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第二次信息公示 一、项目建设内容 1、宁河新城是天津市规划建设的十一个新城之一,由中心区、桥北新区、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拓展区和都是拓展区五个功能区组成,规划总面积51.17平方公里,规划总人口25万元。其中,蓟运河以南中心区、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拓展区约29.64平方公里,规划人口17万。目前,中心区、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拓展区现状人口10.15万元,现有宁河县污水处理厂一座,位于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内,主要服务于宁河县新城蓟运河以南中心区、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拓展区,规划总处理规模为5万m3/d。目前,一期工程于2009年初建成投入运营,处理规模为3万m3/d,铺设d400-1500配套主干管线及部分支管22公里,采用厌氧+多级A/O强化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目前,实际污水处理量为2.7-2.8万m3/d,已达设计能力的90%以上。为顺利推进宁河县中心区、经济开发区、产业拓展区建设的纵深发展,宁河县拟实施宁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并对一期工程进行改造。扩建后污水处理厂规模为5万m3/d,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3.15万m3/d作为拟建再生水厂(已立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水源,其余部分排入蓟运河。 2、宁河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大大削减由于宁河县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对周围河流、地下水以及渤海海湾的污染负荷,推动天津近岸海域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的实施;改善蓟运河的水环境;为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及拓展区创造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提升区域形象做出贡献,同时也为园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促进宁河县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产业政策及规划选址符合性:根据2011年3月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5条“‘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本项目扩建和改建装置及设施充分利用宁河县污水处理厂内预留用地,不新征用地,本项目选址地块为市政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功能区规划。 三、工程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1 大气污染物 ⑴ 宁河县污水处理厂主要的大气污染源为恶臭类废气。 ⑵ 根据建设单位资料,本项目粗格栅、细格栅、A2/O生物反应池和储泥池产生的臭气进行封闭除臭处理,采用离子除臭成套装置作为本项除臭工程的主体设备,各水处理单元产生的臭气经收集后采用离子除臭法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高废气排放管排入大气。H2S最大排放量为0.018kg/h,NH3的排放量为0.006kg/h。 3.2 废水:污水处理厂内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随厂外污水一起排入进水泵房进行处理。按尾水排放规模18500m3/d计算,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污染物排放量CODcr:0.925t/d,BOD5:0.185t/d,SS:0.185t/d,NH3-N0.0925(0.148)t/d,TP:0.00925t/d。 3.3 噪声:宁河县污水厂噪声主要来源于进水泵房、脱水机房、污泥泵房、A2/O生物反应池、再生水车间等构筑物中的污水泵,污泥泵,脱水机、表曝机、风机等设备。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源强调查,其污水泵和污泥泵约为85~90dB(A),脱水机约为95~100dB(A),表曝机约为75~80 dB(A),风机约为95~100dB(A)。 3.4 固体废物:宁河县污水处理厂的固体废物为粗格栅栅渣7.8t/d(含水率80%),细格栅栅渣2t/d(含水率80%),沉砂2t/d(含水率60%),污泥48t/d(含水率80%),生活垃圾10t/a。 四、环境保护措施 4.1 废气:宁河县污水处理厂由预处理设施、A2/O生物反应池、脱水机房产生的臭气进入除臭间进行处理,根据厂区的平面布置,设置3套装置,离子除臭成套装置作为本项除臭工程的主体设备,各水处理单元产生的臭气经收集后采用离子除臭法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高废气排放管排入大气。 4.2 废水 ⑴ 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A2/O+混凝过滤+投药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⑵ 根据天津市环保局津环保监测[2007]57号文《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中要求,宁河县污水处理厂应在排污口附近显著位置处应设置相应排污口环保标示,必须在总排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据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根据国家和天津总量控制的要求,营城污水处理厂需要安装流量计及pH、CODcr、NH3-N和总磷在线监测设备。 4.3 噪声:在设计中尽量考虑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降噪、减振、隔音等措施。 4.4 固体废物: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包括栅渣、沉砂和剩余污泥)处理至含水率80%以下外运至汉沽垃圾处理场,由汉沽垃圾处理场进一步处理至含水率60%以下后再进行填埋。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4.5 事故风险:本项目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关键设备应有备机,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证电源双回路供电;建立污水厂及中水厂运行管理和操作责任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日常管理,加强生产中的监测;加强与收水范围内重点污染源的联系,及时获知其可能的超标排放和事故排放的信息;建立应急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事故的处理和日常预防措施的执行监督。建议考虑修建应急调节池,当污水量超过处理规模时,将污水暂存在应急调节池中,在污水量较小时再将污水逐步送至污水处理系统,以保证污水全部得到有效处理。 4.6 排污口规范化:为了对本项目的外排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依据津环保监理[2002]71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津环保监测[2007]57号文“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废水总排放口规范化工作。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5.1 大气环境影响 (1)本项目除臭装置净化后排出的NH3和H2S最大落地浓度均低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占标率较低。 (2)由预测计算可知,本项目NH3和H2S四侧厂界预测浓度中的最高值分别为9.4×10-3mg/m3和7.2×10-4mg/m3,低于于厂界标准限值,项目运营期排放的NH3和 H2S的厂界浓度可以满足天津市DB12/-05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要求。 (3)由预测结果可知,各环境保护目标处的恶臭污染物NH3和H2S的浓度影响值均远低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0.2mg/m3和0.01mg/m3),占标率很低,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恶臭污染物不会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显著影响。 5.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1)本项目采用本项目采用“预处理+ A2/O+混凝过滤+投药消毒”工艺,根据相关类比资料,对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SS和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分别进行达标可行性分析。经过处理后,以上指标外排浓度可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2)宁河县污水处理厂的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蓟运河,本项目的建设有效的减少了蓟运河的纳污量,尾水排入蓟运河的影响程度将较现状的废水排放规模对蓟运河的影响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3)宁河县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全部污水截留进入宁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进入蓟运河,可以大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而降低了对渤海近岸水域的污染,避免海水的富营养化,逐步改善近岸水域的水质。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为CODCr8787t/a、BOD55407t/a、SS5407t/a、NH3-N 676t/a,TP143 t/a。 5.3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对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所在各设备间做好消声、减振、隔声措施后,由预测结果可知,项目运营期四侧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预测值均可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可做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且由于本项目选址于工业区,与环境敏感目标距离较远,因此本项目噪声不会产生扰民现象。 5.4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⑴ 在宁河县污水处理厂初期运营出泥后,对污泥进行土壤质量监测,调查剩余污泥中的重金属元素和有毒有害成分,按照GB5085.2-2007《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经鉴别确实属于一般废物则送入汉沽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但若发现污泥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按危险废弃物处理,送至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再按照如下的一般废物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⑵ 污水处理厂的栅渣、沉砂、污泥脱水至含水率80%后,经取样检测不含危险废物后,外运至汉沽垃圾处理场,由汉沽垃圾处理场进一步处理至含水率低于60%再进行填埋。汉沽垃圾处理场有能力接收以上固体废物。 5.5 非正常排放影响及预防:污水处理工程存在一定的非正常排放,包括对纳污水体的污染、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可能的非正常排放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如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关键设备应有备机,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证电源双回路供电,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操作责任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等等,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并预防和及时处理非正常工况,减少可能的造成环境影响及经济损失。 六、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宁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排放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均采取相应环保治理措施进行治理,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并有合理的去向,工程投产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在政府部门加强本项目收水范围内各排污点源的管理,本项目进水达到设计进水水质的前提下,在对处理工艺进行进一步的技术论证,确保各处理构筑物的处理效果,保证出水水质达标,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下,本项目具有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七、公众查阅报告书简本的途径:在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网站http://www.taes.org/或联系建设方、评价单位。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天津市源洁水处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庄振欢 电 话:022-69590236 环评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李莉 电 话:022-87671635 传 真:022-87671642 (来源: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12-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