年1月8日10:30。
开标地点: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二楼当天显示屏)

五、保证金及开户信息
所有投标人均需提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宜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以转帐、电汇或汇票方式从投标单位帐户汇入到下述指定帐户,开标日资金未到达指定账户的投标恕不接受。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或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汇款账户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账户汇出,否则拒绝其投标行为。
本项目须缴纳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元整。(其中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元整,诚信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元整)
开户单位: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          
银行账号:1101801021000093720

六、招标机构及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whzbb.com.cn/
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        
传 真:0553-3121507
地 址:芜湖市文化路29号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邮 编:241000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方海燕          业主联系人:马正法
招标代理机构电话:0553-3121941        业主联系电话:0553-3930094
保证金窗口电话:0553-3870671         报名窗口电话:0553-3121815

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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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项目编号及名称 皖BG(1)2012-388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首选中标单位 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55999990.28
风险金(元) 无
工期 540个日历天
质量承诺 合格
项目经理 贺杰

备选中标单位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废标单位及理由 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低于“双控”标准。中机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单价审查未通过[2]项:投标人所投报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综合单价的a%的 1、单项工程--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管沟土方【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 2、单项工程--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管沟土方【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标书出现页码,不符合技术标制作要求,技术标不合格。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工单价出现31元/工日,低于标准值。

公示期 三个工作日

项目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张 0553-312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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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及名称 皖BF(1)2012-403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
首选中标单位 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费率 1.48%
项目总监 鲍金华
备选中标单位 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废标单位及理由 无
公示期 三个工作日
项目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陈 0553-312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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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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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十二五”规划市、县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污水处理厂 配套管网 工程总投资(万元) 建设年限 备注
名称 行政级别 规模(万吨/日) 投资(万元) 长度(公里) 投资(万元)

重点实施

合肥市
1 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5 8000 100 15000 23000 2011-2012
2 合肥市陶冲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5 9000 100 15000 24000 2011-2012
3 合肥市滨湖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5 9000 100 15000 24000 2012-2013
4 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5 8000 100 15000 23000 2013-2014
5 巢湖市滨湖北岸污水处理工程 巢湖市 县级市 3 6000 54 6480 12480 2012-2013
6 巢湖市滨湖南岸污水处理工程 巢湖市 县级市 2 4000 23 2760 6760 2013-2014
7 合肥市蔡田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5 8000 100 15000 23000 2012-2013
10 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5 8000 100 15000 23000 2014-2015
11 肥西县上派污水处理厂工程 肥西县 县 2.5 5000 50 5500 10500 2012-2013
12 庐江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庐江县 县 2 3600 42 4620 8220 2013-2014

亳州市
1 亳州市谯城区涡北污水处理厂工程 亳州市 地级市 4 7600 80 12000 19600 2011-2012
2 亳州市南部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亳州市 地级市 4 7600 80 12000 19600 2012-2013
3 涡阳县涡北污水处理工程 涡阳县 县 2 4000 40 4400 8400 2014-2015
4 蒙城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蒙城县 县 3 5500 50 5500 11000 2012-2013
5 利辛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利辛县 县 2 3600 30 3300 6900 2012-2013

淮北市
1 淮北市烈山污水处理厂工程 淮北市 地级市 8 12800 160 24000 36800 2013-2014
2 淮北市凤凰山污水处理厂工程 淮北市 地级市 4 7600 80 12000 19600 2012-2013

宿州市
1 宿州市汴北污水处理厂工程 宿州市 地级市 4 7600 80 12000 19600 2013-2014
2 宿州市埇桥开发区污水厂工程 宿州市 地级市 2 4000 40 6000 10000 2012-2013

阜阳市
1 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阜阳市 地级市 3 6000 50 7500 13500 2012-2013
2 阜阳市颍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阜阳市 地级市 5 9000 80 12000 21000 2013-2014
3 阜阳市颍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阜阳市 地级市 3 5000 50 7500 12500 2013-2014
4 颍上县城(河西)污水处理厂工程 颍上县 县 2 4000 40 4400 8400 2013-2014
5 临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临泉县 县 2 3600 40 4400 8000 2012-2013
6 太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太和县 县 2 3600 40 4400 8000 2012-2013
7 阜南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阜南县 县 2 3600 40 4400 8000 2012-2013

蚌埠市
1 蚌埠市淮上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蚌埠市 地级市 2.5 4500 50 7500 12000 2012-2013
2 蚌埠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工程 蚌埠市 地级市 2.5 5000 50 7500 12500 2013-2014
1 怀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怀远县 县 3 5400 50 5500 10900 2013-2014
2 固镇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固镇县 县 2.5 4500 50 5500 10000 2013-2014
3 五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五河县 县 2.5 4500 40 4400 8900 2013-2014

淮南市
1 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污水处理厂 淮南市 地级市 2 3600 40 6000 9600 2011-2012
2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污水处理厂 毛集实验区 县 1.5 3000 30 3300 6300 2012-2013
3 凤台县城河东开发区污水厂 凤台县 县 2.5 5000 40 4400 9400 2013-2014

滁州市
1 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滁州市 地级市 2.5 4500 50 7500 12000 2011-2012
2 滁州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滁州市 地级市 2.5 4500 50 7500 12000 2012-2013
3 天长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天长市 县级市 3 5400 60 6600 12000 2013-2014
4 明光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明光市 县级市 2 3600 50 5500 9100 2013-2014
5 来安县汊河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来安县 县 1 2000 20 2200 4200 2012-2013
6 凤阳县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凤阳县 县 1.5 2700 30 3300 6000 2013-2014
7 全椒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全椒县 县 2.5 4500 50 5500 10000 2013-2014
8 定远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定远县 县 2 3600 30 3300 6900 2013-2014

六安市
1 六安市东城新区污水处理工程 六安市 地级市 2 4000 45 6750 10750 2013-2014
2 霍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霍邱县 县 2 3600 43 4730 8330 2013-2014
3 寿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寿县 县 2 3600 47 5170 8770 2013-2014
4 霍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霍山县 县 1 1800 21 2310 4110 2013-2014
5 金寨县老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金寨县 县 1.5 3000 25 2750 5750 2013-2014
6 舒城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舒城县 县 2.5 4600 58 6380 10980 2013-2014

芜湖市
1 芜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6 7200 100 15000 22200 2012-2013
2 芜湖市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3 4200 50 7500 11700 2013-2014
3 芜湖市滨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3 4200 72 10800 15000 2011-2012
4 芜湖市大桥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5 6000 87 13050 19050 2012-2013
5 芜湖市裕溪口污水处理厂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0.5 1000 27 2970 3970 2013-2014
6 江北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5 7500 100 15000 22500 2012-2013
7 繁昌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繁昌县 县 1.5 2400 30 3300 5700 2012-2013
8 芜湖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芜湖县 县 1.5 2400 30 3300 5700 2012-2013
9 无为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工程 无为县 县 2 4000 41 4510 8510 2012-2013
10 繁昌县城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繁昌县 县 1 1800 30 3300 5100 2013-2014
11 南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南陵县 县 2 3200 43 4730 7930 2013-2014

马鞍山市
1 马鞍山市开发区南部污水处理厂 马鞍山市 地级市 4 6000 50 7500 13500 2012-2013
2 当涂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当涂县 县 2 3200 25 2750 5950 2013-2014

安庆市
1 安庆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 安庆市 地级市 5 6000 50 7500 13500 2011-2012
2 桐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桐城市 县级市 2 3400 65 7150 10550 2013-2014

池州市
1 江南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 池州市 地级市 5 7500 100 15000 22500 2012-2013

铜陵市
1 铜陵市大通污水处理厂工程 铜陵市 地级市 2 3600 50 5500 9100 2013-2014

宣城市
1 宣城市西部新城长桥污水厂 宣城市 地级市 5 8000 80 8800 16800 2011-2012
2 宁国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宁国市 县级市 2 3200 40 4400 7600 2013-2014

黄山市
1 黄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 黄山市 地级市 2.5 4500 67 10720 15220 2012-2013
2 黄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 黄山市 地级市 2.5 4500 50 8000 12500 2012-2013

积极推进及续建

合肥市
1 巢湖市居巢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 巢湖市 县级市 3 6000 30 3300 93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2 花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巢湖市 县级市 1 2000 30 3300 53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3 合肥市陶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5 8000 100 15000 230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4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10 16000 100 15000 310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5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10 19300 120 18000 37300 2010-2011 续建
6 合肥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 合肥市 省会城市 2.5 5886 55 6050 11936 2010-2011 续建
7 巢湖市城北污水处理工程 巢湖市 县级市 4 8000 30 3600 11084 2010-2011 续建
8 肥东县大李湾污水处理厂工程 肥东县 县 2.5 4500 50 5500 100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9 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肥东县 县 2.5 4500 50 5500 10000 2010-2011 续建

淮北市
1 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污水处理厂工程 淮北市 地级市 4 8000 60 9000 17000 2010-2011 续建
2 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濉溪县 县 2 5000 30 3200 8200 2010-2011 续建

宿州市
1 宿州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宿州市 地级市 8 14000 165 24750 38750 2010-2011 续建
2 泗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泗县 县 2 3600 40 4400 80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3 萧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萧县 县 1.5 2800 30 3300 61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4 灵璧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灵璧县 县 2.5 4500 50 5500 100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5 砀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砀山县 县 2.5 4500 50 5500 100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阜阳市
1 界首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界首市 县级市 2.5 4500 40 4400 89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2 阜阳市泉北污水处理厂工程 阜阳市 地级市 3 5000 50 7500 12500 2010-2011 续建

蚌埠市
1 蚌埠市杨台子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蚌埠市 地级市 5 9000 80 8800 178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2 蚌埠市杨台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蚌埠市 地级市 5 7500 80 12000 19500 2010-2011 续建

淮南市
1 淮南市第一污水厂二期工程 淮南市 地级市 5 9000 100 15000 24000 2011-2012 续建

滁州市
1 滁州市清流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滁州市 地级市 5 7500 80 12000 19500 2010-2011 续建

六安市
1 六安市凤凰桥污水处理厂工程 六安市 地级市 4 8000 55 8250 16250 2010-2012 续建
2 霍邱县叶集污水处理厂工程 叶集 镇 2 4000 40 3600 7600 2010-2011 续建

芜湖市
1 芜湖市方村镇污水处理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3 4000 50 4500 8000 2014-2015 积极推进

马鞍山市
1 马鞍山市慈湖污水处理厂工程 马鞍山市 地级市 2 3600 30 4500 8100 2010-2011 续建
2 马鞍山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 马鞍山市 地级市 2.75 4550 50 7500 12050 2010-2011 续建
3 含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含山县 县 2 3600 22 2420 6020 2013-2014 积极推进
4 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和县 县 2.5 4500 20 2200 6700 2013-2014 积极推进

安庆市
1 安庆市马窝污水处理厂工程 安庆市 地级市 2.5 3500 55 8250 11750 2010-2011 续建
2 潜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潜山县 县 2 3200 30 3300 6500 2013-2014 积极推进

池州市
1 池州市城东污水厂二期工程 池州市 地级市 2 3200 28 3080 6280 2014-2015 积极推进
2 池州市清溪污水厂二期工程 池州市 地级市 4 6000 60 9000 15000 2010-2011 续建
3 池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池州市 地级市 2 3600 40 4400 8000 2010-2011 续建
1 青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青阳县 县 2 3200 30 3300 6500 2013-2014 积极推进

铜陵市
1 铜陵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工程 铜陵市 地级市 4 6000 68 10200 16200 2010-2011 续建

宣城市
1 广德县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广德县 县 1.5 2500 35 3850 6350 2013-2014 积极推进
2 泾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泾县 县 2 3200 43 4730 7930 2013-2014 积极推进
3 郎溪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郎溪县 县 2 3200 25 2750 5950 2013-2014 积极推进

“...... 芜湖市大桥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芜湖市 地级市 5 6000 87 13050 19050 20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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