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入 日 期: 2009-12-15 截 止 日 期: 2009-12-28 项目编号: YXSS200912001011 、招标条件:宜兴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官林污水厂土方回填工程,已由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现已落实。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 2.2结构类型: 2.3招标范围: 排水、清淤及土方回填 2.4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5质量要求: 合格 2.6计划开竣工时间:2009 年12 月计划开工至2010 年1 月计划竣工 2.7工程地点:官林镇 2.8合同估算价: 约 300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及以上 3.2投标建造师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贰级及以上 3.3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投标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3.5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每位申请人可对上述 一个标段投标。 4 、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方法 4.1报名须提供资料:①介绍信②报名者身份证明③证明报名者为所报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证明(报名前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医疗保险证明或公积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2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21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4.3报名及招标文件文件发售地点:宜兴市招投标中心 ( 陶都路 115 号 ) 驻场代理①号桌。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600元,售后不退。 4.5投标保证金按下述时间、接收单位、开户银行、账号、方式及金额交纳至宜兴市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帐户: 时 间: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21日16:30前 接收单位:宜兴市招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 账号:892010189300007502; 递交方式:(1)银行汇票;(2)银行本票;(3)转账;(4)电汇 金额: 伍 万元 ; 注意事项:自7月1日起,投标人在第一次缴纳投标保证金前必须携带开户许可证到综合信息科登记备案,以便以后核对其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09年12月28日13时30分,地点为宜兴市招投标中心 ( 陶都路 115 号 ) 开标室。 5.2开标时提交原件核验:①企业营业执照②企业资质证书③无锡市建管处核发或备案的有效《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非本市企业先到宜兴市市政处登记备案,中标后办理;④建造师证书,注:建造师应持有《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B证⑤安全生产许可证⑥《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者经宜兴市水务办备案的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⑦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和开标前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⑨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带至开标会现场核验。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资格审查方法 6.1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规定的必选条件加可选条件及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6.2其中必选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类别、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许可证; (7)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并且已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销号手续; (8)企业持有无锡市建管处核发或备案的有效《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非本市企业先到宜兴市市政处登记备案,中标后办理; (9)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者宜兴市水务办备案的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3其中可选条件为:无 7 、其它 7.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7.2中标后或施工期间更换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自更换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自行更换未经备案的,按有在建工程处理。 7.3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建造师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详见苏建管企[2008]19号文件。 7.4报名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如有同时参与其他工程投标报名的情况,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如有隐瞒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7.5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投标项目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担保。投标人隐瞒中标项目获取中标的,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查处。 7.6外地企业在锡承接工程项目,企业应先办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出具投标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承接工程情况的承诺书。 7.7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领取招标文件截至日期前缴纳,由宜兴市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人持市招投标中心开具的已缴纳保证金的证明方可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见招标公告4.5。 7.8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原件资料如在年检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投标人需提供原件发证部门或年检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标明有效期。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或因原件资料在其他地方也要使用等,招标人不予认可。 7.9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将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在网上公告3个月。 7.10 本工程的评标细则详见附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8.1本次招标公告在宜兴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 8.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21日,本公告为第一次发布公告。 招标人: 宜兴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宜兴市人民北路 131 号 邮 编:214200 联系人:储雪娇 电 话:0510-80702376 传 真:0510-80702376,87956060 注:外地企业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登记备案(二份)到宜兴市陶都路115号建设局市政处初审股,联系电话:0510-87976419。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四份)备案到宜兴市人民北路131号宜兴市水务办,联系电话:0510-80702376。 经办人: (签名) 附件一: 官林污水厂土方回填工程评标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江苏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宜改发(2007)181号文件精神,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结合本工程实际,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中标人。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主要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为废标。 二、评分细则 (一)投标报价(100分) 1、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布,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并对其重点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其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得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1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5、计算错误1分(本项为扣分项): 投标文件出现需评标委员会修正的计算错误,每条扣0.2分,最多扣1分。 6、投标报价合理性3分(本项为扣分项):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分。 ①以各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该基准值+15%范围的综合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不平衡报价与平均值之间的价差和工程正式预算中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 ②以各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总额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基准值+15%范围的作为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不平衡报价与基准值之间的价差,计算出合价差。 所有合价差总额与该投标人总报价相比,每1%扣0.2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分值保留二位小数),扣完为止。 (二)、评分汇总及确定中标人 1、每项得分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各项得分合计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2、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投标报价也相同,则由相同的投标人抽签确定中标人。 3、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