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08〕108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减排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减排任务繁重而又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及“十一五”我市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把减排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硬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在自治区八届七次全委会、全区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储波书记和巴特尔代主席对节能减排工作作了重要部署。去年,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减排措施,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实现了“双降”,但今年上半年,虽然也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重点减排工程未能按时完成以及为确保奥运会空气质量,减排目标时间表调整等原因,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不降反升,给完成我市年度减排任务造成很大困难。在我市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随之增加,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再加上结构性减排空间越来越小,使得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如再不采取有力的措施,全市今年及“十一五”减排目标将很难完成。因此,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2008年及“十一五”我市减排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确保减排任务按期完成 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针对当前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日常监管,到2008年底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对完不成脱硫设施安装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达不到脱硫效果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质量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2、在扩大住宅小区集中供热面积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推广节煤减排脱硫型锅炉,到2009年底前所有住宅小区供暖和宾馆饭店、洗浴桑拿等经营性手烧锅炉,全部完成节煤减排脱硫改造。到期未完成的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并足额征收排污费。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替代,2009年底前旗县中心城区全部完成餐饮服务业燃煤炉更换任务。 3、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污水处理厂年内必须开工。集宁新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否则不得享受污水处理费的补贴。市发改委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落实自治区提出的0.5—0.7元/吨收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 4、工业园区、发电厂、高载能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等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5、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实行总量先置审批,无总量或无总量置换的污染项目,不予受理,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6、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7、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8、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9、确保完成2008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市政府与丰镇电厂签订的减排责任状,3#、4#机组在2008年9月底、5#机组在2008年10月底、6#机组在2008年11月底完成脱硫验收任务,并积极做好1#、2#机组关闭的前期准备工作。市监察局、环保局在积极配合自治区环保局挂牌督办丰镇电厂的同时,将华宁热电厂、集宁热力公司、新区污水处理厂列为市挂牌督办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华宁热电厂在10月底前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实现稳定达标,完成国家环保部“三同时”验收和新区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市县两级环保局要进一步强化对新丰电厂、华宁电厂、岱海电厂、京隆电厂、乌兰水泥集团、集宁热力公司、四子王热力公司、华立污水处理厂、集宁新区污水处理厂、丰镇、集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丰镇啤酒厂、集宁宏盛纸业、金陆经贸有限公司、双汇食品公司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核查计算企业的监测、监察系数,按时完成总量减排验收。凡是在国家、自治区检查中出现非正常排放,影响我市减排任务完成的企业,在上限处罚的同时,加倍征收排污费。集宁区、四子王旗热力公司必须按市里规定的期限完成脱硫设施安装运行,否则加倍征收排污费。 三、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扭转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就必须按照储波书记提出的“激励、约束、倒逼”三个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使各项减排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一是要严格落实地区“一把手”负责制。必须明确旗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环保工作领导的行政责任。二是要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市政府与各旗县市区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状,对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三是要严格兑现减排奖惩。对完成减排任务的旗县市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未完成任务的旗县市区或在国家、自治区核查中出现问题的地区,要实行项目限批,不再投入污染治理资金,取消脱硫电价补贴等制裁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制订整改方案。同时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评价地区经济发展成效挂钩,与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评优评先挂钩,与项目审批挂钩。四是要强化企业是减排责任主体意识,凡未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评先评优资格,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全额追缴排污费上限处罚。对企业新上项目实施限批,不受理企业申报环保治理补助资金项目,并通报企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加快“三大体系”建设,依法强化监管和公众监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三大体系”建设力度,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要将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企业是减排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减排责任,强化减排措施,自觉完成减排任务。严防出现偷排漏排、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超总量排污、恶意排污和在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强化监管和公众监督。污染物减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环保部门作为减排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工作机制,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减排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对减排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及时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七日) “......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污水处理厂年内必须开工。集宁新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否则不得享受污水处理费的补贴。市发改委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落实自治区提出的0.5—0.7元/吨收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