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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入 日 期: 2008-12-31 截 止 日 期: 2009-01-05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隆德县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名称)己由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以宁发改审发(2008)18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隆德县建设环境保护局 ,建设资金来自 申请国债资金补助外和地方筹措及企业申请银行贷款 ,招标人为隆德县建设环境保护局。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名称:隆德县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 标段划分:共分为两个标段。 Ⅰ标段:集污工程、Ⅱ标段:水处理工程 计划工期:330天(日历天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三级)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 资质,工程近两年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09 年 1月 1日至 2009 年 1 月 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固原宏建工程招标事务所(固原市原州街文化街34号) 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2000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见招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固原宏建工程招标事务所 地 址: 固原市文化街34号 邮 编: 756000 联 系 人: 周晓勤 电 话: 0954--2031850 传 真: 0954--2035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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