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序号:LD2011024号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项目招标文件 招 标 单 位: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建勇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仙琴 2011年4月27日 备案单位(盖章):
目 录 招标重要事项表 ………………………………………2 前附表一 前附表二 前附表三 第一章 招标公告………………………………………5 第二章 综合概述………………………………………6 第三章 投标须知………………………………………7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1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16 第六章 评标办法………………………………………28 委托运营管理协议………………………………………32 莲都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45 招标重要事项表 前附表一¬¬¬¬¬¬¬¬¬¬¬¬¬¬¬¬¬¬ 项目名称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 项目地点 莲都区碧湖镇 招标联系人 胡 军、郭玲玲 电 话 2129802 2139703 13905888772、13357080820 招标方式 ×邀请 √公开 组织方式 ×自行 √委托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 资质等级 甲级 法定代表人 陈仙琴 招标范围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管理,运营期限为5年。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投标人主要条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具有税务登记证; ③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⑤正在经营管理硅藻土工艺的污水处理项目一个以上(含一个)业绩。 最高限价 第1年保底水量40%(日处理污水能力0.4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1.55元/吨;(物价风险和污泥运输12公里) 第2年保底水量60%(日处理污水能力0.6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1.27元/吨; 第3年保底水量80%(日处理污水能力0.8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1.05元/吨; 第4-5年保水底量100%(日处理污水能力1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0.93元/吨。 特许承包经营期限 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不计息)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莲都区招投标中心帐户;(交纳具体方法见前附表三)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招标文件 工本费 400元(不退还) 投标文件份数 一套正本 伍 套副本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至: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开标大厅 地址: 花园路1号2幢三楼 接收人: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名称)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5月5日上午9:30时 开 标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开标大厅 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 前附表二 序号 事项 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 备注 1 资格后审 开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 2 开标时必须到场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或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 详见招标文件 3 开标时应提交的证件原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⑤业绩证明材料; ⑥涉及到评分的全部原件。
4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交纳的注意事项: 1、 收款单位名称: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开户行:丽水莲都农合行城南审批中心分理处 银行帐号:2010 0006 3651 788 2、 交纳方式:现金或转账或电汇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区招投标中心三楼327室换取收据。 具体金额详见前附表一 5 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齐全,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否则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详见招标文件 6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7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第一次污水处理服务费时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前附表三 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时 间 安 排 地 点 1 发布招标公告 2011年4月27日起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ldztb.gov.cn 下同) 2 发放招标文件 同发布招标公告时间 获取方式1、网络下载: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 2、书面索取: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3 现场踏勘 自行前往 项目所在地 4 投标人质疑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4日前 提交方式: 1、传真:0578-2152625 2、书面递交: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 获取方式1、网络下载: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 2、书面索取: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6 招标人发布紧急公告时间和媒介 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 7 交纳投标保证金 同前附表一 具体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8 交易席位费和招标文件工本费 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现金形式交纳 交纳地址: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9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同前附表一 投标文件递交至: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10 开标时间 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11 预中标公示 公示3个工作日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 12 发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束后 1、书面发送给中标单位; 2、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告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 13 招标人对中标人资格复核 发中标通知书前。拟中标人必须全面配合,提供依据,否则对其作最不利处理 具体事宜详见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招标行政监督机构交核查报告 14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地点:业主指定 15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不计息),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情况的除外 退还途径:按莲都区招投标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经营单位。 一、招标项目简介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以[莲发改(2009)13号文]批准建设,厂址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设计规模为1万吨/日,污水处理工艺采用MBBR+硅藻土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该项目于2010年12月竣工. 二、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污水处理资质的企业; 3、正在经营管理硅藻土工艺的污水处理项目一个以上(含一个)业绩。 三、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具体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索取途径: 1、书面不记名索取:时间:2011年4月27日起,地点:莲都区招投标中心,联系人:郭玲玲,联系电话:2139703。 2、网上下载:时间:2011年4月27日起,网址:http://www.ldztb.gov.cn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 3、向投标申请人每家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400元。 招标人: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碧湖镇新生巷11号 地 址: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F 电 话:13587197618 电 话:2139703 联系人:胡春杰 联系人:郭玲玲 第二章 综合概述 一、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采用MBBR+硅藻土工艺,设计规模为1万吨/日,污水厂的尾水排放标准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 第1年保底水量40%(日处理污水能力0.4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1.55元/吨;第2年保底水量60%(日处理污水能力0.6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1.27元/吨;第3年保底水量80%(日处理污水能力0.8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1.05元/吨;第4-5年保水底量100%(日处理污水能力1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0.93元/吨。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单位污水处理费用不含污泥处置费。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单位mg/L)(见下表) 序号 污染物 指标值(毫克/升) 1 CODCr ≤60 2 BOD5 ≤20 3 SS ≤20 4 动植物油 ≤3 5 石油类 ≤3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 7 总氮 ≤20 8 氨氮 ≤8(15) 9 总磷 ≤1 10 色度 ≤3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104 第三章 投标须知 一 、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所叙述的服务内容。 (二)定义 1.“招标人”系指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企业。 4.“污水处理费”系指在运营期间由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应包括电费、药剂费、工资福利费、大修及检修维护费、企业管理费及其他与污水处理相关的费用(污泥处置费除外)。 (三)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修改澄清通知。招标文件必须经莲都区监管办登记后有效。 1、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按前附表三所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通过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形式予以解答。 2.所有问题的解答,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发出。 3.招标人发布紧急公告,将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通过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通过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通知所有投标人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 3、 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四)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要求说明、技术规范和资料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条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在任何环节可拒绝其投标或作废标处理,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五)勘察现场 1、 投标人可以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自己所作出的一切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一)投标文件由资信及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 1.资信及技术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污水处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8)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9)投标人业绩:填写投标人业绩表,提供在运营管理污水处理项目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核查; (10)投标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核查; (1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12)2009年度经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13)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2.商务文件部分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必须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A4规格装订成册。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密封: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资信技术文件和商务投标文件分别密封提交,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 2、标志:资信及技术文件和商务投标文件封袋外面上都必须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全称。 (五)投标截止期 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前附表一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 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十)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期。 3、 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六)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 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四、开 标 (一)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2、开标会议投标人必须按前附表要求的人员到场开标。 3、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交前附表二中要求提供的原件。(供核对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证件或者提交的证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要求的将被拒绝投标。 4、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招标人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5、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标书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先开启各投标人的资信技术文件,再开启商务文件,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的逆顺序进行。 7、在开标后,招标人必须先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各投标人签证认可。检查时投标文件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3) 开标前投标人未提交证件或者提交的证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要求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以上投标文件,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评 标 (一)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由按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按得分高到低推荐 1-3 名并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为止,凡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应保密。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原则: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文字描述出现差错,但没有实质性影响投标报价时,可以按照数字表示的数额修正文字描述;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不正当行为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和不诚实等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分析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七)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八)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2、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3、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4、 投标文件载明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5、 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同行业成本价的; 6、 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7、 投标函的报价和投标报价书的报价不相符的; 8、 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11、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的; 1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3、不符合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九)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合理的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注意: 1、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现场监督及投诉处理过程中,查实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企业资质、业绩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情形,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若是中标单位的将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六、授予合同 (一)中标 1、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书面报告备案。通过3天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并按规定签订合同。3名中标候选人都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二)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履约担保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采用 现金 形式。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其投标保证金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解释权: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建设背景简介: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以[莲发改(2009)13号文]批准建设,设计能力日处理污水1万吨,公共配套设施按日处理生活污水3万吨建设。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硅藻土工艺,污水厂的尾水排放标准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该项目于2010年12月竣工。 二、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承包经营期内,中标人只对招标人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三、报价要求 在特许承包经营期内,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本项目实行招标人确定污水水量保底法,若进水达不到保底水量,则按保底水量结算;若超过保底水量,则按实际处理量结算。 1、第1年按设计能力40%(日处理污水能力0.4万吨)的污水处理量运行所需要的运行费用报单价。 2、第2年按设计能力60%(日处理污水能力0.6万吨)的污水处理量运行所需要的运行费用报单价。 3、第3年按设计能力80%(日处理污水能力0.8万吨)的污水处理量运行所需要的运行费用报单价。 4、第4-5年按设计能力100%(日处理污水能力1万吨)的污水处理量运行所需要的运行费用报单价。 5、本次投标报价只接受对应的唯一报价。 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提供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 面) (正本或副本)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项目
投 标 文 件 (资信及技术文件) 招 标 人: 投 标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资信及技术部分目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污水处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8)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9)投标人业绩一览表; (10)投标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核查; (1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运营管理实 施方案; (12)2009年度经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13)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 日期: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 ” 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其在招标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被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污水处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九、投标人业绩一览表: 1.投标人硅藻土工艺运营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项目实施地 项目名称 合同起止年限 合同单价 日污水处理量 备注 2.投标人硅藻土工艺建设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项目实施地 项目名称 合同起止年限 合同单价 日污水处理量 备注 注:投标人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 日期: 十、投标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核查; 十一、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十二、2009年度经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三、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正本或副本)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项目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部分) 招 标 人: 投 标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商务文件部分目录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一、投 标 函
致: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 (全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项目招标有关活动,并进行投标。为此: 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2、已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元。 3、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投标须知的各项要求。 4、若中标,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6、我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来往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承包经营 序号 项目名称 保底水量 (万吨/日) 投标报价 (元/吨) 备注 1 第一年 0.4 2 第二年 0.6 3 第三年 0.8 4 第四-五年 1 注: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时 间: 年 月 日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二)评标期间,投标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到场,便于解答有关事宜;否则事后不得对招标过程及结果提出异议。 二、评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提供的报价、资信情况、业绩等进行综合分析考评,由评委独立打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二)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人,对所有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三)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成员之外。 (五)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评标结束后,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三、评审专家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 、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3 、评标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4、 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 在评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并对自己作出的评判承担个人责任。 6 、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标工作纪律。 四、评定内容及评标标准(百分制) 项目 评分细则 分值 商务报价(总分60分) 第一年报价 第一年保底水量日处理能力0.4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 元/吨。基准价为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12分 第二年报价 第二年保底水量日处理能力0.6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 元/吨。基准价为6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12分 第三年报价 第三年保底水量日处理能力0.8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 元/吨。基准价为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12分 第四年至第五年报价 第四年至第五年保底水量日处理能力1万吨,单位污水处理最高限价 元/吨。基准价为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24,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24分 业绩 (总分8分) 提供经营管理的硅藻土工艺污水处理项目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带至招标现场核查,无合同原件不得分,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4分。 8分 提供硅藻土工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带至招标现场核查,无合同原件不得分,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4分 公司实力、资质、荣誉 (总分15分) 投标企业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生活污水资质,甲级得3分,乙级得2分。 15分 拥有独立或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得2分,上述资料原件带至现场备查,无原件不得分。 拥有实验及检测设备或与相关检测机构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得2分。 获得ISO9001认证的得2分,获得ISO14001认证的得2分,最高4分。 为国家级、省级环保协会会员,国家级得2分,省级得2分,最高4分。 财务状况 (总分7分) 提供2009年度经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其财务状况优7-5分,良5-3分,一般3-1分。 7分 营运管理实施方案 (总分10分) 运营管理具体方案(主要包括方案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维护等)优10-7分,良7-4分,一般4-2分。 10分 合计 100分 注:涉及到资信业绩及财务状况部分的内容需提供原件,无原件不得分。 五、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 1、投标人总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汇总: 投标人总得分=商务报价得分+业绩+公司实力、资质、荣誉+营运管理实施方案+财务状况 2、投标人总得分若出现并列的,按以下分项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侯选单位: 1、“报价”分项得分高者; 2、“财务状况”分项得分高者; 3、“营运管理实施方案”分项得分高者。 若按此顺序仍不能确定中标候选单位,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六、评委推荐预中标人办法: 1、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汇总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评标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八、评标监督 评标过程中,评委提出的废标情况、评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不详的问题处理,必须有充分的书面理由。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 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甲方: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对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管理,碧湖镇污水处理厂的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诚实互信的原则达成一致,双方就碧湖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 义 第一条 定义 (1)签署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2)污水:指委托乙方所运营管理的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自管网收集系统所采集的城镇综合污水。进水水质:按污水厂初步设计,以日平均值CODcr≤500mg/L;BOD5≤200mg/L;SS≤300mg/L;NH3-N≤35mg/L;TN≤40mg/L;TP≤4mg/L,其余进水水质指标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进水控制。 (3)超标污水:指被检定为污染程度超过进水水质的待处理污水。 (4)非超标污水:指被检定为污染程度不超过进水水质的待处理污水。 (5)保证水量:正常运行期间本合同各阶段污水保底进水水量。 (6)实际日污水处理量:指每一运营日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或出水水量。 (7)实际月处理水量:每月的月初至月底双方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或出水水量。 (8)月处理水量:如果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大于保证水量,则月处理水量即为实际月处理水量;如果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小于保证水量,则月处理水量应为保证水量与本月运行天数的乘积。 (9)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规定处理污水所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10)项目设施: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围墙内(含围墙)的全部实物资产。 (11)法律变更:指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12)污泥: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13)污泥填埋费:在运营期内,污泥由乙方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污泥压滤、包装、12公里运输与装卸等按垃圾填埋要求由乙方负责);由甲方负责垃圾填埋场的污泥填埋费用。 (14)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进出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PH值等。 (15)不可抗力:指本协议22.1款所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事件。 (16)本协议:指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协议所签订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二、允许接纳水质标准及水量 第二条 允许接纳水质标准 在委托运营期内,其接入的污水水质为非超标污水,即不超过本协议第一条第二点规定的进水水质. 第三条 允许接纳水量 莲都区碧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其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1万吨/日,即允许接纳水量为1万吨/日。 三、双方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及责任 4.1在委托运营期内,甲方确保其接管水质符合允许接纳水质标准的要求。如超标或超量,则按照《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4.2甲方负责处理与污水厂运营工作相关的政策处理;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4.3甲方应对由进水水质水量严重超标而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况负责,并承担由此导致生化处理系统瘫痪的责任及支付再次调试的相关费用。 4.4甲方应保证污水处理厂区以外的水、电及其他管线的正常接入。若由于厂区以外的水、电及其他管线故障原因造成污水处理设备损坏、出水超标的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行政、法律责任甲方负责。 4.5甲方负责采购污水厂的办公设备、设施,保证运营期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及责任 5.1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修,并在委托运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5.2乙方应始终按照常规运营惯例,对厂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和维修,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3乙方确保污水厂正常运行,所有进厂污水(非超标污水)全部经过处理,排放的出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5.4乙方运行期间产生的栅渣、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须运往甲方指定的地点消纳。 5.5在委托运营期内,进水超标时,乙方负责4小时以内将检测数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第六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6.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费。 6.2 污水处理收费单价: 元/吨(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 6.3计价说明 本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由生产费用(除垃圾填埋场的污泥填埋费)、管理费用和人员工资等三部分组成,包括但不仅限于: 6.3.1生产费用包括:电费、水费、药剂费、正常维修维护保养费、修理费、污泥压滤、包装、运输与装卸等; 6.3.2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安全保卫费等。 6.3.3人员工资包括经乙方录用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和补助; 6.4 收费方法 6.4.1每月污水处理收费计算公式:每月应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收费单价×每月收费水量。 6.4.2 每月收费的确定: 第1年,月保底水量为设计能力的40%(日处理污水能力0.4万吨),单位污水处理价 元/吨(不足0.4万/日按0.4万吨/日计算,若超过保底水量,则按实际处理量结算)。 第2年,月保底水量为设计能力的60%(日处理污水能力0.6万吨),单位污水处理价格 元/吨(不足0.6万吨/日按0.6万吨/日计算, 若超过保底水量,则按实际处理量结算)。 第3年,月保底水量为设计能力的80%(日处理污水能力0.8万吨),单位污水处理价格 元/吨(不足0.8万吨/日按0.8万吨/日计算, 若超过保底水量,则按实际处理量结算)。 第4-5年,月保底水量为设计能力的100%(日处理污水能力1万吨),单位污水处理价格 元/吨(保底水量为1万吨/日,不足1万吨/日按1万吨/日计算, 若超过保底水量,则按实际处理量结算)。 ①电费暂按一般电价0.7元/度计。若合同签订前,甲方与电力部门签订的电价超过0.7元/度,则电价超出部分按45%计入污水处理单价。即污水处理合同价=中标价+电价超出部分×45%。 项目运营期间,若供电部门调整电价,则甲乙双方按此约定随即调整污水处理单价。乙方负责污水厂实际使用的电费,厂区电表以外的比如铁损、铜损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6.4.3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乙方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根据本协议书规定向甲方出具一份上月度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乙方将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及回复和付款通知书送到甲方指定的付费单位,甲方收到付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乙方在收到污水处理费后应出具正式收据。如一年中超过3次或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未能按期付清污水处理费,该单位需付滞纳金给乙方,日滞纳金按未付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计算。甲方指定付费单位若超过30个工作日未能按期付清污水处理费,甲方须拨出财政资金支付。 6.5乙方在经营期内应合理安排规定的检修、保养和调试,并保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如遇必须停运大修的情况,乙方必须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如遇突发性事故而必须停运大修的,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开展大修。大修期间乙方启动应急预案,甲方应协调相关接管企业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接管排污企业也应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大修期间甲方只向乙方支付1500元/日的大修费用。 6.6 由于乙方运行管理原因引起的出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日平均出水水质有超标的,甲方扣除该月超标天数的相应污水处理费:日平均出水水质单项指标超标在50%以内,甲方扣除该日的污水处理费的100%;日平均出水水质单项指标超标在50%以上,甲方扣除该日的污水处理费的200%。若出水水质超标,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6.7 进水特殊情况说明:由于目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低,进水浓度不高,现经双方商议,做如下约定: 收费方法: 6.7.1在进水水量(在4000吨以下)、水质确实不能满足工艺运行时,乙方须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经甲方核实后,由甲方召集相关专家议定污水处理方式和污水排放标准(COD必须达标排放)。在此期间保底水量确定为0.4万吨/日,收费按第一年中标价(下浮25%)结算,不足部分按保底水量计算。 6.7.2经过双方商议,收费期限定为一年,即运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后无论进水水量是否达到0.4万吨/日,收费方式均恢复为双方共同签订的运营协议中(6.4.2条款)的计费条款按第二年价格执行。 第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7.1 乙方在每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月度水量报告》和《月 度水质报告》提交给甲方。 7.2污水处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 7.3 乙方若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在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违约金。 第八条 税费 8.1本合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包含税费。若甲方需乙方开具正式发 票,则合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标价格×1.06(税费)。 五、资产管理与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九条 资产所有权 9.1 委托运营期间,碧湖镇污水处理厂内的原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 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9.2委托运营期间,因污水处理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新增或更换的 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委托运营期满后,如甲方要求留置,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购置、安装费用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3 委托运营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项目设施移交的范围 10.1移交的项目设施以现场清点数目为准,并制定交接清单,最终的交 接清单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移交的内容还包括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 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运行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专有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移交工作小组 11.1项目设施移交工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在正式签 定协议后三日内成立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11.2移交工作小组工作至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 11.3移交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对该 费用确认后平均分担。 第十二条 责任的划分 12.1设施、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的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项目设施、 设备存在的缺陷或损坏,形成设备缺陷表。移交方应负责修复该缺陷或损坏,接收方可协助修复。 12.2移交过程中,若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好程度存在异 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争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 13.1本协议届满后,乙方无偿将项目设施交回甲方,同时保证项目设施 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3.2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过程及内容同项目设施的移交过程。 六、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人员安置 14.1委托运营期间乙方计划运行管理人员编制,其中至少应包括厂区管 理人员、化验员、维修人员、工艺主管、和运转人员。 14.2在托管运行期间,乙方享有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调配权。 14.3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前,应确保甲方相关人 员具备基本的运行能力,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的连续运转。 七、项目设施的运行、应急、维护和设备更换 第十五条 项目设施的运行与应急 15.1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因设施设备检修需暂停服务 时,须报甲方并及时通知排污企业。 15.2对整个项目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5.3当出现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乙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并有权对接 管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15.4当出现接管水质不能达标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有权对接管 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15.5当电力供应出现异常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同时启动备用电源 和应急预案,并有权对接管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设施的维护及更换 16.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 准的要求,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6.2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16.3 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合理安排规定的检修、保养和设备更新,并保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如遇大型设施、设备更换必须停运大修的情况,乙方必须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开展大修。因检修、保养、大修和设施、设备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管 17.1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员在任何时候进入厂区,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7.2甲方所派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乙方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 八、检测与核实 第十八条 水质检测 18.1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乙方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检测周期应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规定。 18.2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20.1款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 18.3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 18.4乙方应于每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日常检测指标的《月度水质报告》报送甲方,报告上月的每日进水和出水水质,对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 18.5乙方可以不定期对接管排污企业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接管企业月度水质报告》报送甲方,对接管水质严重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甲方。甲方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的核实 19.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就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19.2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19.3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九、计量 第二十条 计量方法 20.1目前碧湖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口安装电磁流量计一台,双方约定以此表计为计量仪表。 20.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应定期对计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 20.3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认后,作为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 第二十一条 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21.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1.2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十、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36小时以上的供电中断; (6)国家征用、征收; (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22.2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23.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3.2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或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而解除本协议的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日保证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30。 23.3由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不达标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同时向甲方发送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责任划分 24.1在协议期内,属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所排放的出水不达标而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24.2在协议期内,属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水不达标而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25.1对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5.2争议未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在本项目所在地协商、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法律效力 26.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如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6.2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6.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 26.4除非导致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26.5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十四、委托运营期限 第二十七条 委托运营期限 27.1 甲方授予乙方的委托运营期限为五年,即从双方签署运营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运营承包期限:自2011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5年)为项目运营期。 27.2 协议期满前两个月,乙方如想继续经营,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再行研定。 十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办理备案手续之用。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税号: 税号:
莲都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名称(甲方): 承包单位名称(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实现优质工程和廉政工程,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造价(款)、材料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量测量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暗示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丽水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结束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 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碧湖污水处理厂主要设施清单 建筑物: 1 办公楼 建筑面积 849.9平方米 2 脱水机房、堆棚 建筑面积 394.62平方米 3 变配电间、鼓风机房 建筑面积 268.33平方米 4 仓库机修间、发电机房 建筑面积 849.9平方米 5 传达室 建筑面积 43.42平方米 6 水质监测房 建筑面积 16.28平方米 构筑物: 1 粗格栅提升泵房 建筑面积 72.96平方米 2 细格栅沉砂池 建筑面积 105.3平方米 3 生化池 建筑面积 660平方米 4 澄清池(包括中间池、滤池、污泥池) 建筑面积 298.5平方米 5 消毒池 建筑面积 23平方米 6 计量堰 建筑面积 12平方米 设备: 1 800*800铸铁镶铜方闸门 4个 2 F=4.0t N=0.75KW手电两用启闭机 4个 3 GSHZ-1000旋转机械格栅(N=1.1KW) 1台 4 LS-260W螺旋输送机 N=1.1KW 1台 5 QWB160-15-15潜污泵(N=15KW含自耦) 3台 6 DM1型,G=1t, 电动葫芦 1台 7 1600*900叠梁闸(渠道宽1800,总深1000) 3套 8 1400*900叠梁闸(渠道宽1600,总深1000) 3套 9 600*900叠梁闸(渠道宽800,总深1000) 3套 10 TY型调节堰(开孔1000*600) 3套 11 CF-900机械回转式格栅 1套 12 LSF260砂水分离器(M=0.37KW) 1套 13 XSJB旋转沉砂装置(N=0.75KW) 1套 14 LS-260W无轴螺旋输送机 1套 15 80WQ25-10-1.5提砂泵(N=1.5KW) 1套 16 DYNB2000-N带式浓缩压滤脱水一体机 1套 17 BK8024罗茨鼓风机 2台 18 电动葫芦(G=2t,H=6m) 1台 19 IS200-150-315离心泵 2台 20 JF-200硅藻土加药装置 2台 21 WQ2130-205污泥泵 2台 22 混合反应室 1套 23 QJB4/6-400/3-980/s潜水搅拌机 2台 23 WQ4260-453循环泵 3台 24 紫外消毒装置 1套 25 DN200电动蝶阀 7个 26 DN300电动蝶阀 2个 27 其他闸阀、伸缩接头 若干 28 自动化控制系统 1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