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 自府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1-23 【实施时间】 2008-1-23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水污染治理,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剩┣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进一步组织编制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统筹城乡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在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 二、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一)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75%以上。我市“十一五”规划已将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配套截污干管、荣县污水处理厂、富顺县污水处理厂、板仓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晨光—邓关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长山镇与大山铺镇和沿滩镇等20个重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列为 “十一五”期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工程建设速度。要全力争取将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纳入2008年《长江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治理项目》,并在2010年建成投入运行;要加快贡井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工作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确保在2008年能达到设计能力;荣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富顺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要力争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各重点集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要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二)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在项目准备阶段,抓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在项目执行阶段,重点抓好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招投标与预算执行、工程监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抓好工程试运行与财务决算等工作。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工程监理率要达到100%。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落实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并完善工艺。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要落实污泥处理、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四)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批准的设计标准。试运行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阶段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不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