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须知 第四章 招标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工程预算书(另附) 第九章 施工图纸(另附)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经临发改投[2015]038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工程位于临安市龙岗镇,工程内容包括机房、药剂间、混凝砂滤池的建筑及设备安装等工程。 2.2施工总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3工程地理位置、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条件及地质勘测情况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杭州地区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建造师须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无在建工程)。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单位无需报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即视为获得投标资格。 4、招标文件的获取 从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网(http://www.lajyzx.cn/)网站下载(不接受现场报名)。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6月30日9时,投标人应于当日 9时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北路浙皖农贸城农展中心三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考察。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218.108.28.34/zjwz/和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http://www.lajyzx.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临安市龙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临安市石镜街178号三楼 邮 编:311300 联系人:郑临江 电 话:15868887688 传 真:0571-63816585 2015年6月 日
第二章 投标前附表 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符合施工条件,为保证工程造价合理,质量符合要求,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经市招管办同意,决定采用公开招标(后审)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设计单位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 建设地点 临安市龙岗镇 3 建设规模 及工程类别 工程内容包括:机房、药剂间、混凝砂滤池的建筑及设备安装等工程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总承包 5 ★质量要求 合格标准 6 招标范围 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及其它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7 ★工期要求 工期要求: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期24个月。。 8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 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杭州地区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拟派建造师须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无在建工程)。 11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计价方式 12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 13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5 万元整,或可使用年度保证金,并适用于年度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户名: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 帐号:86918100084127 联系电话: 0571-23616020、23616128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临安支行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投标截止时间止保证金未到帐的,做投标无效处理。 14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现场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5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投标人在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的疑问,可以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以不署名的形式在网站“投标答疑专区”提疑。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疑问作出统一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6 替代方案 不允许 17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投标文件须密封包装,中标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再提供投标文件副本一份。 凡涉及到的各类证书、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原件单独包装。 18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 时间 收件单位:临安市龙岗镇人民政府 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平山路和环北路交叉口,浙皖农贸城三楼) 时间:2015年6月30日9时 19 开标会 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平山路和环北路交叉口,浙皖农贸城三楼) 时间:2015年6月30日9时 20 评标方法 现场抽签法 21 ★中标价 标底预算价:2890534元; 中标下浮率范围:12.2-18% 22 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3 询疑响应时间 时间: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时起30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30分钟)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评标室外 24 监督部门 临安市监察局 电话:63721531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管办 电话:23616015 25 备注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函无效: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派建造师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交易IC卡未在投标截止前完成刷卡签到的; 3、开标时未带有效身份证件(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委托书原件的。 第三章 投标须知 1、招标范围 1.1本工程位于临安市龙岗镇,主要包括标准排放口、加氯间、砂虑消毒池、综合房的建筑及设备安装。 1.2本工程标底预算价为2890534元,施工期要求90日历天。 1.3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一)建设单位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单独另行发包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并向分包单位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但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2、资金来源 本工程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投标单位的资格 3.1本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见前附表第9项; 3.2本工程要求投标单位必须为杭州地区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拟派建造师须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无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3.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5在签订合同前,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须知 第四章 招标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工程预算书(另附) 第九章 施工图纸(另附) 5.2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招标公告公布的质疑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招标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登陆交易中心网站,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期3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7.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8、投标有效期 8.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8.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9、投标保证金 9.1为保证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性,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9.2投标文件中须附保证金交纳凭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9.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9.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采用年度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退还按年度保证金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不计息。 10、有下列情况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0.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0.2开标后坚持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10.3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10.4中标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 10.5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均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10.6有串标、围标、抬标行为并经查实的。 10.7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并由市招管办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11、投标单位自行安排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单位获取有关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发生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于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不可预见情况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等概不负责,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单位予以支持,费用自理。投标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将所需产生的费用考虑周全,中标后如有产生相关费用均不考虑。 12、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2.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2.1.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2.1.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技术部分和投标人资信部分三部分,语言使用中文。 12.2.1投标函; 12.2.2技术部分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a.派驻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汇总表; b.建造师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派驻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6)根据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简单的施工组织、技术方案 12.2.3资信部分: (1)投标人一般情况(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2.4投标人需提供以下资格后审资料 (1)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及B证的原件(若投标人IC卡信息显示正常则可不提供原件);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原件资料。 为便于评审:a、以上资格后审资料投标人应另袋单独包装,并提供盖好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资料原件明细清单,以免遗失。 12.3投标文件的提交 12.3.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2.3.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需打印、复印或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易于辨认,语意要明确。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文件正文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必须装订成册,不得用活页或简易文件夹,否则招标人拒收。 12.3.3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若有假签名,一经发现作废标处理。 12.3.4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原件独立包装。并在接缝处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法人单位公章,包封应密封完好,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包封外须写明: 1)招标单位的名称; 2)招标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3)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 4)在 年 月 日 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12.3.5未按要求密封、盖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12.3.6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所需使用的附件资料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12.3.7投标截止日期 12.3.7.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2.3.7.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2.3.7.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2.3.8迟交的投标文件 12.3.8.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2.3.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12.3.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2.3.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3.9.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2.3.4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2.3.9.3根据本须知第12.3.7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2.3.9.4根据本须知第10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12.4开标 招标人将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由交易员担任,非交易员作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本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评委认可的能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的有效证明,否则无效)及拟派建造师应随带本人身份证(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如密封在标书,开标时查验符合要求也可以)到场。投标人应携带交易IC卡在投标截止前完成刷卡签到。 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拟派建造师因故无法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12.5开标程序: 12.5.1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 12.5.2由投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2.5.3开标顺序:投标文件遵照先投后开、后投先开的原则。经确认无误后,先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抽签活动。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在签字确认前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12.5.4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至投标截止时间止,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招标人向市招管办申请重新组织招标; 12.5.5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均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均视为对开标结果予以默认。 12.5.6市招管办负责监督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和开标的全过程。 12.5.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2.6投标书有下列任一情况作无效标书处理: 12.6.1 未按12.4条规定在投标截止前刷卡签到的; 12.6.2按12.4条规定应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人员应到场而未到场接受身份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不予启封;(两阶段开标的,在第二阶段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未派人参加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12.6.3 数据书写不清、难以辨认,或涂改后未盖单位公章; 12.6.4 自报质量等级不明确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者; 12.6.5 自报工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者; 12.6.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 12.6.7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密封的; 12.6.8投标单位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12.6.9 其他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3、评标 13.1评标会议 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3.2评标过程的保密 13.2.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13.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等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2.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13.3投标文件的澄清 13.3.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文件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13.3.2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须在开标室休息等候,直至开标结束,公布结果为止。若需询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不能及时(指通知询标时起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询标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13.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3.4.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以评标办法中列举的废标条件为准; 13.4.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3.5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3.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章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13.5.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13.5.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13.5.4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次评标采用现场抽签法,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13.5.5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在定标前,经向市检察院查证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 14、中标通知书 14.1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14.2中标通知书在签发之前,应在市交易中心公示三天,公示期间,对中标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市招管办予以调查核实,若招标投标过程中如确实存在通过不正当行为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标,并对有关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14.3中标通知书经市招管办核准后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单位合署确定签发。 14.4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5、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及其他 15.1合同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经核对无异议的,应当在合同上加盖签证章。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将合同正、副本送市招管办备案。未经备案,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中标后施工单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内容,招标单位报市招管办同意后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给予市场准入限制3个月,在诚信黑名单中予以通报批评。 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5.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15.3履约担保 1)合同协议书签署同时,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并提供与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各项资料及有关证明。 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前附表22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5.4承包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按中标价及优惠条件结合设计变更联系单进行结算。 15.5发包单位应在承包单位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予以竣工结算。 15.6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以保证已完工程不受损害和污染,整体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均由承包单位负责保护,在此期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破坏损失,均由承包单位负责维护,若造成其它相关损失的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15.7在工程实施中,如中标单位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招标单位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中标单位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中止合同,并应赔偿对招标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6.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6.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16.2 不再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发包人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选择申请转变发包方式或不再招标。 16.3 转变发包方式 转变发包方式项目发包人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 (1)转变发包方式的项目需经市招管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2)重新招标无单位参与投标的,发包人可按资质要求自行确定承包单位; (3)重新招标有单位投标的,原则上发包人应发包给报价低的投标人,承包价可按投标人投标报价确定,也可通过谈判确定;发包人欲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应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转变发包方式项目的承包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公开招标时的标底预算价。 17.纪律和监督 17.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行为: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二)提供本单位印章、图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费用等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管理人员的; (二)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有1人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或者质量员、施工员、项目核算员、材料管理员等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 (三)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单位将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经济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承担的; (四)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资金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支配使用的; (五)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负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无劳动关系,包括单位与个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两种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项目主体工程,主体工程的劳务作业可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将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合同未作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施工单位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17.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7.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7.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7.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章 招标要求 1、本工程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标单位,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形式。 2、工程由中标单位实行总承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转包和自行分包,如发现转包和自行分包者及因特殊原因确无能力履行合同和无理由拖延工期的,招标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向施工单位索赔中标造价10%的违约金。 3、中标单位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机具、施工班子必须到位,不能更换,同时,上述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到岗、到位,并列入考核内容,和甲方另行签订管理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投入足够并能满足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施工队伍,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班子、施工队伍素质、力量和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并充实施工力量,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否则按违约处理。 4、本工程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班子成员必须每月到岗22天及以上。施工中招标单位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若抽查发现一次项目负责人未在岗扣罚2000元,累计三次未在岗即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由招标单位确定其它投标单位施工,并通报相关部门。 5、编制方式: 5.1 本工程标底参考标底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浙江省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及相应的补充内容和文件。采用工程量综合单价方式编制。 材料价差可参照《杭州造价信息》临安市昌化信息价(2015年5月)、《浙江造价信息》(2015年5期)及市场价; 5.2 标底编审完毕后,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名及以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5.3由招标单位把标底、招标文件经招管办备案后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并由投标单位自行下载查看。 5.4有关费用处理: 5.4.1组织措施费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等费用根据现场实际的发生情况,凭现场监理和招标单位的签证按比例进行支付,如在施工过程中有不到位的情况,经招标单位累计三次书面催促仍不能实施到位的,将该费用全额扣除,并处以履约保证金20%的罚款。 6、工期要求: 本工程工期要求必须在90日历天内完工,开工日期按招标单位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以施工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为实际竣工日期,工期延误每天按中标造价1%支付违约金。 7、工程质量要求: 7.1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达不到合格标准作违约论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返工损失,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中的质量保证金。 7.2本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报告由四方主体(包括招标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参与验收并盖章,初评通过后方可进入备案机关备案。 8、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8.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操作规程,配备安全员现场管理,完善安全施工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8.2本工程凡涉及治安、市政、绿化损坏、市容、环保、交通、计划生育等发生的问题和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经济支出。 9、工程量调整: 工程预算书随招标文件在发标时发放给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对标底价若有异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提出并完成核对,否则认为投标人对该标底无异议。 10、工程变更 1) 除图纸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其余所有费用(包括材料价格)不再增加。 2) 因图纸变更引起工程量变更的,承包方应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招标单位代表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并且变更的价款按照投标时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1、对非图纸变更引起的一切工程量微小变化,均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2、本次工程所有的材料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采购时必须经监理、招标单位审核认可后,方可采购实施。如在施工过程中仍发现材料不符合图纸设计标准的,招标单位将罚没施工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且施工单位进行无条件返工,费用自行承担,同时,招标单位还将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力,采购款直接从工程合同总价中扣除。 13、其他要求: 13.1施工现场用水接口、用电接驳点由招标人提供,由施工单位协调安装,水电费用采用装表计量,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3.2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与有关专业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 13.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7天内,中标单位须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签字业主认可后方可施工。 13.4投标单位必须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标底、单价如有疑义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中标单价。 14、中标单位中标后,若对工程预算书中的工程量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进行核对。如合同签订后发现有工程量误差的,均视作优惠,不予调整。 第五章 合同条款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临安市龙岗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临安市龙岗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临发改投[2015]038号 。 4.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 5.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内容包括机房、药剂间、混凝砂滤池的建筑及设备安装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中所包括的一切内容,工程量清单等已明确的工程内容的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期24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工程验收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省、杭州市、临安市颁发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并执行国家及省、市及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并按如下办法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施工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两者之间相对较高的为准。“合同图纸”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承包人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有出入的以严格的为准,颁布时间有前后的,以新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备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承包人自备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承包人自备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设计联系单);(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以及材料供应计划等,并上报项目班子人员名单;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保存。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中标后双方协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中标后双方协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确有错误的,工程量经相关部门对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后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中标方双方协商。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联络处理,代表发包人履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的签证等职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完成。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已完成。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及电子光盘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本、电子光盘。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负责安装在施工过程中为自己所用的供水管网、线路及其设施,并严格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的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等及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岗22天及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中标后双方协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累计三次未在岗即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由发包人确定其它承包人施工,并通报报相关部门。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须达到同等及以上条件要求。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追溯承包人相关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后双方协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2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须达到同等及以上条件要求。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追溯承包人相关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追溯承包人相关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每次1000元处以罚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全部工程内容。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总价的10%,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以 形式交纳。 中标人向招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原则上30%为质量保证金,30%为工期保证金,30%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0%为建造师、项目班子到岗保证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根据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对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控制及协调。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署后十日内将监理合同或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提交给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或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管理制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需要取得业主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报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当对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建议时,该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的,必须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 (2)监理人在发包人的书面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3)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除上述职权外还包括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和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上述授权的任何行为都不会额外增加发包人的义务,更不会解除或减轻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否则该行为不会对发包人有任何约束力。 (4)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决定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商在合同中的责任。 (5)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款的调整,监理工程师只能对工程量进行确定,工程变更价款须由发包人确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做好安全、防火教育工作,办好员工登记手续;②与工程有关的联系协调活动。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业主的人员、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内及施工场地附近人员和财产)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简易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否则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相关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承担所有安全保卫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2)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②其他: 。 (2)其他:承包人应加大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并确保投标书中的安全文明费用的投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安全文明未投入部分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根据施工需要或发包人要求提供。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②其他: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4)其他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报价中应含材料设备卸车费、保管费、材料设备仓库搬运至施工操作面费用,并考虑安装就位措施等费用。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损耗按定额规定计取,超出定额规定损耗率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实向承包人收取费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或工程预算书等资料中提供的品牌、质量进行采购,承包单位在采购主要材料前,需提供小样,经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签字认可后方可采购,采购完成后统一入库、统一拨付、统一管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之日起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之日起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中标后双方协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 )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执行; (二)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如有暂定价部分不进入合同总价,竣工后由业主确认后进行结算)。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投标时漏项、少计的工程内容; ②合同执行期内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的风险因素、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连续24小时以内的停工; ③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包括市政、市容、卫生、环保、治安等; ④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实行投标价包干,但工程变更其组织措施项目可以作相应调整;⑤工程实施中属于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需要投标报价和合同包干风险范围内应考虑的费用。⑥工程量计算规则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如无在报价中体现,须设计确定后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时考虑并计入报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新增子目)变更的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价格按中标价比例下浮(下浮比例按招标办备案预算价和中标价的价格计算);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④按临安市人民政府临政函(2014)4号文件执行调整。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中标后双方协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中标后协商。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中标后双方协商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进度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扣除工程资料履约保证金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扣罚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五,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5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中标后双方协商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六级以上地震、山洪暴发、战争、十级以上台风及其他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方应缴纳相关所有保险。施工时若发生事故,引发的相关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方应缴纳相关所有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中标后双方协商。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 附件12:主要材料及设备推荐厂家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临安市龙岗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临安市龙岗集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景观绿化工程二年; 2.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12:主要材料及设备推荐厂家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及型号 材质 单位 厂家 1 机械细格栅 B800mm,渠深3.0m,栅隙5mm 不锈钢 台 江苏江华水处理、玉环华兴环保、玉环振兴环保 2 潜水搅拌机 QJB1.5/320,配套耦合、手动起吊 不锈钢 台 南京蓝深制泵、上海凯泉泵业、上海连成泵业 3 微孔曝气器 Φ215 三元乙丙橡胶膜片 个 江苏江华水处理、玉环华兴环保、玉环振兴环保 4 生物填料 8×25mm 多相聚合物缩醛体 m2 青岛碧蓝青新材料科技、韩国三星工程 5 污泥螺杆泵 Q10,H60,N4.0 不锈钢 台 上海凯泉泵业、上海连成泵业、南京蓝深制泵 6 隔膜压滤机 80平方-1000,N3.0,配套支架、操作平台、卸泥斗 成品 台 杭州绿鼎、浙江兴源、杭州苏堤 7 高压压榨泵 Q5,H120,N3.0 不锈钢 台 上海南方泵业、上海凯泉泵业、上海连成泵业 8 皮带输送装置 800mm,6m,其中一台底部配套万向轮 橡胶+不锈钢 台 杭州绿鼎、浙江兴源、杭州苏堤 9 压榨水箱 2000L PP 台 江苏江华水处理、玉环华兴环保、玉环振兴环保 10 加药操作平台 B700XH900 钢制防腐 套 江苏江华水处理、玉环华兴环保、玉环振兴环保 11 渣浆泵 Q15,H15,N2.2 不锈钢 台 上海凯泉泵业、上海连成泵业、南京蓝深制泵 12 螺杆泵 Q1.15,H60,N0.75 不锈钢 台 上海凯泉泵业、上海连成泵业、南京蓝深制泵 13 空压机 0.55m3/min,0.8MPa 成品 台 富盛、捷豹、德耐尔 14 冷冻干燥机 0.65m3/min 成品 台 富盛、捷豹、德耐尔 15 储气罐 0.6m3 成品 台 江苏江华水处理、玉环华兴环保、玉环振兴环保 16 精密过滤器 HC.HT.HA,0.65m3/min 成品 台 富盛、捷豹、德耐尔 17 砂滤套件 50t/h 成品 台 杭州科创环保、江苏江华水处理 18 搅拌机 43n/min,21n/min,3kw 浆不锈钢 台 江苏江华水处理、玉环华兴环保、玉环振兴环保 19 在线监测装置 出水水质(TP/TN/NH3-N/SS) 成品 套 聚光科技、德国科泽、哈希 20 在线溶解氧仪 0.01精度,0-20mg/L 成品 套 哈希、E+H 21 加药搅拌机 1000L,21r/min,0.75kw,配套加药平台 浆不锈钢 台 江苏江华水处理、玉环华兴环保、玉环振兴环保 22 加药计量泵 100L/h,0.3MPa,0.5kw 隔膜 台 爱丽浦、米顿罗、苏州巧泰 注:施工时如确实需要名录以外的供应方采购,必须经业主书面同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致 (招标单位名称) : 1、根据已收到贵方编号为 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方经认真研究上述文件的投标须知、招标要求、图纸和参考标底及其他有关文件,并经风险测算后,我方愿以开标现场确定的该工程的最终下浮率为本次投标报价的让利率,中标价★=(标底预算)*(1-让利率)。并按上述图纸、招标要求等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保证工期为★ 日历天,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3、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施工班子成员到位,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建造师★ ,承诺到位率 天及以上,注册编号 负责现场实施本工程。 4、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确定中标后七天内根据我方经济技术、人员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具体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放弃因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的工程造价变更的索赔权利。 5、投标单位认可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以上打★内容需实质性响应。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开 标 委 托 书 兹委托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 , 为我单位参加 (招标人及工程名称) 开标会议的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应与受托人身份证一并在开标会上出示)。
委托人:(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投标人参考)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a、派驻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汇总表; b、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派驻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a、派驻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汇总表
投标工程名称: 姓名 本工程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学历 专业年限 现任职务和职称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到位率 类似工程的业绩 注:1、拟派项目班子完成类似工程经历、所担任职务、业绩、获奖荣誉须附证明材料; 2、列入本表人员如需更换需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3、该汇总表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列入本表人员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 投 标 单 位: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b、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建造师年限 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d、派驻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拟派项目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完成类似工程经历、所担任职务、业绩、获奖荣誉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列入派驻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汇总表人员如需更换需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四、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五、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六、资信资料
(一)投标人一般情况(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一)投标人一般情况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当地代表处地址(如果有的话)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注册地 注册年份 (请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公司资质等级 8 公司是否通过任何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如通过请说明并附上相关证书复印件,提供运行良好的年审记录 9 主营范围 1. 自 2. 自 3. 自 4. 自 10 作为总承包人经历年数 11 作为分包商经历年数 12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独立投标人都须填写此表。 2、主体工程和关键部分不得分包。 第七章 评标办法(现场抽签法) 为保证同类项目的一致性,根据相关协调会要求,本次开标顺序为:先开岛石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再开太阳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然后开河桥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最后开龙岗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各单位可同时参加四个项目的投标,但一个项目经理只能中一个项目,投标保证金须分别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一条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前准备; (三)资格审查; (四)初步评审; (五)技术标评审; (六)现场抽签 (七)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评标前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条 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包括:1、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提供(原件)2、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3、建造师无安全考核证书(B证)或证书过期,4、建造师资格不符合要求或资格证过期,5、单项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企业、建造师资质、资格要求可核对IC卡信息,若IC卡信息显示正常则可不用审核原件。若IC卡信息显示不正常且又未能提供有效原件资料的,作无效处理)。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代理委托书的; (四)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与开标时提供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验收、施工工期、保修期等要求的; (七)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技术标评审 投标人在技术投标文件编制中应针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难点等,突出编写的重点,避免把工法、操作规程、规范要求抄入技术标(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 技术方案一般控制在100页以内,采用双面(图纸除外)打印、复印。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通过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 (一)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三)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五)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不予通过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废除。 第六条 评审通过后进行抽签,抽签办法和步骤如下 1、岛石、太阳、河桥、龙岗四位招标人代表依序在30个签号中随机抽取一个,签号最大的作为抽签人代表。 2、由抽签人代表在30个签号中随机抽取一个签号,作为中签号A。中签号是单数的,按照递交标书的先后顺序(先递交标书的先抽)抽取签号,中签号是双数的,按照递交标书的逆顺序(后递交标书的先抽)抽取签号。 3、再由抽签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签箱中的30个签号中分3次各抽取1个签号(抽取的号码仍放回抽签箱),以3个签号所代表的下浮率的平均值作为四个项目的基准下浮率K,中标价=标底预算价×(1-K)。 签号 下浮率% 签号 下浮率% 签号 下浮率% 签号 下浮率% 签号 下浮率% 1 12.2 2 12.4 3 12.6 4 12.8 5 13 6 13.2 7 13.4 8 13.6 9 13.8 10 14 11 14.2 12 14.4 13 14.6 14 14.8 15 15 16 15.2 17 15.4 18 15.6 19 15.8 20 16 21 16.2 22 16.4 23 16.6 24 16.8 25 17 26 17.2 27 17.5 28 17.6 29 17.8 30 18 4、投标单位按核验的顺序,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抽签箱中的30个签号中随机抽取一个签号B(B1、B2、B3……Bn),抽取的号码仍放回抽签箱,各投标人抽取的签号可以重复。(岛石、太阳、河桥、龙岗四个项目依序、分别抽取签号) 5、抽取的签号B最接近中签号A的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次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当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并列的中标候选人按核验顺序及中标原则在30个签号中再次抽取签号。 第七条 完成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记录; (二)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三)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四)询标澄清纪要; (五)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建议。 第十二条 其他 评标时间必须满足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的要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的,投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 公示期间经市检察院查证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 |