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上海→ 浏览帖子:0314上海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 http://www.waterchina.cn/2010/show.asp?id=6685&bd=20314上海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 序号 省份 项目名称 主体处理工艺 投运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平均处理水量(万立方米/日) 314 上 海 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 A/A/0 2006年 11月 5 1.7 市(地、州、盟) 行政区代码 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市辖区 310119 76648469-4 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17711-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http://www.waterchina.com.cn/bbs/viewarticle.asp?articleid=92493&classid=858 登记号:115-36-16-1168 关于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一)项目位于杭州湾边、东海二桥附近,拟对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废水处理工艺进行提标改造。提标改造后,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规模由10万立方米/天减量至8万立方米/天。项目新增构筑物主要为阀门井、提升泵与高效沉淀池、滤池、沉淀池加药间、污泥好氧发酵槽土建车间等。项目总投资19696.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96.19万元。 (二)你公司委托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报告表》。 二、受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对《报告表》开展技术评估,出具了《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三、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的结论、意见和建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拟在中期项目实施时,扩建废水处理能力为12万立方米/日,以确保中期全厂总处理规模仍为20万立方米/日。 2、项目应雨、污水分流。出水水质均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尾水采取离岸扩散形式排放,总排放口应设置污水在线监测装置。 3、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治理“以新带老”措施。项目进水泵房、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应加盖负压密封,并做好除臭措施。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池、生化反应池应加盖负压密封,混料车间与污泥好氧发酵槽车间等恶臭源应负压密封,臭气须分别经集中收集处 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臭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高于90%;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厂界恶臭污染物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 项目臭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均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厂界设置硫化氢等臭气浓度在线监测系统。 4、应根据《报告表》意见,后续配套建设的污水泵站以及相关管网应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泵站采用全地下结构,泵站构筑物采用封闭式;臭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对泵房间采取封闭隔声措施;泵站产生的格栅渣经螺杆压榨机压实后集中外运处置。 5、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经综合治理,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照《固废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置。栅渣与沉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剩余污泥处理应按《关于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泥好氧发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沪浦环保许评[2015]1981号)要求执行。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污泥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置。 7、按照《报告表》意见,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仍按照原已批环评批复要求执行。 8、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物料装卸、储运和生产等过程以及环保设施运行时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应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采取防范措施。 9、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的各项要求。对污水处理池等应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监测,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10、施工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提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11、在本项目正常运行后,整体验收前应及时进行阶段性回顾评价,分析评估项目尾水排放对周围海域的影响。 (三)在建设过程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在投产前30天向我局报告项目“三同时”落实、环境监理、运行计划以及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等情况。自投产后一年内应向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四、请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五、申请人如不服本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2016年7月21日 抄送: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环境监察支队 “......提标改造后,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规模由10万立方米/天减量至8万立方米/天。......1、临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拟在中期项目实施时,扩建废水处理能力为12万立方米/日,以确保中期全厂总处理规模仍为20万立方米/日。......” (此帖子已被作者于2020/2/2 12:05:15修改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