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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信息论坛』>> 『中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拟在建项目汇编』 | 本分论坛共57571贴 | 99234回复 | 分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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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污水处理厂 (2008/8/24 1:55:00)
楼主

姓名: 胡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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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永州市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8月23日讯)湘江、潇水是永州市的母亲河。湘江干流在永州市境内223公里,流经东安县、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潇水是湘江主要支流,全长354公里,流经蓝山县、江华县、道县、双牌县,至零陵区萍岛与湘江汇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永州市潇湘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保护生命之源,打造绿色潇湘,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发展战略,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着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环境竞争力与产业竞争力一起提升,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共同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2008-2010年),全市潇湘流域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年度计划要求得到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万元GDP综合能耗降低。到2010年,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流域水环境质量继续达到功能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1、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以中心城区污染源治理、南津渡工业园、白水工业园等园区污染整治、石期河、泡水河等五条河流污染整治为重点,行业以造纸、冶金、食品、化工、采选、畜禽养殖业和生活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治理水污染。
  
2、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按近期与中期相结合、污染轻重程度相结合、结构减排与工程减排相结合,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多还旧帐,不欠新帐。
  
3、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将结构减排与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扶优做强,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创新机制,巩固长效。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以结构减排为重点,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1、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规划、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须同时提交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引导冶金、食品、造纸、化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产业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实现“增产减污”。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予以平衡。
  
全面执行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限期内淘汰退出。
  
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也可退二进三,也可转产等。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省级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点面结合,以点促面,保护重点区域生态环境。
  
1、南津渡工业园。该园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园区内工业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要求,工业废水实现“零排放”的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工业废水难以实现“零排放”的企业,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易地搬迁实现达标排放。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
  
2、潇湘百里平湖生态功能区。加强区域防洪固堤,搞好绿化,高标准建设沿岸风光带,治理平湖区内工业和生活污染,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3、石期河流域。实施二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范建设十余个规模集中采选矿点,建设好尾砂坝。实施生态重建,使石期河水质从劣V类恢复到Ⅲ类水质。
  
4、采选集中矿区。采取整顿矿业开采秩序,取缔关闭非法采选企业,集中建设尾矿库等措施,全面整治矿区。严格规划管理,依法有序开发、保护、利用。新开发矿区必须经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落实相关生态保护措施。在沿江、沿河、沿库地区两岸500米范围内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到2010年,区域水环境质量全部达到功能目标,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四)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1、实现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今年抓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冷水滩下河线污水处理厂、道县、东安、江永、新田、蓝山、宁远污水处理厂年内动工建设,2009年必须建成投产。零陵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完善管网配套建设。祁阳、双牌、江华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前竣工投入运行。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各县达到5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
  
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所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要尽快完善污水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负荷达到设施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施能力的75%。
  
(五)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一样的污染防控要求,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规模在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积极采用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方式,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2010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对百里平湖、金陵水库、高岩水库、水市水库等以饮用水源供应为主体的重要水域,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养殖面积,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对已超过环境容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要尽快缩减养殖面积,做好网围养殖设施的拆除。
  
3、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重点以减少农药和化肥用量、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手段,实现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建设沼气和污水净化设施,削减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到2010年,农村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60%,每公顷耕地农药使用量较“十五”期间平均值(22.76公斤)下降10%,单位耕地面积年平均化肥施用量下降15%,单位耕地农膜使用量控制在72公斤/公顷以内。
  
三、工作步骤
  
市人民政府根据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迁等企业名单,并适时进行督查,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单下达整治通知,责令落实,确保按限定时间完成整治任务,下达的整治通知报市环保局备案。
  
2008年10月底以前,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取缔关闭企业(18家)实施到位。2008年10月底以前,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停产治理企业(4家)、造纸企业(39家)必须停产整治。淘汰退出企业(1家)必须淘汰退出。2009年12月底以前,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限期治理企业(15家)完成治理任务。2009年12月底以前,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存栏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5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江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与工业园区建设同步。潇湘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涉及的行业多,企业类型多,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在采取整治措施时要对污染企业的分布和生产、排放情况认真清理排查,当发现属于整治范围或与已列入整治名单企业的情况相类似的企业,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加强对整治企业的监管检查,严防污染反弹,确保整治成果。
  
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造纸行业污染整治,继续按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潇湘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扬潇湘流域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县区政府对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整治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统一行动,统一验收标准。建立问责制,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对整治工作进展慢的县区,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挂牌督办。
  
(三)部门联动,协同作战。潇湘水污染综合整治是省政府部署的污染治理重大战役,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把环保准入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前提条件,严把环保准入关;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提出产业布局、产业整合、产业发展等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工商部门要对取缔和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维护好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的秩序和内部治安稳定工作,依法打击在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电力部门要对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金融部门要对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不予以办理信贷业务,及时将取缔关闭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关闭淘汰和停产整治企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农业部门要提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取缔关闭企业土地回收、评估、利用工作和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潇湘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合理有效调度流域水资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和督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行政监察,维护政令畅通;环保部门要负责潇湘流域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调研,用好政策。潇湘流域水污染整治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调研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政策法规处理好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用好用足现有的有关污染治理、企业搬迁、退二进三、转产、淘汰退出、综合利用、技改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整治行动的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企业的稳定工作。
  
(五)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要加大企业治污主体的投入。同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潇湘流域污染整治中来。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投入力度,有效整合环保、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确保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市人民政府成立潇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委员会,市长龚武生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唐松成任常务主任,副市长荣燕明任执行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和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任委员。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指挥,研究处理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完成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

(来源:国家环保部,上海供排水项目网胡旺云编辑,20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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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的回复(2008/9/18 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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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8〕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COD减排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到2010年,在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利于迅速提高我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把它摆上当前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好“三年行动计划”,责任主体是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权威、高效率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迅速把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实现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迅速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各市州政府和湖南省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人事厅省监察厅 省环保局 省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到2010年,在全省设施市城市和县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8年—2010年,全省共新建113个污水处理厂及5500公里配套管网(含已建成项目管网配套部分),新增污水日集中处理能力397万立方米。其中:2008年,建成13个污水处理厂(含2007年基本建成的6个项目,污水处理能力145万立方米/日)和441公里配套管网;2009年,建成70个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189.3万立方米/日)和2500公里配套管网,实现污水处理设施设市城市全覆盖;2010年,建成30个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62.7万立方米/日)和2588公里配套管网(含已建成项目管网配套),实现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各市州、县市区需要完成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规模等工作目标,按照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
  二、建设原则
  在责任主体上,实行省指导与市州、县市区主导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实施负直接责任,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的组织建设负有指导责任。在投入机制上,实行政府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配套管网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以政府投入为主;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以引进社会投资为主。在建设方式上,实行厂网分开建设与一体建设相结合。在确保厂网同时建成投入使用,达到规定负荷水平运营的前提下,规模较大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实行厂网分别投资建设;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厂网分别投资建设,也可实行厂网一体投资建设。在治理方法上,实行城镇全面治理和流域重点治理相结合。要在全面推进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环洞庭湖地区和湘、资、沅、澧四水流域城镇污水的重点治理,开展流域化治理。
  三、积极筹措资金
  “三年行动计划”所需建设资金,原则上以市州、县市区组织投入为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城市建设维护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污水处理费等资金,优先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要积极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特别是要积极利用开发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的贷款。三是要加大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力度。省政府已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议各地充分利用该公司在湖南设立的湖南首创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和技术优势,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
  省将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给予支持。一是建立省专项以奖代补资金。省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共同筹集,专项用于支持各地项目建设。二是积极争取国家专项以奖代补资金。对各地实际启动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管是否已经纳入国家规划,省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统一申报国家专项以奖代补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四、加快前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一是抓紧做好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2008年6月底之前要完成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和选址,并纳入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的论证工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本期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和长远建设规划。三是加快建设用地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核准审查等其它工作。前期工作可以市州为单位将项目统一打捆、统一报批,省直有关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2009年底前建成的项目,要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其余项目要在2008年底之前完成前期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政策支持
  对“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项目,省在政策上给与重点支持。一是所有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是保障建设用地。对污水处理厂所需建设用地,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实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对配套管网建设临时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三是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0.8元左右/立方米,形成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的价格机制。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按新的标准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作为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在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以前,全部用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或特许经营合同,向污水处理厂拨付运营(服务)经费。四是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在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中,将国家和省专项以奖代补资金捆绑在一起,对各地列入省规划的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建设规模计算以奖代补金额,分两次拨付:在项目开工时预拨50%;其余部分,能按时建成的,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全额拨付,不能按时建成的,相应扣减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标准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实行差别对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六、落实工作责任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负领导责任,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内“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州、县市区要科学合理规划,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抓好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厂网同步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及时达到规定的负荷水平;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征收拨付,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政府信用贷款还贷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和按时还贷;加大运营监管力度,强化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省建设厅负责“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调度;协调市州、县市区与战略合作机构的项目洽谈,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审查,特许经营项目的指导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按照标准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专项奖补资金安排和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验收。
  省发改委负责和协调“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前期工作,督促市州、县市区按照总体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进度,做好项目审查,争取国家和外国政府资金,筹措省专项奖补资金,参与项目专项奖补资金安排并下达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查并牵头向银行和战略合作机构推荐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设立以奖代补资金财政专户,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和省专项奖补资金,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和筹措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完善开行贷款还贷机制,监督贷款资金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相关项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用地审查和新增建设用地安排,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检查。
  省人事厅负责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目标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考核检查。
  省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三年行动计划”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检查。
  省环保局负责项目环评审查和验收,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监管工作,筹措省专项奖补资金,参与项目专项奖补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检查验收。
  省物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督促各地按照要求及时调整到位,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检查。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要按照项目贷款协议,及时组织资金。
  七、严格考核奖惩
  对“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1、建立考核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市州政府责任目标,纳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考核目标体系,按照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进行考核。各市州政府要把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到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实行督查制度。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省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进行专题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严格奖惩制度。对各市州政府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省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和省以奖代补资金;对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实际减排效果、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进度缓慢和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相应扣减以奖代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湖南省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专门力量,搞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现。各市州每月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度。
  

附件:“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进度

“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进度
 
一、2008年建成项目
  
长沙市:岳麓污水处理厂,开福污水处理厂,长善垸污水处理厂,新开铺污水处理厂,花桥污水处理厂,望城污水处理厂;衡阳市:衡阳市污水处理厂;邵阳市:邵阳市污水处理厂;娄底市:娄底市污水处理厂;怀化市:怀化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湘潭市: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岳阳市:平江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乾州污水处理厂。
  
二、2009年建成项目
  
长沙市:宁乡污水处理厂,星沙北污水处理厂(一期);株洲市:株洲市龙泉污水处理厂(二期),株洲市河西污水处理厂,醴陵市污水处理厂,茶陵县污水处理厂,攸县污水处理厂,株洲县污水处理厂;湘潭市:湘潭河西污水处理厂(二期),湘乡市污水处理厂,韶山市污水处理二厂,湘潭县污水处理厂;衡阳市:耒阳市污水处理厂,常宁市污水处理厂,祁东县污水处理厂,衡阳县污水处理厂,衡东县污水处理厂,衡阳市南岳区污水处理厂,衡山县污水处理厂;岳阳市:岳阳南津港污水处理厂(二期),汨罗市污水处理厂,湘阴县城污水处理厂,君山区污水处理厂,华容县污水处理厂;常德市:常德市德山污水处理厂,津市市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澧县污水处理厂,桃源县污水处理厂,石门县污水处理厂,临澧县污水处理厂,安乡县污水处理厂;益阳市:益阳市城北污水处理厂,沅江市污水处理厂,桃江县污水处理厂,南县污水处理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污水处理厂(二期),张家界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娄底市:涟源市污水处理厂,冷水江市污水处理厂,新化县污水处理厂,双峰县污水处理厂;邵阳市:武冈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隆回县污水处理厂,邵阳县污水处理厂,邵东县污水处理厂,新宁县污水处理厂,洞口县污水处理厂;怀化市:洪江市污水处理厂,靖州县污水处理厂,洪江区污水处理厂,溆浦县污水处理厂,麻阳县污水处理厂;郴州市:郴州市污水处理厂(扩建),桂阳县城污水处理厂,汝城县污水处理厂,嘉禾县污水处理厂,永兴县污水处理厂,安仁县污水处理厂,临武县污水处理厂,桂东县污水处理厂;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下河线污水处理厂,道县污水处理厂,东安县污水处理厂,新田县污水处理厂,宁远县污水处理厂,蓝山县污水处理厂,江永县污水处理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污水处理厂二期(老城区),古丈县污水处理厂,保靖县污水处理厂。
  
三、2010年建成项目
株洲市:炎陵县污水处理厂;衡阳市:衡阳市铜桥港污水处理厂、松木污水处理厂(一期),衡南县污水处理厂;岳阳市:岳阳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平江县污水处理厂,岳阳县污水处理厂;常德市:常德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汉寿县污水处理厂;益阳市:安化县污水处理厂;邵阳市:新邵县污水处理厂,绥宁县污水处理厂,城步县污水处理厂;怀化市:沅陵县污水处理厂,芷江县污水处理厂,会同县污水处理厂,辰溪县污水处理厂,中方县污水处理厂,新晃县污水处理厂,通道县污水处理厂;郴州市:宜章县污水处理厂;永州市:祁阳县污水处理厂,江华县污水处理厂,双牌县污水处理厂;张家界市:慈利县污水处理厂,桑植县污水处理厂;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污水处理厂,花垣县污水处理厂,永顺县污水处理厂,泸溪县污水处理厂。
  
与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同步建成。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施 计划 通知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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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湖南(上海)投资洽谈活动周招商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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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基础建设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单位 总投资(万美元)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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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双牌县城北工业区污水处理 建设日处理污水10万吨污水处理厂。 永州市双牌县城市建设资公司 1067 黄青柏 1380746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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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rednet.cn红网,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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