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标题 关于对轮台县新城区南环路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 文件编号 巴环控函〔2010〕4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0-1-29 发布机构 巴州环保局 载体类型 电子 批复索取号 JJ073-3200-2010-00041 关于对轮台县新城区南环路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 巴环控函〔2010〕41号 轮台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由清华大学环评室编制的《轮台县新城区南环路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均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初审意见: 一、轮台县新城区南环路污水处理厂拟建厂址位于轮台县南环路以南5km处,地理坐标:东经84°19′47″,北纬41°47′04″,本项目设计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近期(2015年)1.2×104m3/d,远期(2025年)达到2.4×104m3/d,本次环评只对近期工程进行评价。服务对象为新城区生活污水和轻工业企业废水。 污水处理厂采用氧化沟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新增1台1t/h热水燃煤锅炉,新建防护林及灌溉渠工程,占地总面积为486公顷,配套新建灌溉渠系5660米,灌溉方式采用漫灌。 二、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必须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明确有关环保责任。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和生活污水等须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场所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施工结束后应同步做好垃圾清理和地貌恢复工作;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落实污泥处理措施,脱水后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建设专用可靠的污泥临时贮存设施,禁止污泥滥排等导致的二次污染,污泥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污泥控制标准。 (四)建立健全施工、运行期环保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巡检维修,及时发现、处理故障,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进出流量计量装置和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六)按照污水处理厂的功能及处理后污水去向,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严禁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和有机化工废水进入。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巴州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此帖子已被作者于2010-6-17 上午 02:21:17修改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