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函〔2015〕58号 关于石南21井区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与地面注水系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石南21井区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与地面注水系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石南21井区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与地面注水系统扩建工程位于石南21井区集中处理站现有厂区内。本项目属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于2004年建成投产,改扩建分两期进行,一期5000立方米/日于2010年投产,预留二期工程建设位置。本次二期工程建设依托已建一期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000立方米/日,额定处理规模达10000立方米/日。工程建设内容:调储罐操作间新增250立方米/小时反应提升泵1台,反应罐操作间新增多功能反应罐1座,过滤间新增过滤提升泵1台、一级过滤器3台、二级过滤器3台,电解盐间新增电解盐杀菌装置1套;注水系统新建离心注水泵房1座、配水间8座,新增注水干线34.22千米、注水支线14.58千米、单井主水管线36.38千米、新增道路185.1米。工程总投资10814.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1.2万元,占总投资的20.35%。 根据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石南21井区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与地面注水系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4〕392号)、塔城地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塔地环字〔2014〕271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项目环评文件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固体废弃物等须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场所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施工结束后须采取土地平整和防风固沙网格工程(高立式沙障)措施,减少施工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 (二)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水质达到《石南21井区注水水质标准》(Q/SY XJ10106-2012)后回注于油井含油层,不得进入地下水系统。 (三)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含油污泥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运往陆梁油田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 (四)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音器、密闭隔离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进出流量计量装置和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运行期应加强对输水管线的巡检维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管线泄漏等事故。加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建立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发生污染事件。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塔城地区环保局和和布克赛尔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在试生产前向我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三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塔城地区环保局和和布克赛尔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15日 (来源:新疆环境保护厅,2015-01-16) “......本项目属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于2004年建成投产,改扩建分两期进行,一期5000立方米/日于2010年投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