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长岛政采【鲁成】货物2016101-1 项目名称:长岛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干燥处理项目采购 采购人:长岛县市政建设管理处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注意事项
各投标人: 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标书制作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贵单位所投标书为无效标书或废标现象的发生,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附件七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每一项证件(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经营期限、证件的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证件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通不过,所投标书为无效标书;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保证金及其它业绩证明材料务必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接受任何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请认真研究招标文件22页规定的重大偏差所包括的内容,投标文件有所列内容之一、经评委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投标或废标处理。 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受理。 4、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作出响应或正偏离以上商务条款的承诺,不响应或负偏离的将导致废标。 5、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处以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长岛县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投标人严格自律,诚信参与投标。 6、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或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联系。 7、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于招标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联系人:孙晓云、宋毅鹏 联系电话:0535-6286107 谢谢合作!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5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8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15 A说明....................................................................15 1 适用范围................................................................15 2 定义....................................................................15 3 合格的投标人............................................................15 4 其它....................................................................15 B招标文件说明............................................................16 5 招标文件的构成..........................................................16 6 招标文件的澄清..........................................................16 7 招标文件的修改..........................................................16 C投标文件的编写..........................................................16 8 要求....................................................................17 9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7 10投标文件的组成.........................................................17 11投标文件格式...........................................................17 12投标报价...............................................................17 13投标货币...............................................................18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8 15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18 16投标保证金.............................................................18 17投标有效期.............................................................19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 D投标文件的递交.........................................................19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 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9 21迟交的投标文件.........................................................20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20 E开标和评标..............................................................20 23开标...................................................................20 24评标委员会.............................................................21 25评标原则...............................................................21 26评标方法...............................................................22 27特殊情况下的评标方法...................................................25 28评标纪律...............................................................25 F 定标...................................................................26 29中标标准...............................................................26 G 授予合同................................................................26 30中标通知...............................................................26 31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27 32签订合同...............................................................27 H 中标服务费.............................................................27 33中标服务费.............................................................27 I 无效投标与废标..........................................................27 J解释权..................................................................27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29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28 附件1投标函..............................................................34 附件2开标一览表..........................................................34 附件3供货范围明细表......................................................35 附件4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36 附件5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37 附件6综合说明............................................................38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39 附件8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40 附件9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原件清单..........................................41 附件10项目经理简历表.............................................42 附件11中小企业声明函....................................................43 附件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44 附件1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6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受长岛县市政建设管理处的委托,现对其所需污泥干燥处理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内容:污泥干燥处理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及相关服务采购(具体详见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本项目共1个包。 2.有关要求: 2.1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本次采购内容,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须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3)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含取得继续教育执业手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全部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凭付款凭证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留合同总价的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2.3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投标人可提供更优惠的质保期。 2.4完成工期:自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投标人可提供更快的完成工期。 2.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6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自接到通知后立即响应,8小时内赶赴现场解决问题。 3.有关说明: 3.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必须完成所有相关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工作,提供所有安装调试所需的设备、线缆等附材,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3.2投标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总报价应包括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管理、检验、运杂、装卸车、安装、调试、检验检测、验收、图纸资料、配套厂房施工、技术服务、质保期内等全部费用。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所有招标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3.3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在进行设计和制造、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配套厂房建设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3.5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招标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中标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6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投标人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8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9政府采购预算:本次招标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人民币82.3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10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相关规定的60%向中标人收取【最低收费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4.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投标保证金。 4.1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4.2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于招标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5.招标议程安排 5.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16:00止(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69号)。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如需邮寄另加特快专递费人民币50元整,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5.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6月8日14:00-14:3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烟台市政府采购大厅会议室(烟台市府后路2号东门至4楼大厅)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6月8日14:30(北京时间) 5.3开标时间:2016年6月8日14: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烟台市政府采购大厅会议室(烟台市府后路2号东门至4楼大厅)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单位: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大街支行 开户名称: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帐 号:37001666701050147638 地 址: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69号 邮 编:264000 电 话:0535-6286107 传 真:0535-6286107 联 系 人:孙晓云、宋毅鹏 采 购 人:长岛县市政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周学民 电 话:0535-3212834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招标内容:长岛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干燥处理项目采购 1.1项目概述 长岛县现有采用A2/O+MBR工艺,日处理量:2000m3/d污水处理厂一座;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量:200m3/d、1200m3/d两处。2016年将竣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量:200m3/d、600m3/d、400m3/d、200m3/d肆处。未来长岛县南、北长山设计污水处理总量达10000m3/d(包含污水处理厂和各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现在长岛县污泥处理方法是:压滤脱水后与生活垃圾外运至垃圾场填埋。国家要求填埋污泥含水率在50-60%。而经过带式压滤机压滤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在80%左右,不能达到污泥外运填埋的要求。考虑到长岛县污泥处理现状及将来国家提高污泥处理标准,准备建设一套污泥干燥系统 采用污泥减量化处置技术,利用水处理厂提供的天然气焚烧高温烟气干燥减量化处置。由于项目的污泥产出地与干化单元距离较近,考虑系统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自动化水平以及安全、环保、高效、经济的要求,采用污泥减量化处置技术及装备,与水处理厂现有工艺和设备协调匹配。 1.2 技术要求 处置介质:污水污泥; 处置方式:进一步利用烟气干化脱水。 热 源:烟气﹙天燃气热风炉﹚ 污泥来源:水处理厂污水处理; 处理能力:≥250KG/h; 含 水 率:80-85%; 比 重:1±0.1; 粒 度:≤3mm(偶见粒度小于10mm) 烟气含氧量:<8.0%; 干化污泥终水份: 15%~45%(范围可调); 1.3设计、施工、供货范围 始于污泥处置方烟道抽取点第一片法兰,终于干化后烟气进入污泥处置方烟道点法兰/焊接口,含烟气干化系统所需之所有机械、电气、仪表、自控的设计、施工(含材料、设备供应)。 污泥处置方负责将系统用天然气、水、电等总线接至指定位置。 1.3.1 机械范围 烟气干化系统所含之所有机械部分、(含系统工艺、安全需求而设置的栏杆、扶梯等机械部分)。 1.3.2 土建范围 中标人负责施工建设(设备、设施安装所需之预埋件和设备、设施安装与土建衔接部分由中标人提供)。 1.3.3 电气范围 系统采用集中配电,中标人需提供总线电源至污泥烟气干化系统总配电柜。总配电柜之后由中标人负责(含设备、安装材料等)。 1.3.4 仪表范围 烟气干化系统界限内所有之仪表。 1.3.5 自控范围 污泥烟气干化系统界限内所有的自控设备,终于信号接出点。 1.3.6 热源范围 采购人负责把天燃气接到污泥干化燃烧器旁,具体协商。 1.3.7 服务范围 污泥烟气干化系统建设、运行所需的所有设计、操作和验收资料; 污泥烟气干化系统建设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 污泥烟气干化系统建设所需天然气管道安装; 相关培训及系统相关售后服务; 配套厂房建设; 1.4设计规模和设计原则 1.4.1 设计规模 污泥干化系统处理能力≥250Kg/h,污泥加料仓按≥1小时缓冲储存能力进行设计。 1.4.2 设计原则 污泥减量化干燥系统规模与现有产出污泥条件相匹配。 根据烟气参数的实际变化,污泥减量化干燥系统的处理能力具有相应调节能力。 污泥减量化干燥系统能根据干化工况,实时调节污泥供应量。 污泥减量化干燥系统具有互动连锁、实时调节、协调匹配、PLC编程自动控制功能。 1)工艺技术及设备 采用污泥减量化干燥技术及设备,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同时辅以满足工程运行和工艺要求的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2)系统配置 污泥减量化干燥系统配置: 污泥储运系统设备配置:采用密闭车辆(采购人配置)运送至污泥储料仓,然后由底部螺旋式加料机送进干化主机。 烟气热源干化系统配置:利用天然气焚烧产生热烟气﹙烟气温度自控到350℃﹚引入一台旋转沸腾干化机,再通过干燥流化塔分级干燥,然后经过旋风分离器气固分离,进入布袋除尘器后再通过引风机把干化利用后烟气引入喷淋除尘装置后进行粉尘达标排放。 干泥系统配置:经过旋风分离器分离下来的干污泥、通过配置关风机卸下干污泥及布袋除尘器出的干污泥,再配置螺旋汇料搅龙输送至干污泥储存仓。 3)干燥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取自污泥干燥方 4)系统加料机、进风温度、布袋清灰及出料等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2.2方案及设备选型 2.2.1系统工艺流程 利用烟气进一步脱水干化污泥,规模为≥250Kg/h。污泥输送采用车载+洁净储运的方式,污泥干燥采用最新的旋转沸腾式干燥机进行干燥处理。 工艺流程说明: 污泥流程:建设地坑式污泥料仓,其容积为≥2m3,用于接收车载脱水污泥。储料仓下设定量螺旋加料机,根据干燥机出口温度,均衡给料至一台沸腾干燥主机。干化处理后的污泥通过干燥塔再到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器﹙为保证除尘效率采用两级除尘﹚旋风和布袋气固分离后干污泥经关风器卸出,再经过汇料搅龙输送至干泥储存仓然后通过车载输送至固废处置中心。 烟气流程:系统烟气利用天然气热风炉后烟气﹙烟气温度自动控制到350℃﹚引入一台沸腾旋转式干燥机对脱水污泥进行直接接触式干燥处理,利用完毕后的烟气进入喷淋除尘装置后进行粉尘达标排放。 整套系统主要部分参数采用PLC自动控制,操作人员可以在总控制室控制污泥减量化干燥系统的运行。 见工艺流程图(另附) 2.2.2系统设备布置 干燥机单元采用地平面布置,方便设备检修;污泥输送可根据现场条件灵活布置;烟气输送管路采取高架过路的形式,在烟气管路布置上优先考虑管路最短的布置方式。 2.2.3设备选型 主要工艺系统及设备采用污泥减量化干燥脱水处置技术及设备,进行污泥的减量化处置。 详细设备清单 1) 污泥储料仓一台2m3 2) 污泥定量加料机一台,电机约5.5KW 3) 干燥机¢500×3500一套,电机约7.5KW 4) 干燥塔¢700×3000一台 5) 旋风除尘器一台 6) 反吹布袋除尘器一台 7) 干泥储存仓3m3一台 8) 关风器8升二台,电机约1.1KW/台 9) PLC控制柜一套 10) 燃烧炉一套 11) 燃烧器一套 12) 引风机一台 约15KW 13﹚总装机容量约30KW/h, 2.3 系统的运行控制方式 采用现场集控柜集中控制和就地手动控制,系统的电控设备信号送入PLC控制器,PLC控制器通过程序完成整个系统的运行控制,可以实现系统工作现场所有相关设备的控制。所有污泥减量化处置系统的设备、设施、保护装置的信号均反映到控制室,控制室内的上位机可进行各种操作及各种显示。手动控制用于单台设备的检修和调试及其他特殊情况。 人机界面采用彩色触摸屏,操作员通过触摸屏发送指令给PLC控制器完成对系统设备的控制,同时设备的反馈信号通过触摸屏显示出系统设备运行状态。 可以接受来自DCS控制系统的开关量信号对加料机等主要设备进行控制,还可接受来自DCS控制系统的4~20mA模拟量信号对输送系统的输送流量进行无级调节,达到整个系统的最佳性能匹配。 2.4供配电系统 2.4.1电气要求 主要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 5000-2000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53-2002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1-1997 2.4.2 配电系统 污泥减量化处置系统供电电源取自厂区内供配电系统,系统需用总功率约为30kW 在污泥减量化处置系统现场配备动力配电柜,为系统中的设备配电。 3、电机一览表及功率 序号 名 称 数量 备注 1 引风机 1 与污泥干化系统配套 2 加料机 1 3 干化机电机 1 4 星形卸料器 2 5 汇料搅龙 1 4、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数量 1 天然气热风炉 卧式 ,提供350°热烟气 1套 2 湿泥加料3M3 4KW变频调速,不锈钢304;含湿泥料仓,减速机、电机等。板厚3mm 1套 3 干燥机 及耐磨处理 ¢500*3500, 5.5KW;不锈钢 含减速机、电机等板厚8mm 1套 4 旋风分离器 扩散式不锈钢304 2 mm 1套 5 干燥风机 离心式15KW;含电机 碳钢,整体支架板厚4mm 1套 6 袋式除尘器 不锈钢304 板厚2mm 1套 7 干污泥输送搅拢 螺旋搅拢2.2KW,板厚2mm 不锈钢304;含减速机、电机等 1套 8 仪表控制柜 与系统配套 1台 1柜 9 8L关风器 不锈钢304;含减速机、电机等 2台 10 管道及干燥塔 干燥机出口干燥塔不锈钢(保温)及到旋风除尘器进口保温;不锈钢板厚2mm 1套 11 管道 旋风除尘器出口到布袋除尘器进口管厚2mm不锈钢304 1套 12 管道 布袋除尘器出口到风机进口 不锈钢304厚2mm 1套 5、电气施工图纸(另附) 6、配套厂房建设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附) 。 注: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最新一期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即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具体品目以节能清单中“★”标注)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按照财库〔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 2、投标人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产品,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 3、设备清单不得变更。 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A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长岛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干燥处理项目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长岛县市政建设管理处。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 中标人-系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评选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得分最高、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投标人。 2.5“设备”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 2.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维修、售后服务、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3. 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本次招标内容。 3.2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3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4投标人所投产品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5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次的采购活动。 3.6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 4. 其它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2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投标人解释其中标/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4.3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须留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存档,其余退还。 4.4 无论中标与否,已购买标书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负保密责任。 4.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B 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有下述部分组成: 5.1.1投标邀请书 5.1.2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5.1.3投标人须知 5.1.4合同格式 5.1.5投标文件格式 5.2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按招标书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邮)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7.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投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外文材料应提供第三方权威翻译。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1商务部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供货范围明细表、商务、技术偏差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10.1.2技术部分:相关设备技术说明、施工方案、合理化建议、安装、调试方案、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 10.1.3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1.4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 11.2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用。所有价格折扣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11.3投标人必须按本标书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本标书中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2. 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供货范围明细表上写明投标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合计单项价(计算)不符,以单价为准;如果合计单项价之和与投标总价不符,则以合计单项价之和为准。投标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总报价应包括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管理、检验、运杂、装卸车、安装、调试、检验检测、验收、图纸资料、配套厂房施工、技术服务、质保期内等全部费用。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所有招标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2.2投标供货范围明细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2.2.1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12.2.2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 13. 投标货币 13.1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4. 投标人资格及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附件格式七 15. 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5.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 15.2.1所投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并提供公开印刷的产品样本或检测报告; 15.2.2综合说明; 15.2.3供货范围明细表; 15.2.4 施工组织设计 15.2.5偏离表; 15.2.6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的投标保证金; 16.3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6.4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于招标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16.5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6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投标将被拒绝; 16.7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30.2款的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6.8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6.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9.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16.9.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16.9.3投标人出现本须知第35条规定的行为。 17. 投标有效期 17.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七份副本及一份电子文档,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介质应当为光盘并注明投标人名称。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装订成册,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8.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则必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18.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电邮、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字样。 19.2所有密封文件须在封口处盖投标人公章。 19.3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9.1-19.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书注明的地址送至开标地点。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0.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根据21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20.2 出现第7.2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 22.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其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16.9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 开标和评标 23. 开标 23.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如授权代表缺席开标仪式,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它证件无效。如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招标的权力,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由其它方式进行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3.2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在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按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一)投标人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投标人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3.3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4检查密封情况:开标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标员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代表在投标密封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23.5开标采用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宣读的办法。 23.5.1宣读方式: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唱标员宣读,要求唱标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如实宣读。 23.5.2宣读内容: 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②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价格折扣、完成工期、质保期; 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24. 评标委员会 24.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采购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24.2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从省政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4.3评标期间需要澄清、质疑时,投标人应派全权代表参加。 25.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评审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中标候选人;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6. 评标方法 26.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6.1.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投标人无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6.1.3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内容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差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6.1.4重大偏差包括以下内容: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完成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7)未按规定报价,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出所投设备的分项报价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8)技术文件部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者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9)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12)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13)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无效投标或废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1.5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2.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人有义务进行答疑和澄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授权代表、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但澄清或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2投标人对澄清的答复以书面材料为准,并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澄清和答复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3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评分细则,对初审合格的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充分审核和评论后由各评委独立进行评分。 评分细则: 序号 内容 标准 分数 备注 1 报价 45分 评标基准分:45分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45分)。 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分 2 技术评 分项 设备的总体质量、 性能 16分 5-16分 设备详细配置与技术指标 16分 5-16分 3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4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2013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整的已完工的类似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合同原件和完工证明材料原件,缺一不可)为准,根据提供的业绩材料累计金额高者得高分的原则在0-4分之间评分。(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得0分)。 4 安装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9分 3-9分 5 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优惠条件 4分 1-4分 6 技术服务及培训 2分 1-2分 7 投标人综合实力、信誉、 财务状况 2分 1-2分 8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2分 1-2分 9 节能环保加分 报价评分项 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报价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2.25分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报价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0-2.25分的加分。(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当前页复印件) 技术评分项 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1.8分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0-1.8分的加分。(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当前页复印件) 注:1、投标人如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全部为小微企业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所投产品中部分产品为小微企业产品,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30%以下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 2、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3、类似项目业绩须按本招标文件附件九格式列表说明。业绩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合同原件和完工证明材料原件,缺一不可)请分项目单独封装,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复印件。完工证明包含项目验收报告或验收单或甲方出具的完工证明等。完工证明须甲方盖章。 27.特殊情况下的评标方法 如出现投标人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数量、串通投标、投标人互相诋毁及投标人所投报主要设备为相同品牌、型号产品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或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项目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招标,采购人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改用其他方式进行本项目。 28.评标纪律 28.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2所有评标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8.3评标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与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28.4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8.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8.6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28.7评标过程中,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时,先听取专家评委意见,采购人评委随后发表意见。 28.8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28.9采购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项目资金预算、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标过程予以保密。 28.10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8.1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8.12评标工作开始前,由工作人员负责收缴并保管评委、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28.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F 定标 29. 中标标准 29.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项优劣顺序排列,以此类推。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每个独立打分项由评委打分取平均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9.2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G 授予合同 30. 中标通知 30.1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3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未中标结果,并在公布中标结果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0.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1.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中标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2. 签订合同 32.1 中标人须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 32.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附件。 32.3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H 中标服务费 33.中标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相关规定的60%向中标人收取[最低收费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I 无效投标与废标 34. 投标人有第26.1.4规定情况之一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35.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35.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5.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35.4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35.5投标人串通投标; 35.6投标人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35.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5.8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35.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J 解释权 36.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7.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项目名称)由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以 (项目编号)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设备名称与数量: 4、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设备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乙方提交的设备必须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乙方应保证将设备按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并确保设备安全无损的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5、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 :¥ 元。 (大写): 元整。 6、付款方式: 7、完成工期及交货地点: (1)完成工期: (2)交货地点: 8、材料设备采购 (1)甲方不负责采购、供应任何材料设备。 (2)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订货应包括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 (4)乙方保证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5)乙方使用替代产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来源合法。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9、验收方式: (1)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国内设备或合资厂的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3)乙方应将所供物品的有关资料及配件、配套工具等交付甲方。 (4)设备达不到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5)配套厂房建设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10、售后服务条款 (1)质保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保期高于此质保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2)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3)对不符合本合同第4条规定要求的货物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4)在货物安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派出技术人员,满足用户技术咨询,能够及时到安装现场处理异常问题。 (5)安装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必须对用户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 小时之内赶到现场施工。 (6)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货物正常运行。 (7)保修期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实行售后“三包”。 (8)货物及主要配件乙方应负责维修。质保期内,乙方对货物(人为故意损坏除外)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备品备件投标人应以优惠的价格提供)。 11、项目管理 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施工或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 12、分包与转让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违约条款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及配套厂房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设备及配套厂房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5、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长岛县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长岛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投标函 (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投标。为此: 1、我单位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正本一份、副本 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2、总投标价格详见开标一览表。 3、我单位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甲乙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投标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 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我单位 (提供或未提供)的 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详见 页。 9、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10、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我们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11、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件二 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完成工期 质保期 备注 一宗 大写: 小写: 项目经理: 国家 (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全称(公章): 备注: 1.本表用于开标宣读。 2.投标人必须填写开标一览表,并装订到投标文件中。 3.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 4.开标一览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附件三 报价明细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设备及部件 名称 型号规格及 主要技术参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计 单项价 (元) 生产厂、品牌、产地 企业类型(大、中、小、微型企业) 安装调试费 厂房施工费 合计总价(元)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随机备品附件、易损件、专用工具明细也填于上表(需专门标识注明); 2、如有其它费用请单独列明。 3、合计总价应与开标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附件四 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1.设备性能、配置等详细技术说明,包括各项技术参数、性能表等(主要部件的规格、产地也需说明);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产品证书、文件、批文等资料复印件; 3.有关图纸、资料; 4.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报、说明的内容; 5.主要设备的质检报告、出厂合格证明; 6.产品图片、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 7.投标人认为其它该说明的内容。 注: 1.投标人应根据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2.所报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及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的内容如在“附件格式三:《供货范围明细表》”完全说明,则可不必填写本附件格式四中相关内容。
附件五 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一六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一六年 月 日 注: 1.即使投标人在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明“无”。 2.如投标人在偏离表中无注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招标文件为准。 3.商务偏离中完成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附件六 综合说明
1.投标人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信誉、财务状况、综合实力;所提供设备和服务的总体情况等的综述或企业基本状况表; 2.完成工期及质保期、付款方式(要求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安装方案及施工能力、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说明特点和优点; 5.投标人获得的产品、安全、质量、环境、节能等认证; 6.生产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新技术、专利技术; 7.技术资料的提供范围与进度; 8.技术服务及培训、质量保证措施;5.售后服务队伍情况(注明工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维护保养方案、技术支持方案; 9.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人员配备、进度安排(须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及业绩) 10.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优惠条件; 11.类似项目业绩复印件 12.运输方式; 13.售后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队伍情况(注明办公地址、电话、工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 14.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1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件七 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注:如果三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则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2.针对此次投标活动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其它证件无效); 3.投标人须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原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投标人须提供拟任项目经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含取得继续教育执业手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 须知 1.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同时列入投标文件。 1.2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1.3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4 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投标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附件八 法人代表授权书 : (投标人全称)法人代表 现委托 作为 项目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活动项目负责人,全权处理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全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身 份 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附件九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原件清单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1 2 ...
合计金额 注:该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贴在资料袋表面,一份放在资料袋内。 所有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一份完整的复印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决定。 附件十 项目经理简历表 工程名称: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十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附件十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十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