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为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东采公〔2010〕430号)采购所需的货物以及有关服务。本项目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所需采购的货物以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具体事项如下:1、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所有货物以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 采购内容: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配套自动化系统、配套低压配电控制系统的供货及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相关服务。 2)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验收。 3) 投标人必须对上述所有货物进行投标、报价。 注:具体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2、 合格投标人指: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需提供经年检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标主要设备(包括卧式离心脱水机、污泥破碎切割机、污泥进料泵、加药泵、泥饼输送泵、贮泥池搅拌器)的代理证书或生产厂商的授权文件(投标人为制造商或生产厂商且投标货物为投标人制造/生产的除外,原件备查)。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招标文件于2010年 8 月 27 日至2010年 9 月 15 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按下述地址洽购。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50元(图纸费另计),售后不退。参与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东莞市财政局的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投标人下列有效文件的原件【现场检查、登记完后退回: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复印件,并提供开户银行和帐号证明(加盖投标人投标人公章)。已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只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4、 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若该项目因不足三家而导致重新采购,未予书面通知的单位将被取消重新参加该项目投标的资格。 5、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0.00元,投标保证金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5款”要求提交。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附有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予以拒绝。 6、 投标文件于2010年 9 月 17 日上午8:30~9:30时(北京时间)时间段内递交到开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在截标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投标文件。电报、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7、 兹定于2010年 9 月 17 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在下述地址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2室(东莞办事处) 洽购招标文件: 地址: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B309 电话:0769-22805809、22317363-8111 传真:0769-22317373 联系人:高小姐 罗先生 开标地点: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会议室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目 录 一、 总则 1 资金来源 2 合格的投标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 投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 投标书格式 11 投标报价 12 投标货币 13 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4 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5 投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 评标委员会 25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 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 评标原则及方法 六、 授予合同 29 授予合同的准则 30 资格后审 3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2 采购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3 中标通知 34 签署合同 35 履约保证金 36 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合格的投标人 2.1 合格的投标人是指: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需提供经年检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标主要设备(包括卧式离心脱水机、污泥破碎切割机、污泥进料泵、加药泵、泥饼输送泵、贮泥池搅拌器)的代理证书或生产厂商的授权文件(投标人为制造商或生产厂商且投标货物为投标人制造/生产的除外、原件备查)。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 为达到履行本采购合同及相关服务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履约服务能力,具有货源生产、运输、销售及设备安装、调试、维修能力; 2)若投标人拟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须得到主要货物制造商或生产商就本项目的正式授权。 3)保证服务的稳定性,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公司实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3 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2.4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5 投标人必须在售卖招标文件期间在招标代理机构处报名购买了纸质招标文件,方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指其来源符合投标人须知第2款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3.2 供该条款参考,“原产地”指货物开采、生产或提供辅助服务的地方。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使用重要的和主要的部件装配而成的货物,在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其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 投标资料表 第四篇 合同条款 第五篇 履约保函格式 第六篇 供货设备清单 第七篇 用户需求书 第八篇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评标工作大纲 附件三:相关设计图纸 5.2 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下划线部分为重点响应的商务内容, *标志的部分为投标人、投标产品必备的条件或重要指示),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5.3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 (1)“招标人”指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2)“采购代理机构”指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3)“投标人”指参加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购项目所需的货物以及有关服务的投标,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4)“评标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5)“中标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招标人签订专业合同的当事人;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设备和服务的单位,即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招标文件”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招标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9)“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文字;包括以通讯形式表现的电报、传真等,但不包括电子邮件; (11)“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2)“日期”指公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对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予以逐项答复,并将此书面答复发送给招标文件的每个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所示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须为采购代理机构在限期前的答复留下适当的工作时间。 6.2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答疑会,解答投标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无论何故,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对方应立即以书面函件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7.3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1商务部分 目录 1) 投标函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3) 投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组织架构、核心团队等介绍) 4) 投标人的资质、许可证书及获得的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5) 所投标主要设备代理证书或生产厂商的授权文件(投标人为制造商或生产厂商且投标货物为投标人制造/生产的除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6)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投标人代表及投标文件签署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除外) 7) 2005年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须附业绩合同及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原件备查) 8) 技术护实力和维能力 9) 银行等级、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 10) 提供经国家认可的2007、2008、2009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 11) 本项目组织架构以及技术负责人经验、职称 12) 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地址、相关技术人员、服务响应时间、方式等相关证明资料)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完善的长期售后服务机构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原件备查) 14) 合同条款响应程度(合同条款偏离表) 15) 最近3年企业牵涉的主要诉讼案件(如有) 16) 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 17)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8)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文件 9.1.2 技术部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用户需求书”内容作出全面响应。编制和提交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对响应有差异的,则说明差异的内容。 目录 1) 技术规格书(参数表) 2) 技术响应文件基本要求(技术规格偏离表) 3) 货物清单(设备名称、品牌、设备型号、产地等必须与经济部分的分类报价明细表的设备 名称、品牌、设备型号、产地完全一致) 4) 专用工具及其备品备件清单 5) 总体设计方案 6) 施工组织设计(含供货安装进度安排、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主要施工方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 7) 质量保证措施 8) 系统测试、验收及调试计划 9) 供货计划 10) 技术建议书 11) 培训服务计划 12)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文件 9.1.3 经济部分(必须独立于商务与技术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 1)投标报价表 2)分类报价明细表(货物名称、品牌、货物型号、产地等必须与投标技术文件中的供货设备清单货物名称、品牌、货物型号、产地完全一致) 3)保修期内的备品备件明细 4)保修期外免费随机赠送的备品备件明细表 9.1.4 唱标信封 1)投标报价表 2)分类报价明细表 3)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银行汇款底单和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4)电子文件(含投标文件经济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CD-R光盘装载,其中经济部分需用MS office的excel格式提供。) 5)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9.2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其中经济部分的内容必须独立于商务与技术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提供的资料或资质证书原件,各投标人用一文件袋装好(可不密封封装),文件袋封面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内附资料或证书的目录。在开标仪式结束后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提供原件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未提供原件而导致不能中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投标书格式 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及分类报价明细表,注明提供的货物、原产地、数量和价格。当供货设备清单与分类报价明细表上的货物的原产地有不一致时,以分类报价明细表为准。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分类报价明细表上写明拟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分项总价或投标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2 投标价格表应包括:货物及其附件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装卸、保险、现场仓储、税费(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所有税款,含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报关费、仓储杂费等)以及安装、系统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含质保期内的设备、零配件更换)和快速的维修保养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 11.3 投标人根据第11.2款作出的价格分项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招标人以不同的条件中标的权利。 11.4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分类报价明细表上所填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另有规定,非固定的投标报价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 11.5 合同项下,买方需要的服务和附带备品、配件所需的费用,如果投标人是另外单独报价的,评分时计入投标报价总价。 11.6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在评标当日向评标委员会公布。超出以上限价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2.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表及分类报价明细表上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 根据第13.2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符合: 1)若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就该次投标经销的相关证明。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或售后服务)能力;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 根据第9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产品性能的详细说明以及各设备内部详细配置清单; 2) 根据第七篇规定的技术和售后服务的要求,逐条对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服务进行比较,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3 为说明第14.2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注意本招标文件在《用户需求书》中所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相当于或优胜于《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以使招标人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报价时须附有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000.00元整。 15.2 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3 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第15.7款规定,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5.4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转帐方式提交。保证金汇入以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接收由以投标人分支机构、私人帐户和其他单位转入的保证金,无论是何种形式转入,保证金一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退回给投标人的银行账户。投标文件中附有由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原件备查,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联系人:莫小姐 联系电话:0769-22817505)开具的收据为准(必须在保证金到帐后方可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见《投标资料表》。 15.5 任何未按第15.1款和第15.4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本项目的《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按照《招标结果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合同科办理无息退还手续。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时需以下资料: 15.5.1《招标结果通知书》传真件或原件; 15.5.2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开具的收据原件; 15.5.3已按要求填写完毕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建工程管理局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表》,表格在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网站(http://www.dgcjj.com)下载。 15.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根据第36款缴付中标服务费、第34款签署合同以及第35款提合格履约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携带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原件、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合同副本原件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城建工程管理局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合同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 15.8 若发生下列情况,经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通知投标人(或中标人)后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如果投标人在第16.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人如果: (1)未根据第34款规定签署合同;或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或 (3)中标后未按第35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4)中标后未按第36款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或 (5) 中标人将本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招标人可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6)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7)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行为。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90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 16.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 16.3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款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投标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一份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份数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在封面右上角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小签,未曾修改的印刷样本除外。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17.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7.4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和骑缝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 17.5 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17.6 电子文件用MS OFFICE2000版制作(其中分类报价明细表必须用MS EXCEL制作),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经济部分)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用CD-R光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17.7 电报、电传、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17.8 唱标信封须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先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唱标信封分别进行密封,“电子文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在投标文件封面及外信封套上密封封装应写明: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 投标日期: 封口处粘贴:在2010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已密封但不按前述标志封包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8.2 如果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3 开标前,由招标人委派的监督代表或政府监督公证人员代表和第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共同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署进行确认。 19.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第三篇“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履行。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19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款和第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第1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15.7款(2)点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 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第三篇“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 22.2 按照第21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2.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后,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2.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3.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4.评标委员会 24.1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见《投标资料表》规定人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东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4.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出评标结果,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5.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7.1 评标委员会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包括技术、商务和价格的详细评审。 27.2 价格的评分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3 技术的评分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4 商务的评分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5 本次评标的评分权值为:见“评分标准和细则”。 27.6 根据上述技术、商务及价格综合评价的权值分配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8.评标原则及方法 28.1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按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28.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8.3 在评标时将根据第27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对所有实质响应性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打分,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及价格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三名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六、 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的准则 29.1 招标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29.2 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9.3 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30.资格后审 30.1 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合同等主要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才可发中标通知书。如授权其分支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或提供售后服务,亦应提供其与分支机构关系的法律证明。原件送交至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B区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在市采管科的监管下核对。(联系人: 高小姐 0769—22805809) 30.2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其投标文件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将对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 30.3 招标人保留审查中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对中标人的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的核实或现场考察。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报价,并对下一个候选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采购。 3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采购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需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 33.1 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33.2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通知落选的投标人其投标未被接受而不提原因。 33.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4 中标人如在收到采购结果通知后15日内不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4.签署合同 34.1 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中标人。 34.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格式后,在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第三篇“投标资料表”注明的地点签定合同。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送至采管科备案。 35.履约保证金 35.1 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0%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向采购人交纳同等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经确定后7日内保持有效。 35.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银行保函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五篇中提供的格式, 且该银行保函应: a. 由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机构开具; b. 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格式; c. 必须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35.3 如果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先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达,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35.4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采用转帐方式提交( 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0天之内汇入以下履约保证金账户,并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前到帐(以银行收到为准)。中标人应凭履约保证金缴纳银行回单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作为履约保证金缴纳凭据加入合同附件。 开户银行: 东莞银行莞城支行 帐 号: 560000901003333 开户名称: 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 35.5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1~35.4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如果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6 按东府[2005]57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采购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已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采购人不另行提供保证担保。 35.7 如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保证金形式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25日后,一次性退回中标人,不计利息。 35.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如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假公章及虚假证明资料(如假营业执照、假资质证书等)骗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中标服务费 36.1 中标人应在收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36.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十五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用及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3 中标服务费只接收现金、支票、汇票。 36.4 中标人如未按第36.1款、第36.2款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5 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37.预付款保函 37.1 中标人的预付款保函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五篇中提供的格式, 且该银行保函应: a. 由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机构开具; b. 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c. 必须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37.2 预付款保函在预付金额抵扣完毕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有效。 37.3 如果中标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先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到达,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预付款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第三篇 投标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5.3 项目名称: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东采公〔2010〕430号 招标人名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宏伟路九天大厦九楼 电话:0769-22817190 传真:0769-22817201 投标人须知5.3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2室(驻东莞办事处) 电话:0769-22317363-8111 传真:0769-22317373 投标人须知6.2 本项目将不举行投标答疑会,也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投标货物 投标人须知11.2 最终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 投标人须知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80,000.00元,大写 捌万元整人民币 投标人须知15.3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户名: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560000901003333 开户行:东莞银行莞城支行 投标人须知16.1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 投标人须知17.1 投标文件份数:一正 七 副、电子文档一份(光盘或U盘储存) 投标人须知18.3 投标文件将递交以下地址:开标地点 项目名称: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东采公〔2010〕430号 投标人须知19.1 截标日期:2010年 9 月 17 日 时间: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投标人须知21.1 开标日期:2010年 9 月 17 日 时间: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B区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会议室 投标人须知24.1 专家人数: 7 人 投标人须知34.2 合同签订地点: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第四篇 合同格式 (供参考) 广东省东莞市城市建设项目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购项目承包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一○年 月 日 一、合同书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年 月 日,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代理的招标项目结果(采购编号:莞采〔2010〕 号)、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 合同补充协议; 2) 合同条款偏离表; 3) 合同专用条款(如果有); 4) 合同通用条款; 5)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和分类报价明细表; 6) 供货范围(供货设备清单)及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7) 技术规格和标准(包括图纸); 8) 规格和服务偏离表; 9) 澄清备忘记录; 10) 投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 12) 中标通知书。 3. 设备名称: ,合同总金额: ,【包括货物及其附件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现场仓储、税费(含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以及安装、系统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含质保期内的设备、零配件更换)和快速的维修保养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详见投标分类报价表。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买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 卖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 二、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的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总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材料、备品备件和/或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拆卸、运输、保险、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等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 “买方”指合同格式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公司。 6) “卖方”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待买方书面通知)。 8) “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 标准和技术规格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该标准在交货时由卖方与货物同时提供。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 具体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 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卖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币种与合同货币相同。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时: 卖方可通过任何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机构出具履约保函。卖方若不履行合同项目下义务,买方有权对履约保函进行追索。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开具保函费用由卖方承担。 7.4 履约担保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25天内保持有效。 8. 检验和验收 8.1 概述 1) 合同项下所有货物须通过合同文件规定的临时验收程序。 2) 所有货物验收,卖方都应提交合乎要求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测试项目、测试目的、工作人员姓名、测试仪器和校准报告、测试方法、进度、计算实例、结论等。 3) 如果货物规定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无论什么理由,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用了不合适的原料、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请求商检局进行检验,买方有权根据商检局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所发生的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8.2 货到现场检验 1) 制造商在发货前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该证明书将成为向买方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对于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来说,不能成为最终的证明。制造商所作检验的详细情况和结果必须写出报告,该报告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中。 2) 所有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卖方须在现场开箱检验前3天将该批设备的相关资料交与买方,由买方确定开箱日期后通知卖方一同进行现场开箱验收。 3) 若现场检验发现短缺,破损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外形不符,则买卖双方应作记录并确认,除非卖方因其过失未能到场,该记录及商检局出具的现场检验记录和证明,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文件。在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解决之前,买方有权推迟支付有问题货物成比例的货款。 4) 若现场检验发生因卖方过失引起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而致使规定的时间表延迟,则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由于延迟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有权向卖方要求全额补偿由于上述修理、更换或补充直接引起的由买方承担的额外开支以及工时。 5) 现场检验并不解除合同项下卖方义务。 6) 参加现场检验的卖方代表的所有费用概由卖方自理。 7)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由东莞市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买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卖方承担。 8.3 验收的具体方式及标准内容: 1) 采购软硬件产品原厂包装送货,货到买方指定的安装地点。 2) 按照买方要求安装调试完好。 3) 提供系统整体验收方案,提交完善的系统文档(纸质、磁介质)并接受咨询。 4) 系统验收要求对各个单项产品的测试和系统联机测试,均达到投标文件要求的性能和产品技术规格中的性能,并实现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5) 卖方应负责在项目验收前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设备生产厂商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已购买承诺的设备生产厂商保修维护发票或证明、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买方。 6) 买方在收到上述文档资料后,才予以项目验收,否则有权不予验收,若造成逾期未验收,买方有权要求投标方缴纳逾期罚款。 7) 系统验收时,卖方对项目单位标书中所有设备、软件,应将与有关各厂商签约及有关技术合作、维修、服务等文件以副本等形式提供给项目单位一份,并作为系统验收必要条件之一。 9. 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全新、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1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及装配图等。 10.2 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10.3 交货同时,卖方必须将货物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一次性提交给买方。 11. 交货 11.1 装运交货: 1) 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用户方指定地点。 2)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验收。 3) 买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出具的到货证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4)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运费,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5) 税收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 卖方交付买方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质量严格按买方书面交货通知规定批次交货。 12. 装运通知 12.1 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十四(14)天或空运前七天(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12.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 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3. 装运费用和单据 13.1 卖方须承担运费和装卸费、保费以及相关费用。 13.2 买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13.3 卖方装运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否则买方对超过部分的费用不予承担,卖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3.4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等通知买方。 14. 运输装卸 14.1 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装卸事项,相关运输及保险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 保证 15.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性能最优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由于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而造成受保护设备损坏卖方应进行赔偿。 16. 售后服务 16.1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有设备(含软件)卖方均需提供免费保修和升级服务,质量保证期自货到现场后买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月内,或完成所有货物的交货、安装、调试并买方在质量最终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的24个月内计算(已现到期的时间为准)。质量保证期内,所有服务由卖方上门进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质量保证期外,所有服务由卖方上门进行,卖方只收取材料成本费用。 16.2 卖方负责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技术支持,包括提供及时的电话技术支持和远程响应、上门服务;供方接到设备出现故障通知后,要求卖方8小时内到达现场,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直至故障排除,完全恢复正常为止。 16.3 质量保证期内非买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由卖方负责包退或1个月内包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6.4 卖方应提供系统升级、技术更新方面的技术支持服务。 16.5 卖方应提供自己的售后技术支持中心和售后服务主要技术人员的详细资料。 16.6 涉及保密数据的存储介质故障,卖方负责协调设备供应商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保修期内不可修复的应免费更换同类型设备,且不回收故障设备。 16.7 下列情况卖方不负责免费保修: 1) 买方不按照卖方提供的正确使用方法而引致货物故障损坏; 2) 擅自改装货物; 3) 各种人为因素或非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 17. 索赔 17.1 如果卖方对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质量不符和索赔要求负有责任时,卖方须经买方同意按以下一个或多个综合的方法来处理该项索赔: 1) 同意拒收货物并用合同规定的相同货币归还拒收货物部分的货款,并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储存费、装卸费、以及其它所有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所必需的费用。 2) 根据货物劣质,损害程度及买方所受损失的范围降低货物的价格。 3) 将不符部分换成与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相符的新部件,卖方应承担买方所承受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由卖方自费派出技术人员对货物的不符和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理,如卖方不能派出技术人员时,买方有权代为修理,由此产生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7.2 对于上述索赔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5天内不能作出答复时,应视为卖方接受了买方的索赔要求。如果卖方在5天内不予解决,那么买方有权从货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款。 18. 付款 18.1 买方通过以下方式以人民币支付合同款项给卖方: 1) 卖方在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7天内。 2) 合同签订后,在卖方提供等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预付款保函》给买方并提交请款报告后4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担保有效期为预付金额抵扣完毕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 3) 货物运抵工地现场且开箱验收合格,卖方向买方提交请款报告后,支付至该批货物的货物价款、服务费价款的60%(抵扣预付款,按每次申请该批货物的货物价款、服务费价款的40%的比例进行抵扣)。 4) 卖方将所有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等服务,卖方向买方提交请款报告后,支付货物价款、服务费价款的80%(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款的70%时扣清全部预付款)。 5) 整体项目通过买方组织的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请款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 6) 结算价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服务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卖方。 注: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减卖方依合同中规定应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18.2 所有与买方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与卖方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 买方有权从已付货款扣减卖方在按合同中规定应付违约金或赔偿。 19. 价格 19.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的相关内容(如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单价)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如附件所示。 20. 变更指令 20.1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0.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等量调整,同时相应签订补充协议。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1. 转让 21.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份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 卖方履约延误 22.1 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2.3 除了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同意推迟交货,但以卖方同意支付误期赔偿费为条件。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二(0.2%)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该合同已撤消,卖方仍应毫不迟延地支付前面所述的误期赔偿费。 24. 违约终止合同 24.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2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及经济损失。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5.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同时必须在14日内,以挂号形式递交有关政府部门的出具证明。如果不可抗力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 26. 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 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项目所在地地方有效的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8. 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9.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30. 通知 3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1. 税费 本合同内设备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投标时请卖方一同考虑计入投标价内。 32. 合同生效及其他 32.1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2.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进口的货物必须向买方提供报关单原件。 32.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2.4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副本壹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中一份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卖方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 第五篇 相关保函格式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银行编号: 致: (发包人) 鉴于 (地址: ,下称 “承包人” )已保证按 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 )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RMB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 我方 (银行名称),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责任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出具本保函原件且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合同规定,而要求扣划保证金的书面要求后,为受益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RMB 元)的保证金。 我方还同意,任何受益人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从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7天内保持有效。 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行注销) 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提交正式保函,在投标文件中盖投标人公章确认保函格式即可,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正式保函。 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 银行编号: 致: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下称“发包人”) 鉴于 (承包人的名称与地址) (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 人民币 (RMB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预付款保函,以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的相关条款。 我方 (银行名称) ,受承包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发包人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合同规定,而要求收回上述金额内任何付款的书面要求后,于7个工作日内为发包人予以支付并保证到达发包人帐户,以保证在承包人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条款的责任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收回全部或部分预付款。 我方还同意,任何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有效期从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抵扣完所有预付款之日止。 保证人(银行名称): (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行注销) 注:银行保函应由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机构开具。 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盖投标人公章确认保函内容即可,如中标再由银行出具保函。 第六篇 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中对材质、品质、技术要求所描述的特征或说明只是概括性的,不能理解为所需要的全部系统工序的要求,供应商应按行业技术、质量和以往的系统设计、设备生产制造、维护管理经验,深化设计,合格优质的完成采购内容和包含的全部系统实际工序及服务,用户需求书中所有列出的相关品牌推荐不是唯一指定,仅作参考,即只要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的品质和性能等技术参数要求,则视为合格。但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重要的技术指标要求或性能要求。报价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供货清单总表 № 形 式 规 格 数 量 安装位置 备注 1 卧式离心脱水机 10 t/d DS 4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3用1备) 2 污泥破碎切割机 Q=60 m3/h 4台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3 污泥进料泵 Q=60m3/h H=20m 4台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4 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 与脱水机配套 2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5 加药泵 与脱水机配套 4台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6 无轴螺旋输送机A L=18.5m 3° 1台 脱水机房 7 无轴螺旋输送机B L=5m 5° 1台 脱水机房 8 泥饼输送泵 Q=6.25m3/h H≥10bar 2台 脱水机房 9 管道泵 配套 配套 脱水机房 冲洗水泵 10 恒压供水装置 0.4MPa 配套 脱水机房 药剂制备 11 贮泥池搅拌器 2.5 kW 2套 贮泥池 进口设备 12 控制柜(包括PLC11.1)、控制箱 配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13 贮泥池搅拌器 现场 按钮箱 配套 2套 脱水机房 14 超声波液位计 3套 贮泥池 进口设备 15 超声波液位计仪表箱 配套 3套 贮泥池 16 流量计 配套 配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17 流量计仪表箱 配套 配套 脱水机房 18 电源防雷器 AC220 6套 贮泥池和控控制柜
二、机械设备技术要求 1.脱水设备 1.1用途:用于污泥的固液分离,收集其中的干固体物质。 1.2供货 1.2.1 规格及数量 № 形 式 规 格 数 量 安装位置 备注 1 卧式离心脱水机 10 t/d DS 4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3用1备) 2 污泥破碎切割机 Q=60 m3/h 4台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3 污泥进料泵 Q=60m3/h H=20m 4台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4 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 与脱水机配套 2套 脱水机房 5 加药泵 与脱水机配套 4台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6 无轴螺旋输送机A L=18.5m 3° 1台 脱水机房 7 无轴螺旋输送机B L=5m 5° 1台 脱水机房 8 泥饼输送泵 Q=6.25m3/h H≥10bar 2台 脱水机房 9 管道泵 配套 配套 脱水机房 冲洗水泵 10 恒压供水装置 0.4MPa 配套 脱水机房 药剂制备 12 污泥流量计 配套 配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13 加药流量计 配套 配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1.2.2 供货范围 (1) 投标人负责提供满足工作要求的成套污泥脱水系统设备。供货必须完整、合理。如有本标书未提及而投标人认为是系统必须的设备及附件、仪表等,需由投标人列出,计入总价且同时单独报价,经采购人确认后由投标人提供。采购人有权根据系统使用要求对供货提出修改意见,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2) 设备按系统供货,除给排水系统、照明设备外,提供污泥脱水机房构筑物内的全部污泥处理系统设备,供货不限于清单内容,包括: a) 装配完整的卧式离心脱水机; b) 提供配套的电气、仪表设备和自控系统; c) 污泥破碎切割机; d) 污泥进料泵; e) 加药泵; f) 药剂制备、稀释系统,包括水源水加压设备、干投及湿投药剂投加器、混合器、搅拌器、储药罐、稀释系统、管道、管件、流量监视器以及控制盘等; g) 脱水机自动冲洗系统; h) 无轴螺旋输送机; i) 配套的系统阀门、管道、管件及联接件,管道供货界区为:延伸至构筑物外1m;; j) 进泥管道及加药管道流量计; k) 管道泵; l) 首次运行必须的润滑油和润滑脂; m) 所有联接附件,包括设备与土建联接的附件及紧固件、地脚螺栓等; n) 必要的技术服务,包括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负责调试运行并进行技术培训; o) 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p)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振动测量仪和便携式温度测量仪,均为进口产品,并具有与计算机传输数据的功能。 1.3 技术参数 工作场所: 室内 环境温度: -0.5~38.2C 污泥类型: 城市污泥;生物池、沉淀池污泥 介质温度: 15~25C pH值: 6.5~8.5 厂区给水压力: 无压 处理厂干污泥总量: 30t DS /d 进泥含固率: 0.7% 工况泥饼含固率: 20% 絮凝剂投加量: 6kg/t d.s. 工作制: 24h/d 3用1备 供电电源: 三相 380V 50Hz 1.4 技术要求 (1) 投标人应根据工艺条件及要求进行系统设备配置,应对整个系统设备的设计、选型、配套、联接、质量等负全部责任。采购人仅提出对设备的基本要求,允许投标人配置的产品有所偏差,但必须高于本节要求。 (2) 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污泥处理系统在进泥含固率为0.7%,单机日处理干泥量10t,加药量6kg/t d.s.时,脱水机应能保证脱水泥饼含固率20%。 (3) 投标时投标人应对整个污泥脱水系统进行详细的技术描述,须提供包括脱水机房所有设备在内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以及每种设备详细的技术说明。 1.4.1 离心脱水机 (1) 离心脱水机为卧式、螺旋卸料沉降式离心脱水机,其进料、分离、排出滤液和泥饼的工作过程均是连续不间断的。 (2) 脱水机必须是可处理进泥含固率为0.7%污泥的高干度机型,固体去除率应在95%以上,脱水机必须进泥脱水至含固率20%。 (3) 离心脱水机的主机及其框架的设计必须保证能够承受设备静载荷以及运转时产生的动载荷,设备应安全可靠,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在运行时无挠曲、变形及振动等现象。大修周期不小于3年。 (4) 离心脱水机应具有转筒与螺旋输送器转速差可以自动无级调节的性能,在进料污泥参数发生变化时,能够自动调节转速差,使分离效果仍符合技术要求。 (5) 离心脱水机应能提供足够的离心力,使泥饼中干物质含量最大。其转筒的最大分离因数不得小于2800G,并在高速运行时自动保持动平衡。 (6) 脱水机的转筒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污泥脱水要求,其转筒长径比不得小于4。转筒采用离心浇铸工艺制造,内表面应按物流方向设置沟槽或纵向筋条,固相出口设置可更换的耐磨衬套,以保护内表面不被磨损。转筒轴必须是整体加工的,不得焊接。 (7) 螺旋输送器叶片推泥部位全程采用可更换碳化钨耐磨片耐磨保护,若长期使用后,只需更换有磨损的耐磨片即可。表面采用碳化钨喷焊硬化处理或碳化钨贴片处理。泥饼排放口、进料室和进料口均使用碳化钨进行耐磨保护。螺旋输送器的结构设计应方便维修拆卸。 (8) 离心脱水机的转筒和螺旋输送器均应进行严格的动平衡试验。 (9) 离心脱水机旋转部分主轴承为滚动轴承,采用油脂润滑。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轴承的使用寿命在L10标准下达到100,000小时。 (10) 离心脱水机驱动系统由主电机和V形皮带传动系统组成。V形皮带传动系统能够为设备传送全部动力,并能承受全部的系统启动载荷。转筒的转速采用变频调节。差速系统采用变频电机或液压马达驱动,差速调节精度应≤0.1r/min,投标时应详细描述差速调节方式,并说明其特点。电机与离心脱水机之间采用隔振安装。 (11) 离心脱水机应有自动清洗装置,在每次停机时都能够自动对转筒进行清洗。 (12) 脱水机出泥口应配套不锈钢电动插板阀,以保证在设备冲洗和启动时,不会有液体渗漏现象的发生。除阀门和电动装置以外,还应提供浆液旁路管道,离心机固相和液相排出口弹性连接等附件。插板阀应与脱水机联动,排泥时自动打开,冲洗时自动关闭。 (13) 离心机滤液出口应当配有除臭装置,滤液中的臭气应当经气水分离装置通告排气管道排出室外以保证室内环境干净、无臭气。 (14) 配套的专用机架及机器罩应坚固耐用,确实起到保护作用。 (15) 离心脱水机应有很好的减振措施,在设备空运转,进料、出料口关闭的情况下,振动烈度不得大于4.5mm/s,1米处噪声不得大于86dB(A)。 (16) 电机防护等级为IP56,绝缘等级为F。 (17) 投标时制造商应出示针对本标书要求的保证脱水处理量和脱水效果计算书,此计算书应按同等规模和相应特性的污泥脱水的工艺运行数据做其计算基础,并清楚列明所选离心机的详细尺寸、锥角、液位高度、转鼓转速、总有效沉降面面积、总有效容积、转鼓壁分离因素、和沉降面分离因素等参数,以说明对处理能力的比例计算。 1.4.2污泥破碎切割机 (1) 污泥破碎切割机为管道式切碎机,双法兰联接,机械密封。其处理能力应与离心脱水机配套。 (2) 污泥破碎切割机应能在输送介质的过程中切碎较大颗粒的固体物质和纤维,运行应平稳。破碎切割机的底部应带分离器,并有大的清洗窗,便于腔体内残留物的清理和排空异物。 (3) 污泥破碎切割机与离心脱水机联动,详见本标书自控部分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手动控制开关。 1.4.3污泥进料泵 (1) 污泥进料泵应为容积式偏心螺杆泵,采用变频调速。 (2) 进泥泵的流量、出口压力应满足脱水机的使用要求。应配置干运行保护器和过压保护器。 (3) 污泥泵采用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轴封处应有泄漏回收装置。 (4) 泵在规定工况下工作,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应大于20,000小时,定子工作寿命应大于10,000小时。 (5) 电机的输出功率应大于工作条件下最大轴功率的1.2倍以上。 (6) 污泥进料泵及电机应能24小时连续运行。 (7) 污泥进料泵与离心脱水机联动,详见本标书自控部分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手动控制开关。 1.4.4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 (1) 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的处理能力应与离心脱水机配套。药剂原料为干粉聚丙烯酰胺和液态聚丙烯酰胺两种情况,应能通过选择开关,自动切换两种聚合物的制备方式,设备应为全自动溶解和投加聚丙烯酰胺的一体化交钥匙全自动设备,并且必须是一个制造商的原产地最终进口产品。 (2) 药剂制备装置应为批量制备连续投加装置,每套装置的溶药储药机构应由两个圆形的不锈钢熟化罐和储药罐组成,两罐上下放置,容积相同三个不锈钢箱体组成,其中溶药箱和熟化箱配带搅拌器,搅拌器的材质为不锈钢,搅拌速度不高于750rpm,以便充分均匀使药液混合达到最好效果。 (3) 絮凝剂制备和投加装置应包括真空吸料机、粉剂料仓、双螺旋精确干粉给料机、预溶解装置及带搅拌器的不锈钢熟化罐、不锈钢储存罐、控制液位的压力传感器、在线稀释装置和管道阀门、加药泵及PLC控制系统等设备。 (4) 药剂制备装置应按45~60min的药剂熟化时间制备溶药,单台装置应具有调配7.5~9.5 kg/h的粉剂絮凝剂至0.5%浓度的能力,并在线稀释至约0.1%浓度后,定量与污泥混合。 (5) 絮凝剂的上料系统采用真空抽吸式,使现场保持无粉尘的操作环境。粉剂料仓应配有高低位视镜,还包括低料位开关,实现对粉末料位的监控。粉剂料仓容积应不低于100L,保证储存足够的药剂以减少添加次数。 (6) 卖方应提供完整的在线稀释装置,采用静态混合器在线稀释方式,将0.5%浓度的溶药稀释至0.1%浓度。稀释用的不锈钢静态混合器应安装于每台加药泵及稀释系统的最终出口上。 (7) 絮凝剂制备和投加装置应自带PLC控制系统,可单独控制,也可输出报警及运行信号。既能直观地动态显示各种运行状态,也能进行各种重要参数的调整。 (8) 药剂制备及投加设备的主机和就地PLC控制柜应完整组合在一个框架内,为交钥匙系统。 (9) 卖方还应根据自身装置的用水量和水压要求,配套提供相应的增压及稳压装置,保证药剂制备装置在给水管道无压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 (10) 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中所有与药液接触的零部件均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1.4.5加药泵 (1) 加药泵应为容积式偏心螺杆泵,采用变频调速。 (2) 加药泵的流量、出口压力应满足脱水机的使用要求。应配置干运行保护器和过压保护器。 (3) 加药泵采用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轴封处应有泄漏回收装置。 (4) 泵在规定工况下工作,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应大于20,000小时,定子工作寿命应大于10,000小时。 (5) 电机的输出功率应大于工作条件下最大轴功率的1.2倍以上。 (6) 加药泵及电机应能24小时连续运行。 (7) 加药泵与离心脱水机联动,详见本标书自控部分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手动控制开关。 1.4.6自动清洗系统 (1) 离心脱水机应配有自动清洗系统,系统包括管道、控制阀门等设备,与离心脱水机配套,以满足设备清洗需要。 (2) 冲洗用水为厂区给水,投标时应说明冲洗时间、冲洗水压力和用水量。 1.4.7管道泵及恒压供水装置 (1) 管道泵用于离心脱水机冲洗,及恒压供水装置中。 (2) 管道泵应为立式单级单吸式离心泵,电机与泵直联,泵的进出口在一条水平线上。泵与管道法兰联接,管道泵安装在地面基础上。 (3) 管道泵轴封应采用机械密恒压供水装置封,应是机械密封专业生产厂家的产品,其使用寿命不得小于8,000小时。 (4) 管道泵应安装检修方便,无需拆动管路系统,即可维修、更换零部件。 (5) 恒压供水装置为向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供水的专用装置,卖方应根据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的用水量和水压要求,配套提供相应的增压及稳压装置,保证药剂制备装置在给水管道无压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 1.4.8污泥输送系统 (1) 污泥输送系统由无轴螺旋输送机和泥饼输送泵组成。无轴螺旋输送机将泥饼送出室外至干化系统,泥饼输送泵用于将泥饼输送至室外污泥车。 (2) 污泥输送系统与离心脱水机联动,详见本标书自控部分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手动控制开关。 (3) 螺旋输送机 a) 螺旋输送机的结构形式为无轴螺旋,螺旋叶片为特殊钢或不锈钢拉制而成,其设计应保证物料流通顺利,无堵塞。 b) 螺旋输送机A负责4台离心脱水机的输送工作,即应设4个接泥斗,与离心脱水机出料口相配套,该输送机安装角度为3°,可输送含固率20%泥饼。输送机输送方向为可调节方式,含固率20%泥饼向上或向下输送,输送能力为6.25m3/h,高端设置1个泥饼出料口,低端设置2个出料口。 c) 螺旋输送机B负责将上游输送机含固率20%泥饼输送至室外。 d) 螺旋槽内应设置便于更换的耐磨条或衬体。 e) 驱动装置与螺旋叶片直联,不设置联轴器。驱动装置所有结合面的密封处不得有油渗漏。应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并设有防护罩。 (4) 泥饼输送泵 a) 泥饼输送采用偏心单螺杆泵,设有手动机械无级调速手轮。在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情况下,泵的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应大于20000小时。 b) 定子为整体式模压制造,不得采用切割及拼接方式制作。定子两端与定子橡胶形成一个整体的端面密封。定子橡胶工作面不应有接缝、接痕、气孔和裂缝等缺陷。 c) 泵在规定工况下,输送泥饼时,定子寿命不低于8000小时。以空载工况的容积效率下降15%为定子终止寿命。 d) 转子表面的相对滑移线速度应低于0.5~0.7m/s。 e) 泵轴应采用机械密封。 f) 该泵是输送泥饼的高压输泥泵,应充分考虑轴向力大对泵运行的影响,采用轴承托架结构。 g) 泵的万向节应满足高扭矩和高轴向力的要求,万向节的寿命应有不低于15,000工作小时的保证。 h) 泵应配带具有两个以上匀速转桨叶的架桥破碎器/混合装置。配套的辅助螺旋送料器与架桥破碎器/混合装置之上应带一个缓冲进料斗,便于维修。 i) 在缓冲料斗上应装配一个法兰连接的超声波泥位测量仪,超声波泥位测量仪应含超声波探头、连接单元和传感器等部件和相关的电器控制系统装置,缓冲料斗带有快速开启的检查窗口。 j) 污泥输送泵的联轴杆上应有带特殊设计的带状螺旋送料器,用来引导和推进污泥,同时防止污泥板结导致进料不充分。 k) 进料口为矩形法兰结构。 l) 泵的压力出口侧应配带过渡变径法兰、其上安装有过压保护装置/压力传感器等辅助装置。 m) 污泥输送泵的转速,在最大流量和最大压力下,不应高于130r/min。 n) 泵在额定工况下工作时,振动速度有效值不得超过4.5mm/s,超过时应设减震器。 o) 新泵出厂的空载容积效率不得低于96%。 p) 承受压力的零部件,应按1.5倍的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压力持续时间不少于10min。在试压过程中不应有渗漏现象。 q) 泵应配带干运行保护器。 r) 采用变频调速方式调节流量,并带有现场控制柜。 s) 驱动装置为鼠笼式三相减速电机,为满足电机配套变频器的要求,电机还需配3PTC保护元件。 t) 电机应具有过电流保护等功能。 u) 电机应带防潮装置。 v) 电压380V,频率50Hz,防护等级IP55,绝缘等级F级。 1.4.9管道、管件及阀门等附件 (1) 管道及管件 a) 污泥管路采用不锈钢(AISI304)制管道、管件。应在管路上的适当位置设置注水口与排水口,用于进行管道冲洗。 b) 加药管应为非金属材质。 c) 系统管件设置应合理,保证管路的正常工作。应根据管路情况配置传力接头、伸缩接头或柔性接头。伸缩接头的配置应保证每个阀门都能方便地拆卸。 (2) 阀门 a) 用于输送泥水的手动阀门应采用偏心旋塞阀。阀门法兰连接尺寸和密封面的形状、尺寸应符合GB/T17241.6-1998的要求。 b) 偏心旋塞阀应采用偏心直通式设计,流道不得积存杂物,且有较小的水头损失。旋塞打开时不得与阀座磨擦,关闭时能对阀腔进行清理。 c) 阀座流道应为矩形,流通面积不低于管道面积的80%。 d) 阀座应为镍合金堆焊而成,镍含量≥90%,堆焊层厚度≥3mm。 e) 旋塞应为整体包胶式结构,其金属骨架内外表面均与介质彻底隔离,以防止金属阀芯的锈蚀和胶层的剥离。 f) 阀轴上应设有自润滑轴承及“V”型密封圈,密封圈能在不拆下操作机构的情况下更换。 (3) 联接件及紧固件 a) 所有与介质接触及安装在潮湿易腐蚀位置的联接件及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1.5主要零部件材料 1.4.1离心脱水机 转筒: Duplex不锈钢 AISI 329 螺旋输送器: 不锈钢 AISI 316 叶片表面喷焊碳化钨 机架: 碳钢防腐处理 机罩: 不锈钢 AISI 304 橡胶密封件: 丁腈橡胶 NBR 1.4.2污泥破碎切割机 机壳: 铸铁 刀盘: 硬质合金钢 刀具: 硬质合金钢 1.4.3污泥进料泵 壳体: 铸铁 螺杆: 硬质合金钢 定子: 合成橡胶 1.4.4药剂制备装置 螺旋给料机: 碳钢防腐 药槽箱体: 不锈钢AISI 304 搅拌器: 不锈钢AISI 304 静态混合器: 不锈钢AISI 304 料仓、料斗及支架: 碳钢防腐 管道及附件: 耐腐蚀非金属材料 1.4.5加药泵 壳体: 铸铁 转子: 不锈钢AISI 316表面硬化处理 定子: 海帕伦 1.4.6管道泵 泵壳: 铸铁 泵轴: 不锈钢AISI 304 叶轮: 铸铁 密封: 机械密封 1.4.7无轴螺旋输送机 螺旋叶片: 特殊钢或不锈钢AISI 304 耐磨条或衬体: 耐磨防腐材料 轴头: 不锈钢AISI 304 螺旋槽: 不锈钢 AISI 304 机罩: 不锈钢 AISI 304 机架: 不锈钢 AISI 304 1.4.8泥饼输送泵 泵体 灰铸铁 转子 工具钢表面硬化处理 定子 NBR 丁腈橡胶 1.4.9阀门 阀体: 球墨铸铁 旋塞: 球墨铸铁+橡胶NBR 阀座: 镍合金(含镍量≥90%) 密封橡胶: NBR 其他 所有联接附件、地脚螺栓: 不锈钢 AISI 304 1.6检查和验收 (1) 离心脱水机出厂前应进行技术检测和试验,包括外观检测、干机试运行、与控制箱的联动测试等。测试方案及测试结果均应提交给买方确认保存。 (2) 离心脱水机的转筒和螺旋输送器必须进行动平衡试验。 (3) 配套附属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技术检测,包括: a) 外观检测; b) 可靠性等。 (4) 现场设备安装后,单机进行调试检测,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要求。 (5) 单机检测合格后,进行2小时的联机空载试验,运行应平稳,无卡滞、刮碰等异常现象,所有附属设备与主机应相互配合良好。然后进行至少4小时的负载试验,检测系统的运行参数,并每隔30分钟对进泥、滤液、泥饼和药剂进行取样分析。联机测试前,投标人应提供正式的测试方案供采购人确认。 (6) 如果不能满足设备的运行的性能要求,投标人应无偿对设备进行调整或更换,并进行再测试,直到满足运行的性能要求要求。 (7) 设备现场性能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测试轴承温度和温升 泥饼含水率 滤液含固率 设备的生产能力 设备的耗电量 冲洗装置耗水量 噪声 用药量 (8) 试验结果和记录应提交给采购人确认保存。 2.贮泥池搅拌器 2.1 用途 用于贮泥池内,防止污泥沉淀。 2.2供货 2.2.1规格及数量 №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安装位置 备注 1 贮泥池搅拌器 2.5 kW 2台 贮泥池 进口设备
2.2.2供货范围 (1) 装配完整的水下搅拌器; (2) 配套的潜水电机及按钮箱; (3) 电机托架、限位吊钩、导轨和紧固件、电缆固定件、提升链等装置; (4) 电缆夹、电缆接线盒以及每台搅拌器至少10m电缆; (5) 电气专用保护元件,包括漏水保护、过热保护、湿度保护、综合保护继电器等; (6) 电气专用保护元件,包括漏水保护、过热保护、湿度保护、综合保护继电器等; (7) 固定式可转向升降吊架组; (8) 所有联接附件,包括设备与土建联接的附件及紧固件、地脚螺栓等; (9) 必要的技术服务,包括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负责调试运行并进行技术培训; (10) 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11)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2.3技术参数 工作场所: 贮泥池内 环境温度: -0.5~38.2C 介质: 生物池污泥、沉淀池污泥 介质温度: 15~25C 污泥浓度: 7000mg/L pH值: 6.5~8.5 数量: 2座 单池尺寸(L×W×H): 12m×9m×4.6m 水深: 4.1m 工作制: 24h/d 供电电源: 三相 380V 50Hz 2.4 技术要求 (1) 搅拌器为潜水式,采用高速螺旋浆,水平安装。螺旋浆为2-3个叶片。潜水搅拌器应符合《潜水搅拌机》GJ/T109-2007要求。 (2) 投标人应根据所提供的工艺参数及池型,合理设计搅拌器的参数如:直径、转速、功率等,其搅拌功率应为5~8W/m3。投标时提供安装位置设计图和性能曲线。 (3) 搅拌器应能沿导杆上下移动,升降自如,并可进行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整和定位。提升导杆支架为固定式,必须有足够的刚度,以承受搅拌器工作时产生的推力。提升高度为池上1.2m。 (4) 搅拌器应按照需要配置合理的电机功率,搅拌器工作时,应使池内泥水充分混合、流动、不沉淀,不允许有积泥死角存在。 (5) 搅拌器叶轮的设计应保证能充分利用电机传动的功率,使搅拌效果为最佳,并使叶轮避免堵塞结渣。 (6) 搅拌器采用机械密封,该密封应便于检查和更换。所用的机械密封必须是机械密封专业生产厂家的的产品,使用寿命>35000小时。 (7) 搅拌器的电缆入口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密封措施,确保介质及异物不会由此进入泵内,不得有任何泄漏现象发生。电机应设有泄漏、温升报警等控制系统。 (8) 在工况条件下,搅拌器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不得小于8,000h。所有轴承寿命不小于100,000h,轴承温升不得大于80C。 (9) 空载时噪音应小于85dB(A)。 (10) 电机防护等级为IP68,绝缘等级为F。 2.5 主要零部件材料 叶轮: 不锈钢 AISI 316 主轴: 不锈钢 AISI 420 机械密封: 碳化硅/碳化钨 螺栓、螺母、垫圈: 不锈钢 AISI 304 导杆、支架: 不锈钢 AISI 304 提升链、绳: 不锈钢 提升吊架: 碳钢镀锌 2.6检查和验收 (1) 搅拌器应在制造厂进行性能测试。 (2) 搅拌器的叶轮必须做动、静平衡试验。 (3) 现场安装后应进行2小时的负载试验,以证明搅拌器符合技术要求。 (4) 试验结果和记录应提交给采购人确认保存。 三、电气设备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1.1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厂内电气设备比较分散,部分设备安装在室外。设计中将部分电气设备的控制接线设计在低压柜内,低压系统不仅是全厂主要动力分配中心,也是工艺设备的控制中心(称MCC),三期工程MCC目前共三处,旁设PLC站,中心控制室设在生产管理楼。MCC1、PLC9设在三期进水泵房变配电室,MCC2、PLC10设在三期鼓风机房变配电室,MCC3、PLC11(PLC11、PLC11.1)设在三期脱水机房变配电室。 1.2控制柜设置在控制室内,柜深要求600mm,控制箱设置在现场,控制柜应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安装所需零件、专用工具等。控制柜(箱)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但必须包括脱水机房和贮泥池设备的配电和控制。买方为每套脱水机(共4套)以及脱水机房其它设备(含贮泥池搅拌器、超声波液位计)各提供一路电源,共5路。本技术条件中脱水机房设备为成套供货设备,制造厂须据此提供完整的与脱水机房设备(含贮泥池搅拌器、超声波液位计)配套的控制柜(箱)的设计,提供控制柜(箱)的控制接线图。 1.3PLC11随全厂自动化监控系统招标,包括:PLC可编程控制器、1000Mbps工业以太环网交换机、操作终端、UPS电源(含电源旁通系统)、控制柜及柜内附属设备等。PLC11.1由卖方提供,安装于控制柜内,包括:PLC可编程控制器、操作终端、控制柜及柜内附属设备等。PLC11.1负责脱水机房设备(包括:贮泥池2台搅拌机、2台超声波液位计)的监控,预留DIx16、DOx8、AIx4的输入输出余量,并负责对预留的输入输出点的监控对象进行软件编制。PLC11.1的电源由PLC11的UPS配电系统供给。 2.供货 № 形 式 规 格 数量 安装位置 备注 1 控制柜(包括PLC11.1)、控制箱 配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2 贮泥池搅拌器 现场 按钮箱 配套 2套 脱水机房 3 超声波液位计 3套 贮泥池 进口设备 4 流量计 配套 配套 脱水机房 进口设备 5 电源防雷器 AC220 6套 贮泥池和控控制柜 注1:投标人仅提供总电源,控制及保护由设备生产厂提供。
3.技术要求 3.1 设备操作场所、控制原则、操作方式要求 (1) 操作位置:两处或两处以上,中控室操作站、控制柜、现场箱(可选)。控制柜需设现场/远方转换开关。转换开关为钥匙型。 (2) 操作场所下级优先,现场/远方转换开关在现场时,中控室操作站仅进行监视。 3.2 控制柜要求 (1) 控制柜需设现场/远方转换开关及相应操作按钮、指示灯等,控制回路器件(包括保护)安装在此柜内,并直接与厂级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通信。 (2) 柜内除提供污泥脱水系统设备所有电源外,各留3路3kW配电出线为本标外设备配电。 (3) 技术标准 控制柜技术标准应符合: (a)IEC439-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b)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4) 一般性说明及电气参数 a) 电气参数 主回路额定绝缘电压 660VAC 额定工作电压 380VAC 50Hz 相与相之间 220VAC 50Hz 相对中性点 额定电流(母线系统) 就地控制箱 630A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Icw 就地控制箱 5kA(1s) b) 结构参数 防护等级:IP4X,绝缘等级:F。 c) 功能要求 手动-0-自动开关,起、停控制按钮,紧急停车按钮,运行指示灯,报警指示灯,电流表。 3.3 选用通信接口要求 (1)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厂级自动化监控系统PLC选型为西门子S7-300系列产品,三期工程厂级自动化监控系统PLC选型尚未确定,本标PLC选型须保证与三期工程厂级自动化监控系统PLC选型保持一致。三期工程厂级自动化监控系统工控网络采用1000Mbps工业以太网,在PLC11处设置网络交换机,为PLC11.1预留100Mbps电口,故要求本标PLC11.1设置标准接口和通信卡用来进行数据传输,通信卡必须是与厂级自动化监控系统通信的专用通信卡,须提供驱动程序及其它相关程序。第一次通信调试时,必须派负责通信的专业工程师到现场,以保证与厂级监控系统的双向通信。 3.4 超声波液位计(分体型) (1) 概述 a) 功能:测量、指示和传送液位信号; b) 形式:超声波; c) 组成:水位传感器、变送器及全部安装附件和电缆。 (2) 性能 a) 测量范围:见仪表清单; b) 测量精度:0.2%; c) 分辨率:1mm; d) 稳定性:12个月 0.1%,并可去除水面巨烈波动的干扰; e) 重复性:< 0.1%fs; f) 零点迁移:盲区以外任意设定; (3) 特点 a) 显示:6行LCD指示,可显示回波曲线,并具有现场操作功能; b) 报警:1继电器输出,可自行设定; c) 故障报警:开关量输出自身报警250VAC,4A。 (4) 传感器 防护等级:IP68。 (5) 变送器 a) 隔离输出信号:4-20mA HART 协议; b) 电源:220VAC, 50Hz, 断电自动储存系统数据; c) 故障报警:开关量输出,自动报警220VAC,5A; d) 防护等级:IP66。 3.5 电磁流量测量仪表 (1) 用途:用来测量管道中的污水及污泥流量数值,并将测量信号送入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2) 安装地点:脱水机进口管道 (3) 概述 a) 功能:测量、指示和传送管道内导电液体的流量; b) 原理: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原理; c) 组成:传感器、变送器和全部安装附件。 (4) 性能 a) 智能,分体型; b) 安装方式:管道法兰安装; c) 供电电源:220VAC 供电; d) 输出:4-20mADC 电流; e) 连接法兰标准GB9119-88; f) 精度:0.2%; g) 最小电导率:大于1us/cm; h) 励磁方式:直流; i) 流量测量:可进行正反向流量测量; j) 现场操作:现场带有磁棒调整功能; k) 重复性:不大于0.06%; l) 防护等级:IP68; m) 显示:2×16 字符LCD 背光显示,可通过内部累积器对正反流向分开累积,具有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同时显示功能; n) 配专用连接电缆30米; o) 衬里材料:导电橡胶; p) 电极测量系统:测量电极、参比电极、空管测量电极; q) 接地电极:电极材质同测量电极。(可根据介质情况选择); r) 断电保护功能:具有通用型可插拔EEPROM,使仪表在突然断电情况下不丢失数据; s) 累计量保护:转换器带有累计量可插拔芯片,在仪表出现故障时,可查出故障前累计量; t) 有自动抄表和断电计时功能 (可选); u) 空管检测:电容式空管检测、报警功能; v) 带刮刀自清洗装置; w) 法兰材料:不锈钢或碳钢防锈处理; x) 传感器安装组件:全套安装法兰(管道用)、垫片和附件、可曲挠接头。 4.技术文件 (1) 报价的同时应提供控制柜设计简图,设计技术数据资料,并提供详细的产品样本。 (2) 合同生效后两周内卖方应向买方设计单位提供本设备的技术文件及安装、维修、运行的说明书和图纸。图纸必须符合本技术条件要求。控制回路图应是完整的,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各条款。 (3) 厂商需提供控制接线图、带有文字说明的端子图(指输入输出信号),外形尺寸图。 (4) 厂商对有特殊保护要求的设备需以图纸方式给予明确说明。 (5) 生产厂家应提供有关电气设备的土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6) 需要开设的电缆沟、槽、预留孔的尺寸位置; (7) 预埋管、预埋铁的尺寸位置; (8) 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动荷载、静荷载; (9) 对于通风、防火、采光、温度等要求; (10) 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 (11) 辅助回路接线图(二次)、内部电气设备排列图、端子图; (12) 各种电气元件的质量证书及产品说明书。 5.电气设备检查、试验与调试 5.1 工厂检查 (1) 一般检查包括外观、结构尺寸和连接尺寸检查 (2) 制造厂应对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进行检查: (3) 驱动装置:粗加工或精加工后,组装前 (4) 成品电机:组装后 (5) 成品设备:在工厂试验时进行 5.2 工厂试验 (1) 每台供货设备须进行整机空载试验和测试,内容包括驱动装置动作、行走速度、噪声、轴承温度和过载保护动作等。 (2) 每个现场控制箱要单独做通电试验和计算机接口功能试验。 5.3 现场调试 (1) 现场调试需严格按照本技术条件执行,任何元件损坏、缺少应由供货商无条件提供,不符合本技术条件要求的调试结果需供货商解决至采购人满意为止。 (2) 调试包括与计算机接口的传送信息调试。 6.名词解释(仅在本技术条件中使用) (1) 控制箱柜:必须与驱动设备配套的现场控制柜,能提供自动控制机组的控制系统,如配有PLC11.1,需是编好程序的并可以根据要求改动程序。 (2) 就地按钮箱:符合总体要求的设备,控制主回路在MCC中,现场仅s设置按钮箱。 7.对具体设备的控制要求 (1) 要求投标人提供控制柜均为固定安装的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38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控制等。控制柜的制作,均应符合IEC439-1、GB-7251的规定。 (2) 投标人应提供控制柜的外形尺寸及箱内主要元件的型号、样本。 7.1 脱水系统控制柜 (1) 数量:1套(台数、尺寸投标人填写) (2) 低压配电柜为控制柜提供AC380V10%,50Hz1%的电源5路(每套脱水机(共4套)以及脱水机房其它设备各提供一路电源,共5路)。 (3) 该控制柜为脱水机房、贮泥池的设备提供电源,应具有过负载、短路等保护功能。 (4) 该控制柜应向厂级自动化监控系统提供各设备运行状况、故障等并接受控制。 (5) 必须提供设备间的连接电缆,需按实际要求而不是生产厂规定长度。 (6) 安装地点:脱水机房。 7.2 贮泥池搅拌器现场按钮箱 (1) 数量:每台搅拌器配一个就地按钮箱,共2个。 (2) 按钮箱上只设开机、停机和紧急停车按钮。 (3) 按钮箱为立柱式立装,立柱高1.5米。外壳:IP65。按钮箱和立柱材质为不锈钢304,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 (4) 按钮箱安装地点:贮泥池。 (5)须提供水下电缆10m,并提供与普通电缆接线的连接盒或连接器。 8.附 图 图纸目录
附图1 工程位置图 附图2 污泥浓缩布置图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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