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肇东市东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肇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已初步完成《肇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等相关规定,向公众进行第二次信息发布。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肇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2、建设单位:肇东市东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地点:305国道西北方向2.5km、河堤路与无名道路交汇处,紧邻中粮集团,东面为肇兰新河,南面为中粮集团,西侧为小型液化气灌装站。 5、占地面积:近期2020年占地3.78公顷,远期2030年预留0.82公顷。 6、项目投资:8923.88万元 7、建设内容:近期(2015~2020年)设计规模2.0×104m3/d,远期(2021~2030年)设计规模5.0×104m3/d。采用水解酸化+改良A2/O+深度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入肇兰新河。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能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以运营期为主。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格栅间、沉砂池、污泥贮池和污泥脱水间等建(构)筑物产生的恶臭污染物(以H2S和NH3)对环境空气造成的影响,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造成的影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各种泵、风机等设备噪声对声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⑴ 本项目处理规模仅为2万t/d,采用全过程除臭技术,可确保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要求(NH3浓度≤1.5mg/m3,H2S浓度≤0.06mg/m3,臭气浓度≤20)。 ⑵ “城镇污水厂全过程除臭技术”,是将含有生物填料的培养箱安装于污水处理厂生物池内,活性污泥混合液经过培养箱,其中的生物填料对除臭微生物的生长、增殖产生诱导和促进作用,增殖强化除臭微生物,将二沉池排出的活性污泥回流于污水厂进水端,除臭微生物与水中的恶臭物质发生吸附、凝聚和生物转化降解等作用,使得污水厂各构筑物恶臭物质在水中得到去除,实现污水厂恶臭的全过程控制。 2、废水 ⑴ 本项目处理工艺为“格栅+沉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2/O +二沉池+絮凝池+连续流沙过滤器+接触消毒池”,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⑵ 污水处理厂各建(构)筑物均采取了防渗措施,达到相应的防渗等级,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3、噪声:合理进行建(构)筑物布局和绿化,采取隔声、消声和隔振等措施,可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格栅间栅渣、沉砂池沉砂和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可由环卫站清运处理。二沉池污泥(含絮凝污泥)先进入污泥贮池,再进入污泥脱水间,经过浓缩压滤一体机脱水后交由环卫站清运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项目建设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合。 2、项目建设拟采取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经济上合理可行,可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3、环境预测表明,在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外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的风险程度可接受。项目运行整体对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不影响区域环境功能。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在拟选厂址内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公众认为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时间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E-mail等方式联系。 1、建设单位:肇东市东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西园路 联系人:刘景仁 电 话:13936208557 E-mail:345015994@qq.com 2、环评单位: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5号院中乐大厦5层 联系人:赵工 电 话:18645120329 E-mail:316102859@qq.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受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①您对该项目建设所持态度如何?②您认为当地环境污染表现在哪方面? ③该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如何?④对该项目建设有何建议或要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邮件、电话、传真、写信或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环评工作的意见。 2、在网上公示的同时,采取现场调查和发放问卷等方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1、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评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2、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保意见的可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中国·肇东,2017-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