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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信息论坛』>> 『中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拟在建项目汇编』 | 本分论坛共57571贴 | 99234回复 | 分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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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江苏省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2007/9/28 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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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入 日 期: 2007-06-25
招 标 编 号: CZ20070625001 
所 属 行 业: 其他工程
截 止 日 期: 2007-06-30
招 标 机 构: 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    区: 常州市

公告编号CZ20070625001
1、 工程名称: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2、 工程概况:
(1)批文号:苏发改投资发[2007]282号
(2)投资额:38096.00万元
(3)工程地点:长江北路201号
(4)建设规模:10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一座,收集管网184km,污水泵站19座
(5)结构类型:
(6)质量等级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7)计划开、竣工时间:2007-8-1 至 2007-11-1

3、 标段编号:CZS20070605604 标段名称:老312国道污水顶管工程
建筑面积:0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160万元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
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叁级
4、企业、项目经理报名的业绩条件:每个标段须不同的项目经理
5、其他报名条件:
(1)本工程执行常建(2006)186号文。
6、资格预审需携带的资料:
(1)常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书
7、报名、资审、抽签时间地点:
①报名时间: 2007-6-25至2007-6-29;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计算机报名(工作日9:00-17:00)。
②资审时间: 2007年6月30日 9时至 10时(超过时未签到,作该投标申请人自动放弃资审处理,资格预审时一次性递交本公告第6条要求的资料,不接受补充资料);地点: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4 楼 401室。
③抽签时间: 2007-6-30 10 时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常州市清潭路85-2号)
8、确定投标人的方式:资审合格全部抽签。
9、本工程招标文件、图纸、光盘等资料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 500.00 元整;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00.00 元整。
10、代理机构: 本工程由 常州市排水公司 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招标人:常州市排水公司
地址:北环路68号
联系人:牟杏妹
电话:0519-5182826
传真:0519-5570872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市排水公司
地址:
联系人:牟杏妹
电话:557087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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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09/9/16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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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入 日 期: 2009-09-16
截 止 日 期: 2009-09-22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业主的委托,就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工程(水处理能力20万吨/日)所需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供货及服务能力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NJHW-091227

2.招标形式:国内公开

3.招标内容如下:二氧化氯消毒系统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注册资金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人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提供证书原件。
3)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投标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生产能力及相应设备(须提供产品样本等相关资料);
4)投标申请人无不良记录(包括企业信誉、设备质量等问题),如招标人核实到投标人曾经有过不良记录,将作为资审不合格处理;
5)投标申请人须提供近三年不低于100万元合同价的同类型设备(污水处理厂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业绩材料(合同原件)3份或以上;
6)提供近一年来由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7)投标申请人须提供经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所报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

5.投标人申请人请持(单位介绍信)到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加资格预审,随到随审,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被发售招标文件。

6.报名及资格预审时间: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22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

7.投标人如对本次招标需要咨询时,可来人/来函(传真)或电话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人:黄威
电话:025-83278557
传真:025-83278558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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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09/11/1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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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治太完成率67%全省第2,形势很严峻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10月29日讯)28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全市环保在行动三季度点评会,通报了最新一次的督查情况。会议提出,今年工作量还没完成,一些辖市、区任务还很艰巨,离年底还有两个月时间,要组织力量全力进行年底冲刺,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截至9月底,我市列入省政府下达的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中八大类435个项目,已完成290个,完成率为67%,完成率居全省第二;列入《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方案》中的2481个项目,已完成1725个,完成率达70%。

年底,省政府将对我市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目前总体进展还不容乐观。地区间完成情况不平衡,新北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完成率尚不足50%;饮用水安全、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面源治理、节水减排、点源治理、资源再利用、生态修复、入湖河流和滆湖、长荡湖整治等八大类重点工程中,资源再利用、生态修复、入湖河流和滆湖、长荡湖整治等项目完成率不足50%;三条入湖河道整治,武进港尚有4个项目在建,太滆运河尚有25个项目未开工、10个在建,直湖港尚有1个项目未开工、76个在建。

全市化学需氧量减排形势十分严峻。列入今年减排计划的部分项目建设滞后;重点污水厂处理水量不足。深水江边(二期)、戚墅堰污水厂,金坛市第二污水厂(二期)、溧阳市第二污水厂等项目虽已建成,但水量不足,达不到减排认定要求;部分污水处理厂未按要求建设中控系统。深水江边、溧阳市第二污水厂在线监控设备尚未安装到位,戚墅堰污水处理厂不能查阅历史曲线,金坛市第二污水厂、武进区武南污水厂部分关键指标未接入中控系统;9月份,金坛市儒林、指前、第二污水处理厂,溧阳市上黄、埭头、竹箦、南渡、戴埠污水处理厂,武进区洛阳、横山桥、漕桥、太湖湾等12家污水厂出水超标。

(来源:常州晚报,作者:董超、胡艳,上海供排水项目网helen编辑,2009年10月29日)

“......深水江边(二期)、戚墅堰污水厂,金坛市第二污水厂(二期)、溧阳市第二污水厂等项目虽已建成,但水量不足,达不到减排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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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09/11/13 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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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结果 
招标编号/包号: NJHW-091019
招标机构: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公示结果公告时间: 2009-11-09

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及提标改造工程灯具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招标编号: NJHW-091019
招标内容:灯具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开标时间: 2009 年 11 月 2 日14:00
中标结果公示时间: 2009 年 11 月 9 日8:45
中标结果公示截止时间: 2009 年 11 月 12 日 17 :30
中选人 : 湖州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 39.25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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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结果 
招标编号/包号: NJHW-091227
招标机构: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公示结果公告时间: 2009-11-09

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及提标改造工程加氯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招标编号: NJHW-091227
招标内容:加氯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开标时间: 2009 年 11 月 2 日14:00
中标结果公示时间: 2009 年 11 月 9 日8:45
中标结果公示截止时间: 2009 年 11 月 12 日 17 :30
中选人 :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 92.8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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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0/5/11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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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入 日 期: 2010-05-11
截 止 日 期: 2010-05-17

工程编号 CZS200807024
工程名称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及提标改造工程
招标人名称 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落实
工程地点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
工程规模 提标改造工程:20万吨/日;二期工程:20万立方米/日
标段具体信息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方式 合同估算价(万元) 计划发包时间
CZS20080702403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及提标改造工程绿化工程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1
报名地点 网上或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公告发布日期 2010年5月10日
计划开工时间 2010年6月10日 计划竣工时间 2010年6月30日
公告开始时间 2010年5月11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10年5月17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园林绿化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无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1)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详见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网上报名须知》;(2)执行常建(2006)186号文;(3)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00 元整,由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建设单位收取;(4)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5)投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6)严禁伪造虚假文件、原件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严惩;(7)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在资审签到截止时间前签到并参加资审,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上述原件的,视为资审未通过。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不准时参加将不予接受投标文件;(8)企业未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无因招投标活动种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
公告信息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
联系人 杨旭良
传真 0519-85778850-8002
电话 0519-85778850-8002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联系人 周涛
传真 025-83278558
电话 025-83278689
邮编 210008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7日,每天上午0时0分 至0时0分,下午0时0分 至0时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网上或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9日,每天上午0时0分至0时0分,下午0时0分至0时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203室获取 。 
园林绿化 土建公告 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203室 1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分,至 时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网上或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分,至 时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203室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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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0/5/21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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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入 日 期: 2010-05-21
截 止 日 期: 2010-05-28
编号:CZS200706056

1、 工程名称: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2、 工程概况:
(1)批文号:苏发改投资发[2007]282号
(2)投资额:38096.00万元
(3)工程地点:长江北路201号
(4)建设规模:10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一座,收集管网184km,污水泵站19座
(5)计划开、竣工时间:2010-6-30 至 2010-12-30

3、 标段编号:CZS20070605616 标段名称:平岗污水泵站
建筑面积:0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380万元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派注册建造师专业和资质等级:

4、企业、注册建造师报名的业绩条件:平岗污水泵站工程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为具备市政公用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建造师市政公用壹级;新闸污水泵站工程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为具备市政公用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市政公用叁级及建造师市政公用贰级及以上;青洋路北段污水管道工程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为具备市政公用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建造师市政公用贰级及以上

5、其他报名条件:
(1)报名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建造师注册证原件、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凭证(社保手册或缴费清单)原件(养老保险至少应缴纳至2009年度6月)在资格预审签到截止时间前签到并参加资格预审,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上述原件的,视为资格预审未通过;
(2)投标保证金: ①报名单位必须在报名截至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每标段)以转账(或电汇、网上银行)的形式(不接受现金)从报名企业基本账户汇入以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且必须全额到账,并于报名截止日17:00前凭银行进账单至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506室开具财政结算收据,有特殊情况请于报名截止日前于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519-86680601),(第一次到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报名单位需携带本单位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留存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到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506室审核)。任何未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将被拒绝。 ②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名称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开户帐号50132001628636052505597(说明:采用电汇方式缴纳时账号为32001628636052505597)。 ③报名单位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单等票据的用途栏写明工程名称并注明用途为“投标保证金”,进账单需注明票据号码。 ④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获得投标资格的报名单位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凭财政结算收据退还;除中标单位以外的其他投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凭财政结算收据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至缴纳账户。 ⑤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凭缴款收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506室通过网上银行直接退还至原基本账户。 ⑥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的;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的;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其他未尽事宜按常建〔2008〕58号文执行。
(3)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详见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网上报名须知》; (4)报名单位在提交《报名申请书》时,必须申报相应的安全员(1个),资审时需同时递交所申报的 安全员C证原件。且申报的安全员不得有在建工程(具体可登录www.czjsaj.org.cn查询)
(5)单因素评分法,合理低价
(6)执行常建[2009]175文及补充规定
(7)每个投标单位最多只能参加2个标段的投标,最终只能中一个标。

6、资格预审需携带的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③按网上报名要求打印并签章的《报名申请书》每标段原件二份
④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社保机构出具的报名单位为被委托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凭证(社保手册或缴费清单)原件(养老保险至少应缴纳至2009年6月)
⑤报名建造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建造师注册证原件、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凭证(社保手册或缴费清单)原件(养老保险至少应缴纳至2009年度6月)
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
⑦安全员证(C证)原件
⑧附件二、三要求的所需原件
⑨投标保证金财政结算收据原件在招标公告要求时间内到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203室参加资格预审(在资审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以上原件作资审不合格处理)。
痪审时需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套。

7、报名、资审、抽签时间地点:
①报名时间:2010-5-21至2010-5-27;网上报名24小时开通或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工作日9:00-17:00)。
②资审时间:2010年5月28日 13:30时至 14:00时(超过时未签到,作该投标申请人自动放弃资审处理,资格预审时一次性递交本公告第6条要求的资料,不接受补充资料);地点: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楼 室。

8、确定投标人的方式:资审合格全部入围。

9、本工程招标文件、光盘等资料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图纸押金人民币500.00元整;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0.00元整。

10、代理机构:本工程由常州市排水公司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招标人:常州市排水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市排水公司
地 址:北环路68号    地 址:北环路68号
联系人:牟杏妹      联系人:牟杏妹
电 话:0519-85570872   电 话:0519-85570872
传 真:0519-85570872   传 真:0519-8557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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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17/10/16 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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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联公司:
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4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 第2条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新商初字第1300号

原告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杨观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燕,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1-2楼。法定代表人史政达,该单位局长。
被告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劳动西路12号金谷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张永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许光明,该处处长。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佳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公司)、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水管理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立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青、刘文燕,被告建设局、建设集团公司、排水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万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水公司诉称,被告建设局与深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投资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授予该公司江边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深水投资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即我公司后,分别与建设集团公司、排水管理处签订《扩建-运营-移交(ROT)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我公司无偿使用。TOT+BOT招商项目投资预备会澄清问题暨招商文件修改通知(一)第84条明确土地使用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多次要求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多次向被告排水管理处报告,但被告排水管理处要求我公司暂缓缴纳,后直接回复我公司对纳税额不承担补偿责任,我公司无奈,支付了2010年起至2015年2季度的土地使用税2339967元及滞纳金1168702.09元。我公司认为协议约定我公司无偿使用土地,该税款应由三被告承担,现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土地使用税2339967元及滞纳金1168702.09元,合计3508669.09元,同时承担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建设局辩称,我局与原告深水公司签署的关于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中并未涉及原告深水公司的诉请内容;我局不是江边污水处理项目的招商人,未对原告深水公司作出任何关于其诉请的承诺,要求驳回原告深水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设集团公司辩称,原告深水公司无偿使用项目地块,并不代表不应缴纳税款;招商文件中列出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应理解为实际使用人承担;涉案地块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排水管理处,我公司不可能对其他主体的土地对原告深水公司作出承诺;根据财政局文件,涉案地块的纳税主体应当是实际使用人,即原告深水公司,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故原告深水公司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排水管理处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深水公司就争议的问题未达成协议、合同或承诺、约定;原告深水公司是项目地块的实际使用权人,根据相关规定,虽纳税单位无偿使用我公司的土地,但是纳税主体应是土地实际使用人,原告深水公司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深水公司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江边厂)TOT+BOT招商项目。同年11月23日,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招商人制作该招商项目招商文件,其中载明,特许经营授权人为建设局;内容为将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设施经营权和项目二期之建设及运营权转让给投资人,特许经营期为25年,投资人支付转让款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招商核心条件中明确关于土地使用: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招商人所有,项目公司有权无偿使用项目一期建设用地和项目二期建设用地;投资竞争者可向招商方提出对招商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招商方只受理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澄清要求,后TOT+BOT招商项目投资预备会澄清问题回复暨招商文件修改通知(一)84条问答,问:请明确土地使用范围,如甲方给乙方免费使用的土地超过乙方项目本身之所需,乙方是否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费以及绿化、维护费用?答:在目前项目协议规定的土地使用框架下土地使用税(如有)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上述招商活动进行后,深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投资公司)成为被特许人。2008年4月9日,被告建设局与该公司签订《江边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被告建设局作为常州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经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有权与深水投资公司签订该协议;约定被告建设局授予深水投资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此特许经营权在深水投资公司依本协议第6.1条的规定成立项目公司后,仅由该项目公司享有并具体行使;关于转让款、移交、调试和运营等内容由项目公司与建设集团公司签订《扩建-运营-移交ROT协议》,关于污水处理标准、服务费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等内容由项目公司与排水管理处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深水投资公司成立了项目公司即原告深水公司,并于同年6月6日分别与建设集团公司签订《扩建-运营-移交ROT协议》,与排水管理处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其中ROT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所有,原告深水公司有权无偿使用,同时对移交、转让款等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深水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双方进行了移交。后税务机关向原告深水公司催缴土地使用税款,2009年4月6日向被告排水管理处发出一份关于我司土地税、房产税有关情况的报告,称税务机关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房产、土地的,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我司根据《江边TOT协议》中关于无偿使用土地的约定与税务机关交涉,但税务机关仍要求我司缴纳,要求排水管理处予以解决。当月13日,答复称,我处正与有关部门协商,要求原告深水公司暂缓缴纳。同年7月22日,原告深水公司再次向被告排水管理处发出报告,称税务机关明确要求支付09年土地使用及房产使用税,并补缴08年的税金及滞纳金,如拖延不缴的,强制执行,要求解决免税问题。后2009于9月15日、2012年5月8日和2014年10月29日多次向被告排水管理处报告税务机关催缴税款的情况,并要求被告排水管理处解决免税问题。2014年11月25日,被告建设局向市政府发出一份关于申请减免我市城北、江边厂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要求对两家污水处理厂的土地使用税予减免。同年12月11日,常州市财政局向市政府作出一份办理意见,称城北、江边污水处理厂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排水管理处,实际使用人是污水处理厂,因纳税单位无偿使用排水管理处的土地,因此纳税主体应该是实际使用人,即城北、江边两个污水处理厂;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城北、江边厂涉及的土地不是排水管理处自用的,是进行经营的,不符合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要求原告深水公司及时、足额缴纳。2015年7月3日,被告排水管理处向原告深水公司发出一份回复,称根据财政局的办理意见,我处对你们的纳税额不承担补偿责任。同月14日,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向原告深水公司发出一份税收自查通知书,要求原告深水公司于17日前将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原告深水公司遂于2015年7月15日向该税务局账户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间土地使用税2339967元,支付滞纳金1168702.09元,合计3508669.09元。现原告深水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另查明,《ROT协议》移交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为被告排水管理处。

上述事实,有《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TOT+BOT招商文件》、《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扩建-运营-移交ROT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电子缴款凭证、报告、回复等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建设局与深水投资公司签订《江边厂特许经营协议》,授权深水投资公司《江边厂TOT+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根据该协议,深水投资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即本案原告深水公司后,分别与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和排水管理处签订《扩建-运营-移交ROT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以原告深水公司使用国有土地为由,要求原告深水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告深水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原告深水公司无偿使用土地,要求三被告免除该税款,但最终仍要求其支付该税款,原告深水公司无奈支付税款及滞纳金。《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税,但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本案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国家机关等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属经营性用地,应当缴纳税款。招商活动中推出的招商文件,其中招商核心条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有权无偿使用协议所列用地;其中关于TOT+BOT招商项目投资预备会澄清问题回复暨招商文件修改通知(一)84条问答中,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扩建-运营-移交ROT协议》第9.1条约定,原告深水公司无偿使用本协议中的土地。上述招商文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故原告深水公司要求返还其已垫付的土地使用税以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建设局与深水投资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其主要内容为授予特许经营权,仅授权行为,未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原告深水公司要求被告建设局承担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城市建设局作为招商人,其推出的招商文件中宣称,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涉案土地,土地使用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招商活动的成果是被告城市建设局签订《扩建-运营-移交ROT协议》,被告排水管理处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深水公司无偿使用土地,且被告排水管理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人,故被告城市建设局和排水管理处应共同对原告深水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税2339967元、滞纳金1168702.09元,合计3508669.09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以3508669.09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深水江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70,减半收取17435元,由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排水管理处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立民 
书记员 徐潋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江边厂)TOT+BOT招商项目。同年11月23日,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招商人制作该招商项目招商文件,其中载明,特许经营授权人为建设局;内容为将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设施经营权和项目二期之建设及运营权转让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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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访江苏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

2006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记者由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厂长、高级工程师陈涛陪同,进入该厂中央控制室。这是控制桌上的电脑屏幕显示的数据,虽然数字不停地在闪动,但出现的数值几乎不变。
  
陈厂长解读——COD,指的是经过各道工序处理之后,即将排放的水质主要指标之一:“水体耗氧量”,这座厂的设计指标为60,他们的内控指标更严,为50。电脑上显示的仅为32.70!水体的PH值即酸碱度为7.70,也是理想的。总体结论是:水质达到“一A级”,完全符合排放标准。
  
这是令人放心的一瞬间。
  
全省目前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紧靠常州高新区(新北区)长江边,厂名因地而就。工程自2004年2月开工,历时一年零八个月。总投资高达4.88亿元。现在落成的是一期工程,日处理污水10万吨。
  
污水处理关系千家万户。江边污水处理厂作为我市城市污水处理的终点站,其重要作用可想而知。市排水管理处在江边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中,精心组织,严格把关,重视细节的完美,力争实现常州污水处理事业的一次新的跨越,创造出新的常州之最:直径最大的管道——2.4米;首次建成江苏省直径最大的二沉地——60米,容积5万立方米;输送距离最长的管线——从武进区湖塘北部到江边厂超过30公里;厂区实现中央控制总调度,对处理水质指标24小时作线监控,是常州自动化运行程度最高的污水处理厂。
  
在污水处理沉淀池现场,陈涛指着空旷的厂区用地介绍:厂区占地716亩,全部建成后,将会达到日处理80万吨污水的能力,是全省目前规划最大设施最先进的一家。现在,规划中的第二期工程已着手研究。完工之后又将增加10万吨日处理能力。80万吨,是什么概念?陈厂长答:这么说吧,常州市区现在自来水的日供应量才47万吨。
  
现在这座厂还在试运行中。按规定,象这类大型厂试运行周期为1年,从去年10月起的试运行将延续到今年9月。
  
寄语工业废水排放企业负责人
  
陈厂长介绍,这座厂的污水包括居民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最终的比例为6:4,生活污水比重多一点。但目前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污水处理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依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这座厂投运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将重新布局——位居新福记大酒店对面的城北污水处理厂将保留,其处理后的尾水将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洗等方面;武进污水处理厂的超量污水将通过地下管道“跋涉”30公里进入这座厂一并处理;清潭污水厂与丽华污水厂将改为污水提升泵站,将污水日夜不停地送往这里。
  
他说,常州城区的地下管网原来象树枝状形,经过敷设、连通,最终将构成环形的蜘蛛网状,更便于排放运行。
  
从陈厂长递来的一份企业名单上,记者看到目前已有常州高新区33家企业污水排送到这里,大的有4000吨,小的才5吨,污水总量为2万吨。这些企业主要为染织、服饰、印染、热电、纸品、印务等。
  
陈厂长寄语污水排放企业的负责人:“企业的污水一定要先经过预处理,达到无毒无害的标准才能排放。我们这里的污水处理完全是生物处理,说句通俗的话,就是利用‘菌胶团’的战斗力达到处理的目标。菌胶团包含二十三种细菌。不经过预处理,这些生物菌团碰上有毒成份将会失去战斗力!”

(来源:高新区报,2006-03-25)

“......在污水处理沉淀池现场,陈涛指着空旷的厂区用地介绍:厂区占地716亩,全部建成后,将会达到日处理80万吨污水的能力,是全省目前规划最大设施最先进的一家。现在,规划中的第二期工程已着手研究。完工之后又将增加10万吨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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